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条例
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

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宁是中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全国工业门类较为齐全的省份之一,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沿海省份之一,也是中国近代开埠最早的省份之一,辽宁省有着完整的经济类型,其实施的城市规划肯定有着其独特的地方,那么你知道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辽宁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
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
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中心市区在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是关乎城乡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工作,而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则是确保规划科学合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为城乡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避免了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可以优化土地利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土地利用方面,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起着关键作用。
它根据城乡的发展需求和资源状况,对土地进行科学划分和规划。
明确哪些区域用于居住,哪些用于商业,哪些用于工业,哪些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等。
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土地的浪费,又保障了各类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使得城乡空间更加有序和高效。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条例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道路交通、水电供应、通信网络、污水处理等方面。
合理规划基础设施,能够提高城乡的运行效率,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比如,规划合理的道路交通网络,可以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出行的便利性;科学布局的水电供应设施,能够保障居民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需求。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同样不可或缺。
它要求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因素,保护自然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比如,划定生态保护区,限制在这些区域的开发建设活动;推动绿色建筑和生态景观的建设,提高城乡的生态品质。
同时,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还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许多城乡都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这些是城乡的独特魅力和文化根基。
条例会规定对历史建筑、文化街区等进行保护和修复,使其在现代发展中得以延续和发扬光大。
然而,要使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得到有效实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教育,让广大居民和建设单位了解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性。
只有大家都清楚规则,才能更好地遵守和执行。
其次,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对于违反条例的建设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罚,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包括专家学者的专业建议、居民的需求和意愿、企业的发展诉求等。
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浙江是中国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经济最活跃的省份之一,在其发达的经济背景下,是其城市规划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乡(镇)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本】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民主决策、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城市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城市的合理布局、优化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应当立足于国家、省、市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确定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目标和内容。
第六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七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第八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规划中合理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内涵。
第九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合理组织建设项目,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注重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施工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标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吉林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是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其经济发展迅速依赖于其城市的规划,那么你知道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会发布日期:1990-11-30执行日期:1991-1-1生效日期:1997-1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内一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等。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凡适宜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尽量安排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第五条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省省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是一个社会进步的体现,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各行业都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保护以及市政工程等方面,分小节论述城市建设管理的条例和规定。
一、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基础和指导性工作。
在城市规划方面,应制定以下规范:1. 城市总体规划:各城市应制定长远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方向、布局和发展目标。
2. 分区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分区规划,明确各个功能分区的用地规划和发展方向。
3. 建筑控制线规划:制定建筑控制线的规划,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布局和景观效果。
二、建筑设计建筑设计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保证建筑安全和城市的整体形象,建筑设计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建筑安全规范:建筑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建筑安全标准,保证建筑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
2. 建筑节能规范:建筑设计应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3. 建筑外观设计规范:建筑外观设计应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建设形象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保护环境,城市建设需要遵守以下规范:1. 噪音控制规范: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噪音控制标准,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噪音污染。
2. 水源保护规范: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注意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
3. 空气质量规范:城市建设需要关注空气质量问题,建立相应的空气质量监测和治理体系。
四、市政工程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为了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需遵守以下规范:1. 道路建设规范:市政道路建设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道路通行和安全。
2. 给排水工程规范:给排水工程建设需要符合相关的规范,确保水资源的利用和排放的安全性。
3. 城市绿化规范:城市绿化需要遵循相关的规范,选择适宜的植被和绿化方式,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规划。
以下是一些与国家城市规划工作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1.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组织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城市环境、优化城市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对城市规划法的具体细化和执行补充,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审查与批准程序,以及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调查评估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3. 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4.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城市用地总体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土地利用强度控制等,以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 城市景观规划城市景观规划旨在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景观形象,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城市景观规划的指导文件和政策,鼓励开展城市绿化、景观修复、文化景观保护等相关工作,以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以上仅是国家城市规划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和国家政策文件的发布。
请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城市规划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
机场、铁路、港口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应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1998年9月1日发布的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的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2号公布)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核发建筑工程设计红线,审查建筑设计,验核建筑放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行证后跟踪管理和对竣工后的建筑工程实行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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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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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1]在1984年1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
1990年4月1日废止。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3第三章旧城区的改建
4第四章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5第五章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6第六章处罚
7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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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
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戈U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
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
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十条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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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经济、文化、军事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
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必要的综合经济技术论证;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部署。
第十五条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市的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部署城镇体系。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应当继承与发扬其优秀的历史文化特点和传统风貌,
并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
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和发扬民族特点。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多方案的比较论证。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交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其他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修改时,必须提交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每五年向该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
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市、县、镇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项建设作
出具体布置和安排,作为修建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档案制度。
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市、县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的副本,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章旧城区的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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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二十六条旧城区的改建,重点是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尽量实行成片改建。
第二十七条旧城区的改建,要同工业的调整和技术改造相结合,改善工业布局和工业结构。
对人口过分密集地区,应当进行用地的调整,扩大绿地和文化体育活动场地,改善居住条件和供排水、供电、供热以及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旧城区的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要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
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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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合理布局和有利于规划管理的原贝y,划定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