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
民法学的财产权利保护

民法学的财产权利保护财产权利保护是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涉及到人们的生活、经济活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民法学的财产权利保护。
一、财产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支配和获取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等。
财产权具有以下性质:一是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核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二是财产权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以转让、继承和担保;三是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很广泛,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民法也规定了保护财产权的各种方式,如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在保护财产权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和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
三、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相关案例也屡见不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张某与李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张某通过中介机构购买了李某的房屋,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张某无法正常使用。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赔偿张某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并退还剩余房款。
本案中,法院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四、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为了保护财产权,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财产权的范围、保护方式、举证责任等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同时,我国也加强了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财产权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在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时,应注重对房屋质量的审查和鉴定,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中的财产权和所有权

民法中的财产权和所有权一、引言财产权和所有权是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是保障个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
本文将就民法中的财产权和所有权进行探讨,分析其定义、特征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二、财产权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财产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合法财产所享有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特征:(1)权利主体:财产权属于个人或法人,是主体的一种法律地位。
(2)客体:财产权的客体是合法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物、自然资源等。
(3)权利内容:财产权包括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4)权利性质:财产权是绝对权利,权利人对财产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力。
(5)权利限制: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等。
三、所有权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所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件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力。
2. 特征:(1)权利主体:所有权属于个人或法人,是主体的一种法律地位。
(2)客体:所有权的客体是特定物件,可以是有形的、无形的或法律上的权益。
(3)权利内容: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4)权利性质:所有权是绝对权利,权利人对物件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力。
(5)权利限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等。
四、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关系1. 关系:财产权是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权在内。
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2. 区别:(1)范围: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部分,财产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使用权、收益权等。
(2)性质:所有权是对特定物件的绝对控制权,而财产权可以是对不同财产的控制权。
(3)权利限制:所有权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而财产权受到的限制较多。
五、财产权和所有权的法律效力1. 法律保护:财产权和所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2. 法律限制:财产权和所有权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如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等法律规定的限制。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保护财产权正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我国的民法中,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为人们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财产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财产自由支配的权利。
保护财产权不仅是维护个体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只有当个体的财产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才能鼓励人们勤劳创业、积极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其次,我国民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体系日益完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方法。
根据该总则,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是:公民、法人依法对其合法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原则明确了个体财产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也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条件和保护方式。
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还对不同形式的财产权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保护,如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在民法领域还有一系列关于财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如《担保法》、《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针对不同的财产权类型,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权利的真实、完整和不受侵害。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然而,财产权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财产权纠纷的解决时间较长,司法程序繁琐,给权利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其次,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强,一些恶意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仍不少见。
同时,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在进一步健全财产权保护体系的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不同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并依法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章。
其次,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建立健全的财产权保护机制。
例如,可以加强知识产权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民法中的财产权

民法中的财产权在民法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支配的能力。
财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它的保护是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
一、财产权的概念和意义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合法取得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支配的能力。
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的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
财产权的确立和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二、财产权的来源与内容1. 财产权的来源财产权的来源主要包括合法占有、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
合法占有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对物品占有并具备支配能力。
法律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对财产权的授予和限制。
契约约定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合意订立的合同约定财产权的获取和行使方式。
2. 财产权的内容财产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指享有财产物品的使用和占有权。
收益权是指享有财产物品所产生的利益和收入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对财产物品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三、财产权的保护1. 法律保护财产权的保护首先依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障。
民法中对财产权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确保财产权的实际保障。
2. 法治环境建设法治社会是财产权保护的基础。
法治环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良好维护能够有效保护财产权的正常行使。
国家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财产权意识,共同维护财产权的尊严和稳定。
3. 公共监督公众对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监督也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众的监督能够有效约束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同时,建立财产权保护投诉渠道,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征收、没收和法院裁决等行为。
这些限制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典下的财产权法律制度

民法典下的财产权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下的财产权法律制度中,财产权被认为是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
财产权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保障个人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本文中,将从财产权的定义、权利内容、保护措施、限制条件等方面论述民法典下的财产权法律制度。
一、财产权的定义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享有的主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财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支配和支配分配财产的权利,体现了私有制经济体制的核心价值观。
财产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人财产权主要包括个人财产权与个人权利的关联。
法人财产权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的财产权。
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包括政府、社团组织等的财产权。
二、财产权的权利内容财产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 占有权:财产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指个人或组织对财产实体的控制和占有。
占有权是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财产权保护的核心。
2. 使用权:财产权的内容之一,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支配、使用财产的权利。
使用权是个人或组织根据财产所有形式合理支配、使用财产的权利,但使用权受到相应的限制。
3. 收益权:财产权的内容之一,指个人或组织有权享受自己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收益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享有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个人或组织得到财产权带来的实际利益。
4. 处分权:财产权的内容之一,指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处置财产、支配财产的权利。
处分权是财产权的最高表现形式,财产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行为都涉及到处分权。
三、财产权保护措施为了保障财产权的正当权益,民法典为财产权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1. 立法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基本原则和保护规定,保障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益。
同时,还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和禁止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司法保护:财产权的侵害行为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予以维权。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法,为个人和组织维护合法财产权提供司法保护。
民法中的财产权与所有权

民法中的财产权与所有权一、引言在民法中,财产权与所有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在法律范畴内规定了人们对财产的利用、处置和保护的权益。
本文将从国内外相关法律的角度,对财产权与所有权进行解析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二、财产权的定义和特征财产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某种财产依法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并保障了个人和集体的财产利益。
财产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绝对性:财产权是绝对权利,即该权利的主体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理他们拥有的财产,不受干涉和侵犯。
2. 相对性:财产权是相对权利,即它存在于个人和集体之间的关系当中,需要与他人的权益进行平衡和协商。
3. 定性:财产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的权利,可以包括土地、建筑物、动产、知识产权等。
4. 继承性:财产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确保了财产的流转和延续。
三、所有权的定义和特征所有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某种财产拥有的最高权利。
它是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绝对性: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即财产的所有者可以享有该财产的全部收益,并自由支配和处分财产。
2. 独占性:所有权是独占权,即财产的所有者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和使用其财产。
3. 持续性:所有权是持续的权利,不需要外界的干涉和确认,使财产的主体能够持续享有该财产权益。
4. 法定性: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司法保护。
四、财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财产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最高形式,它给予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全部支配和处分权力。
财产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局部表现形式,它包括对财产利益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
财产权与所有权之间存在一种层级的关系。
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最高层级,即财产的所有者拥有财产的最高支配权。
而财产权则是所有权的一种具体化和细分,它从不同的角度和范围规定了财产的利用和处分。
五、国内外对财产权与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财产权与所有权都得到了广泛的法律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财产权保护
民法本位论之财产权保护财产权作为法律保护下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为了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民法典中以财产权保护为本位进行了相关规定和立法。
本文将就民法本位论下的财产权保护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根据民法本位论,财产权保护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法的根本目标是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维护公平交易和合同关系的正常进行。
财产权作为民法的核心权利之一,在民法典中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规范。
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组织,财产权的保护都是民法发展的基础和核心。
其次,民法本位论下的财产权保护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财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财产权的保护中,需要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法律界并不认为财产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而是在保护财产权的同时,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例如,法律规定了财产权受限制的情形,如财产管理措施、征收征用、限制减少、业主义务等,这些都是体现了民法本位论下财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此外,民法本位论下的财产权保护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加以实现。
首先,民法规定了财产的保护方式与手段,如注册、登记、查封、扣押、预告等,这些手段可以有效保护财产权益。
其次,法律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还规定了赔偿、追究责任等制度,对于财产权的侵犯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再次,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与保护方式,如转让、抵押、担保等,这些方式可以保证财产权的实现与保护。
最后,民法本位论下的财产权保护应强调社会共同的责任。
财产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仅仅是法律的责任。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监管等手段保护财产权益,社会组织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他人的财产权益。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对财产权的全面保护。
综上所述,民法本位论下的财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充分体现法律平衡、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系。
通过民法的规范,可以全面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民法中的财产权利
民法中的财产权利一、引言财产权利作为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和社会的财富分配、权益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财产权利进行全面的探讨,包括财产权利的概念、主体、内容和保护等方面。
二、财产权利的概念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对财产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个人和社会之间财富关系的基石,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活动的基础。
财产权利具有普遍性、权利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
三、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财产权利。
法人指由国家认可设立的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四、财产权利的内容财产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
财产的支配权是财产权利的核心,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支配财产的能力。
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
财产的收益权是指个人或组织享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财产的处分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
五、财产权利的保护为了保护财产权利,民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首先,财产权利的归属原则是保护财产权利的基础,它规定了财产权利的归属条件和程序。
其次,法律规定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措施,如财产保护禁止令、查封扣押等。
再次,民法明确了侵害财产权利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最后,民事诉讼法为维护财产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的程序。
六、财产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财产权利作为个人权利的一种,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
一方面,财产权利的行使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国家也应保护和促进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利实现,从而实现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七、财产权利的制约与限制财产权利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与限制。
法律对财产权利设定了多种限制,如支付税款、履行契约等。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财产权有哪些类型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财产权有哪些类型财产权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它赋予了个体对产权物的支配、使用、处分等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下面将介绍法律中常见的财产权类型。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最完整的财产权类型,它是指个体对特定的物件在法律上享有的最高权益。
所有权赋予了个体对财产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支配权。
它是民法中财产权的核心概念。
二、用益权用益权是指由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设立的他人享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中,最常见的是地役权和债权中的果实权。
地役权是地主对他人使用其土地权益的授权,而果实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权益,可以获得债务人产生的果实收益。
三、担保权担保权是指用特定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权益。
其中,抵押权和质权是最常见的担保权形式。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担保,而质权是指债务人将财物交付给债权人并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返还的权益。
四、占有权占有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件实际占有的权益。
占有权通常与所有权相伴随,但在一些情况下可以独立存在。
例如,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租物的使用和占有就构成了占有权。
五、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在创造性劳动中所产生并有独立价值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出现为刺激创新和保护创作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债务人追讨订立借款合同时债务人许诺还款的权益。
债权是民法中的一种财产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等义务。
七、衍生权衍生权是指财产权的派生权利,包括租赁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这些权利都是从财产权派生出来的次要权益,赋予了个体对财产物的特定使用和权益。
八、赠与权赠与权是指人民法院在继承权之外所赋予的财产权利,主要是通过法定赠与和合意赠与的方式。
赠与权是民法中财产权的一种形式,它赋予个体对财产物的不因传承而转移的权利。
民法中的财产权与债权
民法中的财产权与债权一、引言财产权和债权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探讨民法中的财产权和债权的定义、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财产权的定义和特点财产权是指个体或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绝对性:财产权是个体或组织享有的独立的权利,不受侵犯和干扰。
个体或组织在财产权范围内拥有绝对的支配权。
2. 相对性:财产权存在相对性,即个体或组织的财产权与其他人的权利相对立。
合法的财产权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法定性:财产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个体或组织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法律对其行使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
4. 继承性:财产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传承。
个体或组织的财产权在死亡后可以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顺位转移到其他人。
三、债权的定义和特点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相对性: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利,即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益。
债权人的权益与债务人的义务相对应。
2. 协议性:债权是基于合同、法律等协议约定而产生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3. 可转让性:债权可以被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来实现对债务的回收或分配。
4. 不可侵犯性:债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债权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财产权与债权的关系财产权与债权在民法中具有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关联。
首先,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依靠债权的主张和履行。
当个体或组织的财产权受到侵犯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财产执行等方式主张自己的债权,保护财产权的合法性。
其次,债权的诞生和履行依赖于财产权的存在和保障。
债权人可以依据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五、民法中对财产权和债权的法律规定民法对财产权和债权的行使和限制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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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结晶,是法治社会的根本。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迈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
——老威廉·皮特1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只要学过民法总论的人,对这句话一定耳熟能详。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近现代民法三大原则中的“私权神圣原则” 2。
所谓私权神圣,指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这里的不可侵犯,不仅仅指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侵犯,更重要的,是指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
一、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内容具有利益性和利己性的
特征。
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手段,实现权利主体自己所享有的特定私人利益。
因此,民事权利的核心的在于追求和实现民事主体的特定私人利益,而不是实现他人的利益3。
按照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
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可以用金钱计算和体现其价值,可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因此可以被转让、赠与、继承、抛弃等,按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又可分为物权和债权4。
个人的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指个人对来源正当的财产的排他性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它是天然正当的权利,具有自足的本体论意义。
没有财产权,其他人权就不可能实现。
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人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
生命权本身意味着每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人权→创造→财富→人权,是当代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机制。
孙中山曾言:“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
此四事者,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 5。
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治社会的根本
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结晶。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的确立既有罗马法律传统的支持,也有宗教权威的支持,而且,圣经对于掠夺或侵犯他人财产(尤其是穷人财产)的行为是加以谴责的。
法国人权宣言(1789)第17条说:“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可以说,没有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条铁律,现代文明的一切重大成果,就不会在地球上产生和发展。
1、“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有坚实的文化根基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私有财产就被看作是一种自然法则。
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共产倾向,他认为只有私有财产的制度才能防止纷争,使人产生博爱慷慨的美德。
新教改革的领袖马丁.路德反对财产公有和农民要求平分财产的“邪恶”主张。
他说,“十诫是永远不能被废除的,‘不能偷盗’是私有财产的基础”。
孟德斯鸠说“所有权是道德神、私有财产是道德之魂”。
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
当人们能够占有、使用、处置自己的财产时,社会才能安定。
财产是社会的镇静剂和粘合剂。
2、“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保障
没有财产权制度的社会或财产权不确保的社会,就没有生命权和自由权存在的可能。
一个社会没有财产权,就好比饿狼抢食,适用的只能是“丛林法则”:牙齿与利爪代表一切。
一个强盗式的社会,就谈不上文明的、道德的生活,有的只是蛮横与专断。
如果个人的财产可以随意地任政府掠夺或侵占,那么个人只能是国家的奴仆。
由于否定个人财产权,我们看到的不是“公而忘私”,而是人类兽性的表露和私欲不受遏制的膨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争斗和随之伴生的人类一系列罪恶的产生。
美国的制宪者、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说道:“这种思想——财产不像上帝的法那样神圣,一旦被接受……混乱和暴政就开始了。
”
休谟说:“哪里没有财产,哪里就没有自由”。
财产总是会增加我们选择的自由。
“个人占有的财产”,是个人创造幸福的主要手段。
休谟把“财产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承诺必须兑现”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三项自然法。
在这三项中,只有财产随时可被别人夺走。
休谟认为一个稳定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就是一个稳定的私有财产制度。
财产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个人财产权是对政府权力的根本限制。
正是财产权制度的设计与确立,才从根上遏制住了国家权力的专横与滥用,个人才有了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权利的基础和舞台。
18世纪中叶英国的一位首相说: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风可吹进房子,雨可打进房子,但英王却不能踏进这所房子,纵使他有千军万马也不能跨入已经破损了的房子。
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个人财产权是实现个人自治和保持个人尊严的必要条件。
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拥有自己可以控制并不受他人干预的领域和范围成为可能,从而使得个人可以拥有自己的精神世界,保有自己不容侵犯的隐私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不必考虑他人意愿进行自由选择,实现自己的价值。
古今中外,每种新的思考和行动方式的探索者之所以能够得到涌现,就是因为个人财产权的保障能够使其蔑视多数认同的方式。
惟有在经济上充分独立,个人才可挑战政府权力,发表异议。
摩尔(Paul Elmer More)认为,“对于一个文明人,财产是比生命更为重要的权利”。
对于文明人而言,将我们与野兽区别开的最主要的东西就是我们在世界上拥有的财产。
没有它,人类就不可能有任何超越兽类的想象力。
3、“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民主的保障
私有财产之所以“神圣”,意味着财产权的逻辑就是宪政的逻辑,既:私有财产的神圣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财产的正当性。
国王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必须获得他人的同意才能征税,即“无代表的同意,不纳税”。
洛克认为,政府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每个人的私有财产”。
一切非个人的财产都从个人财产中而来,最终回到个人财产中去。
其它的财产权都是国家暴力的产物,私有财产权才是国家的源头。
只有当私有财产是神圣的,国家财产才可能是正当的。
国家财产权在本质上不是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权的剥夺。
这种剥夺必须经过被剥夺者的同意和法定的正当程序,剥夺的方式是赋税。
民主制度从本质上就是私有产权制度。
没有财产私有,政府对财产的处分就根本不需要人民的同意而恣意妄为。
若政府在产权确定和公民同意的情形下从公民的私有财产中拿走一部分,这才叫“赋税”。
政府的一切权力无不是来自于赋税并从属于赋税的。
因此宪政对于政府的限制首先应当体现在对政府征收赋税和使用赋税的限制上。
作者简介:苏航,现在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