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扶贫基金资金管理制度

扶贫基金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扶贫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保障扶贫项目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扶贫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扶贫基金的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廉洁、严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
第四条扶贫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五条扶贫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六条对于扶贫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七条扶贫基金应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专项账户管理,对资金进行专门核算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运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拨付、使用和结算,确保每一步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的操作。
第九条资金使用应按照扶贫项目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得超出项目的范围和用途,不得挪用或私分资金。
第十条对于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的结算必须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和规定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情况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三章资金监督第十二条扶贫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资金使用情况,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档案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和合法。
第十四条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部门应开展定期的对账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对于资金使用的情况,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章资金风险控制第十六条扶贫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对资金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和防范。
第十七条对于资金使用中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的应急预案工作,随时做好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资金使用中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通报,寻求相关的支持和帮助。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有一部分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需要进一步帮助和支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扶贫资金,确保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合理规划和管理扶贫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扶贫工作的效果和影响力。
三、项目内容1. 资金筹集:- 按照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扶贫资金,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金融机构贷款等;- 确保筹集到的资金符合法律法规,来源合法可靠。
2. 资金管理:- 设立专门的扶贫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安全保管、使用和监督;-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规范,明确资金的用途、范围和流向;-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流转和使用过程透明、规范;- 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项目评估:- 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定期对扶贫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测,评估指标包括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效果、受益群体等;-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方案,提高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 信息化建设:- 建立扶贫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资金的电子化管理和监控; -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扶贫项目的跟踪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5. 项目宣传:- 制定科学合理的宣传策略,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宣传和推广;- 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宣传扶贫工作的成果和影响,增强社会的关注和参与度。
四、项目实施步骤1. 确立项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2. 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项任务和工作节点;3. 资金筹集:根据项目计划和资金需求,积极争取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与金融机构协商贷款;4. 资金管理:设立扶贫资金管理机构,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5. 项目评估:设立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指标和方法,定期对扶贫项目进行评估和监测;6. 信息化建设:建立扶贫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资金管理的电子化和智能化;7. 项目宣传:制定宣传策略和计划,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宣传扶贫工作的成果和影响。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提升运营效益,规范收益分配,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
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指导、监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协调解决县级确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商务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残联、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作为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乡镇是本辖区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行业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分类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2013年至2023年),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财政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五条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推动扶贫工作,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更好地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目的。
一、资金使用范围。
扶贫帮扶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持、教育医疗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农田水利、道路交通、教育医疗、产业发展等项目。
二、资金使用原则。
1.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保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群众身上,杜绝虚假报销、挪用资金等行为。
2.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过程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3. 经济适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经济适用性,避免浪费。
三、资金使用程序。
1. 项目申报,各地贫困地区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使用项目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资金拨付,经过项目申报批准后,相关部门将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进行拨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 项目实施,各地贫困地区需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4. 资金监管,相关部门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1.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需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2. 效果评估,对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了解项目的实际影响和效果,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五、资金使用责任追究。
对于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扶贫帮扶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六、总结。
扶贫帮扶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扶贫工作,有效利用资金,帮助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为贫困地区群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帮助。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扶贫工作的开展,提高精准扶贫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涉及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接受、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在扶贫资金管理中,应当遵循“精准扶贫、务实管账、监督有力”的原则,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控和管理,切实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类第四条扶贫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国际组织援助等,其中中央和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为主要来源。
第五条按照资金的用途和性质,扶贫资金分为以下几类:(一)扶贫补贴类资金,包括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五保等;(二)扶贫项目类资金,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三)临时援助类资金,包括自然灾害救灾、突发事件救助等。
第六条扶贫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贫困程度、扶贫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贫需求。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与监控第七条接受和分配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扶贫资金的批准文件、备案等手续,并实行记录账簿制度,确保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可查。
第八条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用于扶贫项目的建设、扶贫补贴的发放、临时援助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或滥用。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扶贫资金的考核和评估第十条对于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对有效使用、变相挪用或滥用等情况进行排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布,切实落实扶贫工作的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扶贫资金的挪用、变相挪用、滥用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与其他文献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农村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规范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益,特编制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的目标1. 强化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扶贫政策和产业项目的发展要求;2. 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实现扶贫项目的快速推进和资金回报;3. 防范和减少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三、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1.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立项、评估和监督管理;2. 农村扶贫产业项目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负责资金的使用计划、执行和监督;3.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划拨、核销和监督;4. 农村扶贫项目参与者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提供真实、准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资金拨付(1)资金拨付应按照项目进展和资金需求进行,拨付计划由农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2)资金拨付应及时、准确,拨付记录应详细记录资金的数额、用途和拨付日期等信息。
(3)接受资金拨付的单位应按照扶贫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使用,禁止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计划(1)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的使用目的、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 资金使用执行(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进行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2)对于涉及农民利益的资金使用项目,应征求农民意见,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4. 资金监督检查(1)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资金监督检查应包括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核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3)对于发现的资金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追责。
五、资金使用报告(1)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等。
(2)资金使用报告应真实、准确,对于出现的问题应如实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制度范本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工作,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的安全、有效运行,发挥其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在扶贫工作中,各级政府投入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各种扶贫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包括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管护原则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二)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权分离的原则;(三)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护原则;(四)公开、透明、 Accountability的原则。
第四条管护主体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主体,根据项目资产的性质和规模,可以是项目实施单位、受益村(居)民委员会、受益户或者其他受益主体。
第五条管护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责任,由管护主体承担。
管护主体应当明确项目资产的管护责任人,负责项目资产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六条管护内容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保持项目资产的原貌,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产的用途和性质;(二)定期对项目资产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对项目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确保项目资产的正常运行;(四)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的档案资料,及时记录项目资产的运行状况。
第七条管护经费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经费,可以从项目资产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管护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监督考核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工作,应当接受各级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管护主体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资产的管护情况。
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权归制定单位所有。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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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XX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XX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脱贫组﹝2017﹞34号)、《关于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具体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54号)、《XX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豫扶贫办﹝2017﹞129号)》、《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豫财农﹝2017﹞65号),以及国家扶贫开发、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按照《XX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扶贫办会同发改、教育、卫生、民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对项目精准性、真实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性负责。
县审计部门会同县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扶贫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
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
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
发改部门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
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
向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
向省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
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扶贫方面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七条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渠道不变、全面整合”的要求,做到“应整尽整”,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作,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县发改部门应于11月底前将下年度承接易地扶贫搬迁转借资金需求报省发改委审核,做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省扶贫搬迁公司易地扶贫搬迁转借资金工作。
县财政部门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本资金足额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偿还。
第十条攻坚期内,县财政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作;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相关部门可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作。
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一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收到上级财政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通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手续,经审批后,5日内并将统筹扶贫资金额度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统筹整合资金额度,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书面的资金分配方案,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后,5日内下达到各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扶贫办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5日内将统筹整合财政扶贫项目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和相关单位。
第五章资金拨付第十三条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对已履行招投标程序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扶贫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组织施工。
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
凡因合同条款未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预付款低于30%的,要及时修订相关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拨工程预付款。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账拨款申请资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拨款。
暂不具备报账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确认并提出支付申请的,财政部门可按工程实际进度低10%的比例拨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完工后,县级审计机关要及时跟进完工项目的结算、决算、评审,限时办结。
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审计、评审的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工程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认真执行留置工程质保金的相关规定,工程质保金留置比例过高的,要根据项目投资规模、质保期限及质保任务量调整质保金留置比例,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规定的3%标准执行。
质保期满,按要求及时支付留置的质保金。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报账。
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并对报账凭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
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九条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贴)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和县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编制发放清册,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收到主管部门报来的发放清册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核拨到承办金融机构。
承办金融机构将补助(贴)资金支付到补助(贴)对象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章项目管理第二十条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县扶贫办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
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过筛选论证纳入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县财政评审机构要及时组织力量集中力量进行评审。
对临时确定的项目投资预算,要及时评审,限时办结。
对零星、分散的扶贫项目投资预算(扶贫资金预算投资额2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审定,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
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扶贫项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限额标准,低于省定限额标准的要进行调整。
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对扶贫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
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低于5万元的,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部门(单位)自行采购。
对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需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且符合变更条件的,财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扶贫项目,符合单一来源方式,财政部门不再审批。
第二十三条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要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约定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增加报账次数。
凡因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合理、影响工程进度款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施工单位修订合同或签订相关补充条款,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
扶贫项目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需要。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扶贫办负责将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扶贫办备案。
已经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按照原程序重新进行报备。
第七章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一笔一笔审核”的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逐笔逐项审查和监督。
完善监管措施,促进扶贫项目资金规范管理、精准使用,努力实现“扶贫项目资金使用零差错”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