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精编WORD版
安徽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安徽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名册入册申请书
(适用于律师事务所)
单位名称:
填写日期: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制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执业年限
处分情况
2004年以来的年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2004年以来年办理民事
案件数
专职律师人数
专职二级
以上律师
人数
办公场所
自有(m2)
租赁(m2)
发表专业
文章情况
(填写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民事方面文章的详细情况)
执业表彰
(填写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得市级有关部门以上奖励的详细情况)
业务和业绩
材料
(特别填写所内专职律师受聘于清算组办理
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详细情况)
自我评述
(略。)
……(我所自愿申请编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表彰、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及章程等材料附于最后。)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最高学历
及所学专业
专业资格
及获取时间
业绩及特长
1
2
3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二级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二级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根据省高院皖法明传(2019)340号明传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编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工作,保障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现决定重新编制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
通知相关事项如下:一、申报要求。
本次破产管理人名册只编制机构管理人,暂不编制个人管理人。
只接受辖区内注册机构(含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申报,不接受跨市申报,且不接受联合申报。
原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所有的机构需从新申报,待逐一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视为放弃。
二、企业破产管理人类型及数量。
本次编制的二级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机构类型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机构或破产重组工作经验的管理公司。
初审入围机构数量不超过30所。
三、提交材料。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申报书、自评表、得分项的佐证材料。
申报书、自评表提交电子打印版,佐证材料要确保真实,提交的材料要清晰。
1.管理人入册申报书(样式附后);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批准设立的文件及章程;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不包括实习律师);4.办公场所证明材料;5.近五年内机构办理破产案件一览表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6.执业年限、近三年业务收入的证明;7.行业排名证明(没有行业自律组织的可不提供)8.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9.表彰获奖情况证明(机构获市级以上荣誉证书或奖牌复印件);10.行业自律组织的评价及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11.廉政、诚信执业承诺书;四、初审入围评审程序。
评审委员会对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调查,按照高分到低分的排名,确定初审入围名册报省高院。
省高院审查通过并将正式名册向社会公告,各机构正式入册。
五、新旧名册衔接规定。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的公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
案件管理人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3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
理人名单》的公告
《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23年1月1日启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甘高法〔2021〕45号)及各中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同时废止。
编入名单的管理人于2023年2月28日前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按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网上注册操作流程》进行注册或更新相关信息,上传的电子资料应当与申报时提交的材料一致,逾期未按照要求注册填报信息的管理人,不再受理。
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末尾淘汰。
各管理人在每年3月按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要求向属地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年审资料(2023年3月不组织年审)。
不参加年审的,视为自动退出名单。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登记的但未编入名单的管理人
全部失效,已经指定管理人的案件,原则上由原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附件1:《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
附件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网上注册操作流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及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个人管理人名册相关申报、审核、评审、确认、发布及动态管理等活动。
【管理人及职责】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符合《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经本院认可并纳入管理人名册的个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全面履行职务及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工作原则】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与管理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等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本院履行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与管理职责:(一)确定管理人资质条件;(二)制定管理人名册相关评审标准;(三)编制并发布管理人名册,组织开展相关申报、审核、评审、确认、发布等工作;(四)组织开展管理人业务培训工作;(五)对管理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人民法院协调法律、会计、金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为管理人名册编制及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条【名册组成与规模】管理人名册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管理人组成。
本院根据本市破产案件办理需要,综合确定管理人名册规模,分批编制管理人名册。
第六条【管理人所在机构资质条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机构执业的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所在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满两年以上;(二)拥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三)编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
人名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粤高法〔2019〕43号
•【施行日期】2019.03.2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
册》的通知
粤高法〔2019〕4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经专业能力测试、管理人名册编制评审委员会评审、拟任名单公示及异议核查等程序,我省评选出破产案件管理人357名,其中一级管理人20名、二级管理人88名、三级管理人179名、个人管理人70名。
现将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予以公布。
自2019年3月28日起,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原管理人名册不再使用,新受理的破产案件一律指定本名册中的机构或个人作为管理人。
本名册公布前已经指
定管理人的案件,由原管理人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12•【文号】法释[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申报条件;(二)应当提交的材料;(三)评定标准、程序;(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的公示为适应我省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开展了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
2021年3月,省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告》。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按属地原则受理申报,根据评定标准进行审查,向省法院报送了拟入册管理人名单。
省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定了《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
入册机构558家,其中,一级管理人62家,二级管理人496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公告》,现将《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核查后将核查结果报省法院。
公示期:2022年1月18日至27日。
各中院受理异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郑州:陈丕运*************开封:张燕喃、徐家亮*************,23806126洛阳:甄开辉*************平顶山:何炜************安阳:秦利华************鹤壁:胡雨祺************新乡:王晓博************焦作:王文杰************濮阳:李辉、谢利粉************许昌:焦崇阳、武志强************漯河:刘继伟************三门峡:杨梅洁************商丘:时丕彬************周口:王秋洁************驻马店:董永通************南阳:刘涛*************信阳:张凡************济源:聂文峰************附:《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18日附件《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初审名册》拟定一级管理人名册按地区分布(共62家)郑州(24)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封(4)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洛阳(7)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河南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洛阳正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心雨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平顶山(2)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安阳(1)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鹤壁(1)河南金大地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新乡(3)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焦作(1)河南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濮阳(1)濮阳市华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许昌(4)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许昌博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漯河(2)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三门峡(1)河南鸿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商丘(5)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周口(1)项城市融源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1)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南阳(1)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信阳(1)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济源(2)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拟定二级管理人名册按地区分布(共496家)郑州(119)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河南欧凯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豫州中兴清算事务所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香格丽拉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河南岩石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河南佐相律师事务所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曾益律师事务所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所河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汇丰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四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鸿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德利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郑州昭源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策典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国通破产清算咨询有限公司开封(25)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河南众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之砝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河南省汴锦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煊企业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开封成章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河南誉临君会计师事务所河南道洱律师事务所河南仁茂律师事务所河南隆满律师事务所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河南谊信会计师事务所洛阳(41)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河南凯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华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洛阳润华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洛阳大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开拓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洛阳星耀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洛阳万福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凯仁律师事务所河南公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洛阳达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洛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洛阳敬业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河南牧真律师事务所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平顶山(18)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平顶山华英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平顶山金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平顶山利凯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平顶山市国钰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河南煜瑭律师事务所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安阳(23)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河南广亚律师事务所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河南道宇律师事务所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河南光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鹤壁(12)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鹤壁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河南汇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鹤壁资信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新乡(30)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河南众盈律师事务所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河南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新乡博睿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宇华大众律师河南众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永宏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河南普健律师事务所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河南殊尚律师事务所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河南恒业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河南恒辉会计师事务所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焦作(21)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沁阳市沁怀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县汇祥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焦作市大华清算有限公司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焦作安益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诚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非常道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渤秀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濮阳(19)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濮阳市中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盛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河南昭华律师事务所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河南诚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诚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许昌(26)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河南博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鄢陵信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嘉赢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河南信方达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中成破产清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河南远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漯河(14)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河南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河南恒沁破产清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河南金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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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就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申报条件;(二)应当提交的材料;(三)评定标准、程序;(四)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二)章程;(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业务和业绩材料;(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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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将企业章程、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表彰、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及认为能够证明其执业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或对破产企业管理能力等材料附于表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