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5〕804号)
质检办特函

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简化手续,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现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及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如下要求:一、告知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后即可施工,告知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一)告知方式主要包括: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告知。
(二)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
三、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接受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告知机构的地址、邮编、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
有条件的应建立网上接受告知系统,可采取网上接受告知。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存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机构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监检的检验机构即可。
(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与施工单位联系,确认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
(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告知时应当便利施工单位为原则,不得任意增加本通知附件以外的告知内容。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施工单位在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时,可以按照附件内容进行告知。
此前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要求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此通知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注1)告知单编号(注2):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注1:告知单按每台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各填写一张。
注2:告知单编号为:制造单位设备编号+施工单位施工工号+年份(4位)。
基于物联网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测系统的通用

基于物联网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测系统的通用要求第1部分:数据采集、处理、传输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elevator, escalator and moving walks monitoringsystem based on IoTPart 1: Data sampling, processing, and transmission(征求意见稿)201×-×-×实施201×-×-×发布中国电梯协会发布DB/T×-×目录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缩略语 (2)5.总则 (2)5.1一般要求 (2)5.2规模 (2)5.3性能 (3)5.4合规 (3)5.5系统架构 (3)6.数据采集 (3)6.1图像数据采集 (4)6.2语音数据采集 (4)6.3设备基础信息采集 (4)6.4设备状态信息采集 (6)7.数据处理 (9)7.1图像数据处理 (9)7.2统计数据处理 (9)7.3故障报警数据处理 (9)7.4困人故障报警数据处理 (10)7.5故障现象分类处理 (10)表2 企业上报政府故障现象分类 (10)8数据传输 (12)8.1图像数据传输 (12)8.2设备基础数据及运行数据传输 (12)8.3企业电梯物联网平台与政府电梯监管平台通信接口 (14)8.4数据传输安全 (15)附录 A (16)前言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电梯数量不断增加,电梯故障、困人时有发生,电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媒体、市民等各方的高度关注。
电梯的不当使用和不当维保导致电梯发生故障的几率增加。
虽然大多数故障并不会引起伤亡事故,但是电梯故障产生的社会影响随着媒体的放大效应将会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
目前,国内统一的电梯物联网标准还不够完善,平台标准和传感技术规范没有细化,且各电梯制造企业电梯监测方式和数据接口标准不尽相同,电梯物联网产品专业制造企业也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赣特专委〔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省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拟定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22日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全面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力求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通过专项整治,全省特种设备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面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整治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体制、机制和法制,大力开展监管模式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高防范特种设备事故能力,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根绝重特大事故和有社会影响的事故,万台设备事故率和万台设备死亡率稳中有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行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告知的性质、方式、内容和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目前,部分地区仍未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存在办理程序不规范、告知内容过多、变向审查等问题,企业反响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告知依据及性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
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二、告知内容及方式(一)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只需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提交给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给实施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接收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告知书内容以外的其它信息,不得要求提供除特种设备许可证书复印件以外的其它材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电梯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号)
关于答复在非注册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有关事宜的函(质检特函60号)
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3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62号)
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8号)
关于家用液压电梯有关请示的意见(私人住宅电梯不纳入强制性管理的批示)(质检锅便字第4026号)
关于对电梯能效测试问题的回复意见(质检特函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3号)
TSG Z0004—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 Z0005—200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9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575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478号)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7.11.01【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意见通知如下,请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锅炉(一)关于境内单位制造境外牌号锅炉用材料。
境内企业制造境外牌号的锅炉用材料,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以下简称《锅规》)2.6.2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制造,不需要按《锅规》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
(二)关于蒸汽锅炉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规》第1号修改单明确规定各类蒸汽锅炉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使用额定蒸发量小于2t/h的在用蒸汽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50L的蒸汽锅炉除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规》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加装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加装工作应当在本文发布之日起的两个外部检验周期之内完成,具体加装完成时间范围由锅炉定期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时间确定。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加装上述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时不得出具符合要求的结论。
对直流式无固定汽水分界线的锅炉,水容积按汽水系统进出口内几何总容积计算。
(三)关于余热锅炉的生产、使用、检验。
余热锅炉的设计由设计者根据具体产品部件结构,按照相应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其中锅筒(汽水分离器)既可以按压力容器标准也可以按锅炉标准进行设计,水冷壁、蛇形管等受热面部件可参考锅炉标准进行设计,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当符合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智慧电梯解决方案-奥远

电梯卫士-终端
“电梯卫士终端”安装在电梯机房和轿厢,是平台的监测终端,硬件部分主要由 数据采集模块、视频监控、媒体屏构成。
应用案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 建设“上海市电梯应急 处置公共服务平台”
积极推进“互联网+城市管理”,助力构建社会治理新模式 ……在上海率先探索电梯物联网专网建设,提供新一代信息技术 综合应用与集成服务,重点支持上海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指 挥平台和全生命周期智慧电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视频监控
视频对讲
视频存储
无线通讯
人体判断
电梯卫士终端
电梯轿厢视频播放屏
电梯轿厢专用媒体播放设备,电梯发生故障时,系 统启动安抚视频,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远程操控, 超薄结构,适合于轿厢空间。功能如下: 1)与电梯黑匣子同用,当电梯发生故障时,可播 放安抚视频; 2)支持分组管理; 3)支持远程推送视频文件及更新; 4)支持分屏及加播文字信息。
7
维保电子化工作管理功能
智慧电梯系统能够对维保单位进行电子信息化监管,可以监控每个维保人员 按照既定的维保任务对电梯的维保完成过程(含物业对维保的监看功能),对维 保单位进行工作量化评价(含物业评价、乘客评价)。 同时,与电梯救援功能接口,可以对电梯救援过程进行接警、处置、跟踪。
8
平台大数据价值
国家质检总局《电梯应急处 置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指 南》(质检特函[2015]14 号)
2015
2016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推进 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的 通知》(质检办特函 [2015]804号)
2018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 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8〕8号)
《国家质检关于做好2017年 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总 局》(质检办特[2017]332 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单位
1. 廊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 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 乌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5. 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含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9. 杭州市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中心
10.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11. 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 厦门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14. 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5.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6.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7. 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8.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9.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1. 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
22. 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3. 拉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4.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5.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抄送:特设局。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