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海关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附件1、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四条“属于《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1)第三、四、五类物品”修改为“属于《旅客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八条“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见附件2)(注)所列物品”修改为“均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表》所列物品”。
3.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八条“《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修改为“《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三、收发货人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
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化工、机电类商品规范申报

• 对于机电产品的专用零件类商品,申报时应具体 描述清楚该零件的用途、材质、结构、功能等特 性,如申报夹具应详细描述该夹具用于哪种机床、 所夹持的对象是工件还是刀具,申报电路板时应 具体说明该商品的用途、功能等指标。
• 对于84、85章通用零件类商品,申报时应详细描 述该商品的材质、用途以及税目列名中所包含的 技术指标,如密封件应详细说明该密封件的材质、 用途等,如钢铁、橡胶复合制密封件。
• 例: 螺钉,不锈钢制,螺钉,平头,抗拉强度大
于800MPa ,LAM牌,杆径4.5mm,型号:720020619-024
• 39173200
• 1.品名;2.用途;3.成分;4.是否装有附件;5.最 小爆破压力; 6.品牌;7.型号 ;8.生产厂商
• 举例:塑料制软管,刻蚀机用,成分:PTFE, 无附件,最小爆破压力<27.6MPA,品牌 TEL,型号047-004992-1,生产厂商TE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
• 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 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 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企业应当依法如实 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预归类讲解

规范申报
(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 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 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 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 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 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 品的规格型号。
规范申报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 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 称和规格型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规口范商申报品 规范申报目录》
海关总署2006年第16号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50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51号关于实施2008年版《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公 告
规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 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103号令)。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 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 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申报
第十二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 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 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 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目录》“商品编码”=《报关使用手册》“商品编号” 《目录》“商品描述”以海关数据为准
规范申报
《规范申报目录》使用说明
四、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按照 《目录》相应商品所列“申报要素”的内容 填写
规范申报
《规范申报目录》使用说明
五、 《目录》属于结构性目录,按照层次排 列
“申报要素”为空→与上一层次申报要素相同
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素填写说明_15591

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素填写说明
2013年6月
声明
• 本课件仅供企业参考,不代表正式文件。 • 请各企业以正式的海关公告发布的内容为准。
八、“成分含量”要素的申报
• “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 及“含量”。 • “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 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 • “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 • 28、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 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 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的申报
• 总署《目录》中有些要素是用“是否##”、 “有无##”这样的形式表述。例如:税目01.01 (马、驴、骡):“是否改良种用”;税目 28.03(碳):“有无活性”。 • 在预录入环节,商品规范申报辅助系统采用表 单格式逐个填写申报要素,并自动合成显示在 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要素之间用“|”分隔。 • 如果只是简单填写“是”或“否”,“有”或 “无”,合成显示的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就 可能会出现“…|无|…”的情况。影响海关审接 单以及后续管理,甚至影响企业办理退税、收 付汇。
四、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 类、价格审核等要求。
• 先明确所要填报要素的类别:归类、价格或审 单及其他 • 《目录》中大部分为归类要素,申报时应判断 所申报的内容是否满足归类需要。 • 分析税则号列的分布是否与归类要素有关。 • 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 类型”应根据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 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 “推力球轴承”等。
调整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校验流程

调整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校验流程培训材料(报关行、录入行部分)为落实天津海关201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高出口报关单的核销比例,帮助企业加深对该公告的理解,特组织本培训材料。
一、背景情况海关总署规定,出口舱单在运输工具离境后1个月内100%清零。
当前,我关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不能在规定时限完成100%核销,其主要受外部因素制约,这与我关目前采用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事后核销的作业模式有着直接关系。
即开船后72小时传输清洁舱单,报关单数据再与清洁舱单对碰核销。
一旦出口报关单与清洁舱单件数、重量数据对碰不符,则陷入海关-报关行-货主(货代)-船代-海关周而复始的对数“怪圈”,报关行、货主、货代与船代之间的数据更正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给报关行、货主带来极大的不便,个别情况甚至还要承担经济损失。
报关单不及时结关也直接影响到海关贸易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找准症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报关单不及时结关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因此,天津海关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预录入单位录入报关单环节、监管场栈发送运抵报告环节、报关员递单环节人工主动核对报关单与预配舱单上的件数、重量,对核对数据不符的,相关人员应暂停下一环节作业直至出口报关单或预配舱单修正数据相符。
同时,船代企业以预配舱单为基础形成清洁舱单。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四)载货清单(舱单);……。
第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报关企业应承担舱单数据与报关单数据的比对义务和责任。
三、实施范围此要求仅限于新港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于天津关区其他隶属关、办事处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照《公告》要求,该调整于2010年8月1日在新港海关全面推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103号

商 务 部 委 托 机 构 寄 送 申 请 书 面 材 料 需 注 明 :
北 京 市 东 长 安 街 2 号 商 务 部 行 政事 务 服 务 大 厅
项 羊 条进 关税 额 请 材 料 目 编 码 1
801
5
口
配申
)
3
邮 编 1 0 0 7 3 1 :
联 系 电 话 (
构 年 机
于 2 01 9
9月
30
日 前 将 企业 申 请 送达 商务 部 行 ( 政 事 务 服 务 大 厅 ) , 并将 信 息 上 传 至 管 理 系 统 。
逾 期
不 再受 理 。 经 商 务 部 核 准 的 申 请企 业 可 继 续 申 领 进 口 配 额 s 申 领 数 量 不 超 过 核 准 数 量 。
六 、 国 别 关 税 配 额 再 分 配
年 2 0 1 9
9月
30
日 后 , 商 务部 对 剩余 可供分 配 数量 进 行 再分 配 。
已 完 成 第 五 条 规 定数 量 的 有 实 绩 者 和
符 合 条 件 的 无 实 绩 者 可 以 递 交 配 额 再分 配 申 请 , 于 2 〇 1 9 年 9 月 2 〇 日 前 送 达 商 务 部 委 托 机 构 。 商 务 部 委 托
管 理 系 统 将 收 回 申 请 数 量 并 相 应 扣 减 该企 业 当 年 可 申 领 数量 。 , 八 、 国 别 关 税 配 额 证 海 关 验核
四 、 申 请 材 料
别 关 税 额 请 表 商 务 部 委 托 机 构 领 取 或 从 商 务 部 站 国 一
(
)
配申
,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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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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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预归类讲解

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 制规范》(海关总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 申请,对拟作进口或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 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 公布。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法规:《关税条例》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归类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税则》规定 的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目录 条文,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归入合适的税目。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 定的归类原则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 和商品名称,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税则归类所需 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进出口货物实 施化验、检验,以确定税则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作用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
归类管理规定》(署令第158号) 2007年5月1日施行
规范申报简介
规范申报的法律渊源规范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 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10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
《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 (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 报目录》
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 单证相符。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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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
未取得报关员资格且未在海关注册的人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报关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开展报关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
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第十条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十二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
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
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申报内容不得修改,报关单证不得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修改或撤销:(一)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二)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放行手续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证及其内容的;(三)报关人员由于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差错,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四)海关审价、归类审核或专业认定后需对原申报数据进行修改的;(五)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原申报数据的;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不得修改报关单内容或撤销报关单证。
第十五条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第十六条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报关的,由收发货人在申请书上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现场交单审核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不予删除。
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特殊申报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
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
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
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二十一条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
海关按规定实施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税则归类进行审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向海关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