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价外费用
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篇一: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1]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工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 1.免罚情节,即免予处罚的情节。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轻罚情节,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轻罚情节分为强制性轻罚情节和自主性轻罚情节。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强制性轻罚情节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自主性轻罚情节在工商机关的执法实践中也会经常遇到。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重罚情节,即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在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进行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最高限以上,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
重罚情节也分为强制性重罚情节和自主性重罚情节。
浅谈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洁风险及防控_廉洁风险点自查表

浅谈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洁风险及防控_廉洁风险点自查表浅谈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洁风险及防控项目廉洁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如何及时预防和解决施工项目中存在的各种廉洁风险,是每一名项目管理者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也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工作规范、高效的内在需要。
一.项目廉洁风险点分析施工项目的廉洁风险是指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运行履行权力中发生腐败的可能性。
廉洁风险点是指权力运行流程中可能产生腐败行为的具体环节或岗位。
这种廉洁风险点是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它就可能会由潜在的风险变为现实的腐败行为。
主要体现在:在工程分包上。
可能存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把工程分包给有特殊关系的劳务队伍,从中谋取好处,形成利益共同体,联手侵蚀企业利益。
在设备和物资材料管理上。
可能存在领导人员和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谋取私利。
如在设备物资采购、租赁、验收、处置等环节,收取和索要回扣;采购物品质次价高,缺斤少两;入库不认真验收、出库虚报冒领;高价租赁外部机械;违规处置工程废旧设备和剩余物资材料;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
在计量结算上。
可能存在利用项目管理人员职务之便给劳务队伍超价、超量结算。
如采取多计工程量、多计工时、台班、材料费等方式,从中收取好处,造成企业效益的流失。
在资金管理上。
可能存在私设“小金库”,挥霍、浪费、私分小金库资金;擅自拆借资金、对外担保、截留收入等。
在合同管理上。
可能存在违犯规定签订虚假合同或合同主体不明、条款不全,单价不合理,有意无意损害企业利益等。
在人事管理上。
可能存在项目领导人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说了算,任人唯亲,关健、重要岗位用人不当的情况。
在履行职责上。
可能存在在工程管理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致使项目管理混乱,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效益或其他使项目利益受损的行为。
在行为约束上。
可能存在项目主要领导不注重个人修养和行为约束,违规出入高档会所,公款娱乐性消费、假公济私等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第二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至10%的罚款;
3、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4、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资源林政类(18种)
序号
1
盗伐森林
或者
其他林木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工程量清单常见问题分析

工程量清单常见问题分析第一章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常见问题分析及处理一、关于清单法计价做法我省近几年,有不少工程采用提供定额项目清单方式进行工程招投标,这是清单法计价规范出台以前的一种探索方式,很多同志也把该做法称为或理解为“定额清单法”;就是我省已正式执行计价规范以后,还有一些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仍然采用“定额清单法”;但是,由于对“定额清单法”根本就没有一套明确而完整的计价方法、规则与规定的支撑,所以在工程实际操作中往往纠纷不断,问题很多,如定额清单的作用不明确、定额清单与施工图纸的关系无界定、工程量清单应包含的内容无规定、定额清单差错的责任承担未体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与统一等等;表现在各个工程在实际处理时,是五花八门、莫衷一是。
如有的工程明确,按照定额清单报价,但又同时要求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工程项目,指东说西,自相矛盾、即影响效率还浪费资源,让投标人无所适从。
我感到,既然要求按施工图纸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招标人就无必要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数量的责任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既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就不应要求投标人在按照清单报价的同时,又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
在注重招投标工作效率的同时,更应体现责、权、利三者的统一与平衡。
一种方法应该只有一种统一的游戏规则、一套实施的方法,从而便于当事各方操作与交流。
在计价规范已正式执行的今天,再采用“定额清单法”或其他形式的“清单法”,会造成人们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在思想认识上的模糊不清、思维上的混乱,原来固有的问题也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还会派生出很多种“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来,给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以及工程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与困惑。
当前我省明确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遵守计价规范及我省相关规定、使用计价表计价的做法;采用老定额、使用不同图纸、图纸不全或深度不够、无图纸或费率招标、平方米包干、依法不招标工程等都不适宜采用清单法招投标,也不符合清单法计价做法的要求。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重点、难点分析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重点、难点分析1.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准确性保证措施1)造价咨询单位应针对具体项目的特点,选定有丰富项目经验、技术全面的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对本项目实施三级质量复核;2)项目组各专业造价工程师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并接受公司的考核;3)项目组各专业造价工程师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程序进行编制,尤其对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清单设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现场勘察情况等进行重点关注,避免由此造成项目漏项及错算。
4)各专业造价工程师严格按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招标人要求执行,实行层层负责制,确保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5)在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积极与委托方进行交流和沟通;6)各专业造价工程师严格执行廉政合同的规定,切实落实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八不准"制度,加强检查考核,严格规范各专业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
7)建立内部互审、公司复审制度,以提高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降低专业造价工程师利用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谋取私利的机会。
总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编制程序,搞好编前调查,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实施方案,采用可行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方法。
通过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检查和控制,明确各专业造价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合理分工,避免责任相互推诿、漏算等弊病发生。
同时,通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存在的管理问题,纠正偏差,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2.工程量的精确计算、合理描述措施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的有关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新保险会计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分类、产品归类和准则适用

在现行保险会计准则(以下简称“老准则”)下,保费收入被分成了原保险保费、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分别对应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或保险业务)、保户投资款业务和独立账户业务,其中,保险业务适用保险会计准则,保户投资款业务和独立账户业务适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新保险会计准则(IFRS 17和我国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即将于2023年在部分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何进行业务分类,保险公司的各种产品如何归入新的业务分类,哪些业务适用新准则,哪些业务适用其他会计准则?本文将回答这些问题。
一、新准则实施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分类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保险合同和投资合同,新准则下,保险合同分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with Direct Participation Features )和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without Direct Participation Features ),投资合同分为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 with Discretionary Participation Features )和不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 without Discretionary Participation Features ),如表1所示。
下文首先讨论何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剩余的保险合同自然就是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接着讨论何为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剩余的投资合同自然就是不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然后讨论如何将保险市场上的各类保险产品归入以上四类业务;最后讨论各类业务适用的会计准则。
二、何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按照新准则规定,所谓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直接分红保险合同”),是指在合同开始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合同:(1)合同条款规定保单持有人参与分享清晰可辨认的基础项目;(2)企业预计将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中的相当大部分支付给保单持有人;(3)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金额变动中的相当大部分将随基础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合同中的合同定价和费用

合同中的合同定价和费用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合同定价和费用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们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合同定价和费用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定价合同定价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物或服务的价格进行约定。
合同定价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理原则、自由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合同定价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双方在定价时应尽量保持公平,避免一方占据绝对优势,损害对方的利益。
自由原则是指合同的定价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一致,不得强制或欺诈对方。
双方在定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成本费用等因素,确保定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合同的定价应当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定价方式,如固定价格、浮动价格或按阶段支付等。
合同定价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约定价格,也可以是通过市场行情或第三方评估来确定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合同定价应当明确、具体,并在合同中明确记录,以避免后续争议。
二、费用的约定除了合同定价外,合同中还涉及到其他费用的约定。
费用的约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履行费用:合同中的履行费用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等。
这些费用通常由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违约金:合同中的违约金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需要支付给对方的经济补偿。
违约金的金额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违约金的目的是约束合同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其他费用:合同中还可能涉及到其他费用的约定,如合同解除费、争议解决费用等。
这些费用的约定应当合理、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在合同中约定费用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费用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可行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费用约定,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单价构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单价构成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掌握在确定商品价格时,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企业的经营意图、市场战略、交易商品的特点、市场供求规律、汇率变化趋势、交易商品的质量和档次、交易数量、包装要求、运输条件、交货方式和地点、交易双方的谈判实力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商品价格的最后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进出口业务人员而言,掌握商品的价格是一项复杂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外经贸业务经营人员必须熟悉交易商品成本核算方法、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和换算方法;了解作价方法和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合理地制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1.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 和cIF三种。
这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
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Fob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FR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cIF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二)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而制定的贸易术语。
它们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其价格构成也有三部分: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
由于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交贷方式不同,有关费用也有所不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FcA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pT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即FcA价十国外运费cIp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运费+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cA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三)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1.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Fob价+国外运费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cIF价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2.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1)FcA价换算为其他价cpT价=FcA价+国外运费cIp价=(FcA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2)cpT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pT价—国外运费cIp价=cpT价/(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3)cIp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Ip价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pT价=cIp价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真实反映买卖双方价格磋商的结果,条款内容应完整、明确、具体、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