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与贯彻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_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_郭志媛

传闻证据规则变革评述———兼谈对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启示与借鉴郭志媛蔡溦**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证据法上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已面临着规则体系过于庞杂,规则适用趋于僵化的困境。
为此,进入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传闻规则进行了法典化和简化,不仅如此,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各个国家发生了明显分化。
英国的传闻规则日益宽松,其基本原则由排除变成采纳。
而美国则限制了法官对传闻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从自由化向着严格排除规则回归。
澳大利亚的传闻规则体现出一定的折衷性。
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变革以及变革反映出的不同价值理念启示我们,应当以现代规则为蓝本,确立简明、易行、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并以渐进式为思路,逐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配套制度。
【关键词】传闻规则;法典化;简化;分化【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26(2009)02-0240-10Comments on Reforms of Hearsay Rules:Inspirations to the Adoption of Hearsay Rules in China.Guo Zhiyuan,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ai Wei,Higher People ′s Court ofJiangSu Province,210024.【Abstract 】As one of the oldest rules of evidence,hearsay rules have been in the plight of over-complexity and rigidity after centuries of evolvement.For this reason,som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ave codified and sim -plified hearsay rules.Meanwhile,the rationale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hearsay rules have differences from country to country.In the U.K.,hearsay rules have become less rigid,changing from rules of exclusion to rules of admis -sion.The U.S.curtailed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on matters of admissibility of hearsay,which indicates a return from liberalization of hearsay rules to rigid rules of exclusion.Australia took a middle path in its hearsay rules re -form.From these reforms and the underlying values,we can learn that China should adopt modern rules of hearsay,making them concise,easy to apply,and fit in the particular situation of China.In addition,we should adopt hearsay rules and relating institutions gradually.【Key words 】Hearsay rules,Codification,Simplification,Differences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证据规则,被认为是英美证据法体系的核心与灵魂。
证据法学-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二、自由心证原则强调事实裁判者应当根据自己的 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
“内心的确信(心证)”是指事实裁判者在认定事
实时应当达到的认识程度或认识状态。
在证明标准层面上,所谓“内心确信的心证”首先
是指裁判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确信其为真的 主观心态;其次,裁判者心证的内容是法官主观上 视其为真与思想、自然和经验规则的统一;再次, 心证的对象是事实主张的真相。
练习案例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挪用资金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12
日,被告人刘某指使三晋公司的出纳马某将三晋 公司账上的15万元转到福涌公司账上,10月16日 又转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内, 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 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某提取成现金。另查明:福 涌公司是由三晋公司与晋中地区职业中学(以下 简称晋中职中)于1995年7月6日联合设立,被告 人刘某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 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 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有以下 三方面的含义:
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 定事实。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二、诚信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上的体现
与民事证据法上的诚信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不同 的是,刑事证据法上的诚信原则主要侧重于规范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权力的诉讼主体。
此外,随着被告人、被害人诉讼地位逐渐提高,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防止被告人、被害人滥用证据 方面的诉讼权利也具有积极意义。
3.只有亲自参与法庭证据调查的法官才能参与 本案的裁判活动,而且,从事法庭审理的法官须 自始至终地参加审判,不得中途更换。如果在审 理过程中更换迫不得已必须更换法官,原则上应 当重新进行原来的法庭审理活动。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照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对裁判有意义的所有事实和证据。第261条规定:/对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而决定。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根据证据。”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立法上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经典表述。
STEP4
STEP3
STEP2
STEP1
我国法律中的证据裁判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2012《高法解释》第61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2012《高检规则》第61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具有充分陈述的权利,且能直接影响诉讼的结果。基于这样的诉讼过程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会心悦诚服地接受,可以减少上诉和再审的发生
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争议、证据争议和适用法律的争议,法官可以及时加以整理,明确审理方针,从而推进诉讼进程;
01
非法证据排除
02
传闻证据排除
03
证人拒绝作证特权
0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05
举证责任的分配
06
证明标准的确定
第四节 利益衡量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一般仅适用于普通程序,而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在我国证据制度中的实现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废除单位作为证人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中二审程序“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保障被告人法庭上的公平质证权;
证据裁判原则名词解释

证据裁判原则名词解释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提交的证据进行选择、核实和评判的一种原则。
基于这一原则,法官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证据裁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即依法获取、保存和提供的证据。
不合法获取的证据通常是违反侵犯个人权益的,法官不应该采纳这类证据。
2.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反映事实真相的材料。
法官需要对证据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以避免虚假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即对案件决定有足够的说服力和证明力。
法官需要确保所采纳的证据能够完整、全面地呈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 可信度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可信度,即能够被法庭信任和采纳的证据。
法官需要评估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人的可信度、证据的一致性等因素来确定其可信度。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法官可以选择性采纳、排除或否定某些证据,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这一原则旨在保证证据的质量和可信度,为法官提供客观、明确的依据,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证据学》作业3答案论证据裁判原则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
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
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
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
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
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
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
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
1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
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
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
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作者:徐庆来源:《商》2012年第22期摘要:2002年7月以后“大调解”开始铺天盖地的进入人们视野,在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初见成效之时却又强调高度重视包括法院调解在内的调解型纠纷解决方式。
这种矛盾与困惑让许多人开始反思,我们如何来权衡法院调解与判决程序。
本文将结合民事诉讼目的理论对法院调解型程序与判决型程序进行比较整理。
关键词:调解;审判;民事诉讼目的一、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流观点民事诉讼目的是研究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制约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行动过程。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研究,德国和日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四种典型学说,即私权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护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
关于我国民诉目的的界定学界主要在“民事诉讼目的多元性”和“纠纷解决说”之间形成较大冲突。
“民诉目的多元性”认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追求价值多元化,决定了目的的多样性。
而“纠纷解决说”则认为从我国客观情况出发民诉目的应定位为纠纷解决。
在中国几千年的和合文化下,对于纠纷解决一贯偏重一种柔和而非对抗式的方式,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相当漫长的历史。
20世纪80年代随着现代化法制建设目标的提出,国家开始确立以一种更为“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方式去解决民间纠纷,审判方式被加以改革,法院判决的方式开始被践行。
我国民事判决方式的兴起是在国家建立现代化法制社会大目标下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新确立,其始终没有脱离纠纷解决这一目的,正基于此才使得“纠纷解决说”成为民诉目的界定的主流观点。
二、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下存在的问题调解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被作为重要的纠纷审理方式,随着法制现代化建设目标的提出,《民事诉讼法(试行)》于1991年进行修改,从立法上纠正了对于法院调解方式的过分倚重。
然而正是由于“民事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无非是进行民事纠纷的解决”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方式在采用时的优位性从未被超越,同时经历了短暂的司法改革之后又重回重视调解上,其中法院调解被高度强调。
中国证据法40年读后感

中国证据法40年读后感在当代中国,1978年是值得铭记的一个年份。
这一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不仅宣告了我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到来,而且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扬帆起航。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证据法学学科也开始恢复重建。
40年过去,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巨大进步,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基本形成,证据法学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
总结我国证据法学过去40年的发展历程、规律、意义,展望其未来走向,具有承前启后的特殊意义。
目前,回顾总结证据法学发展历程的文献,大多是用一些抽象的词概括各阶段证据法学的总体发展特点,包括证据立法、制度、理论研究、学科建设等内容,比如,有的将我国证据制度40年历程分为恢复重建、初步形成、快速发展等三个时期,有的将证据法学科建设30年历程分为重建、发展和繁盛三个时期。
这类总结性文献有利于我们全面了解证据法学的发展变化情况,但由于其没有按照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来呈现证据法的发展历程,缺乏逻辑主线,因而不利于我们清晰了解证据法学的发展规律和展望其未来走向。
鉴于证据属性是证据法学的“本体论”问题,是构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试图以证据属性为逻辑主线,描述过去40年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规律。
本文论证的命题是:改革开放以来,证据“客观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主导着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不仅扭曲了证据理论,而且给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严重后果,不过,自1996年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据属性的认识出现了由执迷于客观性到接受证据相关性的转型趋势。
这一转型趋势的出现有复杂的成因和重要法治意义,并对我国证据法学的未来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二、证据“客观说”占主导地位的阶段:1978—1996 年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路线,摒弃了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
在这一背景下,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一场围绕证据是否具有“阶级属性”的争论也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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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4瑚 (总第152期)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ilia1 of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l Science、
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与贯彻 卞建林 ,倪 润 (1、2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No.4 Aug.2015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我国《刑事诉 讼法》虽然没有对该原则作出明文规定,但是诸多司法解释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政治领域也得到 了党的文件的肯定。可以说,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已经逐步确立发展起来。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 践,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需要厘清“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与证据裁判 的关系,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证明标准等。 关键词:证据裁判原则;审判中心主义;非法证据排除“以事实为根据” 中图分类号:C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15)04—0137—06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在刑事诉讼中,从立案、 侦查、起诉到审判,全部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据 来展开和推进的。任何案件在发生之后,对案件 事实的认定都唯有依赖证据。证据裁判原则是指 诉讼中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 据,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遵循 的核心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中,认 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而 且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确实的法定要求。没有证 据或证据不足则不能作出有罪裁判。本文拟对证 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以及贯彻中 的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 (一)确立背景 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发展与近年来我 国陆续披露和纠正的的一系列重大刑事冤假错案 密切相关。由于侦查观念落后与侦查能力不足, 在我国侦查阶段对口供产生了过分依赖,这种口 供依赖易滋生刑讯逼供。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 供,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得想要的口供,然后再进 行所谓的查证和印证,形成所谓被告人有罪的证 据锁链。其后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法 庭审判往往成为对侦查行为的维护和侦查结论的 确认。特别是在审判阶段,法庭审理对侦查卷宗
收稿日期:2015—04—15 作者简介:1卞建林,男,汉族,江苏泰兴人,法学博士,“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 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2倪润,女,汉族,重庆涪陵人,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博 士,“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 20l5年第4瑚 (总第l52瑚)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in hal of GuizhOD Minzu[Jniversity(PhilOSOphy ar|d Soeial Science)
同样存在过分依赖,这种依赖使侦查获取的证据 对法庭定案存在预设的效力,大量庭前收集的书 面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出现并难以推翻,审判程序 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庭审走过场,形式化。即 使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证据存有疑问,或者认为 证据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定罪要求,但面对方方面 面的压力,常常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疑罪从 有、疑罪从轻的现象时有发生。肇始于侦查阶段 的冤案错案,在随后的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不 能被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了也难以纠正,出现“起 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这一切,使人们 逐渐认识到证据在准确认定事实中的重要作用和 在法律上确认证据裁判原则的必要性。 (二)确立过程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对 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 口供”,要求定罪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的证明标准。应当说,虽然立法未明确规定 证据裁判原则,但上述规定强调了证据在刑事诉 讼中的重要作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证据裁判原 则的精神。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 定了疑罪从无的规定,明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 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进一步体现了证据裁判原 则的要求,尽管证据裁判原则在立法上仍未确立。 2007年,证据裁判原则这一法律术语在司法解释 文件中被首次规定。该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 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明确指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 口供。99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又 重申了这一重要原则,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 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 的效果。遗憾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1 38 贵州民族文学学报 No.4 AtJg.2015 证据裁判原则并没有像人们期盼的那样明确写入 立法。但毋庸置疑,刑事诉讼立法修改增添了大 量证据制度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关于排除非法证 据和细化定罪证据标准方面的变化,均体现了证 据裁判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在刑事诉讼法的贯彻 实施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1条再次明确规定: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2014年,党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全 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 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 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 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综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虽 未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该原则的精神和要 求已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 释也已多次明确对该原则加以规定。不仅如此, 在政治领域,证据裁判原则得到了党的文件的充 分肯定,成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应当遵循的重要准 则。 (三)确立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确立证据裁判原则,是我国刑 事诉讼进步与文明的体现。证据裁判原则首先明 确认定犯罪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无证据不得确认 有罪的基本精神,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和体 现。它有利于防止公安司法人员的恣意擅断,保 障诉讼公正,增强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公信力、维 护司法的权威。证据裁判原则重视对证据适格性 的审查,要求排除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 法获取的证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证据未经当庭 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严格证明标 准的适用,强调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法律规 定的证明要求,证据不足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可 以认为,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 度的一项重大进步,并将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 2015午第4捌 (总第152期)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f Guizhou Minzu Uniw ̄l 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ace)
讼制度改革。 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贯彻 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初步确立后,如何准确 理解并贯彻落实,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 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 了规定: (一)强调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问题是适用证据裁判原则要解决的 重要问题,即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规 范性意义的证据。所谓证据能力,又称“证据适 格性”、“证据资格”,它是某一证据材料能够用于 严格证明的资格或者能力,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 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 JPⅢ一般认为,证明能 力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证据材料不能被 法律禁止;第二,要求证据材料应当经过法定的调 查程序。非法的证据应当被排除是确保据以认定 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一个重要保障。 我国两高三部于201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 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 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 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 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的分配 与履行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该规定的制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 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 改更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升到了法律的层级, 共有5个条款直接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内容涉 及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人民检 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非法证据排除的 程序性规则,即法庭调查、证明责任和判定标准。 对非法言词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即经审查确认或 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律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 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非法实物证 据则采取相对排除的做法,即允许予以补正或作 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依 法予以排除。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结 No.4 Aug.2015 合,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要加强法庭对证据的调查 核实,一切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 示和查证属实。只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 后采纳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 刑罚的证据。法庭要真正发挥上述功能,就必须 落实庭审中心主义,在审判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问题 长期以来都是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瓶颈问题,司 法实践中多采用宣读证人笔录、鉴定意见的方式 代替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这种对证据进行调 查核实的方式不利于案情的查明,即使证人笔录、 鉴定意见错误,也难以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有效的 纠正。关键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对认定案件事 实和性质等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在法 庭上充分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经法庭查证属实 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对此,2012《刑事诉讼 法》专门对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 重大修正,一方面从法条规定上明确了证人出庭 作证的范围,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规定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 以强制其到庭,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另一方面还强化了对证人、鉴 定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这对于促进证人、鉴 定人依法出庭履行作证义务,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和直接言词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三)明确证明标准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根据全部具有证据能 力的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达 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这个证明标准在我国为“案 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2年《刑事诉讼 法》细化了该证明标准,第53条第2款规定,“证 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 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 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