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 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国际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是对国际公法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和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公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国际公法案例,来探讨国际公法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领土争端的案例。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争端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国际公法在处理领土争端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中日钓鱼岛争端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根据国际公法的原则,领土的界定和划定应当遵循历史事实和公平原则,而不应该通过武力或单方面行动来改变现状。
因此,国际公法在处理领土争端时,强调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避免采取单方面行动,以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人权法的案例。
国际人权法是国际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在保护和尊重人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文件之一,它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国家的行为和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实践中,国际人权法通过国际法庭和人权机构的审查和监督,对国家的人权政策和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保障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国际贸易法的案例。
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它通过规定贸易规则和原则,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例如,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机构,它通过制定贸易规则和解决贸易争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合作。
国际贸易法在实践中,通过规范和调节国际贸易行为,保护了各国的贸易利益,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综上所述,国际公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公法。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公法的适用和遵守对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加强对国际公法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公法体系,为构建一个和平、稳定、公正的国际秩序作出积极贡献。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最终五篇)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诺特鲍姆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
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
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
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
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23.国家边界 是划分国家领土的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国家边界的作用在于确定领土的范围或国家管辖的范围。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等。
24海洋法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国内法的概念,与任意法相对立;国际强行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国际法规范;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相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当然,其他领域也有适用,如禁止海盗,贩卖奴隶等。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了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体系的。
(1)维护边界标志
(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4)妥善解决边界争端
划界程序P143
定界,标届,制订边界文件。
5、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不知道重不重要)P67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即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国民党政府,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没有任何改变。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P55
*4、简述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际公法 简答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家承认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3.简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构成要素以及非法性的排除?构成要素: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
排除哪些情况可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
②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
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
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
⑥国家的自卫行动。
4.简述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
5.简述领土的法律地位?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
领土主权的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
6、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屑经济主权权利。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概念是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他所指的万国法即国际法。
3.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
4.1864年丁韪良翻译翻译法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
5.国际法的分类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的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这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只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地行动。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的。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即国际法的效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7.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8.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有个过钱后一直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制度,估计习惯是不成文的,她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作用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然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3.国家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政权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4.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5.政府承认即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6.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7.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协议形式而设立的各种常设机构;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国家或政府之间以特定目的,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因此又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通常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8.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构成。
9.专属经济区是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新的海域概念,它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10.毗连区是在领海范围之外,毗连领海的海域。
国际习惯确认沿海国家有权划定毗连区并在区内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
11.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沿海国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2.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
1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4.庇护又称领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引渡给另一国的国家行为。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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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侵略:它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采取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反措施:是指行为国拒不接受受害国的要求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受害国为迫使行为国履行这些义务,有权对行为国采取的报复性的对抗措施。
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
现今国际法明确禁止强制性的、无代价的割让。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称内陆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
恢复领土主权:是指国家收回以前被别国非法占有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的历史性权利。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边境制度:边境也称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两边的一定区域。
边境制度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的宽度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海洋法:国际社会把海洋划分成各种不同的海域,确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称海洋法。
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进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也是一国的陆地、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群岛国除外)。
领海的外部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也是领海与公海或于专属经济区,或于他国领海的分界线。
领土主权: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
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
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过境通行: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有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跃。
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依照《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的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犯罪嫌疑人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的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
该机关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
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件,即“通例”的存在和被“接受为法律”。
前者是“物质因素”,后者是“心理因素”。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
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
国际人权法:狭义的仅指在和平时期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即平时国际人权法。
个人人权:是指以其自身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属于某一种族、宗教、或语言少数群体或者其他某一社会组织或团体(如工会)的成员以其个人名义享有的权利。
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指某一群体、团体、组织、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某一民族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也包括某一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包括诸如工会和宗教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或其成员以集体名义享有的权利。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其内容主要涉及建交、外交代表机关的设立、使节的派遣、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特权与豁免及义务等。
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他们主要是职业领事。
也可以聘任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
战时封锁:是交战国以兵力切断敌国的或敌国占领的海港以及海岸的交通,使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不能出入。
登临杈: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