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庭应根据一定的原则,对各方所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核和权衡判断,确定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对证据的采集和使用进行控制。
只有经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才能被法庭采纳。
非法窃听、非法拍摄等手段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法庭裁判时应该将其认为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予以采纳。
与案件事实无关或无直接、间接联系的证据应予排除。
法庭应在审理过程中对所收集到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关性。
这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三)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要求法庭在裁判时应综合全面地审查证据,尽量避免对关键证据的遗漏。
法庭应当对各方提出的证据有全面的了解,并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庭在进行证据裁判时,应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和合乎逻辑的推理,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判断。
这有助于排除假证和不可靠证据的影响,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可信性原则。
可信性原则是指法庭应当优先采纳那些可信度较高的证据。
对于证据的可信性,法庭可以酌情考虑证据的来源、内容的真实性、作证人的信誉度等因素。
可信性原则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证据的干扰,保证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六)自由裁量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庭对证据的选择和使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法庭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根据争议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特殊性,选择适当的证据进行判断。
这个原则确保了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和个性化。
(七)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是指法庭应当在证据裁判中坚持公正立场,做到审判平等、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提供的证据。
法庭在审理中应全面、公正、中立地审查证据,确保当事人各自的权益得到保障。
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它有助于确保庭审的公正性、准确性和效率性,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据法学-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二、自由心证原则强调事实裁判者应当根据自己的 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
“内心的确信(心证)”是指事实裁判者在认定事
实时应当达到的认识程度或认识状态。
在证明标准层面上,所谓“内心确信的心证”首先
是指裁判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确信其为真的 主观心态;其次,裁判者心证的内容是法官主观上 视其为真与思想、自然和经验规则的统一;再次, 心证的对象是事实主张的真相。
练习案例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挪用资金案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12
日,被告人刘某指使三晋公司的出纳马某将三晋 公司账上的15万元转到福涌公司账上,10月16日 又转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内, 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市下跌亏损一部分以外, 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某提取成现金。另查明:福 涌公司是由三晋公司与晋中地区职业中学(以下 简称晋中职中)于1995年7月6日联合设立,被告 人刘某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 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 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有以下 三方面的含义:
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 定事实。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二、诚信原则在刑事证据法上的体现
与民事证据法上的诚信原则主要针对当事人不同 的是,刑事证据法上的诚信原则主要侧重于规范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权力的诉讼主体。
此外,随着被告人、被害人诉讼地位逐渐提高,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防止被告人、被害人滥用证据 方面的诉讼权利也具有积极意义。
3.只有亲自参与法庭证据调查的法官才能参与 本案的裁判活动,而且,从事法庭审理的法官须 自始至终地参加审判,不得中途更换。如果在审 理过程中更换迫不得已必须更换法官,原则上应 当重新进行原来的法庭审理活动。
中央电大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证据学形考册答案证据学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直接言词原侧: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二、简答题1、简述当事人主义的特点:(1)诉讼“当事人化”。
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
(2)程序公正。
第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3)当事人有主动权。
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
(4)法官中立。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3、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及例外:(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
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民事诉讼中具体证明对象的多数内容往往因存在其它证明方法而不具有以证据证明的必要性,从而削弱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
证据裁判原则名词解释

证据裁判原则名词解释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提交的证据进行选择、核实和评判的一种原则。
基于这一原则,法官需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
证据裁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即依法获取、保存和提供的证据。
不合法获取的证据通常是违反侵犯个人权益的,法官不应该采纳这类证据。
2.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反映事实真相的材料。
法官需要对证据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以避免虚假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即对案件决定有足够的说服力和证明力。
法官需要确保所采纳的证据能够完整、全面地呈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 可信度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可信度,即能够被法庭信任和采纳的证据。
法官需要评估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证人的可信度、证据的一致性等因素来确定其可信度。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法官可以选择性采纳、排除或否定某些证据,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这一原则旨在保证证据的质量和可信度,为法官提供客观、明确的依据,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鉴定证据,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作出公正和有根据的裁判,而不得根据主观臆断、猜测或推测作出裁判。
它是保障诉讼公正的重要制度,涵盖以下内容:
1. 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法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应当依法取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双方意见等。
2. 证据必须合法:法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搜集非法证据,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
3. 证据必须严格审查:法官应当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证据真实、准确、合理,并避免利用虚假、失实证据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证据必须充分:法官应当尽可能收集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避免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
5. 证据必须有力:法官应当充分利用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根据证据有力和证据价值的不同,权衡证据的证明力。
6. 证据必须公正:法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公正、客观、公平的分析和审慎判断,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7. 证据必须明确:法官应当清晰明确地呈现证据的事实和证据的结论,让各当事人明白证据所代表的含义和作用,以及它们与案件判决的关系。
证据法学全部答案

证据法学全部答案复习题1.简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1)真实发现原则(2)证据裁判原则(3)自由评价原则2.简述书证的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书证的制作过程(2)审查判断书证的获取情况(3)审查判断书证的内容与形式(4)审查判断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5)审查判断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3.简述非法证据中的非法所包括的主要情形(1)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即存在种类、签名登记、印章、顺序、手续等瑕疵(2)不符合法定来源(3)公安司法机关取证违法即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法定权限、程序或者采取法律禁止的手段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调取证据材料(4)个人取证违法,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调取、制作证据材料4.简述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1)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3)被诉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实(4)规范性文件5.简述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1)证人证言的关联性(2)审查证人的资格和品质(3)审查判断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4)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及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5)审查证人证言形成的具体情况(6)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7)审查判断年幼证人的证言时应特别注意年幼证人的特点6.简述自认的构成要件(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2)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3)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4)自认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进行(5)自认不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案件的事实7.简述当事人陈述的特点(1)陈述主体的排他性(2)陈述指向主体的唯一性(3)陈述内容的双重性(4)陈述过程的争辩性(5)陈述时间的限定性和事后性8.简述英美法系鉴定人制作的特点(1)鉴定结论不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2)专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择传唤(3)询问鉴定人作为一种证人作证的形式9.简述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和意义特点(1)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利在于法官(2)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意义(1)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2)使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3)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可能性10.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1)据以作出裁判证据的资格(2)关于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范围(3)关于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方式11.简述证据保全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概念:证据保全,就是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适用条件:(1)要保全的证据必须能够与办案的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2)要保全的证据必须有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形存在12.简述证人证言的特征(1)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2)证人证言应当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13.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2)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5)刑事诉讼程序事实14.简述仅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1)客观性(2)关联性(3)充分性(4)协调性(5)完整性(6)排他性15.简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构成的各要件都有相印的证据证明(4)所有证据总体上是以对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的结论16.简述证据的基本特征(1)证据的关联性(2)客观性(3)可采性(4)法律性17.简述鉴定人的概念和特点概念:鉴定人是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特点:(1)鉴定人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组织(2)鉴定人必须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3)鉴定人为诉讼参加人18.简述证人的义务(1)及时到场和出庭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此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在接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作证通知后,都应当按通知的要求及时到场作证(2)如实作证的义务如实陈述的义务要求证人经司法机关合法通知到场后,对司法人员的询问事项,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询问事项,都应当如实回答,不能沉默或明确表示不回答,更不得作伪证。
证据裁判原则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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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 原则之我见
滕 家红
摘 要 证据 裁判 原 则是 现代诸 多 国家刑事诉讼 法 中普 遍确 立的一项 基本诉讼 原 则, 它是 指对案件 事 实的认 定 , 依证据 应 进行 , 没有证 据 , 不得认 定案件 事实。。 文在此 就证据 裁判原 则作 了简要 的论 述。 本 关键 词 证据 裁判 中图分 类号 : 95 D 1
进 行 的。 是由于 当时人 们认识 能力低 下, 只 无法判 断证据 的真伪 和证 明力 , 以只得借 助神 明来帮 其判断 。 所 笔者认 为这种 制度虽 然也是靠证据来定案的,但其定案的根据并不是案件本身的证 据, 而是 由原来案 件证据 延伸 出来的 , 明确定 的新证据 事实 。 神 比如水审 , 火审 , 看其 是否 下沉或伤 口溃烂 等新 的证 据表现 形式 来 确认其 原来 的证据 是否 为真 。所 以该制度 并不是 靠与案件 本 身 相关 的证据来 定案的 , 是抛弃 了原有 证据 , 而 转而 另寻他法 来 认 定案件 的。这 跟证据裁 判原 则是不 相符 的。 第二 , 为证据裁 判原 则起源 于法定 证据制度 之时 , 认 究其 原 因 是只看 到了证据 裁判原 则第一 , 方面 的内容 。一方面 , 定 二 法 证据制度 要求案件裁 判要靠跟 案件事 实相关 的证 据来进行 , 以 所 作 为最 了解 案件 事实真相 的犯 罪实施 者 的 口供最 具有 证明力 。 获得 被告人 的 口供就意味 着 弄清 了案 件 事实真相 。这样 刑讯就 合法 化了 。 另一方面 , 该制 度对各 种证据 证 明力的大小都 预先做 了规 定, 官不能 自由判 断 , 法 只能机 械适 用 。这就 排除 了证据需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法院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证据的法定性、合法性、证明力原
则等标准来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来决定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
性和公正性的原则,它是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
键。
除了证据法定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也是证据裁判的一个重要方面。
合法性原则要求证
据的取得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能被使用。
这个原
则保证了证据取得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证据的证明力原则是依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来判断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
证据证
明力的高低、充分性和可信度等因素直接关系到最后的裁判结果。
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由
其来源、内容、形式、证人证言等诸多因素综合形成的。
在证据裁判中,法院还应该注意证据的规定和分析证据的相关因素。
证据的规定主要
是指掌握证据规则,合理地使用证据,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分析证据的相关因素主要是
根据证据的内容、来源、证人证言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总之,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保证了证据的权威性和正确性,并避免了非法证据对案件认定的影响,保障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实践中,必须彻底贯彻
证据法定性原则,在保障证据合法性的同时注意证据证明力原则,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综
合判断证据并科学地运用证明规则,才能达到公正裁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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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做出;没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
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地发展与充实。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诉讼证明中,事实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
二、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在不同历史时期,接受法庭调查的“证据”也具有不同的形态。
三、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
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裁判者对事实的认识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如何理解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在刑事刑诉中,要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做到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纵犯罪,不冤枉好人,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首先就要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所以,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证据。
如果在运用证据上出现差错,那就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在刑事诉讼中怎样才能使一切刑事案件都真相大白呢?怎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呢?这个问题经常尖锐地摆在司法人员面前,它要求依靠、运用证据来加以正确解决。
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问题总是从各个方面被一次又一次地提出来,反复地进行调查研究、查证核实,使司法人员所进行的活动具有客观依据。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有关程序所作出的一切决定,都要建立在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够充分、确实,刑事诉讼就难以进行。
既使有办好案件的主观愿望,如果没有客观证据,也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
因为不论处理什么案件,要想查明案件事实,除了调查研究证据之外,再没有其它办法。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在刑事诉讼中,一切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后,总是要掩盖罪迹,千方百计地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尽管犯罪分子诡计多端,行动狡猾,但是,既然他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影像,即留下一系列的相应证据,这是不以犯罪分子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证据也是我们用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
正确的审查和适用证据,不仅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证据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
由此可见,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和基础。
1、所有的物证都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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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也属于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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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意见在证据分类中属于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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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包括对当事人和对法院两方面的拘束力。
1.对,物证是以其存在,属性和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寮,要通过其它证据辅助来证明,所以是间接证据。
2.错,供述和辩解是指对同案中共同犯罪的陈述和辩解,共同犯罪以陈述外的属于立功行为。
3.错,鉴定意见在证据分类中属于言词证据。
4.对,当事的自认只能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基础,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