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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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新举措

民行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能力的新举措

用。改变只有“ 抗诉” 才能化解社会 矛盾的狭隘观点 。 把执 法办案 同化解 矛盾 纠纷相 结合 , 着眼社会稳 定和社会 和谐 , 在构建预
防和化 解社会矛盾体 系建设 中发挥积极作 用。
【 关键词】 民行检察 化解社会矛盾 新举措
中图分类号 : 9 6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38 (0 0 0 — 0 4 0 17 - 0 3 2 1 )4 0 5 - 4
Z a o g n Z a iig h o Zh n we h o Me q n
(igi epe s rertrt J gi u nx 3 2 6 Jn x P o l’ Poua ae i x,G a gi 0 2 ) o n 5
[ bt c] t s ii a oi s osutnadro d i s m. aos i s foi nis rapa n A s at Wi c lt r n u cnt co f moj ias t vru n c lofc e per g r h o ash m o r i n e r fu c lye i k d o s ac lta i
逐渐凸显 , 且矛盾纠纷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 如类 型多样 化、 主体多元化 、 调处疑难化 、 矛盾易激化
等, 特别是近年来各地 因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 基层
选举 、 企业改制 、 劳动争议 、 工伤等纠纷激化所引发 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 , 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 7 2
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 而解决这些社会矛盾需要 各部门的共 同努力。作为民行检察部门, 不仅要实 现法律监督的职能 , 更应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为 化解社会矛盾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 作用 。 在此 , 笔者结合民行检察工作实际, 谈谈 民行 检 察部 门在 实施 法 律监 督 过程 中如何 更 好 地化 解 社会矛盾 , 提升检察机关化解社 会矛盾能力 , 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

基层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全程和解机制探析

基层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全程和解机制探析
是远 远 不 够 的 。检 察 机关 通过 开 展 释 法 工 作 . 引导 、 促
民事 检 察 和解 作 为除 民事 抗 诉 、民事 检 察 建议 以
外 的又 一 种 重 要 的 民事 检 察 监 督 工作 方 式 .是 指检 察
机关 在 办 理 民 事 申诉 案 件 过 程 中 .以履 行 检 察 职 能为 依 托 . 法 在 当 事人 之 间 调 停 、 旋 , 使 当事 人 在 检 依 斡 促
察 机关 广 泛 实 践 民事 检 察 和 解 以 来 的积 极 效 果 已经证 明 . 种 检 察 机 关 服 务 和谐 社 会 的 新 思 路 、 途 径 , 这 新 并
不 违背 宪 法 原 则 . 它符 合 我 国国情 . 能够 满 足 利 益 协调
和纠纷解决的要求 . 有助于检察机关公正 、 高效地履行 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 并可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 、 消 除社会不安定隐患 。 因此在 民行检察工作中 , 由检察机 关搭建平 台。 引导、 促成 当事人 达成和解 的做法 , 符合
察 实 践 中的运 用 模 式 作一 探 讨 . 以图对 促 进 检 察 机 关 正确 、 效履 行 民事 检察 职 能 、 实 化解 社 会 矛 盾 有 所 高 切 裨益 。 我 院 在办 理 民行 申诉 案件 过 程 中 .发 现一 些 因 当
有 的抗 诉 职能 已不 能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现 实 需 求 民行 检察 采 用何 种 方 式 . 能 正 确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 既 又能
基 层民 行检察 化解社会矛盾全程和解机制探析
文 王 瑞 霞 ◎
、 前 , 国正处 于社会转 型期 , I 我 社会关系复杂化 和 二二 利益调整导致的 民事 纠纷激增 . I 传统 民行 检察仅

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关 键词 法律 效果 社会 效 果 社会 矛盾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90 9 (0 0 1-7 一 l 1 0 .5 22 1 ) 115O 中 图分 类号 : 9 6 1 D 2.
三项 重点 工作 即 社会 矛盾 化解 、 社会 管理 创 新 、 正廉 洁执 普 法说 理 ; 公 当事人之 间矛 盾较 大的 案件 , 点做 好调停 说理 , 重 促使 法 是 当今 及 以后检 察 机关 的重 要 工作 。 公诉 部 门承 担着 审 查起 嫌 疑人 尽可 能取 得被 害人 谅解 ; 文化 层次 较高 的 当事人 , 对 多运 诉 、 讼监 督 等法律 职 能 。 诉 检察 机关 公诉 部 门如 何提 升 自己的能 用 有较 强亲 和 力、 感染 力 的 说理 言语 , 强当事 人对 司法 执法 活 增 力, 更好 的转 变司法 理念 , 改变 案结 事 了的陈 旧观念 , 切实做 好社 动 的信任 感 、 同感 : 认 对那些 性格 相对 固执 的当事 人 , 尽可 能采用 会 矛盾 化解 工 作, 现案 件法 律效 果 和社 会效 果 的有机 统 一 。 实 “ 软方 法” 说理 , 好解 释工 作 ; 存有侥 幸心 理的 犯罪嫌 疑人 , 做 对 适 基层 检察 机关 办理着 8%的 刑事案 件 , 察机 关绝大 部分 案 当采 用“ 方法 ” 严肃 指 山其 犯罪 行 为带来 的社会 危害性 及严重 0 检 硬 , 件在 在基 层 , 部分矛 盾 在基 层 。 大 基层 检 察机 关面 临着 很大 的压 后 果 , 导其 回到 正确 的悔罪 道 路上 来 。 办理 不起 诉案件 和重 引 在 力 , 有来 自于工 作 自身 , 有来 自于 上级 检察 机 关和 社会 的压 大 疑 难案件 , 既 还 公诉 干警 更要 耐心做 好 说理 工作 。 起诉 权是 法律 不 力 。据统 汁, 股 的基层 检 察机关 公 诉部 门都 办理 60件 案件 , 赋 予检 察机关 的重 要权 力 , 间检 察机关 行驶检 察权 一种具 体表 一 0 时 人 口较 多的基 层 院办 理大 体办 理 l0 00件刑 事案 件 。 股基 层 院 现 , 一 一些 案件 虽 然公安 机 关 向检察 机关 移送 审 查起诉 , 但是 公诉 公诉 部 门有 58人 , 了书 记 员和 没有 办案 资格 的人 员外 , - 除 能够 部 门根 据 国家法 律 的规定 , 发现 有些 案件 不够 提起 公诉 的条 件 , 独 立 办案 的检 察 官大 体有 35人 。也 就是 说 一位 独立 办案 的检 通过 定 的程序 , - 对某 些案 件实 行不起 诉 , 包括 绝对 不起 诉 、 相对 不 察官 一年 要处 理 2 0 左右 的案 件 。 多 人少 的矛 盾尤 其 突 出。 起 诉和存 疑 不起 诉 。 时候被 害人 一方 有可 能 不理 解 , 公诉 部 0 件 案 这 到 公诉 部 门除 了办理 案件 外 , 要做 报表 , 还 完成 上 级院 的考 评 和案 门进 行吵 闹, 甚至 胡搅 蛮缠 , 影响 公诉干 警办 案 , 时候 一定要进 这 件 复查工 作 , 受人 大代 表和 政协委 员 的质询 , 接 出庭 支持 公诉 , 整 行耐 心的 说理和 教育 工作 , 终 说服 案件被 害人一 方 , 解矛盾 , 最 化 理 卷宗 等繁 琐 的工 作 。 在基 层 院普遍 存 在着 书记 员办 案 的情况 , 实现 案件 法律 效 果和 社会 效果 的有机 统 一 。 甚至 出庭 支 持公 诉 、 看 守所提 审 的时 候只 有一 人参 与 , 反 了 去 违 三、 实行 案件 分类 建立检 调 对接 机制 提 审犯 罪嫌 疑人 、 出庭 支 持公 诉必 须有 两 名检 察人 员 的规 定。 大 对 于 不 同的案 件实 行 归类整 理 , 这样 能够 更 好 的梳 理 案件 , 量繁 琐 的工 作 导致 公诉 部 门人 员在 八 小时之 内是 很难 处理 好工 提 高 办案 的效 率 。 高检 院要 求 在全 国检察 机关 建立 检调 对接 室 , 作上 的事 情 。 们如 何在 时 间 比较 紧 的情 况下 化解 社会 矛 盾 , 他 贯 基 层检察 院要 积极 引入 和谐 司法理 念 , 实贯彻 落实 宽严相 济的 切 彻落 实三 项 重点 工作 。 于 目前存 在 的 问题 , 们 要采 取措 施在 刑 事 司法政 策 , 轻微 刑 事案 件要 积极纳 入检 调对 接 的程 序 , 基 我 对 最 有限 的时 间 内积 极贯彻 落实 三省 重点 工作 的要求 , 做好 自身 本职 大 限度 的保 障 被害 人 的合法 权 益 和积极 引 导犯 罪人 回 归社会 。 工作 , 极化 解社会 矛 盾 。 积 是建 立专 门的检 调对 接 室 。面对 基层 公诉 部 门案 多人 少 的局 提 高思 想认 识 , 刻领 会 社会 矛盾 化解 对检 察机 关 的重 面 , 以从控 申部 门抽调 部分人 员与 公诉部 门仙 调的人 员一起 专 深 可 要・ 性 门组 成检 调 对接 组 。 检调 对接 组成 员耍 J 强沟通 和 协调 , J u 由一 位 定期 组织 公诉 部 门干 警进 行 关于 三项 重 点 的工 作 的理 论 学 分管 副检 察 长进 行领 导 。对 纳入 检调 对接 的案 件实 行专 门人 员 习, 使干 警深 刻把 握 三项 重点 工作 的 内涵 , 握 住三项 重 点工 作 在专 门办 公场 所 专 门办理 。 调对 接成 员全 程参 与调 解 , 括 向 把 检 包 的精神 实质 。 把社 会矛盾 化 解 贯穿于 执 法办 案 的始终 , 扎根 在 公 当事 人告 知 、 预调 、 调解 、 回访等 工 作 。 二是 打破过 去那 种单 纯 调 诉 干警 的 内心 。 解 的局面 。 调解 既要注 重 案件 的法 律效 果 , 又要重 视案 件 的社会 公 诉部 门面 临着 案 多人 少的 矛盾 , 在条 件允 许 的情 况下 , 给 效果 。调解 固然重 要 , 解 的效果 更重 要 , 们调 解 的 目的是化 调 我 公 诉骨 干配 备速 录员 或者 书记 员 , 门负责 开具 法律 文 书 、 理 解 当 事人之 间的矛 盾 , 专 整 维护 社会 稳定 和谐 。 卷 宗 、 公诉 人 出庭 做 好准 备工 作等 , 为 这样 能 够使 公诉 骨干 能 够 四、 求 实效 , 追 对办 理 的案件 实行 跟踪 回访 全 身心 的投 入 到关键 工 作 中去 。公 诉干 警 只有 深刻 领 会三 项 重 在 面对 上级 院的考 评 , 基层 检 察院公 诉部 门办理 案件 的数量 点工 作 的 内涵 , 能真 正的 实践 中进 行应 用 , 能 更好 的贯 彻落 固然重 要 , 才 才 但是 更要 注重 办理 案 件的质 量 。 件质 量是 检察工 作 案 实三 项重 点 工作 。 的生命 线 。 对不 起 诉案 件和 重大 影响 的案 件 , 公诉 部 门一定要 跟 二、 强化 不诉 案件 及其 他重 要 案件 说理 制度 踪 回访 , 不要 有 案结 事 了的心 理 。 特别 是针 对不 起 诉案件 中 的被 现 在 国家 强 凋 以人 为本 , 司法 实践 中 , 们 公诉干 警 也要 不起 诉 人 ,对他 们 的跟 踪 回访 更为 重要 。 为 了防止 他们 再 次犯 在 我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理念 , 建立 不诉 案件 其他 重大 案件 的说 理制 罪 , 当 的规 定一 定 的考验 期 , 案结 后他 们 的个人 情 况进行 继 适 对 度, 一方 面 能够 消除 当事 人不 满 的心 理 , 案件 当事人 大 多不懂 法 续 调查 , 考察 期限 内, 在 被不 起诉 人严格 遵 守国家法 律 法规 的, 即 律, 他们 以 自己的理 解作 出 自己预 期 结果 , 当他 们 的预期 的 结果 结束 考 察 : 在半年 内重 新 故意 犯罪 的 , 对新 的犯 罪事 实提起 若 在 与 检 察机 关得 山 的结论 不一 致 时 , 们就 会心 生 怨气 , 至有 的 公诉 后 , 建议 法 院从重 处 罚 。最终 实现 较好 的预 防效 果 , 他 甚 将 这种 人 胡搅 蛮缠 。 这时 候我 们公 诉干 警要 有 耐心 , 从法 律 的角度 进 行 回访 机制 一 定程 度上 能更 好 化解 社会 矛盾 ,维护 社会 的和 谐稳 耐 心 的解释 , 法 理 、 从 情理 方面 进 行耐心 的做工 作 , 动之 以理 , 晓 定 。 之 以情 , 终 说服他 们 , 解 当事人 之间 的矛盾 , 除当事 人 的仉 最 化 消 总之 , 基层 检察机 关公 诉部 门在推进 社会 矛盾化 解 的过程 中 恨 和对 抗心 理 。公 诉干 警要 提 高说 理 效果 。注 意把 握 案件 特 点 面临着 很 大压 力 。在 时间紧 、 务中 、 多人 少 的情况 下推进 社 任 案 及 当事 人性 格等 情 况, 灵活 运用 不 同 的说理 方法 , 努力 促成 当 事 会 矛盾 化解 , 即要讲 究方 法 , 更要 讲究 效果 。积 极探 索 , 大胆 创 最 人 满意 。对 于事 实 比较清 楚 , 当事人 争 议不 大 的案件 , 点做��

基层检察院妙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新途径

基层检察院妙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新途径

访行为, 要用法律方式依法处理; 对把上访当成诬告、 陷害、 诽
实现社会 的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保障。检察院控申工作 谤渠道的, 要强化法律告知, 依法追究责任 , 坚决维护社会主 要立足检察实际, 加强法 治建设; 要加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 义法制权威 。四要依法终结信访, 坚决维护三级终结的权威 : 方 式 深化 改 革 、 推 动 发展 、 化解 矛盾 、 维护稳定; 要 牢 牢树 立 法 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 一律按法律规定, 通过审判监督和检察 治 思 想 , 始终 坚 持 “ 科学立法 , 严 格 执法 , 公 正司法 , 全 民守法 ” 监 督、 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程序处理 , 并结合各部门的纪检监 的原则,努力形成有特色 的法治建设理念和体系 。检察 院控
增加向群众宣传政策法律 的职能,告知其选择法律途径 访 的良好社会氛 围。 维护合法权益 的有关规定。如果把不是信访的 问题引入信访
渠道 , 不仅解决不了问题 , 反而还误导了群众 。 道 的上访人, 通过教育引导、 法律 告知引导其退出信访渠道 ,
选 择 法 律 途径 解 决 诉 求 。
活的法制化、 规范化 , 逐步把信访事项导入法治框架、 法律渠 门化解矛盾 、 依法解决问题的层级 , 从村组、 社区到乡镇、 办事
道, 依 法解 决 问题 。
处、 县区有关部门来真正 了解实情、 层层化解矛盾 。( 3 ) 对涉 具体来讲 , 一要依法解决 问题, 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 访违法行为也要发现在早 , 处置在 小, 解决在县级 以下。要坚 符合解决条件 的, 一定要做到“ 用心 、 用情、 用力” 解决。二要 持法制原则 , 以“ 合法” 还是“ 违法” 作为定性标准 , 不要纠结于 依法教育疏导, 综合运用法制宣传、 教育引导、 心理疏导、 化访 是否为“ 上访人员” 、 “ 特殊群体” , 防止违法行为的逐步升级 。 为诉 、 进入程序、 依法处置等措施 , 把涉访人群导入法治框架 ( 4 ) 强化责任追究, 及 时吸取教训、 引以为戒, 发现 问题、 改进工 内解决问题 。三要依法 惩戒处理 , 对无视法律权威的违法上 作 , 更好地从源头上发现和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

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努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努力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对 更 要 严 格 树 立 稳 定 是 第 一 责 任 的 主 导 思 提 出专 项 打 击 和 综 合 治 理 的 建 议 . 案 发 渠 道 : 要 积 极 开 展 预 防 职 务 犯 罪 工 作 , 想 ,紧 紧 围 绕 发 展 和 稳 定 的 大 局 ,在 党 单 位 管 理 上 存 在 的 漏 洞 , 及 时 提 出 加 强 贯 彻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惩 防 并 举 、
盾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保 障 公 平 正 义 办 案 , 深 入 分 析 刑 事 犯 罪 案 发 特 点 和 规 强 化 案 件 线 索 的 收 集 和 管 理 ,加 强 与 纪
方 面 ,担 负 着 重 要 的 职 责 与 任 务 。 在 这 律 ,针 对 办 案 中 发 现 的 带 有 倾 向性 、苗 检 、监 察 、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联 系 和 协 作 , 重 要 的 历 史 机 遇 期 和 挑 战 期 ,检 察 机 关 头 性 的 问 题 ,及 时 向党 委 和上 级 院 报 告 , 进 一 步 拓 宽 发 现 和 获 取 犯 罪 案 件 线 索 的
为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在 打 击 犯 罪 、化 解 矛 重 点 地 区 、重 点 部 位 的 集 中 整 治 。 结 合 发 现 案 件 线 索 的 能 力 ,采 取 主 动 出击 和
全 、稳 定 的 社 会 环 境 和 良好 的 法 确 保 不 在 检 察 环 节 贻 误 战 机 。 三 是 确 保 念 ,在 工 作 中 不 断 树 立 正 确 的 执 法 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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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何 宁
治环 安 境 , 是 推 进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执 法 效 果 。 要 主 动 加 强 与 公 安 、 法 院 等 和 侦 查 理 念 ,不 断 探 索 新 的 工 作 方 法 ,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基 本 前 提 ,是 全 面 建 部 门 的 协 调 配 合 ,建 立 完 善 联 席 会 议 和 加 强 科 技 手 段 在 侦 查 工 作 中 的 应 用 , 以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重 要 保 证 ,也 是 构 建 社 会 重 大 案 件 协 调 制 度 ,对 疑 难 复 杂 案 件 , 提 高 办 案 质 量 和 执 法 水 平 。 对 政 策 界 限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必 然 要 求 。 当前 ,榆 林 及 时 交 流 意 见 ,努 力 懈 决 证 据 、法 律 适 不 清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可 能 影 响稳 定 的 正 面 临 西 部 大 开 发 和 建 设 国 家 能 源 化 工 用 等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提 高 案 件 的 起 诉 案件 ,要 慎 办 、缓 办 ,确 保 每 一 起 案 件 基 地 的 重 要 的 历 史 发 展 机 遇 期 。 社 会 经 率 和 有 罪 判 决 率 , 增 强 执 法 办 案 的 法 律 都 经 得 起 历 史 考 验 ;要 不 断 加 强 和 完 善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同 时 ,各 种 社 会 矛 盾 和 违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 四是 认 真 落 实 检 察 环 侦 查 一 体 化 机 制 建 设 ,完 善 案 件 线 索 和 涉 案 信 息 管 理 , 强 化 上 级 检 察 院 的 组 织 法 犯 罪 活 动 日趋 突 出 , 严 重 影 响 我 市 经 节 的 综 合 治 理 措 施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大 局 。检 察 机 关 作 开 展 专 项 斗 争 ,参 与对 治 安 问 题 突 出 的 领 导 作 用 ,形 成 整 体 打 击 合 力 ;要 提 高

积极查办职务犯罪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积极查办职务犯罪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摘要]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查办职务犯罪是化解社会矛盾最有效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查办职务犯罪,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

[关键词]查办;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在总结长期以来政法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

化解社会矛盾是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检察机关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查办职务犯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矛盾也不断涌现,出现这些矛盾的原因是多样的,有涉及到经济的快速发展伴生的矛盾,有社会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矛盾,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贪污腐败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极大的不满,郁积成一种严重的社会矛盾。

一是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钱权交易屡禁不止,贪污受贿依然严重。

从近年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来看,腐败现象正处在高发阶段,呈现出的特点是案值大,串案、窝案多,涉案人员级别高,影响坏,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几乎每起群众性上访事件的背后往往隐含着职务犯罪,挖出职务犯罪,就能最大限度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社会腐败: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

社会“潜规则”盛行,腐败已深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社会腐败虽然可能不像权力腐败那样严重的影响,但如果叠加在一起,如医疗腐败,教育腐败,房产腐败,殡葬腐败等,就会产生积累效应,老百姓生活将不堪重负。

从本质上看,社会腐败其实也是权力腐败在社会生活中蔓延渗透的结果,是对政治生活领域中权力腐败的仿效。

如果对老百姓的信访和举报置之不理,压案不查,或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出现不廉洁执法,民群众就会产生不满,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上访就很难避免了,上访始终解决不了,矛盾又进一步郁结。

所以,我们检察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刻理解查办职务犯罪是最好的预防的真正含义。

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思考

Le∞I Sys t emA nd So c i et yf叁整!查塾金竺!竺!望旦:震翟罂豳翟翟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思考李晓飞摘要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全国政法工作的重点。

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检察机关作为予系统,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

而基层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更是责任重大。

本文针对基层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及特点,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化解社会矛盾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囊编号:1009-0592(2010)09.181.02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的不断改进,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也涌现出了许多新闯题新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保障权利、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能.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子系统。

可以说。

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检察职能的行使,离不开检察机关这个矛盾化解子系统的良好运作。

一、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通过分析统计。

基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经常涉及社会矛盾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引起的矛盾这尤其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引起的矛盾纠纷最为突出。

在农村集体土地批租、征地拆辽以及土地开发过程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利用资金管理、项目审批及发包等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侵吞国有资金:在农村基础没施建设过程中,也有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之便贪污受贿:基层干部的腐败使村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打了折扣,甚至严重地影响了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引发了大量信访上访案件。

此外,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贪污腐败行为容易引发人民群众和企业职工的不满情绪,有碍国有企业改制前行的步伐。

因此,检察机关打击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刻不容缓。

检察维稳工作实施方案

检察维稳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峻挑战。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需要积极参与维稳工作,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

1. 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研判分析,准确把握社会动态,及时发现问题,预防化解风险。

2. 提高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3.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重点。

1. 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及时介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升级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2. 加强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和检察,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重点人群进行重点关注和管控,防范其再次危害社会。

4. 加强对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对及时、有力。

四、工作措施。

1. 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机制,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工作。

2. 加强对刑事案件的监督和检察,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点人群信息库,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动态监控和管控。

4. 加强对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培训。

五、工作保障。

1.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维稳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2. 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对维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完善工作手段,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智能化水平。

六、工作评估。

建立健全维稳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定期对维稳工作开展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改进和提升。

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研究

检 察 机 关化 解 社 会 矛盾 机 制研 究
陆晓平 高 斌 朱 志荣
摘 要 :社会矛盾化解与检 察工作 密不可分 ,检察机 关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 穿于执法 办案的始终 ,在执法办案 中通过宽严相济规 范化 、 听取意见制度化 、风险评估预誓 系统化、释 法说理 常态化 来尽 可能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要拓展检 察职能 , 采 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关键词 :社会矛盾 ;宽严相济 ;释法说 理;检 察建议 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管理创新 、公正廉洁执法一同作为三项重 点工 作 ,是党中央为更好 的适应我 国工业化 、信息化 、城镇化 、市 场化 、国 际化深入发展 的新形势 ,着力解 决影 响社会 和谐 稳定 的源 头性 、根 本 性 、基础性 问题 ,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 而作 出的 重大战略部署 ,是有效解决影 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治本之策 。 社会矛盾化解与检察职 能 社会矛盾化解等三项重点工作 是相互联 系的整体 ,与检 察工作息息 相关 、密不可分。无论是从担负的检察 职责任务看 ,还是从 加强 自身建 设 的迫切需要看 ,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 矛盾工作 中,既肩负重任 ,又大

犯 罪事实没有异议 ,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的案件 ,可 以适用简 易程 序。检察 机关充分 利用这 一规 定 ,建议 法 院通过 简易 程序 审理 事实 清 楚、没有 异议的案件 ,实现繁 简分流 ,提高 了诉讼效率 。 建立完善未成年检察 机制 ,充 分保 障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的合法 权 益 。我院为更好的保障未成年 人的合法 权益 ,于 2 0 1 2年成立 未成 年人 刑事检察局 ,专门从事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的审查 逮捕 、审查起诉 、社会 调查 、社会帮教等工作。立足 于对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合法权 益 的保 护 , 在充分 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过程 、成长环境的基础上 ,有 针对性 的做 出是否批准逮捕 、是否起诉等决定 ,尽可能减少刑事强制措 施等对 有可 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造成 的不 良影响 ,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顺 利 回归社 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和范围 内进行 。通过 会 ,减少社会对立 面。按照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 涉嫌刑法分 违 背立法精神 和法律规定 的方式促成矛盾的化解 ,虽然能取得化解 社会 则第 四章 、第 五章 、第六章规定 的犯罪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 徒刑 以下刑 矛盾的一 时之效 , 但这不仅有损于检察工作本身的权威性.也将使 矛盾 罚 ,符合起诉条件 ,但有悔罪表现 的,依法作 出附条件不 起诉决定 。并 化解的结 果难以为社 会大众 所认 可 ,从 而失 去稳定 性 。所 以 ,严格 依 通过实地考察 ,深入客 观地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 间的表现 情 况 ,并依 据其表现做出是否起诉 的决定 。 法 ,不突破法律底 线是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 。 充分利用刑事和解 制度 ,努 力做 到案结事 了。刑 事诉 讼法规定 ,对 二 、立足执法办案化解社会 矛盾 ,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 矛盾纠 因 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 五章的犯 罪 ,可能判处 三年 纷 中的 基 础 作 用 检察机关作为 国家的法律监 督机关 ,担 负着侦查活 动监督 等职责 , 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案件及除渎职犯罪以外 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 徒刑 以 化解社会矛盾 ,应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 中的基础作用 。执 下刑罚 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 向被害人 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 、协调利 益关 系的工作 ,是 检察机关推进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 自愿 和解 的 ,双方 社会矛盾化解 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 。同时在确保案件依 法正确处理 的 当事人可 以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后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进行从 基础上 ,认真开展释法说理 、心理疏导等工作 ,积极 引导和帮助 当事人 宽处理 。刑事和解在强调 国家刑罚权 的同时更加重视当事人尤 其是被 害 化解 积怨 , 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 ,使执 法办案的过程变 成化 人 的主体地位 ,通过该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诚 悔罪 、对被 害 人进行 积极赔偿 、赔礼道歉 ,以 自己的行动获取被害人 的谅解 。在这种 解 矛盾 、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 的过程 。 互动关系中 , 有 利于被 破坏 的社会 关 系的恢 复 ,使 犯罪 嫌疑 人 、被 告 ( 一 ) 宽严 相 济 规 范化 宽严 相济刑 事政策是我们党 和国家 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 ,是 检察机 人 、被害人的诉 求都得 到满 足 ,有利 于社会矛盾 的彻底解决 。 ( 二 ) 听取 意 见制 度 化 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要 求我们 对严重犯罪 依法从 严打击 , 在相 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检察机关在查 办案件过程 中并没有 充分听 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 ,对严 重犯罪 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 犯罪中的从 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对犯罪 的实体处理和适 用诉讼程度 取律师 、被害人等的意见 ,导致查 办案件具 有一定 的封 闭性 ,也 导致群 众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不了解 、不信任 ,不利 于检察 机关在执 法办案 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虽然实践 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起到了积极 的作用 ,但 是能否做到公 中化解社会矛盾 ,做到案结事了。而充分提取涉案各方意见 ,了解各方 平公正并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 ,影响到公众 对法治 的信 心,影 的利益诉求 ,给涉案各方一个表达诉求的机会 ,既能达到兼 听则明 、避 响到社会 矛盾 化解 。如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使被害人得到足够 的经济赔 免错案 的效果 ,同时也能够使各方在与检察人员的交流 中认识 到 自己的 偿 。同时也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在认罪悔罪的前提下得到从宽处理 ,能够 行 为的危 害性 、 诉求 的不合理性等 ,有利于使各方 口服心服 。 刑 事诉讼 法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 的案件 ,检察人员在 审查逮捕 时应 使被破坏的社会 关系得 到最大 限度 的恢复 ,是 一项有积 极意义 的制度。 但 是 因 为 之 前 缺 乏 统 一 的标 准 ,实 践 中各 地 差 距 较 大 ,导 致 社 会 公 众 对 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可以听取辩护律师 的意见 。不少检察 机关在实践 中 该制度产生了不少误解 及抵触情绪 ,认为是花钱买刑 ,有利 于有钱人不 采取了更多的措施也听取意见 ,如对社会影 响较大 的案件 采取捕前 听证 利于穷人等等 。在药家鑫一案中 ,被 害人家属不 同意和解并要 求重判药 会 制 度 。 家鑫 ,而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支持被 害人家属不接受和解 ,甚 至为被害人 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决 定 附条件 不起诉 之前 ,应 当听取 公安 机 家属进行捐款来支持不和解。这也说明在落 实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时我们 关 、被害人的意见 。实践 中,还可 以听取 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 所在 学校 、 必须要规范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检察 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及 社 区、未成年保护组织的意见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 ,使潜在 的社会矛 相关工作机制 的建 立 ,使检 察机关 在执行 宽严 相济刑 事政 策时 更加 规 盾显露并得到及时解决 ,保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起到化解社 会矛盾 的 效果 。 范。 在审查逮捕 工作 中 ,改变 “ 够罪 即捕” 和 “ 够 罪才捕 ” 的错误 倾 ( 三 )风险评估预 警 系统化 向 ,严格按照刑事诉讼 法第七 十九条等 的规定 ,严把证据 关 、刑罚 关 、 有些案件 如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多数人的利 益 ,有些案件 被 社会危险性关 ,准确适 用逮捕措施 ,既通过逮捕严重侵害社会 的犯罪嫌 害人一方情 绪激动 ,有过激言论 ,这些案件存 在激化 社会矛盾 的风 险 , 疑人来维护社会稳定 ,化解社会矛盾 ,减少社会冲突 ,又严格 限制逮捕 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或者产生新 的社 会矛盾 ,影 响社 措施的适用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减少社会对立面 ,防止激化 新的社会 会和谐稳定 。建立系统的风险评估 预警机 制能够 未雨 绸缪 ,及 时有 效的 预警 ,对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进行提前 准备 ,提前化解 。 矛盾 。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 估预警 工作的意 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 “ 迟 到的正 义是非正义 ” , 很多 时候案件 的拖延本身就容易激化矛盾 ,提高办案效 率 ,有助于迅 速 见要求实行案件分级风险评估制度 。在执法办案 中应对可能发

民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存在问题与对策

民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存在问题与对策[摘要]当前,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民事、行政纠纷增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才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笔者通过对钦北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行检察;化解矛盾;调研一、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2007年至2009年,钦北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民行申诉案件45件,立案审查55件,息诉4件,建议提请抗诉获自治区院支持2件,提请抗诉获市院支持12件,提请抗诉获改判7件,改判率为58.3%;提出检察建议20件,法院采纳19件,检察建议采纳率为95%;督促、支持起诉19件,成功办理督促起诉18件,支持起诉成功率94.7%。

钦北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一)在审判监督中普遍运用检察建议。

运用检察建议,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和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钦北区检察院注重利用检察建议的上述优点,积极与同级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存在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接受、采纳。

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在执行监督中试行运用检察建议。

长期以来,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成为困扰司法工作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为此,钦北区院通过检察建议,适时拓展监督范围,积极探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主动参加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现象以及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钦北区院在与法院就执行个案进行探讨达到共识的基础上,及时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尽快结案。

如2009年9月,在一起镇政府与农民的债务纠纷执行中,钦北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主动与法院的办案人员沟通,共同工作,联合做镇政府主要领导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达成了共识,促使镇政府执行了法院的判决,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群众与政府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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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根据新时期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政法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和必须唱好的重头戏,更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方向盘和指南针。

社会矛盾化解,居于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无疑是一项最基础性工作。

三项重点工作,虽然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密不可分,但社会矛盾化解是非常关键性的环节,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围绕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工作重心,检察机关应当从公正执法的高度,努力协调、平衡、兼顾社会矛盾化解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充分体现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的优势。

一、坚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主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整个政法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坚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主题,与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并不相互冲突,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一体。

只有通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才能创造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检察机关要牢记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党中央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围绕地方发展建设的实际,选好切入点,把握结合点,针对矛盾点,解决风险点,积极投入到发展转型的法治保障中去。

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方向,一切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际出发,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检察工作着力点。

检察机关在社会发展转型过程中,要注重挖掘潜能,摆正自身位置,发挥监督作用,运用法律协调社会矛盾、人与人之间关系,通过各项检察职能的全面履行,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产生深刻影响,以法律服务为立道之渊,以法治保障为立身之本,以化解矛盾为立足之源,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强化法律监督要与时俱进,不仅要赋予时代的烙印,注入新的内容,体现新的活力,取得新的成效,而且要与社会发展转型相合拍,齐步走。

在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只能强化,不能弱化,更不能淡化。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更是检察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

检察权实质就是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行使国家权力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以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行使审查决定批捕权、起诉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等,而且还担负着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的任务,还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检察职能中,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实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对刑事被告人决定提起公诉,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执法的全部内容,就是保障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突出法治保障主题,是强化法律监督的灵魂,是我们各项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加强研究发展转型的语境下检察机关如何强化法律监督的新问题,将法治保障融入社会矛盾化解中去。

加强法律监督,就是要突出重点,在法律监督的效果上下功夫,实施法律监督,要讲究监督艺术和策略,要通过启动和实施法律监督程序,解决在刑事执法、民事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等问题。

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运用好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坚决杜绝滥用监督权。

强化法律监督,就是要围绕法治保障主题,突出法律服务的功能,从更高层面、更高起点、更高要求,坚持抓好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二、注重社会矛盾化解多措并举检察机关无论是从自身执法办案上讲,还是从监督、配合其他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而言,都对社会矛盾化解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尤其对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处于法律监督的地位,而且起着承前启后的衔接功能。

社会矛盾在检察环节最主要、最集中、最突出表现为各种案件。

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办案得以实现的。

社会矛盾的焦点,往往在于执法办案的公平性,而执法不公平、不公正、不严格,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发生。

由各种案件引起的社会矛盾,其影响范围广大,不仅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诉求对立,留下隐患,而且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甚至遭到人民群众的怨声载道。

违法办案,导致错案出现,其负面影响和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

司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又是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最后环节公信力和权威性不可动摇的基石。

社会依赖法律调整,法律规范人们行为,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的灵魂。

检察机关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不断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法律效果、优质高效、统筹兼顾、勇于创新的执法理念。

注重理念、方式、效果三点成一线,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注重把公平正义全面落实在办案的优质高效上,确保实体和程序并重;注重调动和整合一切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执法不公、不廉引起的社会矛盾处于零状态;注重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手段、方法、策略、机制,确保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社会矛盾是复杂、综合、活跃的社会现象。

社会矛盾化解的精神实质,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善于改革和创新,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始终保持化解社会矛盾的激情和活力。

一是健全机制、加强协调,构建社会矛盾化解的立体防控体系。

深化防范机制,注重源头预防,进一步深化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社情民意调查机制、涉检信访处置机制,着力防范社会风险。

加强对不捕不诉、撤案等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做到风险早预警、预警早预案、问题早解决。

依托街道、乡镇检察室平台,充分发挥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延长检察工作链条的作用,强化与司法部门的信息互联互享,定期深入收集社情民意,准确排查、掌握影响稳定的因素、动态、和苗头。

切实抓好信访积案化解和矛盾纠纷妥善处置工作,实行人民监督员参与“两户一访”接待制度,提升为民执法的公信力。

二是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注重过程防控。

在全面履行打击刑事犯罪、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三项检察职能过程中防控和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打击刑事犯罪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社会治安的控制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坚持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办案,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坚决杜绝因执法办案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矛盾的现象发生。

针对轻微刑事犯罪,探索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涉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等工作,积极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

三是坚持惩治与预防并举,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按照“依法、积极、稳妥”的思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

四是坚持强化诉讼监督,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深化督促起诉,延伸督促起诉触角。

五是构筑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将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与“大调解”工作体系相对接,借助调解平台和专职调解力量实现矛盾联调。

与政府、法院、公安机关及司法、信访等部门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度,对矛盾纠纷展开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合力。

三、运用法治保障服务转型发展随着转型发展的步伐加快,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崇尚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和谐发展、政治文明,更加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社会转型发展,离不开法律保障的同步发展,社会矛盾化解,更离不开法治保障的力量支撑。

转型发展是潮流,法治保障是关键。

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动法治保障工作,不断拓展法治保障领域,创新法治保障方式,提升法治保障水平,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强后盾。

要切实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入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法治保障要赶时代的潮流,切合时代的脉搏,赋予鲜明的个性,通过不断夯实法治保障基础,努力扩大社会矛盾化解的效果。

转型发展是趋势,法治保障是根本。

检察机关要通过新举措、新途径、新渠道,赋予法治保障的新内容、新任务、新使命,运用好检察功能,发挥好监督作用,延伸好服务触角。

坚持突出法治保障地位,在社会矛盾化解上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富有针对性,根据矛盾化解对象不同,因人而易,对症下药。

检察人员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在具体办案中,要做到法律与理性相结合,将“强化监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化解矛盾”贯彻于执法的全过程,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

要用平等、谦和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要用客观、审慎的态度去办理每一起案件,切实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转型发展是导向,法治保障是目标。

检察机关一方面运用打击、保护、预防等手段,多渠道、全方位、高角度地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另一方面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化纠纷、解难题。

将工作重心下沉社区、乡村。

检察工作进社区、科学发展入企业、法律服务到家庭。

检察干警要充当好问计民生调查员、政策法规宣传员、发展转型指导员、化解矛盾调解员、转变作风服务员的角色。

构筑现代检察法治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检察机关一项光荣且艰巨的任务。

要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引导广大群众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维护法制尊严的良好氛围。

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推进法制宣传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的热潮,不断提高广大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在发展转型中力求法治保障,在法治保障中推进发展转型。

由于社会矛盾表现为多元性、集合性、交织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有宽阔的视野、活跃的思路、严谨的作风、灵活的方法和负责的态度,全面了解围绕法律问题的其他社会矛盾,更加细致地分析、研究案情,找准执法办案的最佳切入点,依法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效果的最大化,通过法治保障,巩固发展转型的大好形势。

检察机关要立足自身优势和特点,牢记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根本指导方针,积极发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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