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第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面沉降防治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上海:拟设重大市政工程沉降预警标准

在1 0 0 0 米 ̄ J 3 0 0 0 米 ,与非机 动车 、公交 车接驳 外层 服务 乘地铁 、城铁 ,既节省日 寸 间,也减少城里的拥
半径在3 0 0 0 米 以上 ,有公交 车 、出租车 、私家车 的接 驳 。
一
堵 。此外小汽 车P + R 停车场 不仅要设置 无障碍
般接 驳站 、大型 接驳 站主要 针对 于内层 、中层 接驳 服务 停车位 ,还应监控车位使 用情况 ,并与路况信
工 作 家 庭 配 租 。燕 保 燕保 京原家园项 目位于石景 山区京原路7 高速 、地铁4 号线和 1 O 号线二 期 。两项 目规 划 号 ,此 次摇 号 的 房 源 共2 1 4 0 套 ,租 金 为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3 7 元。
配套及周边各类资源齐全 。便 民商业 、社区卫
等 。
摘 自《 人 民 日报 》 ( 2 0 1 2 年1 2 月2 5 E 1 )
■ 上 海 :拟 设 重 大市 政 工程 沉 降 预 警 标 准
近日 《 上海 市地 面沉 降防治管理条例 ( 草案 )》 修改 稿 建设项 目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出严格的规
提 交 市 人 大常 委 会 ,首 次 明确 条 例适 用范 围 为上 海 市 区域 内 因 定 。基 坑 开挖 深度 7 米 以上 l 5 米 以下 的 ,建 设
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 、防治及 单位在进行评估 时,可直接采用市规土行政管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为更好地了解掌握地面沉降的情况 ,接 理部 门发布的分 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报告 。
受公众监督,修改稿规定 : 市规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地质 开挖深度超1 5 米日 寸 ,建设单位则应委托相应资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2008 上海目录1 总则 (1)3 地面沉降监测 (2)4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 (3)5 地面沉降防治 (8)附录A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 (10)附录B 地下水位监测井与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成井工艺技术要求 (17)附录C 回灌井堵塞的判别及处理 (19)附录D 回灌井的维修和保养 (24)1 总则1.0.2 导致地面沉降的自然因素主要是构造运动以及地震、火山活动等,人为因素主要是地下水和油气资源开采以及局部性荷载。
自然因素所形成的地面沉降范围大,速率小;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一般范围较小,但速率和幅度比较大。
一般情况下,把自然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归属于地壳形变或构造运动的范畴,作为自然动力现象加以研究;而将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归属于地质灾害现象进行研究和防治。
本规程要求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评估和治理。
1.0.3~1.0.4 由于上海地区地质条件的特殊性,除了大规模超采地下水引发的地面沉降外,在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期间,降排水、土体开挖卸载、动荷载对土层的扰动等人类工程活动均会在建设工程周围一定范围内引起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问题。
这不仅对建设工程本身的安全和周围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将对地面沉降整体防治带来不利,从而影响上海地区的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目前上海市建设工程引发地面沉降的特点,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地面沉降是指基坑工程和隧道工程两种特定类型的工程。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是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
本条明确了基坑工程在开挖施工和降排水期间、隧道工程在盾构施工和运营期间,应在建设工程引发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内进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
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面沉降,包括建设工程地面沉降,对区域地质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地面沉降,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定义)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一)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下简称监测设施),是指为取得地面沉降数据而建造的下列设施:1、监测土层形变的各类测量标志及其配套的仪器设备;2、监测地下水动态的观测井(孔)等各类水文地质监测设施;3、为保护前述设施而建造的防护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地下水回灌井和实施地下水回灌的采灌井(含井管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建设工程管理。
区(县)政府和房地、水务、建设、规划、财政、投资、市政、交通、环保和民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地面沉降研究

地面沉降的定义与特点
地面沉降的定义
地面沉降是指由于地下水开采、 地层构造变化、地面荷载等多种 因素导致的地表土壤和岩层压缩 、地下水位下降的现象。
地面沉降的特点
地面沉降通常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但影响范围广泛,持续时间长 ,对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严 重危害。
上海市地面沉降的历史与现状
历史回顾
上海市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地 面沉降问题,主要原因是地下水开采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地面沉降问 题日益严重。
上海市地面沉降研 究
目 录
• 引言 • 上海市地面沉降现状 • 上海市地面沉降原因分析 •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 上海市地面沉降研究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研究背景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地面沉降问题日益严重,对城市建设和 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对上海市地面沉降进行研究,对于保护城市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
现状分析
目前,上海市地面沉降主要集中在中 心城区和部分郊区,沉降量较大的区 域主要集中在黄浦江以东地区。
地面沉降的影响与危害
影响交通
地面沉降会导致道路、桥梁等 基础设施变形,影响交通安全
。
破坏建筑
地面沉降会导致建筑物地基下 沉,严重时可能引发建筑结构 破坏。
水资源短缺
地面沉降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 ,影响城市供水和水处理。
研究目的与任务
研究任务
1. 对上海市地面沉降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获取 基础数据。
2. 分析地面沉降的规律和特点,探究其形成机制 和影响因素。
研究目的与任务
3. 评估地面沉降对城市建设和生态 环境的影响。
上海市在地面沉降工作中值得借鉴的做法

上海市在地面沉降工作中值得借鉴的做法说实话上海市在地面沉降工作中的做法啊,我一开始都不咋了解。
后来专门研究了一番,发现还真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儿。
我先说说地下水管理这块儿吧。
上海对地下水的开采那可是相当严格管制的。
我就想啊,这就像家里管钱一样,不能乱花。
他们不是一下子就严格起来的,我听说是经过了不少摸索。
以前可能也没那么严,结果发现地面沉降得更快了,就赶紧调整。
像给每个地区都规定了能开采的地下水限额,就好比给每个人每个月只发一定量的零花钱,到了限额你就不能再开采地下水了。
而且他们还大力宣传节约用水呢。
我感觉这点特别重要,我自己平时就有点浪费水,可是人家上海就做得很好,通过各种方式告诉市民水来之不易,这就像在耳边天天唠叨让你别乱花钱一样,时间长了大家就有节约的意识了。
然后就是对高楼大厦这些重型建筑的建设管理上。
你像盖房子,那地基打得不好就可能加剧地面沉降啊。
上海在这方面可小心谨慎了。
我听说他们在建造高楼的时候,会做特别详尽的地质勘察。
我以种树类比啊,就像种树前要先考察这土的情况,是松散的还是紧实的,适合种啥样的树。
他们对建筑也是,先搞清楚地底下啥情况,哪里软哪里硬,然后针对这个地质情况来设计地基要打多深多牢固。
有的时候可能成本会高一点,但从长远看啊,这就避免了因为地基不稳导致的地面沉降。
我自己试过模拟盖房子的小实验,就没考虑那么细致的地质情况,最后“房子”塌了,这就告诉我在这么重要的事情上,可不能马虎。
还有城市规划方面。
上海不会把所有重的东西都堆在一块。
我就想啊,假如把很多很重的东西都放在同一个小架子上,那架子指定会变形嘛。
他们会把不同重量的建筑、设施合理分布开。
比如说有比较重的工厂,就不和那些容易沉降的区域安排在一起。
不过这其中具体怎么平衡怎么规划,肯定还有很多更科学更细致的做法,我也还没完全弄清楚,但这种整体规划的思路肯定是对的。
在监测方面呢,上海做得也很到位。
他们就像给整个城市安上了无数个小眼睛,随时盯着地面的动静。
上海地面沉降影响因素综合分析与地面沉降系统调控对策研究

究
目录
01 一、背景介绍
03 三、研究方法
02 二、研究目的 04 四、影响因素分析
目录
05 五、系统调控对策
07 参考内容
06 六、结论与展望
一、背景介绍
地面沉降是指由于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导致地表地面下沉的现象。在上海这 样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地面沉降问题尤为突出。严重的地面沉降会 导致建筑物损坏、地下管线破裂、交通设施受影响等一系列问题,给城市的发展 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因此,对上海地面沉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并探讨地面沉降系统调控对策,对于保障上海城市的安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推广节水技术:在地面沉降严重区域,大力推广节水型农业技术和工业 技术,减少用水量,降低对地下水的需求。此外,还可以通过雨水收集利用等方 式,减少对地下水的依赖。
3、地质工程改良:针对已经出现地面沉降的区域,可以采取地质工程改良 的方法。例如,在地下水抽取区设置回灌井,通过回灌技术将抽取的地下水回灌 到地下含水层中,以增加地层压力,缓解地面沉降。
4、加强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地面沉降监测网络体系,提高监测技术水 平。通过定期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地面沉降问题。此外,还可以 利用遥感技术、GIS等先进手段,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5、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通过媒体、教育机构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 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地面沉降危害的认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培养公众的地 质灾害防范意识,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系统调控对策
针对上海地面沉降的问题,提出以下系统调控对策:
1、法律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地面沉降的监管和执法力 度,确保各项调控措施的落实。
稳固上海地基保障城市安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列(草案)》

1921—1965年下降地磊雾耄纂鬻主篇黧萎经过长年积累才会显现,人们很难觉察到地面沉降给自己生活环境带来的变化,但其对地面建筑、地下管线、防汛设施的潜在威胁是巨大的。
同时,地面沉降也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性,发生沉降后很难再恢复原状。
对于建筑密集、人口集聚、市政设施密布的现代化大都市而言,加强地面沉降的监测和防治有着重要意义,是一项关系着城市发展和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
上海早在上世纪初就有了对地面沉降的监测记录,20一30年代,上海出现了明显的地面沉降。
1921年至1965年的45年间本市累计沉降量约为1.69米。
到60年代初,经综合调查、勘探研究和专家论证确定,引起上海地面沉降主要是由于工业生产大量抽取地下水所致。
为此,本市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防治工作,压缩地下水开采量、调整地下水开采层次、开展人工回灌等,目前本市深部地层的地下水失水情况基本得到遏制。
此外,先后制定了《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政府规章。
经过长期的努力,本市地面沉降得到了有效控制,1966年至2011年的45年间本市累计沉降量约为O.29米,特别是2005年以来,年平均沉降量保持了逐年减少趋势,2011年全市平均沉降量为6m m。
但从近年来的监测情况看,本市地面沉降速率总体上虽然有所减缓,但沉降不均匀现象较为突出,区域地下水开采和大规模的深基坑施工排水活动成为地面沉降两大突出因素,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将让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列入2012年的立法计划,11月20日、12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完善地面沉降防治管理体嗣根据上海目前地面沉降的主要成因,《条例(草案)》总结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将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为综合协调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明确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专业监督管理,主要承担三方面工作:一是地面沉降防治的全局性工作,包括组织水务、建设等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年度防治计划,以及沉降和监测设施布设方案等;二是负责地面沉降监测的具体工作,包括建设和维护沉降监测设施网,组织实施沉降监测,统一管理和发布监测等;三是在建设上海人大∞13年第1期l17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阶段,针对工程可能存在的地面沉降危险,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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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第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面沉降防治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地面沉降防治规划时,应当根据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成果,划定地面沉降易发区,并根据地面沉降的发育和危害程度、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等因素,在地面沉降易发区中划定重点防治区。
第十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地面沉降年度控制目标;(二)地面沉降监测方案;(三)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方案;(四)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的建设及维护方案。
第十一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监测设施的布设方案。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和供水专业规划,组织编制防治设施的布设方案。
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高效利用资源。
布设方案确定的设施用地,应当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对土层形变以及地下水水位、水质等实施动态监测。
第十三条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有关布设方案的要求。
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可以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
第十四条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回灌井由政府投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
采灌井由地下水的开采者投资建设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
第十六条已经建成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就近迁建。
就近迁建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迁建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落实。
第十七条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回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报废手续。
采灌井因损坏无法使用,确需报废的,使用者应当事先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封井作业。
第四章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第十八条本市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具体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应当在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计划的地下水开采方案中明确。
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水。
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地面沉降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中的地下水回灌方案,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回灌井的地下水回灌作业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运营单位按照分解的地下水回灌计划实施回灌。
采灌井的使用者应当按照采灌平衡原则,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采灌井的使用者协商约定超出回灌义务的地下水回灌量。
采灌井的使用者停止开采地下水的,应当继续完成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当年度回灌计划。
回灌井的回灌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采灌井的回灌费用中相当于取水量的部分,由采灌井的使用者承担;超出取水量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回灌井和采灌井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采灌井的使用者将采灌井移交他人的,回灌义务一并转移,并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经纳入防治设施布设方案的采灌井停止开采地下水的,采灌井的使用者可以将采灌井移交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回灌井使用;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地质条件以及地面沉降的发育和危害程度,制定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编制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进行基坑开挖深度七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
基坑开挖深度七米以上不足十五米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直接采用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基坑开挖深度十五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对地面沉降危险性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经专家评审通过,并由建设单位报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区范围和建设工程本体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二)建设工程在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剧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及可能影响的范围;(三)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建议。
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需要回灌的,应当提出采取回灌措施的建议;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经专家评审认为需要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应当提出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议。
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的监测、回灌和其他防治措施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主要包括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法、地下水水位的监测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地面沉降控制要求以及防治措施等内容。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深基坑工程,经专家评审认定需要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的,建设单位应当保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深基坑工程采用降排水法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安装计量装置对排水量进行计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地下水水位和地面沉降量。
地下水水位或者地面沉降量超出深基坑设计控制要求时,监测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中的监测和防治方案采取回灌等防治措施。
当发生地面沉降重大险情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者与降排水同质。
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封井作业。
封井应当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面沉降影响监测资料汇交至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重大市政工程设施地面沉降预警标准,与运营单位共同建立地面沉降监测与安全预警机制,提高安全运营保障能力。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沉降监测网与全市地面沉降监测网的联测,并对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沿线的地面沉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重大市政工程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将其设施沉降监测数据定期报送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联测结果和综合分析报告,提供给重大市政工程设施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沟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况,协助配合解决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地面沉降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