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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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24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过境转移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

其他过境转移的转基因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

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八条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海关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海关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海关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第九条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符的;(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第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农村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建立或共享专用的试验基地。

”(二)对附录Ⅰ作如下修改1.将“二、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中的“品种、品系”修改为“转化体”。

2.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2修改为:“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1个转化体,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3.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3中的“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修改为“应在试验植物的适宜生态区进行”。

4.删除“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3.5.10。

5.将“三、转基因植物各阶段申报要求”4.1修改为:“项目名称:应包含目的基因名称、转基因植物名称等几个部分,如转cry1Ac基因抗虫棉花XY12的安全证书。

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汇编

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汇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与法规汇编一、概述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领域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

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已经成为农业生产中备受关注的一个方向。

然而,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特别是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立法者和监管部门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来保障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转基因的定义及意义1. 农业转基因技术是通过改变作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具有抗逆性、高产性等优良特性,从而达到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目的。

2. 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的抗病虫害能力,减少农药的使用量,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1. 农业生物技术管理条例农业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细化了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基因工程作物的安全性评估、检测监管和标识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 转基因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办法国家审定了一系列转基因作物品种,并对其进行管理,确保了转基因作物的品种质量和生产安全。

该办法制定了转基因作物的审定程序和标准,落实了转基因作物品种的严格管理。

3. 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规范制定了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规范,规定了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和检测标准,确保了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四、国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对比1. 欧盟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欧盟对转基因作物的审批和标识规定非常严格,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来保护环境和用户的利益。

2. 美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美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较为宽松,审批程序相对简化,但对转基因作物的监管和标识要求较为严格。

3.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我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充分考虑了国情和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农业生产的需求和发展,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规,保证了转基因作物的安全食用和生产。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2)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2)

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活动,确保转基因生物在装卸、运输、储存以及加工过程中的封闭式管理,防范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潜在风险,根据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用于农产品加工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具体指进口转基因玉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产品的活动。

具体指以进口转基因原料,进行饲料加工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成立进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为确保进口转基因玉米在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性,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公司特成立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加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监督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等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组长(总经理)(一)职责1.负责公司进口转基因玉米各环节安全工作的总体策划。

2.负责进口转基因玉米加工过程中及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的配备工作。

3.负责转基因生物扩散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及突发事件后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4.对本公司采购加工的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性负整体责任。

(二)权限1.有权调动公司内一切资源。

2.有权组织各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进口转基因玉米相关安全工作会议。

3.有权变更安全管理小组中所有人员及其职责和权限。

4.有权对进口转基因玉米安全工作进行直接安排。

5.有权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直接处理。

二、副组长(副总经理)(一)职责1.配合组长做好公司进口转基因玉米各环节的相关安全性工作及技术指导。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基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1.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化体应当是由同种受体植物(品种或品系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两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试验总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受体菌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的相对应。
2.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5个点,总面积为4~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3.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2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10000头(只);禽类(鸡、鸭等)20000羽(只);鱼10万~30万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1.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5.6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植物的贮存、转移、销毁、收获、采后期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不超过转化体5个。这些转化体应当是由同一品种或品系的受体植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方法所获得的,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4.2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植物一个品系(或品种),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第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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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
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部第9号令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且提供下列材料:
(壹)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于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于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关联手续。

第六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件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且提供下列材料:
(壹)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于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四)引进单位于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关联手续。

第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且提供下列材料:
(壹)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于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于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

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关联手续。

第八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始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
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且提供下列材料:
(壹)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己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且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境外公司于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于中间试验开始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且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关联手续。

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关联手续。

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关联手续。

第十壹条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于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津、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壹)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V);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且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方案;
(六)境外公司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于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壹公司、同壹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且提供以下材料:
(壹)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关联手续。

第十六条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且采取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五章壹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且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生产或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于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关联批准文件的,或者和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壹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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