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的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生入学与注册1. 学生入学须按照招生计划及录取条件进行申请;2. 学生入学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3.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注册,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学生信息管理1. 学生信息包括基本个人信息、家庭联系信息、学业信息等;2. 学校通过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的信息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管理;3. 学校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
三、学生考勤管理1. 学生应按时上学、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2. 学校通过考勤系统进行学生考勤管理,及时记录学生的考勤情况;3. 学生请假需提前向班主任或相关管理人员报备,请假事由必须合理。
四、学生表现评价1. 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 学生的表现评价将作为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升学、就业等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3. 学校建立学生表现评价档案,记录学生的表现评价结果。
五、学生奖励与处分1.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成绩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2.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或行为不端将受到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3. 学校建立学生奖励与处分的档案,记录学生的奖惩情况。
六、学生档案管理1. 学校建立学生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业成绩、评价表现、奖惩情况等;2. 学生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查询性;3. 学生毕业离校时,学校将留存学生档案一份,供后续查询和使用。
七、学生调动和离校1. 学生调动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办理;2. 学生离校须提前通知学校,并按照规定办理离校手续;3. 学生调动和离校后,相关学籍信息将作出相应修改和记录。
以上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学生及家长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通过规范的学籍管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校的教育质量,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学校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行为表现等进行管理和记录的规定。
具体的规定可以因学校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生注册:规定学生入学时需要提供的个人信息、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户口簿等。
2. 学籍档案:学校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惩罚记录等,用于学术评价和学生管理。
3. 学生信息保护:规定学校应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4. 学生异动:规定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和规定。
5. 学籍奖励:规定学生在学习、科研、社会活动等方面的优秀表现获得的奖励。
6. 学籍管理纪律:规定学生的纪律要求,包括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和纪律处分的种类。
7. 学生辅导: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学业、心理等方面进行辅导与指导的内容和方式。
以上仅为一般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范围,具体规定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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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校园教育机构取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和学习记录。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办学。
以学生为本,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参与。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管理以学生档案为依据,学籍管理以学籍档案为核心。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做到便捷、高效,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二章拟录取和录取第八条学生录取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报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九条学校通过公开招生、面试、测试等方式进行选拔录取,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科、特长和潜能等因素进行分流。
第十条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入学籍档案,并向学生发放学籍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二)学生文化程度提高或降低;(三)学生转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的手续包括:(一)学生个人信息变动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二)学生服从调整后,需进行新的学籍注册手续;(三)学生转学时,需提供转学证明、原学校的出具的学业成绩和奖惩情况等。
第十四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第四章学籍使用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明是学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学籍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证明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报考各类考试时,作为学生身份的证明;(二)学生报名参加社会实践、竞赛等活动时,作为相关单位查验学生身份的依据;(三)学生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时,作为申请资格的证明;(四)其他需要学生身份证明的场合。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一、入学与注册2024 年新规对于学生的入学和注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首先,在入学方面,明确了招生范围和入学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学校将严格按照所属地区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环节也有了新的要求。
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信息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时间等。
同时,强调了学生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新规对这些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学方面,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同时,加强了对转学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转学现象。
休学和复学的条件和流程也更加清晰。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学生的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恢复学籍。
三、学习年限与成绩管理在学习年限方面,新规明确了不同学段的学制要求,并对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过学校批准。
成绩管理方面,强调了成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同时,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经历的重要记录,新规对学籍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校将加强学籍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学籍档案的内容将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
学生毕业或转学后,学籍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或存档。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一项重要的教育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维护中小学生的学籍信息和管理流程。
以下是一些通常包含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学籍注册:要求家长或监护人在学生入学时提供必要的入学登记材料,包括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报名表等。
2. 学籍调整: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内进行办理,并在学生档案中做好相应记录。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必须建立学生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奖惩记录、成绩单等,并做好保密工作。
4. 考勤管理:学校会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包括请假、旷课、迟到等,若超过规定次数可能会影响学生的评优和考试等事项。
5. 成绩管理:学校会对学生的学期成绩进行记录,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等,同时也会进行奖励和惩罚措施。
6. 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考勤情况和品德表现等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例如奖学金、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
7. 信息管理:学校会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管理,包括个人隐私、照片、家庭联系方式等,防止泄露和不当使用。
8. 毕业和升学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决定毕业和升学,并提供相应的评价和推荐。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最准确和详细的规定应该以当地相关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为准。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任务是控制学生数量、审查学生资格、维护学生纪律和权益、做好教学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学籍管理职权,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学习,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和权益的凭证。
第七条学籍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居住证明的中国公民;(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三)已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籍设立程序:(一)学生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身份和资格;(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设立学籍,发放学籍证明。
第九条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转专业或跨校就读;(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中断学业,申请休学;(三)学生因特殊原因延长学制,申请延期毕业;(四)学生因违纪、未完成学业要求等原因进退学籍等。
第十条学籍变更程序:(一)学生提出变更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变更,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学籍注销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完成学业,取得学位;(二)学生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中止学业;(三)学生因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况被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提出注销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注销,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章学生的管理权益和责任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以下管理权益:(一)参与学校学籍管理的权利;(二)享受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三)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发展自身素质;(四)享有学风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权;(五)受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等事项。
第四条学生入学(一)学生入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参加统一考试,达到录取分数线,经学校录取后,方能取得学籍。
(二)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报到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三)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和资格审查。
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转学(一)学生因家庭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转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转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三)学生转学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至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在收到学籍档案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休学、复学(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休学期满后,学生可以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三)学生休学、复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休学、复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退学(一)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至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生退学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退学的,学校不得承认其学籍。
第八条学生毕业、结业(一)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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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教务处二OO六年一月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普通教育本科(含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篇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篇普通教育本科学籍管理规定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新生入学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
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纳学费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两周无故未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取消学习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在考核之内。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考核。
学校根据学生的考核成绩决定其升级、降级、退学、肄业、结业、毕业、学位授予等学籍问题。
第十三条根据课程不同特点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和地位,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
(一)考试1、考试限于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程,每学期通常为3~5门,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2、考试安排在课程结束后或学期末进行,时间为2个小时。
平时成绩约占总成绩的20%,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约占总成绩的80%;3、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时间为1.5个小时。
平时考核成绩约占总成绩的50%,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约占总成绩的50%;4、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二)考查1、考查限于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2、考查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进行,时间为1.5个小时。
平时成绩约占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约占总成绩的70%。
(三)选修课选修课程实行通过制,通过成绩为60分,可采取阶段随堂测验或撰写心得、综述等方式评定学生成绩,也可在课程结束后进行测验,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
(四)劳动课和军训课考核,可采取民主鉴定和写评语的办法评定。
第十四条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由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考试和外语考试组成。
第十五条凡分几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单列实验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学年考核有三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分别标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补考工作由各院(系)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体育课为必修课。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指定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经体育学部审核,教务处长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适宜的体育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按零分计,按不及格课程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在每科毕业实习中请假达一周以上者,不准参加该科的实习考试,毕业后安排补修毕业实习和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成绩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对考核所得分数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复查试卷申请,经院(系)领导批准,由教学管理人员会同教研室主任及评卷教师组织核查,复查结果上报院(系)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年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考试期间因病、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者,必须由本人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年级主任同意后报学院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学生因公不能参加考核,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
获得批准未参加考核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考核机会,并以实际分数计入学籍。
第二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其学籍及档案有关栏目标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
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较好,经学生本人申请,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卡,以证明学生身份,特殊情况可由学校教务处或院(系)教务部门开具证明信,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三节留(降)级处理第二十六条学期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门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降)级处理:(一)学期考核有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二)学期考核有3门课程不及格,其中1门及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者;(三)学年或学期考核有2门及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留(降)级前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达到70分以上、选修课程获得通过,降级后允许免修,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核,其成绩按高分次记分。
第二十八条体育课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限期再补考一次。
体育课不计入降级门数。
第二十九条留(降)级由教务处审定,具体工作在每学期或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处理完毕。
学生年级要做好留(降)级学生思想教育和生活安排工作,并将留(降)级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留(降)级的学生要向学校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确因患某种疾病或有特殊困难,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由本人申请,经校长审批同意后,可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一)由低分数录取专业转为高分数录取专业者;(二)入学时间超过三个月者。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须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六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保健科和附属医院检查确诊,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四)勤工俭学和创办产业须暂时中断学业者;第三十七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年级和院(系)领导同意,教务处长批准,方可办理。
休学以一年为限,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有关待遇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一律离校回家休养,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二)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三)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户口、组织关系等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和保健科复查,方可复学;(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