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三种类型
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是指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下,按照法定税率纳税,并享受相应的抵扣、减免和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然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纳税工作繁琐且复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和计算税款。
为了简化税务管理流程,税法规定了一种简易计税方法,允许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
下面将介绍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第一种情形: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法律规定可以选择采用一种简便的计税方法,即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这种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固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而无需逐笔核算和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销售额百分之三的比例方法,另一种是销售额减除成本后再乘以五百万元的额定比例方法。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
第二种情形:生产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简易计税货物根据税法规定,对于生产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简易计税货物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这些货物一般是指具有较低成本和售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纺织品、服装鞋帽等。
对于这类纳税人,不需要对货物的销售收入逐笔进行核算,也无需逐笔计算成本。
而是可以采用固定比例或额定比例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简易计税方法能够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纳税效率。
第三种情形: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收入无法核实有些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核实其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收入。
此时,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纳税。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方法可使纳税人在无法核实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仍能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并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种情形:一般纳税人申领出口退税的情况对于一般纳税人从事出口业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情况,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可按照固定比例或额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或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一)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二)特殊规定(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三)营改增的规定(财税[2013]37号)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形(一)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特殊规定(财税[2009]9号)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理详解

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业务类型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特定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等货物。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寄售物品等货物。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
(二)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三)特定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动漫服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第一条(七)项继续明确了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纳税,对一些特定的经营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
四种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营改增”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且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初期大量的运输工具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其适用税率为11%,在票价不变的情况,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必然大大减少。
运输企业为了达到原来的收支平衡,一是向政府要补贴,二是通过涨票价向消费者转嫁增值税税负。
为了不增加公众的负担,因此政府允许运输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在“营改增”后抵扣,按17%的税率征税,税负太重,因此允许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特定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属于国家扶持产业,且大多属于智力创作,允许动漫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
哪些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哪些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简化计算方法,对纳税人的所得额进行计算,并按一定比例征收税款的一种税务征收方式。
这种方法适用于一些特定的项目,下面将详细介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第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所得额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收入减去享受的政策性优惠后的金额。
个体工商户常常因为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会计核算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编制完整的财务报表,因此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降低纳税人的成本和负担。
第三,个人生产经营:个人生产经营是指除个体工商户外,个人以实物或劳务方式进行的非法人组织经营活动。
个人生产经营往往规模相对较小,计算所得额和征收税款的过程较为简单,适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总之,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纳税人能力较弱的项目,可以降低纳税人的成本和负担,简化纳税手续,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性和纳税合规性。
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才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才简易征收是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果不太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别担心。
本文就针对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和大家做一个相关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才简易征收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形:(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什么货物可以进行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在哪些情况下才简易征收呢的详细介绍,希望大家阅读完之后能有所收获,更多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将持续为大家分享精彩内容。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几种情形【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可见,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适用简易办法按照 4%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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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 2009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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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
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 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纳税方式。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并非所有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那么,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这些纳税人在纳税时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
但是,并非所有一般纳税人都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 纳税人所得类型,简易计税方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对于企业来说,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纳税;对于个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也是在一定条件下。
3. 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因此,在具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纳税人需要根据当地税收政策和规定来确定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条件。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还可能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纳税人的经营性质、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等。
因此,在具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纳税人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税收法规和政策,确保自己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条件。
总的来说,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是比较灵活的,但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纳税人在选择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税收政策规定来进行判断,确保自己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条件,避免因为误判而导致税收风险。
希望纳税人能够充分了解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纳税方式,遵守税收法规,共同维护税收秩序,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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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三种类型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
一、按照5%征收率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财税〔2016〕68号)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财税〔2016〕47号)
4.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财税〔2016〕47号)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财税〔2016〕47号)
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财税〔2016〕47号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财税〔2016〕47号)
二、按照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
(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2)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2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税〔2016〕39号)
2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财税〔2016〕46号)
2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税〔2016〕46号)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财税〔2016〕68号)
2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财税〔2016〕140号)
27.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财税〔2016〕140号)
28.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9.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
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总局公告2012年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