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认定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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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伤认定规范流程-16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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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二、加强工伤认定业务培训宣传。

要集中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认定工作的能力。

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开展工伤认定政策宣传,让用人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化。

三、提高工伤认定信息化工作水平。

各区、市工伤认定机构要确保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对接,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使用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文书样式。

实行工伤认定网上受理和远程合议。

四、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

各级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定期对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审核等多级审批制度,对重大事故、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本级合议无法决定的,报请市工伤认定机构研究。

五、严格落实工伤认定工作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工伤认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程》和认定标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市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督导。

各区市对《规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

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

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往往有受伤的情况,特别是那种高危工作的职员,受伤的可能性更大些。

我国法律也对工伤做出明确的规定。

为了维护工伤职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工伤职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现在小编就来说说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往往有受伤的情况,特别是那种高危工作的职员,受伤的可能性更大些。

我国法律也对工伤做出明确的规定。

为了维护工伤职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工伤职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现在小编就来说说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一、青岛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如何工伤认定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伤认定机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工伤认定的管辖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地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工伤认定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业务咨询及法律文书送达。

第七条工伤认定机构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接待工伤认定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包括:(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超过申请时限提出工伤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二)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三)工伤认定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7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7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7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认定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关于调整青岛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4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人社发〔2011〕25号,以下简称《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受理材料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程》要求严格审查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核实确认。

1、用人单位申请的,重点审查名称是否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完整,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是否签署明确意见等。

其中,单位经办人与受伤害职工为同一人的,必须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

申请人是职工及家属的,重点审查单位名称是否完整准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明确,受伤害时间、地点、经过、从事工作、受伤害部位及程度是否明确,意见栏内是否签署同意并签字确认。

2、提交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文书(或证明),必须为原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

二、强化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按《规程》完善调查程序,确保调查取证质量。

调查取证之前应深入研究案情、确定调查重点,围绕疑点和争议焦点,周密制定调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调取证据。

青岛工伤申报流程

青岛工伤申报流程

青岛工伤申报流程办理条件:1、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应认定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携带材料: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4、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非参保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⑵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⑷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⑸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限证明;⑹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⑺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工伤认定申请流程

工伤认定申请流程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患病,包括职业病和工伤。

对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病的员工,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申请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将介绍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流程。

1.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医。

当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症状时,员工应该第一时间就医,并向医生说明受伤或患病的原因是工作相关的。

医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开具相应的医疗证明和诊断书。

2. 向单位报告工伤情况。

员工在确诊工伤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并提交医疗证明和诊断书。

单位应及时配合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向员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3.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员工在收集完医疗证明和诊断书后,需要准备好工伤认定申请表格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工作证明、工资单等。

然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工伤保险机构。

4. 等待工伤认定结果。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员工需要耐心等待工伤认定结果。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和评估。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结果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出炉。

5. 接受工伤认定结果。

一旦收到工伤认定结果,员工需要仔细阅读认定书上的内容,确认认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如果认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员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符合,员工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工伤认定申请流程需要员工和单位的配合,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希望员工在遇到工伤情况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按照流程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以便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工伤认定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员工能够依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工伤认定工作规程

青人社发〔2011〕25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二、加强工伤认定业务培训宣传。

要集中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认定工作的能力。

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开展工伤认定政策宣传,让用人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工伤认定工作的规范化。

三、提高工伤认定信息化工作水平。

各区、市工伤认定机构要确保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对接,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使用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文书样式。

实行工伤认定网上受理和远程合议。

四、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

各级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研究,定期对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审核等多级审批制度,对重大事故、疑难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本级合议无法决定的,报请市工伤认定机构研究。

五、严格落实工伤认定工作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工伤认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程》和认定标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市工伤认定机构要加强对全市工伤认定工作的督导。

各区市对《规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青岛工伤认定管辖单位和认定流程怎么规定的?

青岛工伤认定管辖单位和认定流程怎么规定的?

青岛工伤认定管辖单位和认定流程怎么规定的?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单位发生事故后的认定,经过认定,确定为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员享有相应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因为再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做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青岛工伤认定管辖单位和认定流程怎么规定的?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单位发生事故后的认定,经过认定,确定为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员享有相应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因为再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做工伤认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青岛工伤认定管辖单位和认定流程怎么规定的?▲一、青岛工伤认定流程:【受理机构】:青岛社保局及分局【办结时限】: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当在15日内【申请时限】:用人单位30日内,其它1年内▲二、工伤认定情形:1、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身患职业病;4、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10、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予认定工伤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身份证;3、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人事关系证明;4、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明;5、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6、职业诊断证明书(职业病患者需提供);7、申请人身份证、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职工近亲属);8、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工会组织);9、代理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10、死亡证明(职工死亡)11、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13、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14、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证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15、《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确认(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1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青岛工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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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工伤的处理流程如下:一、事故发生阶段1. 现场救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进行现场救治,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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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伤认定机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工伤认定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工伤认定的管辖按照属地原则管理。

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生产经营地在国外且受伤害职工未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工伤认定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办理大厅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提供工伤认定业务咨询及法律文书送达。

第七条工伤认定机构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接待工伤认定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包括:(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超过申请时限提出工伤申请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二)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三)工伤认定当事人举证的注意事项;(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填写《工伤认定延期申请表》,工伤认定机构审核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包括复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三)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上材料除证人证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八)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工伤认定机构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完整的,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并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或补正期满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三)不属于本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四)未提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之一的;(五)受伤害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六)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受伤害职工本人自愿提出撤销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可以撤销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内就同一事故伤害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受理。

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二)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医疗诊断不明确需要明确诊断的;(四)确需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五)案件涉及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人等关键人员无法找到,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六)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需要继续调查取证,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七)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八条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对需要外出调查的案件,调查前应当研究确定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疑点、拟调查事项及调查日期等情况,制定调查方案。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机构调查取证应当在工伤认定机构、当事人的治疗康复地点、用人单位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进行。

第二十一条工伤认定机构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讲明调查取证原因,告知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义务。

工伤认定机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记录、录音、摄影、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取以下证据:(一)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二)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三)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四)证人的证言(进行笔录或录音);(五)现场勘验记录;(六)权威机构对伤亡事故的结论性意见;(七)与伤亡事故有关的音像图文资料;(八)其他与伤亡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二十五条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工伤认定机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举证期限应自用人单位收到告知书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十七条工伤认定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二十八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后,用人单位否认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仍不能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机构可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第三十条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工伤认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双方争议激烈,经以上调查仍不能查明事实情况的案件,可安排当事人举行公开听证。

第三十二条听证由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对听证各方参加人发言应制作笔录,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要求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陈述相关内容及意见。

第三十三条确需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的,应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

第五章作出决定第三十四条工伤认定案件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后,由经办人提出工伤认定决定意见,并进行复审和审核,对重大事故和疑难案件要组织进行合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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