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郑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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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群众砸毁日系轿车的现象

部分地区群众砸毁日系轿车的现象

部分地区群众砸毁日系轿车的现象9月15日,我省长沙、株洲等地发生了表达爱国热情的涉日游行活动。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砸毁日系车辆、冲击涉日商场的非理性的违法行为,值得引起高度警惕。

表达爱国热情,天经地义,无可厚非。

但爱国绝不是僭越法律的借口。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要建设法治湖南。

在日本政府作出侵犯我主权行动时,我们当然要亮出自己的态度。

但爱国应该在中国法律框架内进行,僭越法律底线的“爱国”行为只能授人以柄,损害国家形象,损害法治湖南形象,使亲者痛、仇者快。

有关部门也将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表达爱国热情要富有理性、充满智慧。

要把爱国热情转化为坚持科学发展,稳增长、促和谐的强大动力,切实维护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

昨日,“平安北京”发布微博称,部分民众自发地来到日本驻华大使馆门前,挥舞国旗,呼喊口号,谴责日本“购买”钓鱼岛这一非法行径。

在表达爱国热情过程中,大家都保持了理性的态度,配合现场民警引导,现场秩序井然。

昨日,其他城市也有民众自发表达了自己的爱国热情,谴责日本政府“购岛”。

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的非法行径,侵犯中国主权,激起了中国民众的强烈不满。

中国民众利用周末休息时间,抗议日本政府“购岛”,表达自己的爱国热情,实在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日本政府应该从中国民众的爱国热情、保钓口号当中,读懂中国的民意。

日方如果继续侵犯中国国家利益,伤害中国民众感情,继续刺激中国民众的情绪,那么,伤害的将是中日民间交往,进而动摇中日关系的根基。

民众在表达爱国热情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要理性爱国、文明爱国、守法爱国。

爱国,不需要民粹和暴力,不需要以牺牲国内正常社会秩序为代价;爱国,必须向“打砸抢”说不。

尽管,那些有暴力倾向的、打砸抢的“爱国者”是极少数,但是,他们的社会危害,却相当大。

据报道,近来,网上爱国车贴热卖,买者大都是日系车主。

也有一些日式餐厅,尽管老板都是中国人,也不得不贴出爱国标语,表明同胞身份。

他们都担心自身财产的安全。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1)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
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
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
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的不可为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
法律要受到惩罚。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
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权力制约分为
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
平正义。

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
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
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
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4)人权保障。

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
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
基础。

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

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

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

(5)正当程序。

做一件事情,往往需
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只有按照程序做,才能防止主观任性、无序混乱。


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以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为题,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是法治思维,及其基本要求。

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指在问题解决和决策制定过程中,运用法律的原则、规范和方法进行思考和分析的一种思维方式。

它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将法律放在首位,以法律为准绳来引导决策和行为。

法治思维要求尊重法律。

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最高形式,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决策和行为中,法治思维要求将法律视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尊重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

不得随意打破法律规定,更不可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思维要求依据法律。

法治思维强调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即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在问题解决和决策制定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进行合法的思考和行动。

法律是制约和规范行为的准绳,任何决策和行为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

第三,法治思维要求公正和公平。

法治思维强调在问题解决和决策制定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工具,法治思维要求在决策和行为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尊重平等和公平原则,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公正性。

第四,法治思维要求权责一致。

法治思维强调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

在问题解决和决策制定过程中,应当明确权力的边界和责任的界定,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责任的追究。

权力的滥用和责任的逃避都是法治思维所不允许的。

第五,法治思维要求程序正义。

法治思维强调在问题解决和决策制定过程中,要遵循正当的程序。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重要保障,它要求在决策和行为中,遵循透明、公开、公正、合法的程序,确保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治思维要求法律的创造和完善。

法治思维强调法律的创造和完善是持续的过程。

在问题解决和决策制定过程中,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不完善的法律,确保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法律的创造和完善需要不断的研究和实践,需要法治思维的引领和指导。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包括尊重法律、依据法律、公正和公平、权责一致、程序正义以及法律的创造和完善。

这些要求是法治思维的核心和基础,是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法治思维对提升大学生综合素养的意义

法治思维对提升大学生综合素养的意义

法治思维对提升大学生综合素养的意义作者:周京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6期摘要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需要大批的高端法律人才,也需要大量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合理配置。

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正契合这一发展要求。

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在本体上是何种关系,学界也一直在探讨中,本文试图从两者的概念内涵的确定入手,分析两者所具有的异曲同工之处,阐明法治思维在本体上与法律思维的内涵高度契合。

该定义和内涵对训练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提升法治能力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律思维大学生综合素养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团队工程”课题:《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实证研究》论文之第一部分。

课题参与人:李雪松,谢素君。

作者简介:周京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9.214一、法治思维内涵的界定(一)法治的内涵与特征“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

人治是指管理国度的方式,将个人权威和崇拜凌驾于法律之上来实行政治统治。

人治的基本特征是权力一元化的状态。

具体表现为:政治权威神明化——把国家的兴衰与安危完全寄托于掌权者,无限夸大一国之君的作用。

法律权威漠视化——认为法律必须臣服在最高统治者的威严之下,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才是至高无上的。

约束机制软弱化——道德教化的作用收效甚微;权力竞争恶性化——各级官员职位升迁的风向标是由上级选拔的意向决定的,不是由人民选举的结果决定。

方式意义的法治和本质意义的法治成为法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

方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转机制。

本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限制权力”、“保证权益”的价值、准绳和灵魂。

两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

以法律思维为核心塑造公民意识

以法律思维为核心塑造公民意识

家、 社会 和其 他 公 民相 互 间 的关 系 , 即对 其 公 民 身份 、 民权 利 、 公 公
著 名 学 者 李 慎 之 先 生 对 我 国 公 民 意 民 意识 , 中 国 与 先 进 国 家 最 大 的 差 距 ” 缺 是 。公
式 , 是从人们关 于国家 、 会 、 人及其 相互关 系的各种 思考 中 它 社 个

以法 律 思 维 为 核 心 塑 造 公 民意 识
刘 颖
( 汉理 工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武
【 摘 要 】 民 意 识 是 公 民 对 主 体 的 尊 严 价 值 和 法律 规 定 的 权 利 义务 的 公
40 7) 3 0 0
权 衡 ; 济 思 维 强 调 考 虑 如 何 用 更 少 的 成 本 获 得 更 多 的 收 益 ; 德 经 道 思 维 是 把 道 德 上 的 善 恶 评 价 作 为 第 一 考 虑 因 素 , 法 律 思 维 正是 而
普遍 性 的 特 征 。法 律思 维所 蕴 含 着法 律 知识 、 值 和 方 法 等 , 人 价 对 们 的世 界 观 、 生 观 产 生 了很 大 影 响 。因 此 , 民意 识 并 不 是 泛 涵 人 公 公 民 多 方 面 的 意 识 和 修 养 , 是 与 宪 法 精 神 和 法 律 思 维 紧 密 联 系 而

理 性 认 知 和 认 同 , 核 心 思 维 方 式 是 法律 思 维 。 法 律 思 维 为 公 民 意 识 其
的 塑 造 提 供 更 自 觉 、 恒 久 、 稳 固 的 内 在 支 撑 , 使 公 民 意 识 的 价 值 更 更 并 观得到 全社会 的认 同。只 有发挥 以法律 思 维 塑造 的公 民意 识 的功 能 ,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在当今社会,法律逻辑思维已经成为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它不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方法论,用于解决法律问题和推理法律规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运用逻辑思维的一些基本规则和原则。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首先,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逻辑的合理性。

逻辑的合理性是指推理过程中的前因后果关系必须符合逻辑规律,不能出现自相矛盾或无中生有的情况。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推理的过程必须严谨,不能够随意臆断或以偏概全。

法律逻辑思维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推理,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情感做出判断。

其次,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二是法律的一致性。

法律的一致性是指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要保持一致性,不能出现矛盾或冲突。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则来解决具体问题,不能因为个别情况而违背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法律的一致性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三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法律的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来预测法律后果。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则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来决定。

法律的可预测性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使人们能够依法行事,避免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最后,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四是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则。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则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来决定。

法律的效力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人们能够依法行事,避免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是逻辑的合理性、法律的一致性、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法律的效力。

这些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法律从业人员,也适用于普通人。

法学专业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

法学专业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

法学专业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摘要:法律思维培养是法学专业教育的核心目标,法律思维品性是法律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法律思维的养成,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在一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综合教学范式中,循序渐进,不断渗透,从而塑造具有法律思维习惯和法律思维能力的人才。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育;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品性一、法学专业教育的核心目标迄今为止,我国法学专业教育改革(以下法学教育都指狭义的法学专业教育)论争与实践几十年。

这场论争看似轰轰烈烈,热热闹闹,法学教育实践也看似一片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但是仔细审视,我国法学教育并未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

培养的人很难适应社会实践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目标难以很好实现。

我国法学教育究竟怎么了,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专业教育的特点就是它的法律属性。

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具有比较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应用能力以及法律专业思维的人才。

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可以说是任何专业教育培养的共同目标,而法学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因为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与领会,法律职业能力的掌握,都需要运用法律思维。

而许多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实践并没有很好重视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人们关注的视角多是培养什么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法学家),而不是这种人应该具备的独特思维品质。

诚然,法学教育既要培养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的法律实践工作者,又要培养法律研究者,而且我们也可将他们统称为“法律人”。

但是,法学教育关注的不应该只是培养的学生今后干什么,而是无论他们干什么,都必须具有“法律头脑”,即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则,法律逻辑、法律技术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

无论培养的学生今后是做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好,做法律研究工作也罢,都要学会法律推理、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等,而这些都体现为法律思维能力,而且法律本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学生在大学学习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法律条文,必须具备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方法,这样才能解决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问题,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实践者和研究者。

公众法律思维的培养

公众法律思维的培养

收 稿 日期 :0 0一 7— O 2 1 O 3
作者简 介: 傅梅 蓉( 90一) 女 , 建泉Nz , 州儿童发展 职业学院副教授 , 要从 事思想政 治教 育、 17 , 福 _泉 主 价值观研究。
公众法律思维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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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 蒙 和学校 教育 的影 响下 , 于 一个 快 速 觉 醒 和培 处

要 : 国公 众 法律 思 维受传 统 法律 文 化 、 治文 化及 伦 理 文 化 的 影响 , 有 与法 制 社会 我 政 具
建 设不 相 匹配 的局 限性。表 现在 法律价 值 理 性 认识 不 足 , 思维 要素 、 思 方 法欠 缺 , 情 厌 运 重
诉 的伦理 倾 向以及 权 大于 法 的思维定势 。 关键 词 : 法律 思维 ; 公众 ; 限 局 中图分类 号 : 9 0 4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42 8 (0 0)3 6 —4 17 .8 5 2 1 0 —80
定义 , 而是批判 了资产 阶级法的偏私性。“ 任何被
称 为法律 制 度 的制 度 必须 关 注 某 些 超 越 特 定 社 会
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 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 中
较 为重要 的有 自由、 安全 和平 等 。缺 少这 些 基 本价 值 的秩序 不 是法 律 秩 序 J” 学者 从 社 会 契 约论 。有 出发 , 出 了“ 律总 是来 自最 大多数 人 民的意 志 , 提 法
法 律思 维 ”4。社会 公众 在社会 生 活 中从 事着 大量 _ J 的守 法 活动 , 因法 律 事 件 介 入 到 执 法 、 并 司法 甚 至 立法 领域 , 可避 免地要 做涉及 到 法律 问题 的私人 不
合进行 研 究 , 法 律 思 维 方 式 作 为 “ 学 职 业 主 把 法 体” —— 法官 、 师 、 察 官 、 学 教 学研 究 工 作 者 律 检 法 的分析 和解 释 案例 时 的思 维 范 式 。 如郑 成 良教 授 提 出典 型 的法 律思 维是法 官 思维 , 概 括 出七大 基 并 本原则 : 以权 利 和义 务 为 分 析 线 索 、 法性 优 先 于 合 客观性 、 程序公 正 优于实 体公 正 等 。陈 瑞华 教授 对 法 律人 的思维 进行 了总结 , 出法 律 思 维是 完整 的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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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良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

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

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

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

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

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

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

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

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

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

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方案。

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

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

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

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

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

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

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

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

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

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

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

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

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为核心因素来考虑。

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

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

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第三种思维方式是道德思维。

如果一个人选择用道德思维方式解决问题,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

比如一个极端的例子,十月革命夺取政权后面临问题,世界大战打不打,列宁主张不打,与德国签约。

托若斯基是道德思维,不同意签字,认为列宁是卖国行为。

列宁是政治思维。

后来不签字,大战,俄国节节败退,最后签约,这是有名的布列斯特条约。

列宁在这冒风险,十月革命一旦失败,他会被认为卖国贼。

当然这个例子比较极端,列宁是政治家,把政治因素第一位。

第四,是法律思维,如果一个人掌握公共权利,来处理公共问题时,采用法律思维,合法性成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法律思维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为前提,在法治社会中才会真正体现,在人治社会不会体现。

法院裁判案件完全按法律思维也不行。

因为这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政治等。

对于法律人员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

所谓基准性思维,就是以法律思维为前提,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的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为何对于法律人员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呢,因为社会公众到法院来打官司,是把问题作为索。

五种关系:第一种是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关系,合法性和客观性矛盾时要排序,看谁优先考虑。

第二种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如何处理。

如果发生矛盾如何处理。

第三,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的关系。

第四,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关系,如果发生矛盾如何处理。

第五,理由和结论的关系。

一案有好多结论,如何选择最佳结论。

还有一条线索,即法律思维应当以什么作为思考问题的线索。

下面我们来逐条讨论。

第一条规则: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

什么叫合法性?从法律思维角度考虑合法性,指裁判的结论与法律的内在逻辑具有一致性。

结论按法律的逻辑能推导出才叫有合法性。

裁判结论按法律的思维方式能推出来。

客观性指裁判结论与案件的外在客观事实具有一致性。

最理想是裁判结论既合法又客观,但很难在所有个案做到这点,因为合法性与客观性发生矛盾是必然的,不发生矛盾是偶然的。

我的裁判结论合法又客观,能做到这点靠很多偶然性因素,如果遇到矛盾,牺牲客观性,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矛盾。

多年我们强调实事求是原则,这是不对的。

这是司法浪漫主义,其特点就是,目的良好,但把哲学道德原则简单搬到司法领域,居然提出法院让人民满意的错误口号,违反司法规律。

首先法院只为特定人民服务,人民在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不能为他们服务。

这是司法被动性特点。

法院通过减损一部分人利益,来增进另一部分人利益。

法院追求的目标不是人民满意,而是应该经得起人民的信任。

人民不满意,但却信任法院,法院不绝对化,不好,天底下没有绝对的原则。

在认知领域,实事求是一个有效的原则,一旦离开了认知领域,实事求是原则就不一定有效,必须反实事求是。

如它的第一点要求是未查明真相,不能下结论。

第二点要求是无条件尊重客观事实,只要查明真相,你下的结论就必须与真相一致。

第三点,不能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下结论。

第四点,真相未查明,认识活动不能停止。

但法庭上能否用呢?审判有四条与实事求是相反的规则:第一,无论真相是否查明,都要即时下结论。

因为现代司法的目的是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能力公平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这是司法目的。

现代司法要求法院真相能查明,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未查明,也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

司法目的不是查明真相,而是公平有效解决纠纷。

第二,有条件尊重客观事实。

法庭是合法才有效,没按正当程序做出结论,可能得不到法庭承认。

什么叫司法权,司法权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并作出终局结论的权利。

注意,司法权的最大特点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而不是就事实认定事实。

如果就事实认定事实,那任何能证明有罪的证据都应该承认啊,怎么能给予排除作无罪判决呢?对此,美国的法官所给的解释是我们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不是像科学家那样就事实认定实事。

法律思维是合法性思维,我站在合法性角度来审查一切,合法性是至高无上的上帝,任何人都必须匍匐在合法性面前。

我站在合法性的高度来审查一切,审查时如果客观事实像登法官一种特权,即可以不尊重客观事实的特权。

什么情况下不尊重呢,当客观事实经不起合法性审查的时候。

这显然违反实事求是,但这时候必须违反实事求是,那才叫公正。

如果你迎合了实事求是,那就违反了法律的逻辑。

而法官只有一个上帝必须服从,这个上帝就是合法性,合法性高于一切,其他的东西要不要服从是有条件的,合法性要不要服从是无条件的。

也就说其他的东西该不该服从得看合法性的脸色,合法性让法官服从就得服从,合法性告诉法官该实事求是了,你就实事求是。

合法性告诉你,你别实事求是,客观事实你也别承认,那我们就不实事求是。

这就是法律思维的特点。

现代司法的第三条规则与实事求是的第三个基本要求又是具有很大的相反性。

实事求是告诉我们不能以虚拟的事实来下结论,而现代司法的规则则是要求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甚至必须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

这是现代司法的特点。

可以这样说,现代司法同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古代司法高度的依赖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搞不清楚,它的司法机构就没有能力公平的有效的解决纠纷。

当然,现代司法也不是不重视客观事实,但是它已经发展出一套技术,这套技术就是能够在客观事实没搞清楚的时候也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甚至有时候干脆客观事实是什么都不搞了,不去调查。

越古老的司法对客观事实的依赖程度越大。

所以发展到今天,虚拟事实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技术,以至于现代社会的任何一个法院,任何一个合议庭,在审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或多或少的要使用一些虚拟事实的技种:第一种叫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实际上是一种虚拟事实技术。

在这我要附带的说一句,有好多学者,经常把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什么概念呢,就是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有些文章和教科书在这两个概念之间搞得很混乱。

什么就事实推定啊?很简单,事实推定是从已知实事中推论出未知事实,事实推定是发现客观事实的一种技术。

法律推定呢是虚拟事实的技术,两个完全不一样。

事实推定,在司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使用,但是它不是司法里面特有的,在生活的任何领域都有事实推定,连幼儿园三岁的小孩都会。

比如一个小孩,他爸爸经常加班很晚才回家有一天她妈妈带他去看电影回来,他远远看见家里灯亮着,他会说:“爸爸会来了。

”这就是事实推定,从灯亮这直接推定他爸爸回来了。

那么法律推定呢,则是司法领域特有的一种虚拟事实的技术,不是发现客观事实的技术。

什么是就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就是不问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在法律上至直接规定这客观事实已经存在的一种硬性规定。

换句话说不管这事有没有,不管小孩他爸爸回没回家,法律上直接就规定他爸爸回家了。

这种法律推定呢,又分为两类,一类叫做可以证伪的法律推定,也叫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允许抗辩的法律推定。

这种推定不管事实在客观上有没有,我先假定他已经有或已经没有,同时允许一方权利人用客观事实来对抗,允许证伪,允许反驳。

比如说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就是典型的允许证伪的法律推定。

什么是无罪推定呢?无罪推定就是不管一个人(比如说被起诉为杀人犯)杀没杀人,犯没犯罪,罪,但这个硬性的规定允许证伪,要不允许证伪就坏了,谁也不能被判有罪了!检察官在法律上履行的职责就是用客观事实证伪这个无罪推定,证伪这个虚拟的事实,因为这个虚拟的事实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法院对他做出生效判决之前他就一定无罪吗,不一定,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

虚拟实事既可能真也可能假,检察官就是要用客观事实来证明它是假的,什么时候他把无罪推定证伪了,法院就毫不犹豫的根据客观事实做出一个有罪判决,但是假如证伪不了无罪推定,法官就不再根据客观事实下结论而是根据虚拟的事实下结论,甚至在人没出生没杀人之前早就虚拟了,他是无罪的。

真无罪吗,不是,是法律的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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