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的庄园制度
第8课 西欧庄园 优秀课件

庄园法庭档案二 13世纪庄园法庭档案留下这样的记录: 无权享用公共牧场但仍在牧场内放牧的人, 侵犯了全体村民的权益,判令他们从牧场牵走他 们的牲畜,从此不得占用牧场,违者还要被罚款; 不按规定价格卖酒的人,也要被罚款。
庄园法庭的作用:(2)维护庄园公共秩序
庄园法庭档案三
探究四:庄园是怎样管理的?
工作人员?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
工作人员:庄园法庭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 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它的管家。
开庭时间:不定时开庭,每隔一段时间为解
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
开庭地点:地点不固定,有时在领主宅第的 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就在庄园里的大树
下。
司法程序? 佃户出席 村法审判 处以罚金
曾有这样一个法庭记录: “全体库里亚的裁决如下:亨利·特 拉普的前妻伊迪丝为人忠实,并未犯 偷盗罪,因此,经全体库里亚审议, 一年零一天后归还她土地。”
庄园法庭以习惯法或村法作为审判依据
庄园法庭档案一 13世纪的庄园法庭曾留下这样的记录: 佃户因为没有认真耕种领主的田地,被罚 款6便士;佃户的家畜误入领主的园子,被罚款 6便士;只要领主的磨坊能够磨面粉,就不得到 庄园以外磨面粉,违者被罚款20先令。
• A.1世纪
B.5世纪
• C.8世纪
D.11世纪
• 5.(2020·江西省·7)“庄园规定庄园中的 男子不能娶庄园外的女子,同样庄园中的 女子不能嫁到庄园之外,除非得到庄园主 的特别恩准。”材料表明( )
• A.庄园主具有一定的权威
• B.庄园主完全决定农奴的婚姻
• C.庄园是西欧社会的基础
• D.庄园法庭限制庄园主的特权
庄园在经—济—剑桥大学:《欧洲中世纪史》 上自给自足。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有何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有何特点及其历史意义在欧洲历史的长河中,中世纪是一个独特而重要的时期,封建制度在这一阶段占据着主导地位。
要深入理解这一时期,就需要探究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特点以及其带来的深远历史意义。
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等级分明的社会结构。
在这个体系中,国王位于权力的顶端,其下依次是贵族、骑士、平民和农奴。
国王将土地分封给贵族,贵族再将土地分给骑士,形成了层层分封的金字塔结构。
这种等级制度不仅体现在政治权力上,还反映在社会地位和经济资源的分配上。
土地的分封与占有是封建制度的核心要素。
领主通过赐予土地给附庸,以换取他们的军事服务和忠诚。
土地成为了权力和财富的象征,也是社会关系的基础。
附庸们有义务为领主作战,参与各种军事行动,保卫领主的领地。
封建制度下的经济模式以农业为主导。
农奴们依附于土地,辛勤劳作,为领主和自己生产粮食和其他农产品。
庄园成为了基本的经济单位,在庄园内,领主拥有绝对的权威,控制着农奴的生产和生活。
政治权力的分散是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国王的权力并非绝对集中,各地的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包括司法、税收等方面。
这导致了政治的割据和地方势力的强大。
封建制度中的契约关系也值得关注。
领主和附庸之间的关系并非单纯的命令与服从,而是基于一定的契约。
附庸有义务为领主服务,领主则有责任保护附庸的权益。
这种契约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封建秩序的稳定。
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封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在那个动荡不安的时代,等级分明的结构和领主对领地的管理,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持,人们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生活和生产。
其次,它促进了欧洲农业的发展。
庄园经济模式下,农业技术得到了一定的改进和推广,粮食产量有所增加,为人口的增长和城市的兴起提供了物质基础。
再者,封建制度推动了军事技术和战略的发展。
频繁的战争和领主之间的争斗促使了军事装备的改进和战术的创新。
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

失衡与新的制度均衡3
历史条件:14世纪,饥荒和瘟疫,人口减少,财产闲置。
东欧(强权) 西欧(降低租金,减少奴化义务,终生租约)新的制度均衡3
终生租约是庄园主仅为了一代佃户就放弃习俗权利的方式而保持习俗权 利的最后一搏。但是由于瘟疫组织了人口增长,这些协议本身获得习俗 的力量,佃户最终因为习惯的做法而获得继承权。
庄园经济学--制度均衡1
领主:保护(海盗,穆斯林)—剥削 农奴:地租—劳动力市场 人口增加,U型成本曲线→庄园的规模限制
产品市场不完善(数量、风险、相似的资源)
劳动力交易市场(初步)→劳役形式的契约关系
庄园主和农奴之间的谈判成本可能非常高,因为他们要谈判的 不仅包括支付水平和农民希望的消费的消费组合的性质,还包 括农民用替代品支付时的交换比率。 缺乏有组织的产品市场,但是投入分成的谈判因为不必对消费 组合进行谈判,所以谈判成本相对较低。由于劳动力竞争已经 创造了初步的劳动力市场,从而限制了农奴必须为 公共物品支 付的代价。
局限性
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 诺斯将制度功能化为实现经济表现 的工具, 从而使制度成为经济学分析的一部分。
诺斯将制度的功能狭义地定义为提高经济效率, 没有说明制度 变迁的过程, 也无法解释历史上的长期不良经济绩效。他们因 此招致许多批评。鉴于此, 诺斯在其1981年出版的《经济史的 结构与变迁》一, 并对无效制度长期存在的 原因进行了分析。此后, 其观点变为“ 制度是重要的, 但并不 总是有效的”。
《西欧封建庄园及封君封臣制度》 知识清单

《西欧封建庄园及封君封臣制度》知识清单一、西欧封建庄园(一)封建庄园的形成西欧封建庄园的形成与中世纪早期的社会经济变革密切相关。
在罗马帝国崩溃后,西欧陷入混乱,日耳曼民族的入侵和定居导致了原有社会秩序的破坏。
随着时间的推移,封建制度逐渐确立,领主们通过土地分封获取权力和财富,封建庄园成为了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
(二)庄园的布局与结构1、土地划分庄园的土地主要分为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和公地三部分。
领主自营地由领主直接经营,农奴份地则分给农奴耕种,以换取农奴的劳役和租税。
公地是供全体庄园成员共同使用的土地,如牧场、森林等。
2、庄园设施庄园通常有住宅、仓库、磨坊、铁匠铺等设施。
住宅分为领主的宅邸和农奴的简陋房屋。
磨坊用于加工谷物,铁匠铺则负责制造和修理农具。
(三)庄园的经济活动1、农业生产农业是庄园经济的主要支柱。
农奴们在份地上种植谷物、蔬菜等作物,同时养殖家畜。
由于生产技术的落后,农业生产效率较低,庄园的自给自足程度较高。
2、手工业庄园内也存在一些简单的手工业,如纺织、酿酒、制陶等。
这些手工业主要满足庄园内部的需求。
3、贸易虽然庄园经济以自给自足为主,但也会有一些与外部的贸易活动。
领主可能会将剩余的农产品和手工制品出售,换取其他必需品。
(四)庄园的管理与法律1、庄园法庭庄园设有法庭,处理庄园内部的纠纷和违法行为。
法庭由领主或其代理人主持,依据习惯法进行裁决。
2、劳役和租税农奴需要为领主服劳役,如耕种领主自营地、修缮道路等。
此外,农奴还要向领主缴纳实物租税,如谷物、家禽等。
二、封君封臣制度(一)封君封臣制度的起源封君封臣制度起源于日耳曼人的亲兵制。
在法兰克王国时期,国王通过土地分封来换取贵族的忠诚和军事服务,逐渐形成了封君封臣关系。
(二)封君封臣关系的建立1、仪式封君封臣关系的建立通常需要举行隆重的仪式。
封臣要向封君行臣服礼,宣誓效忠,并接受封君的赐封。
2、权利与义务封君有保护封臣的责任,要为封臣提供土地和安全保障。
庄园农奴制度

庄园农奴制度
庄园农奴制度是指在封建社会中,地主或贵族拥有大片土地,并以此为基础,剥削和控制农民的劳动和生产。
这种制度在欧洲的中世纪尤为普遍,特别是在东欧和俄罗斯地区。
在庄园农奴制度下,农民被视为地主的财产,他们被迫居住在庄园内,无权离开或选择其他工作。
农民必须向地主交纳租金、税收和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通常是以劳动时间或产出的一部分来计算。
农民的劳动和产出几乎全部被地主占有,农民只能得到微薄的生活必需品。
农奴在庄园农奴制度下没有自由,他们无法选择自己的职业、居住地或婚姻对象。
他们受到地主的严格控制和惩罚,遭受着长时间的劳动和苦役。
农奴制度使农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缺乏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利。
庄园农奴制度的存在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和剥削,使农民长期处于贫困和压迫的状态。
这种制度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逐渐被废除,受到了启蒙思想和工业革命的影响,人们开始呼吁废除农奴制度,争取农民的自由和权利。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与庄园经济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与庄园经济中世纪欧洲是一个封建制度盛行的时代,这一时期封建制度与庄园经济是社会组织和经济运行的基本形式。
本文将从封建制度的产生原因、封建等级体系、以及庄园经济的特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封建制度是由于卡洛林王朝统治中央集权的失败而产生的。
在这一时期,中央政权相对薄弱,国王等权威机构无法有效地控制大片封地和军队。
为了维持土地所有权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国王将土地分封给亲信的贵族,形成了封建制度。
贵族作为封地的主人,与农民(即农奴)建立了主仆关系,农奴则为贵族提供劳动和税赋。
其次,封建制度中的等级体系对社会地位的划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封建等级制度按照虚高的封号和领地面积进行了明确划分。
国王拥有最高的地位和权力,贵族分为公爵、伯爵和子爵等级,而骑士和农奴则处于等级底层。
贵族之间的等级地位是固定的,社会地位通常根据出生来决定,这限制了社会流动性。
然而,封建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弊端。
首先,封建制度支撑了庄园经济的发展,但它也限制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庄园经济以农业为基础,一切农产品皆属领主所有,也只能为领主提供劳动力。
民众不具备农产品的所有权,无法将其自由流通或进行交易,这严重约束了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另外,封建制度限制了人的思想和自由。
贵族对下层人民的控制和压迫导致了社会的极度不平等,剥夺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使得欧洲的中世纪一直是黑暗且动荡的时代,在知识和文化方面相对落后。
庄园经济是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农业社会的经济特点。
庄园经济以自给自足为主,农产品主要用于贵族的消费和维持农奴阶级的生活。
贵族拥有大片的封地,不仅享有土地所有权,而且还享有农产品的绝对使用权和从农奴那里收取的税赋。
庄园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农产品的单一生产和农业技术的相对停滞。
贵族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加重了农民的负担,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庄园经济还限制了贸易和市场的发展,进一步限制了经济的潜力。
总之,封建制度与庄园经济在中世纪欧洲起到了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作用。
英国历史上共经历了几个封建王朝

英国历史上共经历了几个封建王朝封建王朝(Dynasty)是指实行封建主义制度的王朝。
中国秦灭六国后的王朝都是封建王朝。
英国历史上共经历的封建王朝有哪些的呢?本文是店铺整理英国历史上共经历的封建王朝的资料,仅供参考。
英国历史上共经历的封建王朝1、诺曼王朝(1066—1154年)征服者威廉登基后称一世,在位21年。
王位先后传给他的两个儿子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
如此历经三王之后,“绝嗣断统”,也就是说这个家庭继绝了男性继承人。
然而出自女系的继承人还有两系。
搜索先是威廉一世的外孙斯蒂芬登上王位。
另一系不答应,结果爆发了一场夺位战。
双方打得精疲力竭,议定斯蒂芬死后,由另一系继位。
2、金雀花王朝(1154—1399年)斯蒂芬命归西天后,亨利一世的外孙继位,称亨利二世。
他本是法国的安茹伯爵,纹章以金雀花为图案,王朝也因而得名。
英法相争的百年战争就是在这个朝代爆发的。
此王朝传八世而终,其中包括约翰王。
3、兰开斯特王朝(1399—1464年)金雀花王朝最后一位国王理查二世被他的堂弟策动宫廷政变废黜秘裁,演出了一幕“煮豆燃豆萁”的惨剧。
新上台的亨利四世是兰开斯特公爵之子,王朝因此而得名。
这个王朝历亨利四、五、六三世,被约克公爵的后裔推翻。
这两个家族本是同根,兰开斯特家族以红玫瑰为徽号,约克家族以白玫瑰为标志。
两家争夺王位的战争就叫作“玫瑰之战”。
、、4、约克王朝(1461—1485年)这个朝代最短,只有25年,大部分时间都是爱德华四世在位。
5、都铎王朝(1485—1603年)这个王朝以创始者命名。
都铎是兰开斯特家族一支的后代,夺得王位后称亨利七世。
他与约克家族的公主结婚,两家族从此合一。
这个王朝依靠新兴的工商业主和新贵族巩固了统治。
亨利八世因婚姻问题与罗马教皇决裂,结果建立了英国国教。
最后一位君主是伊丽莎白一世女王。
6、斯图亚特王朝(1603—1649年,1660—1714年)第一代君主詹姆斯一世是亨利八世妹妹的后人,原为苏格兰国王,因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死后无嗣,得以到伦敦继承大统。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社会主要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
在封建制度下,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封建等级,社会成员之间通过主臣关系相互联结,形成一种严密的等级体系和权利义务的结构。
一、封建制度的基本构成1. 封地体系:封地是封建制度的核心概念,也是封建等级体系的基础。
封建领主将土地赐予其臣下,作为其领地使用,臣下则以此为基础产生效力。
封地的大小和多少,直接决定了封建领主的地位和权力。
2. 世袭制度:封建制度中,封地与封建领主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世袭来实现的。
爵位和财产都以世袭的方式传承给子孙后代,确保封建等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主臣关系:封建制度中,封建领主拥有绝对的权力,而臣下则对领主产生效力。
臣下需向领主效忠,提供军事、经济等方面的支持,同时领主需要提供保护和支持臣下的封地。
4. 封建契约:封建制度以契约为基础。
封建领主和臣下之间签订契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一般以誓言形式进行,正式确认双方之间的主臣关系。
二、封建制度的实施和影响1. 社会等级固化:封建制度使社会分为不同等级,阶级之间的流动性较小。
通过世袭制度,贵族地位世代相传,农民则在农奴制度下长期被束缚。
2. 经济农业发展:封建制度下,领主通过控制封地,收取臣下的税收和农产物,为封建体系提供了经济基础。
封建领主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活动,鼓励农民生产,提高农业产量。
3. 地方行政管理:封建制度下,领主对自己的封地行使地方政权,负责内政和司法系统的管理。
领主通过自己的管理手段来控制封地内的秩序和稳定。
4. 文化与教育:封建制度促进了宗教的发展,使教堂成为中世纪欧洲最重要的文化中心。
在封建庄园中,贵族和神职人员都得到了教育,进一步推动了文化的传播。
5. 社会安定与战争:封建制度为欧洲中世纪社会提供了一定的稳定性和安全感,但也存在着封建领主之间的争斗、领土之争等问题。
封建领主们经常进行战争,以争夺更多的封地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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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庄园制摘要:从某种意义上看,中世纪是西欧的一段黑暗时期。
疫病、战争和宗教争斗等变乱层出不穷,人民生活相对困苦。
“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不仅适用于政治,同时也适用于土地制度。
在这里,我表述的是庄园制的基础:土地规制和管理方法。
关键字:庄园制克劳利庄园自营地庄园法庭一、前言中世纪即约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的一段时间,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代。
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476年)数百年后起,在世界范围内,封建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53年)之后,资本主义抬头的时期为止。
在中世纪的英国,不仅发生了百年战争、玫瑰战争等数目繁多的战争,出现黑死病之类的灾难之类,两院制的形成以及中古英语的形成之类的大事件,同时在此之下的基础——经济制度也有所发展。
二、庄园个案:克劳利庄园汉普郡的克劳利庄园是在公元909年授予温彻斯特主教的。
赠与是免费的。
因此,作为庄园领主的温彻斯特主教对于国王承担提供60名骑士的义务(有时是40名骑士)作为领有汉普郡克劳利庄园的回报。
在12世纪时,领主曾用缴纳代役租的方式代替服骑士义务。
亨利三世(1216年—1272年)曾授予温彻斯特主教一系列附带的特权,主教因为领有庄园要承担若干封建义务。
“土地调查册”时期,克劳利庄园有6个维兰、20个奴隶、25个bordar,他们都属于不自由人,未得领主同意不得离开庄园。
在未得到领主同意的情况下,他们也不得把他们的子女嫁出去,他们在庄园法庭上只能充当被告人的角色。
此后,这些人转化为习惯佃户的一部分。
13世纪以后,克劳利庄园大约有50名佃户。
克劳利庄园的佃户分为两种,在南克劳利庄园称雅兰持有者,在北克劳利庄园称法新持有者。
前者每人持有16英亩法定土地,后者持有5.5英亩法定土地。
雅兰持有者是自由持有地的耕作者而后者本质上是茅舍农,他们把大部分时间用于为领主府劳役和干法定的重活,后者每人持有2英亩休耕地和4英亩庄稼地,这些土地生产的谷物尚不足以维持生活。
在中世纪的克劳利庄园,没有很多关于自由民的证据。
这里有一个教区长是自由民,但他出生于别处,大概是个外来户。
持有南克劳利地产的是胡氏,他是领主的审计员,可能会是一个自由民。
持有克劳利庄园最西端土地的是一个自由人,但情况不详。
关于克劳利庄园领主自营地的耕作和劳役义务问题,在1389年到1390年,南克劳利庄园25名佃户中有15人承担犁地义务,但他们没有自己的犁。
13世纪以后,克劳利庄园领主土地的犁耕很少有佃户作为一种专门的义务来完成。
这些劳作主要是从北克劳利庄园佃户中招募的耕地人在周日劳作完成,他们没有自己的犁,他们在领主自营地上犁地是有收入的,领主付给他们赐金作为工资。
在整个中世纪,克劳利庄园农民的保有权分为三类,即实行末子继承制的习惯保有权、租地持有保有权和自由持有保有权。
到16世纪,某些习惯保有地被称作公簿持有地,但公簿持有权没有成为克劳利庄园十分重要的保有权类型。
汉普郡克劳利庄园的官员较多。
庄园官员中有一部分居住在庄园外,他们定期为管理庄园事物来庄园工作。
管家代表领主管理土地,他每年两次来庄园召集百户村巡回审判法庭,时间分别在快乐日和秋季的圣马丁节,庄园支付他来庄园的开支,其工资由领主从专门基金中支出。
管家也住庄园外。
当时一个管家往往负责几个庄园。
庄园官员中最重要的是执事,这个官职在尚无记载时就有了,从1208年到19世纪,庄园文件中记载了执事的活动。
到近代时期,执事可能经常是由佃户选举产生的。
他致力于管理庄园,整理账目,通过各种收入来源使庄园利润增加。
起初执事同当家共同负责账目,有时则独立负责账目。
1795年圈地以后,执事的作用便不那么重要。
在中世纪,执事持有的土地免交地租,他接收南克劳利佃户的正式服役。
庄园领主一年付给他5先令的工资,加上一只羊羔和一块奶酪。
执事是克劳利庄园最有能力的人,他负责庄园的买卖,管理一切事物,并且充当农场管家。
此外,克劳利庄园其他管理人员,如奶酪女工的等等。
三、庄园含义庄园是中世纪欧洲农村广泛存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英语中的“庄园。
英语中“庄园”一词,伴随着庄园的历史发展其含义也有一个历史变化过程。
1086年土地调查之后,“庄园”一词有双重含义。
一是指一块居留地,另一是指一个生产管理单位。
希尔顿认为,从11世纪后期起,“庄园”一词开始指谓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是乡村领主和农民的关系。
在英吉利法中,“庄园”被规定为组织男爵法庭这种随附权利的地产。
庄园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种保有权单位。
英吉利法在理论上认为庄园起源于国王的授予物。
国王把一块土地授予他的一个臣民及其继承人,接受这块封地的领主要向国王履行骑士义务。
被授予者通常要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座宅邸,随着时间推移便形成了一座庄园.这个领主又可以把部分土地授封给别人,这些人称为佃户。
庄园领主土地保有权是一种从属性的保有权,国王是国家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
到15世纪前后,“庄园”一词开始具有第三层含义,指佃户在其上耕作的一块地产,而领主通过私人的庄园法庭对庄园佃户行使司法裁判权。
因此,日后大法官爱德华·科克认为认为,“男爵法庭是庄园主要的支撑者或支柱”。
四、庄园土地庄园的土地一般分为四种类型:公地、自营地、维兰持有地和自由持有地。
在大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维兰持有地和自由持有地的比例分别为25%、51%和23%。
而在小庄园中,他们之间的比例分别为41%、32%、27%。
公地则是坐落在自营地之外未被任何佃户持有的土地。
领主和佃户都有权在公地上放牧牲畜和采集燃料。
领主的自营地是庄园领主留作自己使用的土地,也是领主的居住之所在。
自营地是唯一严格意义上领主的地产。
自营地一领主的住宅为中心,包括一个家庭农场。
自营地上的产品用来维持领主及其家庭生活。
通常领主只占有庄园全部耕地的一部分。
庄园领主自营地所需的劳动力,一部分由领主的佃户提供劳役,另一小部分由一小批固定的以世袭附庸形式居住在领主土地上的劳动者提供。
领主每年付给这些固定的雇佣劳动者少量货币工资和谷物作为报酬。
庄园制度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它从一开始便存在劳役制度,即农民向领主提供劳动力,有时一周为二到三天。
领主向这些农民提供小块儿土地,农民耕种这些土地,收获物归自己所有,但他们不得耽误在领主自营地上的工作。
英格兰早期的庄园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例如,庄园自成一个整体,与外界没有什么联系。
领主尽可能使庄园自给自足。
领主消费并贮存庄园内生产出来的产品,他注意充分利用庄园本身的资源,努力使他不必从外部购买物品。
林肯郡主教圣·罗伯特·格罗斯泰斯特在1240年前后为林肯郡伯爵夫人拟定的地产管理条例,就贯彻了领主须精细的了解和管理庄园土地的出租、利用、赋税、地租、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每年凭借自己的财产来生活的经营思想。
当时,当地的商业活动多半是一年一度的交易会上进行的。
由于交通闭塞,其他的交易机会很少。
此外,领主能向市场提供的产品也很少。
因为他需要首先六组一家人的口粮,在丰收年景可向市场提供余粮。
当然,领主也不得不通过贸易换取金属和盐。
随着时间的推移,庄园不再处于孤立状态,价值生产了逐步提高,向市场出售大部分产品也成为庄园常见的事情。
随之而来,领主也能够收取现金以代替劳役。
五、庄园法庭庄园法庭是一种精巧的制度,不能从现代意义上去理解它的“法庭”职能。
梅特兰在率先对庄园法庭案卷调查后得出结论说:“它是一种真正的司法审判,一种庄园习惯的管理,它不纯粹是展示作为维兰租佃权所有人和其他维兰所有人的领主的意愿,它对领主权如此行事并非宽容。
”意即,庄园法庭并非简单的直接的代表领主的意志,而具有某种脱离庄园领主,调节领主与佃户关系的职能。
他的这种意见后来并非为所有学者所接受。
庄园法庭在理论上说务必每三周召集一次,以便记载佃户承担的劳役。
但在实际上,它常常是每年召集两次。
在一些大庄园,在15世纪以后频繁地召集庄园法庭,但它的事务通常集中在春季和秋季主要的开庭期加以处理。
在一些小庄园,因为没有众多的庄园争端需由庄园法庭来审理。
庄园法庭是以庄园领主的名义召集的,但实际上只有小领主出席庄园法庭。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一名高级地产官员或一名管家负责主持庄园法庭和控制程序。
在晚期,由庄园的佃户集体推选出一个陪审团进行审案工作。
陪审团宣誓遵守庄园的特别习惯、对领主的义务以及有关继承不自由持有权的规则的等。
早期庄园法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是佃户之间的民事诉讼,特别是关于赔偿损失和土地交易方面的民事诉讼。
此后,很快审理的范围扩展到调节领主和不自由农民之间关系的诸种事务,对新领主行宣誓效忠礼,记录土地交易,解决财产权的争端,对不顺从的佃户危害领主财产的行为进行起诉,征收如租地继承税等奴虐性的租税,选举庄园官员并控制其行为以及维护庄园习惯。
此外,庄园法庭也审理农民之间个人的投诉,此后也逐渐扩大到非自由农民之间的投诉。
庄园法庭实际上兼有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两种职能。
六、结语庄园制度是中世纪的经济基础。
这种相对孤立的经济制度为中世纪的封建割据的政治形势奠定了基础。
而庄园法庭相对独立于领主的管理制度形式也为之后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提供了范本。
参考文献:[1]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2]A·古列维奇.中世纪文化范畴.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