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年3月30日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
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
二、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 1 —三、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
四、取消出境粮食申报提供自检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改为提供质量合格声明。
五、取消出境水果果园及包装厂注册登记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的监管要求。
六、取消对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的监管要求。
七、取消企业报关时提交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货清单以及出厂合格证明的监管要求。
八、取消出口生产企业对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用原辅料进行自检的监管要求。
九、取消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口口岸海关提交进口水产品的原产地证书的监管要求。
取消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的监管要求。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 2 —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2020年8月28日— 3 —。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有关事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的原则,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以下简称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二、凡进出口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
直属海关参照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详见附件2)。
三、口岸海关接受并确认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舱单电子数据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四、除海关另有规定的以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口岸订舱后,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五、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发生退关的,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海关申请。
属地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出口退关证明,交发货人提交口岸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六、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属地或口岸进行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本公告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告知书二○○六年八月八日附件1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海关:本企业现为海关评定A类企业,符合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1.0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14号)为统一各海关转关数据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现就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公告如下:一、进口转关申报单(一)表头录入“1境内运输方式”: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2-海运3-铁路4-公路5-空运6-邮运9-其它(如:自带)。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
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家标准代码),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
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7申报单位编号”:必须输入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8申报单位名称”:根据“7申报单位编号”输入的10位数编码,自动提取企业备案数据库中的申报单位名称。
“9转关方式”:1-提前报关2-直转3-中转8-过境9-沿海内支线。
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发布目录(2022年度)

10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香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白俄罗斯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6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2〕
105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甜瓜干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公告〔2022〕
31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标准编写规则》等3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2〕
30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南非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2〕
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2〕
2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魔芋干片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04号
海关总署关于酞菁类颜料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103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葡萄牙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2〕
102号
海关总署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2〕
101号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
公告〔2022〕
10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尼加拉瓜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83号
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2〕
8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81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西橙纤维颗粒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
80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12月1日)现对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进出区货物通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出口加工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正式开始办理出口加工区货物通关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总署验收后批准的日期为准(另行公告)。
一、增列下列海关监管方式,适用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一)用于出口加工区实际进出境货物1、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料件以及加工出口的成品。
2、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指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3、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指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设备、物资。
4、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指出口加工区内设备退运境外。
(二)用于区内、外非实际进出境货物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料件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或加工区内企业经批准销往区外的料件,同一出口加工区或不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料件,深加工结转转入的料件,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料件进区,以及上述料件在境内的退运,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2、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指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成品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加工区内企业为区外加工的成品出区、销往区外的成品因故退运进区,但不包括退换货物。
3、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设备、物资在境内结转、销售,包括从区外购进设备、物资,设备因故销往区外,设备结转到同一出口加工区或另一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设备、物资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1.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境物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号关于实施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为进一步畅通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铁路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展快通业务,并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通过对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实现对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监管,无需运营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以及本公告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三、关于进境快通业务。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未能按规定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的,不允许开展进境快通业务。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
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允许开展进境快通业务。
(三)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理货正常的,进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载提离进境地。
(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进境快通货物装载完毕后、提离进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
(五)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时,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指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六)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因运输途中产生货物短损,或经海关查验后确认货物实际件数、重量有误等符合舱单变更条件情形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可向指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相关信息。
四、关于出境快通业务。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未能按规定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的,不允许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
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允许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启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四)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已被放行的,出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运提离启运地。
(五)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提离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
(六)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出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七)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运抵正常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通货物的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五、进出境快通货物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六、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属于禁止限制开展转关业务货物的,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
七、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八、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向海关传输快通业务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转关手续;待故障排除后,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数据。
本公告内容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出境快速通关运营企业提前告知数据项2.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数据项3.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数据项4.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数据项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21年1月14日附件1进出境快速通关运营企业提前告知数据项序号数据项涉及铁路舱单报文1 进境口岸代码原始舱单2 进境关区代码原始舱单3 预计抵达时间原始舱单4 车号原始舱单5 进境运单号原始舱单6 托运货物件数原始舱单7 包装种类原始舱单8 货物总毛重原始舱单9 集装箱(器)编号原始舱单10 尺寸和类型原始舱单11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原始舱单12 商品项序号原始舱单13 货物简要描述原始舱单14 危险品标志原始舱单15 尸体骸骨原始舱单16进境指运地关区代码进境快通信息17进境指运地口岸代码进境快通信息18 出境运单号出境快通信息19出境启运地关区代码出境快通信息20出境启运地口岸代码出境快通信息附件2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数据项序号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WCO DATA MODEL或UNTDED编号填制条件进境出境1 传输人代码R006Representativeperson name必填必填2进出境口岸代码085 First port ofarrival, coded必填必填3进出境关区代码065 Office ofdeclaration,coded必填必填4 进境指运地/出境启运地关区代码085 First port ofarrival, coded必填必填5进境指运地/出境启运地065 Office ofdeclaration,coded必填必填口岸代码6 运单号015 Transportdocument number必填必填7 进出境车号160 Identificationof means oftransport crossingthe border必填选填8 备注105 Free text 选填选填9变更原因描述099 Amendment code 条件条件10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Change reasondescription条件条件11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Change reasoncontact name条件条件附件3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数据项序号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WCO DATA MODEL或UNTDED编号填制条件进境出境1 传输人代码R006Representativeperson name必填必填2 运单号015 Transportdocument number必填必填3 进境指运地/出境启运地关区代码085 First port ofarrival, coded必填必填4 进出境车号160 Identificationof means oftransport crossingthe border必填--5进出境关区代码085 First port ofarrival, coded必填必填6 发运时间209 Itinerarydeparture date andtime必填必填7 境内车号160 Identificationof means oftransport crossingthe border必填必填8集装箱(器)编号159 Equipmentidentificationnumber条件条件9 集装箱(器)封志类型(M|E)/封志号@施加封志人类165 Seal number 条件条件型10 备注105 Free text 选填选填11变更原因描述099 Amendment code 条件条件12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Change reasondescription条件条件13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Change reasoncontact name条件条件附件4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数据项序号中国海关数据元名称WCO DATA MODEL或UNTDED编号填制条件进境出境1 传输人代码R006 Representativeperson name 必填必填2 进出境车号160 Identificationof means oftransport crossingthe border必填——3 运单号015 Transportdocument number 必填必填4 进境指运地/085 First port of 必必填出境启运地关区代码arrival, coded 填5进出境关区代码085 First port of arrival, coded 必填必填 6 卸货地代码070 Place ofloading, coded/080 Place of discharge, coded必填 必填7到达卸货地日期173 Date of arrivalat place ofdischarge必填 必填 8托运货物件数 146 Total number of packages条件条件9 包装种类141 Type of packages identification 选填 选填10 货物总毛重131 Total grossweight条件 条件11 备注105 Free text选填选填 12集装箱(器)编号159 Equipmentidentificationnumber选填 选填 13集装箱(器)封志165 Seal number条件 条件类型(M|E)/封志号@施加封志人类型14变更原因描述099 Amendment code条件条件15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Change reasondescription条件条件16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Change reasoncontact name条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