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对少征或漏征税款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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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1.03.05•【文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1年3月5日)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海关总署提出,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海关部署依据《税率表》制定《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

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进口税从价计征。

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第六条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报关滞纳金

报关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一)征收范围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是海关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缴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根据规定,对逾期缴纳税款应征收滞纳金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况:1.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2.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这里所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3. 租赁进口货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

逾期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除了征收税款外,还应当自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租赁进口货物自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应向海关申请办结海关手续。

逾期办理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

4.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1.03•【文号】国务院令第209号•【施行日期】1997.01.0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海关除依法追征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前款所称“应缴纳税款之日”是指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该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应当以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作为应缴纳税款之日。

二、主旨:本条是根据《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三、条文释义:本条第一款是对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导致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少征或漏征税款的追税规定。

对于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少征收的税款;对于漏征税款,即海关对该票货物从未征收过税款的,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漏征的税款。

对上述少征或漏征的税款,海关除依法追征外,还应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部分的滞纳金。

本条第二款是对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追税规定。

例如,纳税义务人将保税货物擅自内销,或将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货物擅自转让或移作他用等,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同时还应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滞纳金。

由于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确定纳税义务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规行为或走私行为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如果海关发现违规行为比较晚,再经过较长时间的办案调查,最终决定需要补税或开出税单时,往往会超过规定的3年时间。

那么,在3年内已经立案调查是否就可以认为海关已开始追征,是否必须在3年内开出税单,很多海关都希望能在有关法规中对此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1992]第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修订)-国务院令[1992]第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92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公布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修订以国务院令[1992]第9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修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税率的运用第六条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1.1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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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4年报关员之报关员业务水平考试题库及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滞纳金。

其规定期限和滞纳金的征收标准分别为:A.1年;0.5‰B.3年;0.5‰C.1年;1‰D.3年;1‰【答案】 D2、某企业以CIF成交方式购进一台砂光机,先预付设备款25 000港币,发货时再支付设备价款40000港币,并另直接支付给境外某权利所有人专用技术使用费15 000港币,此外,提单上列明THC费为500港币,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 )。

A.65 500元港币B.65 000元港币C.80 500元港币D. 80 000元港币【答案】 D3、杭州一家大型工程装卸公司为提高竞争优势,从新加坡订购进口成套装卸设备.该设备投入使用后,接连发生非正常技术性故障,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确认为该设备中部分关键件品质不良.境内外交易双方协商决定,对该套设备作削价30%的处理,并由境外供货商免费补偿进口部分关键件.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A.已缴纳进口税费,并交验有关许可证,海关放行后结关B.暂予免纳进口税,暂免交验许可证,海关放行时尚未结关C.减免进口税费,并交验有关许可证.海关放行后尚需实施时效管理D.已按实际支付的租金额缴纳进口税费.海关放行后.尚需在海关监管下按分期支付的租金额分期缴税【答案】 A4、报关员的记分周期从每年()。

A.1月1日至6月30日止B.1月1日至12月31日止C.3月1日至4月1日止D.6月1日至12月31日止【答案】 B5、报关员记分达到30分的,海关()。

A.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B.撤销其报关员注册许可C.注销其报关员注册D.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答案】 A6、在一般情况下,向海关申请担保的担保期不得超过( )A.10天B.20天C.30天D.6个月【答案】 B7、东部地区A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飞机设备一套,两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转让给同样享受特定减免税待遇的西部地区B企业,海关对B企业飞机制造设备的监管期限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第六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被稽查人,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管。

第七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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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少征或漏征税款追、补税时效的有关问题(海关总署第1号行政解释)
为有效推动执法统一性建设,进一步规范海关对少征或漏征税款追、补税时效规定的适用,总署决定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规定的“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追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中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与海关监管相关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

二、关于追、补税期限内调查、侦查、稽查和税收核查期间的扣除问题
(一)调查、侦查、稽查期间。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违反规定进行的调查、侦查和稽查期间,应当在追、补税期限予以扣除。

其中,调查、侦查期间从立案之日起至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之日止,稽查期间从《海关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作出稽查结论之日止。

(二)税收核查期间。

税收核查(包括保税中后期核查、减免税核查、价格核查、原产地核查等)期间不在追、补税期限扣除,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是税收核查进入稽查程序的,稽查期限应当予以扣除;
二是涉及境外协助开展税收核查的期限应当在追、补税期限予以扣除,即从提请境外协助请求之日起至收到境外核查复函之日止。

三、关于追、补税期间内是否作出征税决定问题在“一年补征”或“三年追征”税款期间内,海关不仅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事实,还要作出征税决定,并对外开具税单。

本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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