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调整部分派出所管辖区域
马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经调查核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马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经调查核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个人】马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佳【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北海派出所;经调查核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的前提是其所申请的事项应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回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的前提是其所申请的事项应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本案中,上诉人马佳并非所申请保护的辽A×××××本田雅阁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人,且上诉人自认存在拖欠案涉汽车租赁款的事实,该车辆所有权人沈阳深港鹏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与上诉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回汽车并通知了上诉人。
上诉人拖欠租赁车款的事实,导致其丧失对案涉车辆合法占有的权利,上诉人并不存在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保护其财产权法定职责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基础,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沈公(大)接报回执[2020]07号接报案回执作出的不予受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辽政[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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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正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沈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辽政〔2007〕1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沈北新区、于洪区等6个乡镇分别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沈政〔2006〕2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同意撤销沈北新区财落镇、道义镇建制,保留财落、道义街道办事处建制,其所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实行街道管村体制;同意撤销沈北新区虎石台镇、蒲河镇,设立虎石台、蒲河街道办事处,其所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实行街道管村体制。
2.同意撤销于洪区翟家镇、大青中朝友谊乡,设立翟家、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其所辖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实行街道管村体制。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结束——。
李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宇声汤涛曹世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当事人】李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当事人-个人】李想【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想【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鉴定结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4:29:01李想、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1行终16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想。
委托代理人:刘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任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东华南巷某某。
法定代表人:钱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行,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想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以下简称沈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5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26日7时许,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五爱市场治安派出所(以下简称五爱治安派出所)以原告涉嫌吸毒为由对其进行了传唤。
传唤证号为沈公沈河(治)行传字[xxx]xxx号,传唤证上记载被传唤人到达时间为2019年11月26日7时,离开时间为当日20时,原告签字确认。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与樊雪杰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与樊雪杰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7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凤岐史越洋金明月【审理法官】白凤岐史越洋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樊雪杰;权庸铉(KWUN)【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樊雪杰权庸铉(KWUN)【当事人-个人】樊雪杰【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权庸铉(KWUN)【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姝【代理律所】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权庸铉(KWUN)【被告】樊雪杰【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第三人视听资料质证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不予受理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16:28:38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与樊雪杰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1行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公安派出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朱晓冬,所长。
出庭负责人:吴斌,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于清丽,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丹姝,辽宁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雪杰,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中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越洋刘雨婷刘智【审理法官】史越洋刘雨婷刘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戴继东;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当事人】刘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戴继东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当事人-个人】刘阳戴继东【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阳;戴继东;向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申请复议;以人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受到侵害和危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小东派出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其报案定性为行政案件是错误的,其提起行政诉讼实质是要求公安机关对第三人进行刑事立案,追究第三人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是否对第三人进行刑事立案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刘晓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晓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某;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当事人】刘某某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刘某某【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塔湾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合法。
经审查,刘某某在2018年9月2日、2018年12月19日两次以邮寄举报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对王XX的行为提出举报,塔湾派出所直至2019年12月16日方决定受理行政案件,但对相关举报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连续、持续状态并未予以调查,而是简单认定“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且这一结论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王XX所使用印章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相互矛盾,故塔湾派出所在受案2日后即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康红亮、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康红亮、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3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康红亮;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当事人】康红亮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康红亮【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康红亮【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本院观点】依据《关于公交(地铁(地铁案件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沈阳市公安局文件沈公发﹝2011﹞76号)第一条第七项以及《关于切实做好案卷交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关于公交(地铁(地铁案件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沈阳市公安局文件沈公发﹝2011﹞76号)第一条第七项以及《关于切实做好案卷交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在接到上诉人报案后,经调查了解情况,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公交司机之间发生的司乘纠纷,并不存在上诉人报警所称的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并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向上诉人送达。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当。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沈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八日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适应动态社会治安形势需要,全面落实市人大《关于加强派出所建设的议案》要求,切实改变当前我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派出所现代化水平,增强公安机关基层综合战斗力,为打造“平安沈阳”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为依据,紧紧围绕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建设“平安沈阳”的总体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兼顾,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为派出所职能作用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的原则。
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城区、乡镇实际,结合派出所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各种职能于一身的实际,总体考虑和规划派出所的布局,用3年时间分步推进,分批建设,完成建设任务。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以城区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进行布局规划,并根据市、区财政实际状况,安排建设任务。
三是坚持先易后难、积极推进的原则。
将原地改、扩建派出所列为首批建设任务。
同时,对建设用地选址困难的派出所,采取置换或购置等方式积极推进,成熟一个,投资改造一个,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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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调整部分派出所管辖区域沈阳网讯(记者崔严)2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了解到,为全力推进国际一流警务建设,深入贯彻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城区警务改革现场会议精神,切实把公安派出所打造成打击犯罪的战斗实体、保障安全的第一防线、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反馈民意的重要渠道,沈阳市公安局进行了全市派出所警务改革。
据警方有关人士介绍,这次警务改革,沈阳共撤并41家派出所,其中变动最大的是皇姑区(10家)、和平区(9家)和沈河区(9家)。
此前,沈阳共有273家派出所,这次撤并41家,其中市内五区的107家派出所中,撤并37家!力度之大超乎想象。
调整后,多余出的所长、教导员由分局自行调剂使用,现职科级干部自行消化解决。
目前,警务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部分派出所进行了撤并、设立,全市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变化很大。
为此,市公安局对全市公安派出所管辖情况重新进行了梳理、统计,以便让群众了解、掌握全市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和管辖情况,切实方便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办事。
记者了解到,通过此次派出所警务改革,以下8个分、县(市)局的部分派出所发生了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和平分局
和平分局警务改革前原有24个公安派出所,现为15个公安派出所(其中太原街派出所分为3个警务区,即:吴淞警务区、园路警务区、太原警务区),变动情况为:
1、西塔派出所:原北道口公安派出所沈纺北社区和原吴淞公安派出所图们社区及原西塔公安派出所合并为西塔公安派出所。
2、北市场派出所:原北道口公安派出所大庆路社区、民富社区与原北市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北市场公安派出所。
3、太原街派出所吴淞警务区:原太原公安派出所沈阳站社区与原吴淞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吴淞警务区。
4、太原街派出所园路警务区:原中华公安派出所与原园路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园路警务区。
5、太原街派出所太原警务区:原民主公安派出所、原集贤公安派出所五环社区和原胜利公安派出所洪福社区及原太原公安派出所正大社区合并为太原警务区。
6、八经派出所:原遂川公安派出所与八经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八经公安派出所。
南市场派出所:原云集公安派出所和原十四纬路公安派出所及原马路湾公安派出所202社区合并为南市场公安派出所。
8、马路湾派出所:原新兴公安派出所铁厦社区、振兴社区、电业社区、长兴社区与原马路湾公安派出所合并为马路湾公安派出所。
9、新华派出所:原胜利公安派出所和原砂山公安派出所砂阳北社区、丰泽社区及原新华公安派出所合并为新华公安派出所。
10、集贤派出所:原新兴公安派出所鑫贸社区、湖畔社区、光明社区和原砂山、原河北公安派出所辽声社区及原集贤公安派出所合并为集贤公安派出所。
11、南湖派出所:原三好公安派出所与原南湖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南湖公安派出所。
12、浑河湾派出所:原砂山公安派出所与原河北公安派出所合并为浑河湾公安派出所。
13、长白派出所:原长白公安派出所以南京南街中心线为界,南京南街中心线以西为长白公安派出所。
14、沈水湾派出所:长白岛南京南街中心线以东为沈水湾公安派出所。
二、沈河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24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5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五里河派出所:将原五里河派出所和原文化路派出所合署;
2、大南派出所:将原大南派出所和原大南边派出所合并;
3、滨河派出所:将原滨河派出所与原小南派出所合并;
4、风雨坛派出所:将原风雨坛派出所和原热闹路派出所合并;
5、中街派出所:将原中街派出所和原正阳派出所合并;
6、山东庙派出所:将原山东庙派出所和原二经派出所合并;
7、斗姆宫派出所:将原大西派出所和原斗姆宫派出所合并;
8、朱剪炉派出所:将原朱剪炉派出所和原小西派出所合并;
9、惠工派出所:将原惠工派出所和原友好派出所合并;
三、大东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19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5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大北派出所:将原大北派出所与原小北派出所合并;
2、洮昌派出所:将原洮昌派出所与原辽沈派出所合并;
3、东山派出所:将原东山派出所与原东站派出所合并;
4、前进派出所:将原前进派出所与原东望派出所合并;
5、小东派出所:原小东门派出所更名为小东派出所;
6、津桥派出所:原小津桥派出所更名为津桥派出所。
四、皇姑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22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2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辽河派出所:将原龙江派出所和原辽河派出所合并;
2、三台子派出所:将原三台子派出所和原陵北派出所合并;
3、黄河派出所:将原崇山派出所、原黄河派出所和原长江派出所金沙江街、珠江街以东部分合并;
4、塔湾派出所:将原塔湾派出所、原怒江派出所和原长江派出所金沙江街、珠江街以西部分合并;
5、三洞桥派出所:将原克俭派出所、原昆山派出所和原三洞桥派出所合并;
6、明廉公安派出所:将原明廉派出所和原向工派出所合并;
7、新乐派出所:将原友谊派出所和原泰山派出所合并;
8、舍利塔派出所:将原淮河派出所更名为舍利塔派出所;
9、北塔派出所:将原柳条湖派出所更名为北塔派出所,并划入原陵东派出所管辖的嘉麟社区、新铁社区;
10、陵东派出所:将原陵东派出所管辖的嘉麟社区、新铁社区划归北塔派出所。
11、华山派出所:将原亚明派出所和原华山派出所合并。
五、铁西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18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3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工人村派出所:将原工人村派出所、原卫工派出所和原十二路派出所合并。
其中原工人村派出所管辖工人村一社区和工人村二社区划到七路派出所;原卫工派出所管辖永合社区(现名为大天地社区)划到艳粉派出所;
2、贵和派出所:将原贵和派出所与原云峰派出所合并;
3、七路派出所:将原工人村派出所管辖的工人村一社区和工人村二社区划到原七路派出所;
4、艳粉派出所:将原艳粉派出所和原路官派出所合并,另划入原卫工派出所管辖永合社区(现名为大天地社区);
5、重工派出所:将原重工派出所与原轻工派出所合并。
六、苏家屯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19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7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解放派出所:将原解放派出所、原铁友派出所合并为;
2、临湖派出所:将原城郊派出所、原临湖派出所合并。
七、沈北新区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14个公安派出所,现有13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辉山派出所:将原蒲河派出所与辉山派出所合并。
八、棋盘山分局
警务改革前原有5个公安派出所,现有4个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为:
1、满堂派出所:将原棋盘山派出所与满堂派出所合并。
另外,为便于广大市居民了解全市各区派出所具体管辖范围、具体办公地址和报警服务电话,沈阳警方已经做了全面的统计,便于群众查阅(详见附表)。
相关链接:全市各区派出所管辖社区、地址、报警电话明细表
和平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铁西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皇姑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大东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东陵(浑南新区)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苏家屯公安派出所情况统计表
经济开发区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
表
沈北新区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棋盘山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新民
辽中分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
康平县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最新)
法库县局各派出所管辖社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