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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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8•【文号】国税函[2007]287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2006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以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3),分别由各(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营业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分公司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汇总(合并)纳税的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新规定,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二、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451号2003年4月3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新疆、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吉林、内蒙、甘肃、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交纳问题的请示》(开行发[2003]78号)。

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继续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1.国家开发银行长春分行2.国家开发银行长沙分行3.国家开发银行成都分行4.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分行5.国家开发银行福州分行6.国家开发银行广州分行7.国家开发银行哈尔滨分行8.国家开发银行海口分行9.国家开发银行杭州分行10.国家开发银行合肥分行11.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12.国家开发银行济南分行13.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14.国家开发银行兰州分行15.国家开发银行南京分行16.国家开发银行南宁分行17.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18.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19.国家开发银行沈阳分行20.国家开发银行石家庄分行21.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22.国家开发银行乌鲁木齐分行23.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24.国家开发银行西安分行25.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26.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27.国家开发银行太原分行28.国家开发银行贵阳分行29.国家开发银行南昌分行30.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3.31•【文号】财税字[1998]53号•【施行日期】1998.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1998年3月31日财税字[199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鼓励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使用国产钢材,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与冶金工业部、外经贸部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上述用于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数量实行指标管理。

列名企业应根据购销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并向冶金工业部提出钢材指标申请,由冶金工业部审核汇总后送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抄送财政部。

需要追加指标时,由冶金工业部提出追加指标的总额及具体分配情况的申请,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予以追加指标。

同时,列名企业应根据其物流和客户情况选定保税区并设立其公司或指定代理公司,提交冶金工业部审核后送国家税务总局。

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下发相关省、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同时抄送冶金工业部、海关总署。

销售计划和列名企业及保税区内的指定公司名单每年年初审核一次。

三、销售到保税区的上述国产钢材必须实际运抵保税区,并按现行保税区海关管理办法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1.14•【文号】国税函[2005]1080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国税函[2005]1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分别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234号1997年5月4日)北京、河北、辽宁、浙江、湖南、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国家建材局《关于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申请统一合并纳税的函》(建材财务发[1997]40号)。

为支持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以下简称“中新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在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中新集团资产100%控股的1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由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汇总纳税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和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新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单│地址│├──┼─────────────┼──────────────────┤│1 │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北京德胜门外西三旗│├──┼─────────────┼──────────────────┤│2│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河北省琢州市│├──┼─────────────┼──────────────────┤│3 │湖南建材纸厂│湖南省南县茅草街镇│├──┼─────────────┼──────────────────┤│4 │大洼稻草板厂│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5│营口稻草板厂│辽宁省营口市水源乡│├──┼─────────────┼──────────────────┤│6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进出口公司│北京海淀紫竹院南路2号│├──┼─────────────┼──────────────────┤│7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供销公司│北京海淀紫竹院南路2号│├──┼─────────────┼──────────────────┤│8│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北京市百万庄│├──┼─────────────┼──────────────────┤│9 │中国新型建材房地产公司│北京海淀区万寿寺甲4号│├──┼─────────────┼──────────────────┤│10 │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北京昌平回龙观│├──┼─────────────┼──────────────────┤│11│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湖南省岳阳市青年路│├──┼─────────────┼──────────────────┤│12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花园│├──┼─────────────┼──────────────────┤│13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西场罗冲围增搓路│├──┼─────────────┼──────────────────┤│14 │中环旅行社│北京德胜门外北滨河路│├──┼─────────────┼──────────────────┤│15 │杭州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杭州市体育场路126号│├──┼─────────────┼──────────────────┤│16 │常州新型建材设计所│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中路50号│├──┼─────────────┼──────────────────┤│17 │中新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18 │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国税函[2003]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国税函[2003]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6号2003年4月23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北、广东、辽宁、山东、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化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化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中化广东进出口公司,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

京内的成员企业汇总到总公司,一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化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化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所在地┃┠──┼─────────────────────┼──────┨┃│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北京┃┃├─────────────────────┼──────┨┃│(1)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2)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3)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4)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 1 ├─────────────────────┼──────┨┃│(5)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6)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7)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8)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9)中化国际化肥贸易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 2 │中化国际石油公司│北京┃┠──┼─────────────────────┼──────┨┃ 3 │中化国际化工品公司│北京┃┠──┼─────────────────────┼──────┨┃ 4 │中化国际橡胶公司│北京┃┠──┼─────────────────────┼──────┨┃ 5 │中化塑料公司│北京┃┠──┼─────────────────────┼──────┨┃ 6 │中化服装公司│北京┃┠──┼─────────────────────┼──────┨┃ 7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8 │中化国际实业公司│北京┃┠──┼─────────────────────┼──────┨┃ 9 │中化金桥国际贸易公司│北京┃┠──┼─────────────────────┼──────┨┃ 10 │中化国际工程贸易公司│北京┃┠──┼─────────────────────┼──────┨┃ 11 │中化电子信息技术公司│北京┃┠──┼─────────────────────┼──────┨┃ 12 │中化国际信息公司│北京┃┠──┼─────────────────────┼──────┨┃ 13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北京┃┠──┼─────────────────────┼──────┨┃ 14 │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北京┃┠──┼─────────────────────┼──────┨┃ 15 │中化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北京┃┠──┼─────────────────────┼──────┨┃ 16 │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辽宁省大连市┃┠──┼─────────────────────┼──────┨┃ 17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河北省石家庄┃┠──┼─────────────────────┼──────┨┃ 18 │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天津市┃┠──┼─────────────────────┼──────┨┃ 19 │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上海市┃┠──┼─────────────────────┼──────┨┃ 20 │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21 │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青岛市┃┠──┼─────────────────────┼──────┨┃ 22 │中化广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23 │中化丹东进出口公司│丹东┃┗━━┷━━━━━━━━━━━━━━━━━━━━━┷━━━━━━┛——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搬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4号2007年12月29日)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为支持首钢总公司政策性搬迁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退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首钢总公司所属北京地区18户企业2006年~2009年应缴纳并实际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全部返还给首钢总公司,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述税款专项用于解决首钢总公司对京唐钢铁项目投资以及因企业搬迁带来的安置职工、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政策性资金缺口。

附件:首钢总公司税收“先征后返”企业名单(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
税企 业所 得税征 收管 理暂 行办法 > 的通知 》 国税 发 ( 0 8 2 ( 2 0 ) 8号 )
的规 定 , 对 跨地区 ( 跨 省 、 治区 、 辖 市和计 划单 列市 , 同) 现 指 自 直 下
经营 建筑企业 所得税征 收管理 问题 通知如下 :

( ) 券 机构 技术和 制度 准备 完成 后 新上 市公 司的 限售股 , 二 证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 一 采用 纳税保证 金方 式征缴税 款的结 算
证 券 机 构 以 纳 税 保 证 金 方 式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关 于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0 O年 1月 1 2 l 8日 国税 函 [ O O 2 2 1 ] 3号 )
关应 通过适当 途径将缴款 凭证取 得方式预 先告知纳 税人 。
三、 各地 税务 机关 自行制 定的与 本通 知相抵 触的 征管文 件 。 一
律 停 止 执 行 并 予 以 纠 正 ;对 按 照 规 定 不 应 就 地 预 缴 而 征 收 了 企 业
二、 关于 采取证 券机构 预扣预 缴 、 税人 自行 申报清算 方式 下 纳
( ) 券 机 构 技 术 和 制 度 准 备 完 成 前 形 成 的 限 售 股 , 转 让 一 证 其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 扣 预 缴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清 算 方 式 征 收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当 地 税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与 否 、 人 退 税 的 简 便 与 否 等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 下 列 方 个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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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首钢,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1038号
【发文日期】2005-11-03
【实施时间】2005-11-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首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钢总公司所属的48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首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首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首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首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编者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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