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部分地区群众砸毁日系轿车的现象

部分地区群众砸毁日系轿车的现象9月15日,我省长沙、株洲等地发生了表达爱国热情的涉日游行活动。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砸毁日系车辆、冲击涉日商场的非理性的违法行为,值得引起高度警惕。
表达爱国热情,天经地义,无可厚非。
但爱国绝不是僭越法律的借口。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要建设法治湖南。
在日本政府作出侵犯我主权行动时,我们当然要亮出自己的态度。
但爱国应该在中国法律框架内进行,僭越法律底线的“爱国”行为只能授人以柄,损害国家形象,损害法治湖南形象,使亲者痛、仇者快。
有关部门也将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表达爱国热情要富有理性、充满智慧。
要把爱国热情转化为坚持科学发展,稳增长、促和谐的强大动力,切实维护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
昨日,“平安北京”发布微博称,部分民众自发地来到日本驻华大使馆门前,挥舞国旗,呼喊口号,谴责日本“购买”钓鱼岛这一非法行径。
在表达爱国热情过程中,大家都保持了理性的态度,配合现场民警引导,现场秩序井然。
昨日,其他城市也有民众自发表达了自己的爱国热情,谴责日本政府“购岛”。
日本政府“购买”钓鱼岛的非法行径,侵犯中国主权,激起了中国民众的强烈不满。
中国民众利用周末休息时间,抗议日本政府“购岛”,表达自己的爱国热情,实在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日本政府应该从中国民众的爱国热情、保钓口号当中,读懂中国的民意。
日方如果继续侵犯中国国家利益,伤害中国民众感情,继续刺激中国民众的情绪,那么,伤害的将是中日民间交往,进而动摇中日关系的根基。
民众在表达爱国热情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要理性爱国、文明爱国、守法爱国。
爱国,不需要民粹和暴力,不需要以牺牲国内正常社会秩序为代价;爱国,必须向“打砸抢”说不。
尽管,那些有暴力倾向的、打砸抢的“爱国者”是极少数,但是,他们的社会危害,却相当大。
据报道,近来,网上爱国车贴热卖,买者大都是日系车主。
也有一些日式餐厅,尽管老板都是中国人,也不得不贴出爱国标语,表明同胞身份。
他们都担心自身财产的安全。
法治思维对提升大学生综合素养的意义

法治思维对提升大学生综合素养的意义作者:周京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6期摘要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需要大批的高端法律人才,也需要大量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合理配置。
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正契合这一发展要求。
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在本体上是何种关系,学界也一直在探讨中,本文试图从两者的概念内涵的确定入手,分析两者所具有的异曲同工之处,阐明法治思维在本体上与法律思维的内涵高度契合。
该定义和内涵对训练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提升法治能力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律思维大学生综合素养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团队工程”课题:《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实证研究》论文之第一部分。
课题参与人:李雪松,谢素君。
作者简介:周京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9.214一、法治思维内涵的界定(一)法治的内涵与特征“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
人治是指管理国度的方式,将个人权威和崇拜凌驾于法律之上来实行政治统治。
人治的基本特征是权力一元化的状态。
具体表现为:政治权威神明化——把国家的兴衰与安危完全寄托于掌权者,无限夸大一国之君的作用。
法律权威漠视化——认为法律必须臣服在最高统治者的威严之下,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才是至高无上的。
约束机制软弱化——道德教化的作用收效甚微;权力竞争恶性化——各级官员职位升迁的风向标是由上级选拔的意向决定的,不是由人民选举的结果决定。
方式意义的法治和本质意义的法治成为法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
方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转机制。
本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限制权力”、“保证权益”的价值、准绳和灵魂。
两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
法学六种基本思维

法学六种基本思维
以下是法学中六种基本思维方式的简要介绍:
1. 逻辑思维:法学中的逻辑思维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通过运用逻辑规则和方法,从一般到特殊或从特殊到一般地推导出结论。
2. 权利义务思维:法学关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是个人或团体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是为了保障他人的权利而必须承担的责任。
3. 规则思维:法律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法学思维强调对规则的理解和应用。
规则思维要求我们分析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
4. 公平正义思维:法学追求公平和正义,强调平等对待和公正裁决。
公平正义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法律问题时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权益,追求公平合理的结果。
5. 实证思维:法学中的实证思维要求我们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通过调查、研究和证据收集,我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问题并做出合理的结论。
6. 社会责任思维:法学不仅关注个人权利,还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
社会责任思维要求我们在法律实践中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这些思维方式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构成了法学思考的基础。
通过培养和运用这些思维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及其形成路径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及其形成路径作者:阎玮董亚娟霍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法治思维就是在法治理念支配下,在法律规范指引下的一种法治逻辑思维方式。
其核心要素为法治理念、法律规范及法治逻辑。
研究法治思维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包括法律支配权力的法治思维,权责一致的法治思维,“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
而这些法治思维的形成路径主要包括培育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法治思维;建立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必须摈弃“官本位”思想;必须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外部法治环境等。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路径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73-0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为此,笔者就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及其形成路径提出以下浅见。
一、法治思维的研究及其意义关于“法治思维的研究”有各种界定,法治思维也称“法律思维”。
《百度百科》对“法律思维”的解释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谌洪果先生从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相结合的角度揭示了什么是法律思维。
他说:“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郑成良教授在法治理念背景下揭示了什么是法律思维。
他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培育的几点思考

思维( n i ) Si n 的概念是 多样 化。不同的学者从 不同的 kg
角度有不 同的概括 。在《 辞海》 里被概括为 三种 含义 :1思 () 考 ;2理性认识或理性认识的过程 ;3相对于存在而言 , () () 指 意识 、 精神。 作为思维的一个分支 , 法律思维也存在多样化解
释。
从神经学角度, 如学者李淑英指出思维是人的大脑对存
在的认识和思考。 从法律思维方式角度 , 学者郑成 良 认为 , 法 治就是一种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 “ 就是 按照法律 的 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 原则和精神来观察 、 分析和解决社会 问题 的思维方式 。d ”学者 陈金钊也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指法律 思维方式 , 是人的认识定势和认识运行模式的总和。从法律 思维方式和法律思维方法相结 合的角度 ,学者堪洪果认为
关键词 : 大学生; 法律 思维; 法治 中图分类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3 5 ( 0 2)1 0 7 - 2 10 — 98 2 1 0 — 07 0
S om e t houg son ho t e n o c ht w o r i f r e Cul va ng Le a i i t t g lThi n g le t nki ofCo ge S ude s nt
d ns lb n e ic sini eSel sw 1 e t l eu d r su s t as e . wi d o nh a Ke wo : o e eS e  ̄;e a ikn ; a n d r y  ̄s C l g md n L g l n ig L wa d0re h T
2 1 年第 1 02 期 ( 总第 15期 ) 2
在高校中如何培养法律思维

在高校中如何培养法律思维一、什么是法律思维根据《辞海》中的解释,“思维”有两种含义: 一指理性认识, 即思想; 或者指理性认识的过程, 即思考, 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 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 通常指逻辑思维。
谌洪果先生从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二者相结合的构架中, 揭示了什么是法律思维。
他说: “法律思维, 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 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 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 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 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谌洪果. 法律思维: 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 法律科学)。
郑成良教授在法治理念的视野下, 揭示了什么是法律思维。
他认为:“所谓法律思维方式, 也就是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规范、原则和精神) 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郑成良. 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因此可以说,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 思维方式是指人们的实践认知,既包括人的思考模式,又包括人们依据此认知而形成的一套具体方法。
因此,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法律思维的培养,一方面关乎法律的信仰和价值,另一方面,又涉及对一般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技术。
二、在高校中如何培养法律思维(一)法律信仰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基础。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总原则。
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首先要树立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张玉来.依法治国必须学会法律思维.人民网)。
若想要在高校学生群体中普及法律概念,强化法律思维,首先应该使他们相信法律,更高层次地说,是树立一种法学信仰。
只有信仰法律,才会遵循法律思维方式之思路去解决、分析、判断问题。
法律信仰不仅仅是主体对法律主动认同, 而且崇尚法律, 并以法律为生活行为的准则, 以实现法治为理想,使高校学生对法的尊重和信仰内化在其世界观中。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在当今社会,法律逻辑思维已经成为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它不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方法论,用于解决法律问题和推理法律规则。
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法律领域中运用逻辑思维的一些基本规则和原则。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
首先,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逻辑的合理性。
逻辑的合理性是指推理过程中的前因后果关系必须符合逻辑规律,不能出现自相矛盾或无中生有的情况。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推理的过程必须严谨,不能够随意臆断或以偏概全。
法律逻辑思维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则进行推理,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个人情感做出判断。
其次,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二是法律的一致性。
法律的一致性是指法律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要保持一致性,不能出现矛盾或冲突。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则来解决具体问题,不能因为个别情况而违背法律的一致性原则。
法律的一致性不仅仅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三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法律的可预测性是指法律规则应该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来预测法律后果。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则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来决定。
法律的可预测性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使人们能够依法行事,避免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最后,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之四是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则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则。
在法律逻辑思维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则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来决定。
法律的效力是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人们能够依法行事,避免法律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法律逻辑思维的基本原则是逻辑的合理性、法律的一致性、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法律的效力。
这些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法律从业人员,也适用于普通人。
简述法治思维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简述法治思维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以下是关于法治思维概念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是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它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不仅要求依法办事,还包含了对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等价值的追求。
同时,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它运用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理解解释的技术手段来分析、处理问题。
法治思维的核心在于限制和约束权力任意行使,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则思维:强调遵守法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不得违反。
2. 权利义务思维:强调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得滥用权利或逃避义务。
3. 证据思维: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不得随意猜测或捏造事实。
4. 程序思维:强调程序正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程序规定。
5. 救济思维:强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总之,法治思维是一种强调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的思维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具备法治思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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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郑成良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
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
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
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
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
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
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
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
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
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
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
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
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
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
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
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
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
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
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
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
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
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
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
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
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
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
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
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
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第三种思维方式是道德思维。
如果一个人选择用道德思维方式解决问题,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
比如一个极端的例子,十月革命夺取政权后面临问题,世界大战打不打,列宁主张不打,与德国签约。
托若斯基是道德思维,不同意签字,认为列宁是卖国行为。
列宁是政治思维。
后来不签字,大战,俄国节节败退,最后签约,这是有名的布列斯特条约。
列宁在这冒风险,十月革命一旦失败,他会被认为卖国贼。
当然这个例子比较极端,列宁是政治家,把政治因素第一位。
第四,是法律思维,如果一个人掌握公共权利,来处理公共问题时,采用法律思维,合法性成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法律思维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为前提,在法治社会中才会真正体现,在人治社会不会体现。
法院裁判案件完全按法律思维也不行。
因为这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政治等。
对于法律人员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
所谓基准性思维,就是以法律思维为前提,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的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
为何对于法律人员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呢,因为社会公众到法院来打官司,是把问题作为法律问题提出的。
法律思维有六条基本规则,回答五种关系和一条线索。
五种关系:第一种是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关系,合法性和客观性矛盾时要排序,看谁优先考虑。
第二种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如何处理。
如果发生矛盾如何处理。
第三,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的关系。
第四,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关系,如果发生矛盾如何处理。
第五,理由和结论的关系。
一案有好多结论,如何选择最佳结论。
还有一条线索,即法律思维应当以什么作为思考问题的线索。
下面我们来逐条讨论。
第一条规则: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
什么叫合法性?从法律思维角度考虑合法性,指裁判的结论与法律的内在逻辑具有一致性。
结论按法律的逻辑能推导出才叫有合法性。
裁判结论按法律的思维方式能推出来。
客观性指裁判结论与案件的外在客观事实具有一致性。
最理想是裁判结论既合法又客观,但很难在所有个案做到这点,因为合法性与客观性发生矛盾是必然的,不发生矛盾是偶然的。
我的裁判结论合法又客观,能做到这点靠很多偶然性因素,如果遇到矛盾,牺牲客观性,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矛盾。
多年我们强调实事求是原则,这是不对的。
这是司法浪漫主义,其特点就是,目的良好,但把哲学道德原则简单搬到司法领域,居然提出法院让人民满意的错误口号,违反司法规律。
首先法院只为特定人民服务,人民在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不能为他们服务。
这是司法被动性特点。
法院通过减损一部分人利益,来增进另一部分人利益。
法院追求的目标不是人民满意,而是应该经得起人民的信任。
人民不满意,但却信任法院,法院不是讨好老百姓。
法院应被允许作出不被公众欢迎的判决。
把实事求是绝对化,不好,天底下没有绝对的原则。
在认知领域,实事求是一个有效的原则,一旦离开了认知领域,实事求是原则就不一定有效,必须反实事求是。
如它的第一点要求是未查明真相,不能下结论。
第二点要求是无条件尊重客观事实,只要查明真相,你下的结论就必须与真相一致。
第三点,不能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下结论。
第四点,真相未查明,认识活动不能停止。
但法庭上能否用呢?审判有四条与实事求是相反的规则:第一,无论真相是否查明,都要即时下结论。
因为现代司法的目的是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能力公平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这是司法目的。
现代司法要求法院真相能查明,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未查明,也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
司法目的不是查明真相,而是公平有效解决纠纷。
第二,有条件尊重客观事实。
法庭是合法才有效,没按正当程序做出结论,可能得不到法庭承认。
什么叫司法权,司法权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并作出终局结论的权利。
注意,司法权的最大特点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而不是就事实认定事实。
如果就事实认定事实,那任何能证明有罪的证据都应该承认啊,怎么能给予排除作无罪判决呢?对此,美国的法官所给的解释是我们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不是像科学家那样就事实认定实事。
法律思维是合法性思维,我站在合法性角度来审查一切,合法性是至高无上的上帝,任何人都必须匍匐在合法性面前。
我站在合法性的高度来审查一切,审查时如果客观事实像登飞机没过安检门一样,过不去了,那我就不承认,现代司法实际上给法官一种特权,即可以不尊重客观事实的特权。
什么情况下不尊重呢,当客观事实经不起合法性审查的时候。
这显然违反实事求是,但这时候必须违反实事求是,那才叫公正。
如果你迎合了实事求是,那就违反了法律的逻辑。
而法官只有一个上帝必须服从,这个上帝就是合法性,合法性高于一切,其他的东西要不要服从是有条件的,合法性要不要服从是无条件的。
也就说其他的东西该不该服从得看合法性的脸色,合法性让法官服从就得服从,合法性告诉法官该实事求是了,你就实事求是。
合法性告诉你,你别实事求是,客观事实你也别承认,那我们就不实事求是。
这就是法律思维的特点。
现代司法的第三条规则与实事求是的第三个基本要求又是具有很大的相反性。
实事求是告诉我们不能以虚拟的事实来下结论,而现代司法的规则则是要求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甚至必须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
这是现代司法的特点。
可以这样说,现代司法同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古代司法高度的依赖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搞不清楚,它的司法机构就没有能力公平的有效的解决纠纷。
当然,现代司法也不是不重视客观事实,但是它已经发展出一套技术,这套技术就是能够在客观事实没搞清楚的时候也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甚至有时候干脆客观事实是什么都不搞了,不去调查。
越古老的司法对客观事实的依赖程度越大。
所以发展到今天,虚拟事实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技术,以至于现代社会的任何一个法院,任何一个合议庭,在审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或多或少的要使用一些虚拟事实的技术,来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
这种虚拟事实的技术,最主要的就是两种:第一种叫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实际上是一种虚拟事实技术。
在这我要附带的说一句,有好多学者,经常把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什么概念呢,就是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有些文章和教科书在这两个概念之间搞得很混乱。
什么就事实推定啊?很简单,事实推定是从已知实事中推论出未知事实,事实推定是发现客观事实的一种技术。
法律推定呢是虚拟事实的技术,两个完全不一样。
事实推定,在司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使用,但是它不是司法里面特有的,在生活的任何领域都有事实推定,连幼儿园三岁的小孩都会。
比如一个小孩,他爸爸经常加班很晚才回家有一天她妈妈带他去看电影回来,他远远看见家里灯亮着,他会说:“爸爸会来了。
”这就是事实推定,从灯亮这直接推定他爸爸回来了。
那么法律推定呢,则是司法领域特有的一种虚拟事实的技术,不是发现客观事实的技术。
什么是就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就是不问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在法律上至直接规定这客观事实已经存在的一种硬性规定。
换句话说不管这事有没有,不管小孩他爸爸回没回家,法律上直接就规定他爸爸回家了。
这种法律推定呢,又分为两类,一类叫做可以证伪的法律推定,也叫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允许抗辩的法律推定。
这种推定不管事实在客观上有没有,我先假定他已经有或已经没有,同时允许一方权利人用客观事实来对抗,允许证伪,允许反驳。
比如说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就是典型的允许证伪的法律推定。
什么是无罪推定呢?无罪推定就是不管一个人(比如说被起诉为杀人犯)杀没杀人,犯没犯罪,在法院做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在法律上就视他为无罪,但这个硬性的规定允许证伪,要不允许证伪就坏了,谁也不能被判有罪了!检察官在法律上履行的职责就是用客观事实证伪这个无罪推定,证伪这个虚拟的事实,因为这个虚拟的事实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法院对他做出生效判决之前他就一定无罪吗,不一定,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