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关于货运机动车辆限时行驶的通告
严格治理违规轿运车“6+2”“7+2”将彻底成为过去式

息化主管部⻔的共同努⼒下,在各乘⽤⻋制造企业、整⻋物流企业、⾏业协会的积极⽀持下,整⻋物流市场秩规运输承担⼀部分责任。
严格执法 禁⽌
⻋辆运输⻋“6+2”违法装载
⻋辆运输⻋“7+2”违法装载. All Rights Reserved.
深⼊推进⻋辆运输⻋治理⼯作的通知》(交办运函〔 〕 号)的要求,强化路⾯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辆运输⻋“ + ”“ + ”超⻓违法运输⾏为的查处,⼀经发现,严格依据《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共和国辆运输⻋,吊销其⻋辆营运证;
对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次的⻋辆运输⻋驾驶⼈,责令其停⽌从事营业性运输;
整⻋物流企业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辆运输⻋超过本单位货运⻋辆总数 %的,责令整⻋物流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
. All Rights Reserved.
⼈、整⻋物流企业以及指使、强令⻋辆运输⻋驾驶⼈违法运输乘⽤⻋的企业纳⼊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名单,按照《交通⻋辆运输⻋合规装载⽰意图
平头铰接⻋辆运输⻋
⻓头铰接⻋辆运输⻋
中置轴⻋辆运输⻋
. All Rights Reserved.。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监控设备管理 (2)2.1 监控设备种类 (4)2.1.1 GPS定位器 (6)2.1.2 视频监控系统 (7)2.1.3 车辆行驶记录仪 (8)2.2 设备安装与维护 (10)2.2.1 安装要求 (11)2.2.2 维护保养 (11)2.3 设备更新与升级 (13)三、车辆动态监控 (15)3.1 实时监控 (16)3.1.1 监控平台 (18)3.1.2 监控终端 (19)3.2 数据处理与分析 (20)3.2.1 数据收集 (21)3.2.2 数据分析与处理 (22)3.3 信息发布与反馈 (24)四、驾驶员行为监管 (24)4.1 驾驶员行为规范 (25)4.2 违章行为处理 (26)4.2.1 举报制度 (27)4.2.2 处理流程 (28)4.3 驾驶员培训与教育 (29)五、应急响应与处置 (30)5.1 应急预案 (30)5.2 应急响应流程 (32)5.3 处置措施 (34)六、监督与考核 (35)6.1 监督检查 (36)6.2 考核评价 (37)6.3 奖惩机制 (38)七、附则 (40)7.1 解释权 (40)7.2 修订日期 (41)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是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动态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分析和应用的管理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货物)经营变更(含许可证延续)、补证、换证、终止经营申请表1清障施救牵引企业车辆拟购置承诺书我公司承诺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之日起的6个月内购置如下车辆,以达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要求,如不能按期完成,则由管理部门撤销所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注: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承诺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经营许可)〔年〕第号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3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
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范文一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武汉大道、二环线、白沙洲大道等道路高架桥面(含匝道),水果湖隧道、汉口火车站隧道全日禁止大型客车、货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行人通行;上述道路高架桥限高3.3米,限重20吨。
二、下列道路全日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一)武昌地区1、楚善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张之洞路方向)行驶;2、体育街(彭刘杨路至张之洞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彭刘杨路方向)行驶;3、红楼路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黄鹤楼向湖北剧院方向)行驶;4、九龙井正街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黄鹤楼南路向体育街方向)行驶;5、体育街(彭刘杨路至西厂口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西厂口方向)行驶;6、烈士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读书苑向张之洞方向)行驶;7、复兴路(张之洞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8、后长街(彭刘杨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9、读书苑(后长街至解放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后长街向解放路方向)行驶;(二)汉口地区1、惠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香港路向澳门路方向)行驶;2、光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澳门路向香港路方向)行驶;3、开明路(澳门路至惠济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澳门路向惠济路方向)行驶。
4、绿缘路(澳门路至解放公园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澳门路向解放公园路方向)行驶;5、胜利街(旅顺路至卢沟桥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旅顺路向卢沟桥路方向)行驶。
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协管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6号令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车辆管理,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下列车辆不得在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道路上通行:(一)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二)带有动力装置可以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三)摩托车。
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机关和军队执行公务、任务的摩托车除外。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各行业专用三轮电动车以及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和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制定。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划定各类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及部分路段实行时段性禁左管理的通告-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划定各类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及部分路段实行时段性禁左管理的通告正文:----------------------------------------------------------------------------------------------------------------------------------------------------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划定各类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及部分路段实行时段性禁左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着力改善交通环境,缓解市区中心区域道路交通压力,有效落实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各类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进行划定,部分路段实行时段性禁止左转弯管理,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一、各类货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禁止在以下时段、区域内行驶:各类货运车辆每日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市区外环西路(含)以东、外环东路(不含)以西、外环北路(不含)以南、洪江路(不含)-长江中路(不含)以北形成的区域内及工农南路(洪江路口-长江中路口)、世纪大道、崇川路、啬园路。
危化品运输车、集装箱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上述区域和路段。
其中,濠西路-跃龙路以东、濠东路以西、濠北路以南、濠南路以北(含上述路段)形成的区域内及人民路(工农路口-孩儿巷路口)、青年路(工农路口-姚港路口)、濠南路、南大街、跃龙路(桃坞路口-青年中路口)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通行。
对确保市重点工程建设、关系国计民生的菜蓝子工程、用于公共设施、工程抢修、及有特殊需求的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禁区通行证,按指定时间、线路安全行驶。
二、大型客车禁止在以下时段、区域内行驶:大型客车(核载26人以上)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驶入市区外环西路以东、工农路以西、钟秀路以南、虹桥路以北(不含上述路段)形成的区域内(公交车、旅游车除外)。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载货机动车通行管控措施的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载货机动车通行管控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载货机动车通行管控措施的通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便民服务措施,持续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秩序,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晋公通字〔2022〕83号)精神,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忻州市城区货车通行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一、重点道路(一)道路范围1.和平街(慕山路至新建路段)2.七一路(九原街至光明街路段)3.长征街(慕山路至新建路段)4.新建路(九原街至光明街路段)5.东环路(北外环至南外环路段)6.太忻大道(忻州城区南外环至石岭关路段)7.忻原大道(忻府区东环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至滹沱河与定襄段交界处)8.忻定大道(东外环至安邑村路段)(二)管控措施1.重、中型载货车(含轻型自卸载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全天禁止通行;2.轻、微型货车、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通行;3.皮卡车,轻、微型封闭式货车,纯电动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全天通行;4.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
二、一类区域(一)区域范围市区核心区域:【东至新建路(含)、西至慕山路(含)、南至光明街(含)、北至九原街(含)】古城核心区域:【东至云中东路(含)、西至七一路(含)、南至惠风街(含)、北至光明街(含)】,上述区域不含重点道路。
(二)管控措施1.重、中型载货车(含轻型自卸载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全天禁止通行;2.轻、微型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通行,其他时间允许通行;3. 皮卡车,轻、微、中型封闭式、厢式货车,纯电动轻、微型新能源货车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全天通行;4.国四(含)以下柴油货车全天禁止通行。
机动车尾号限行通告范本7篇

机动车尾号限行通告范本7篇机动车尾号限行通告范本精选篇1关于暂停执行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根据近期交通流量和疫情形势,为方便市民朋友出行,经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商,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12月21日起,暂停执行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恢复执行时间另行通告。
请广大市民强化疫情防控意识,戴好口罩、减少聚集。
同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闯灯越线、不超速行驶,安全文明出行。
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__市生态环境局 __市交通运输局12月20日机动车尾号限行通告范本精选篇2__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大__县主城区范围内机动车限行的通告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严控疫情风险扩散,按照大__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现对大__县主城区实行机动车限行。
限行时间:11月22日-11月24日限行车辆:除公安、消防、救护、防疫车辆、物资运输等特殊车辆外所有机动车。
限行区域:大__县主城区。
242国道(原108国道)以南、凌草村以西、大华路洛河桥以北、原108国道西绕段以东。
对车辆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机动车驾驶员,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21日机动车尾号限行通告范本精选篇3为坚决有力处置突发疫情,切实阻断病毒传播途径,根据__市疫情指挥部《关于对部分区域实施临时管控的公告》要求,决定从10月5日0时起,对主城区(东至黄河西岸、北至经开大道、西至327国道、南至二环南路)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具体如下: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进入主城区所有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单日限单号,双日限双号(保供车辆、执法车辆、执行防疫任务车辆除外),交警大队对上路车辆严格执法,查验24小时核酸;市内公交车辆、共享单车、出租车、市县域客运班车全部停止运行。
市民因就医等特别紧急情况需用车上路行驶的,需服从执勤交警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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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沈阳市公安局关于货运机动车辆限时行驶的通告》
为缓解中心城区的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道路的货运机动车辆行驶规定。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6时至9时、16时至19时,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禁止货运机动车辆行驶。
二、9时至16时、19时至22时限行规定为:
(一)一环路、北站路、中山路、小西路、中华路、十一纬路、大西路、十三纬路、文艺路、宁波路、西滨河路、东滨河路、胜利大街(南五马路至北二马路)、长江街(崇山路至华山路)、西塔街、太原街(市府大路至中山路)、和平大街、南京街(沈水路以北)、光荣街、三经街、三好街(沈水路以北)、北二马路、市府大路、奉天街、西顺城街、北顺城路、正阳街、朝阳街、兴华街、黄河大街(白山路以南)、泰山路、文萃路(南塔街至三好街)、惠工街(市府广场至惠工广场)、友好街、黄海路等道路禁止货运机动车辆行驶。
(二)兴工街、五爱街、风雨坛街、热闹路、先农坛路、富民街(文化东路以北)、文化东路、南顺城路、东顺城街、德增街、津桥路、珠林路、广宜街、小北关街、望花街(金山路以南)、昆山路(松花江街至珠江街)、宁山路(松花街至怒江街)、岐山路(珠江街至辽河街)、陵东街等道路禁止重、中型货运车辆行驶。
(三)轻型厢式、微型货运机动车辆和水泥罐车不受以上两条款限制。
三、全天限行规定为:
(一)青年大街、北京街、北陵大街、浑河大街(浑河桥至浑南大道)等道路禁止货运机动车辆行驶。
(二)东西高架路、北一路(兴华街至兴工街),昆明街、民族街、太原街、天津街、同泽街、南宁街的中华路至南八马路路段,南二马路、南三马路、南四马路、南六马路、南七马路的胜利大街至南京街路段禁止重型、中型货运车辆行驶。
四、邮政车辆在执行邮政运输任务时,不受货车禁行线路和禁行时间的限制。
五、厢式货运机动车辆指以厢式货车、封闭货车或专用车注册,货厢单独或与驾驶室一体封闭的货运机动车辆;水泥罐车、吊车、铲车及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货运机动车辆管理;二环路指沈水路、西南高架路、重工街、白山路、金山路、观泉路、高官台街、新立堡东街等道路。
一环路指崇山路、北海街、滂江街、万柳塘路、文化路、南五马路、建设大路(保工街以东)、保工街(建设大路以北)、塔湾街等道路。
六、铁西区家具城地区的货运车辆限行按《关于铁西区家具城周边道路限制重、中型货车通行的通告》执行。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中限行规定与道路交通标志不一致的,按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通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