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 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迫切要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类群体性事件,努力把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做好。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这是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的新要求。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必须做深、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抓小、抓早、抓苗头,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超前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事拖大、易事拖难,才能真正确保基层的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下面笔者就从事 工作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试就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区也不例外,每年发展速度都以二位数递增。
但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因素也还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均呈逐年上升事态。
从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来看,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民商事纠纷趋多,治安案件趋升。
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因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品交易、人身损害、劳动、雇佣、用水供电、邻里纠纷等争议发生纠纷;或处置不当以致矛盾激化形成案件,是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医疗保障等群体性纠纷突出。
随着改革措施的更新和改革领域的扩大,因改革的深入,对原有的分配机制冲击很大,利益受到冲击的人对现有的改革措施认识不足,加之改革措施难免存在一些瘕痴,引起群众不满,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
浅议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及对策

浅议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及对策防范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是新形势下我们党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巩固,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基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了一些探讨和思考。
一、当前社会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从总体上说,目前社会政治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尤其是一些地方发生了由社会矛盾纠纷引发的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
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遗留问题浮现。
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
以双牌县为例,双牌县位于湘南边陲,永州中部,1969年从周边零陵、道县、宁远的"边角废料"拼凑而成。
西还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全州县接壤,全县总人口18万人,系"九山半水半分田"的林区县。
一是边界线长,山林权属纠纷多。
该县地域广阔,历史遗留的县际林地勘界不明,加之山区权属纠纷证据固定难、时间跨度久等,此类问题的处理难度非常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甚至群体性械斗时有发生,轰动全省,震惊全国的林业恶性案件也曾在此发生。
1979年该县打鼓坪林场双丰村村民闹事,打伤公安干警和保安人员20多人,抢走枪支24支,一万米木材被哄抢一空,一个不足16万人的小县,发案率坐上了全市头把交椅;二是水淹区移民遗留问题多。
双牌水库1961年建成,库区涉及5个乡镇3万多人口,水淹区群众目前生产生活条件差,群众致富的先天条件不足。
因此,涉及移民安置、就医、入学、生产生活、养老等民生问题诸多,此类矛盾纠纷引发的信访问题层出不穷。
矛盾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

矛盾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社会矛盾与纠纷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是不可避免的现象。
合理有效地化解和调解这些矛盾纠纷,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矛盾调解的概念、原则以及实施过程,旨在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来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
一、矛盾调解的概念与意义矛盾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和满足。
它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途径。
矛盾调解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矛盾纠纷,还在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增进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通过有效的调解,可以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二、矛盾调解的原则1. 合法公正原则矛盾调解的过程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权益和人权,保障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调解人员应当公正、中立地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自愿协商原则矛盾调解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当事人应当自愿参与,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人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协助当事人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3. 公开透明原则矛盾调解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信息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有权了解调解的进程与结果,有权要求公开调解的相关材料。
三、矛盾调解的实施过程1. 调查研究在进行矛盾调解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矛盾纠纷的各方面情况。
这包括调查当事人的背景、诉求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内容,旨在为后续的调解提供依据和方向。
2. 协商调解协商调解是矛盾调解的基本手段,它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话和协商,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协商调解需要调解人员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能力,能够平衡双方利益,寻求共赢的结果。
3. 化解纠纷如果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方式来化解纠纷。
例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或者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等。
4. 跟踪评估矛盾调解的工作并不仅仅在于解决当下的矛盾纠纷,更重要的是避免矛盾的反复。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一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
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
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矛盾化解不了,社会就难以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否则,就会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好了,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犯罪分子和敌对势力就没有可乘之机。
只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才能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
化解社会矛盾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表面上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最终往往会发展演化到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平协调利益关系的诉求上来。
我国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看如何对待和处理矛盾。
处理得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我们党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契机和动力;处理不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削弱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缺口,甚至造成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
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以下值得注意的新趋势、新动向、新特点:利益矛盾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经济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
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与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与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社会矛盾是指社会中存在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而社会和谐则是指社会中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尊重的状态。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途径。
首先,加强社会公平和公正。
社会矛盾的根源往往在于不公平的分配和社会不公正。
要化解社会矛盾,就要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政府应加大收入分配改革力度,推动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减少贫富差距。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
其次,加强法治建设。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社会矛盾往往在于人们对权益得不到公正保护的不满。
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体系,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施,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再次,加强社会对话和沟通。
社会矛盾的化解离不开各方面的参与和共同努力。
加强社会对话和沟通,及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寻求多方共识,为解决问题找到最佳方案。
政府要倾听民意,建立健全的沟通渠道,增加对社会矛盾的了解和认识,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另外,培育和谐社会文化。
社会矛盾的化解离不开文化的引导和塑造。
要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良好社会文化,推动社会价值观的转变,增强社会成员的道德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最后,加强教育和人才培养。
教育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公民教育和公共精神教育,培养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互助精神和合作意识,提高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
同时,要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强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总结报告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总结报告一、概述社会矛盾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依法合理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社会管理者和法治工作者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总结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从法律、制度、政策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为未来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性及现状1.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社会矛盾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适当的矛盾有助于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然而,如果矛盾无法得到及时化解,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2. 现阶段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存在的问题尽管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一直在进行,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矛盾缺乏有效的司法渠道来化解,导致诉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完全满足实际需求。
三、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路径1. 完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制度。
应加强对社会矛盾的立法工作,使其尽可能贴近实际需求,为化解矛盾提供法律依据。
要加强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为化解矛盾提供保障。
2. 加强司法渠道的建设另需要加强对司法渠道的建设,包括完善相关的司法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为化解矛盾提供更加专业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矛盾处理方式的研究和推广,使其更加灵活多样化,更好地满足社会实际需要。
3. 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还需要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的矛盾调解,促进良性互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减少矛盾的发生。
四、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1. 已经取得的成效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
一些重大矛盾和纠纷得到了有效的化解,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迫切需要我们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类社会矛盾;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公共安全服务,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立足山阳实际,阐述社会矛盾化解的主要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最后浅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探讨社会矛盾化解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迫切需要我们在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类社会矛盾;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公共安全服务,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山阳县委、县政府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突破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始终坚持以建设平安和谐山阳为抓手,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努力构建大排查大调处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为推进山阳突破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山阳县社会矛盾化解的主要做法(一)强化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县委、政府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创平安、促和谐、推进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下发了《山阳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施办法》、《山阳县2011年—2015年平安建设规划》、《2011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召开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安排部署,进一步细化政法综治、平安创建、矛盾化解工作的各项任务。
落实县级领导和综治成员单位联镇包抓平安建设工作,政法部门领导包抓全市安全感靠后的乡镇,督促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与各镇、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科级干部包片、干部包村工作制度,把社会矛盾化解责任落到村组、到单位、到具体人,形成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高度重视源头防范和治理,着力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
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在源头上抓预防、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排查化解,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今年,全县紧紧围绕山阳天竺山开园、世园会、建党90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安保稳控任务,确保全县社会大局稳定。
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纷繁频繁,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和首要任务。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推进科学发展、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已经迫在眉睫。
一、正确认识社会矛盾的特征,自觉把督促化解社会矛盾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正确认识这些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是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基本前提。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督促化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政法工作性质所决定的,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也只有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上有所作为,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真心实意的拥护。
注重防微杜渐,重视调查研究。
社会矛盾纠纷的扩散和激化有一个过程,只有坚持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才能把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消除于萌芽状态,构筑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扩散和激化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一道防线。
二、目前我县社会矛盾纠纷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资生活、精神生活日益丰富,人民的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但在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各类矛盾也日益突出,如: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危房改建引发的矛盾、暴力执法抗法引发的矛盾、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等等。
造成当前社会矛盾持续性、多发性和复杂多样性的原因主要有:(一)决策和政策不当,执法不公。
一些部门滥用职权,不依法行政或执法监督不严不公,在制定政策时,侵犯和牺牲群众利益,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工作人员素质低,法制意识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就不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
(二)党政领导不够重视。
目前我县仍有很多乡镇及部门领导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道理”,化解矛盾纠纷问题只是“软指标”,对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不够重视,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认识不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
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
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矛盾化解不了,社会就难以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否则,就会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好了,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犯罪分子和敌对势力就没有可乘之机。
只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才能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
化解社会矛盾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表面上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最终往往会发展演化到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平协调利益关系的诉求上来。
我国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看如何对待和处理矛盾。
处理
得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我们党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契机和动力;处理不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削弱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缺口,甚至造成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
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以下值得注意的新趋势、新动向、新特点:利益矛盾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经济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
群众各类诉求的现状表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
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形式。
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到激烈程度的一种极端表现,虽然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其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扩散性较强,对经济社会会产生连锁性的负面影响。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涉及面广,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直接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工作中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以及司法不公、干部腐败等。
政策因素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某些地方和单位的个别政策不稳定、不连续、不合理,导致特定群体利益受损。
部分群众为了引起重视、尽快解决问题,以极端方式上访请愿,以过激行为制造
影响,以违法形式表达诉求,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非直接利益者参与是当前值得关注的新情况。
有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中有不少是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在事件中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普通群众。
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事发突然、动机多样、升级较快,导致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难。
发生这种现象,原因在于改革发展过程中,一部分群众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改革发展成果没有得到共享,因而产生怨气和不公平感。
一旦遇到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事端,他们便借机表达不满,客观上使事态不断扩大。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散布虚假消息,恶意进行炒作,进一步激化矛盾。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降低是当前出现的新趋势。
部分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小摩擦、小纠纷引发的,其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客观上看,人们对改革发展的社会预期普遍提高,对改革成果的分享要求明显增强,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群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以致心态失衡。
主观上看,少数干部对待群众作风官僚、态度粗暴、方法简单,使群众利益受损,产生怨气。
由于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加上潜在的社会矛盾的影响,一起偶发的具体事件甚至很小的事情,就可能引发部分社会成员宣泄不满情绪,成为社会冲突的“导火索”。
敌对势力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是值得警惕的新动向。
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借我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易发多发的特点,对基层与民间进行所谓的“全面、深度介入”,渗透破坏的手法和形式不断翻新。
有的打着非政府组织的旗号,以“办学”、“资助”、“扶贫”等方式,大做“人权”、“民主”
文章;有的介入并炒作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直接策划群体性事件,蓄意将个别问题扩大化、刑事案件政治化,妄图把群众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引向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有的甚至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混淆视听,挑拨是非。
敌对势力通过插手我人民内部矛盾,企图在国际社会制造负面影响,进而达到动摇我国社会制度的险恶目的。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矛盾纠纷的持续过程。
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防范、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矛盾纠纷由被动调处到主动化解的转变、由事后处置到事前预防的转变、由治标到治本的转变。
坚持科学发展,注重源头预防。
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说,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出现的问题。
要把发展作为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出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把“蛋糕”做大,为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要把统筹兼顾作为发展的基本要求,大力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协调发展,平衡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别。
把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发展的着力点,重点解决好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环境保护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要把造福人民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反思,以此推动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发展模式的不断创新,通过科学发展实现矛盾的有效化解,通过妥善化解矛盾
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因情施策,对症下药。
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矛盾纠纷的特点对症下药,妥善化解。
对因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要着眼于利益关系的统筹协调,对其中合理合法的诉求,要全力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要理顺情绪、尽力关怀;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要加强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敏感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探索出一套科学预警、积极引导、有效处置的应对办法。
对一般的群体性事件,要立足于疏导,进行说服、教育、劝阻,对危及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秩序的必须依法果断处置。
注重整合资源,综合治理。
人民内部矛盾是一定时期社会各方面、各领域矛盾的综合反映,化解矛盾必须整合各方面资源,综合运用各种办法。
在工作力量上,要在党委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有效整合行政、司法、公安以及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发挥最大效应。
在工作手段上,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疏导、协商等方法,多策并举。
在政策支持上,要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注重政策配套。
在法律保障上,要针对部分法律法规滞后、欠缺等问题,加快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在诉求表达上,要建立和完善多样化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
总之,要在工作力量上形成合力,在工作手段上有效衔接,在相关政策上相互配套,在法律体系上更加完善,在诉求表达上更加通畅,确保矛盾综合化解的措施落到实处。
强化领导责任,提高化解能力。
要从责任落实入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真正使各级党政领导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的政治责任。
要从考核评价入手,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广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增强促进发展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
要从提高素质入手,把矛盾化解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和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真正把化解矛盾的过程变成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水平的过程,变成改进工作作风的过程,变成密切干群关系的过程。
坚持与时俱进,推进工作创新。
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积极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的创新。
在这方面,北京市怀柔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注重调解、综合调处,贴近基层、源头化解,形成了社会矛盾调处的“怀柔模式”。
实践证明,这个模式在及时化解矛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方面效果明显。
我们要在全市推广和深化这一模式,通过新的思路、新的办法、新的措施,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和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