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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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录入人:地质队[ 2011-8-30 20:34:06 ]【字体: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臵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 应用指南3.1 总体要求3.1.1 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 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 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 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对于具备评估资料条件且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 应当采用两种 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因方法的适用性、 操作限制等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 可以 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只能采用一种方法的理由。
9.3 应按照《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提出的评估方法及其模型使用评估方法。 9.4 基准价因素调整法: 获取相应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在充分对比分析评 估对象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可比因素差异的基础上,确定可比因素调整系数。 9.5 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按照《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要求,选择满足该 方法使用条件的、 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交易案例; 应确定反映评估对象特点的可
①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
②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 10 年且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
③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 5 年且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
注 4:限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普查探矿权。
注 5:限于未估算资源量的预查和普查探矿权。
9.2 根据《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中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针对评估对象与范围的特点以及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恰当选择评估方 法,形成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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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矿产 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确定 11.1 采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 源价值比例法、勘查成本效用法时,评估计算结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11.2 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按以下 方式处理。 (1)按照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 333 以上类型全部 资源储量的评估值,并计算其单位资源储量价值,其中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 333 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计算单位资源储量价值时,矿山服务年限超过 30 年 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 30 年计算。 (2)根据矿业权范围内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及地质 风险调整系数,估算出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6)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收益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销售收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投资..............................................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成本费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税金及附加........................................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

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李娜;吕宾【摘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与管理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在"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理解上还存在争议,出让收益基准价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有效手段,目前其测算缺乏技术规范,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根据相关省(区、市)的调研情况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实例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期刊名称】《矿产保护与利用》【年(卷),期】2018(000)004【总页数】6页(P16-21)【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测算;对策建议;评估【作者】李娜;吕宾【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5为适应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需要,我国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顶层设计角度构建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覆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即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征收矿业权占用费;在矿产开采环节,征收资源税;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该方案突出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理顺了矿产资源税费体系,改变了我国原有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补丁化”和“碎片化”不合理现状,其中矿业权出让收益是权益金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集中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出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办法,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的选用、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确定、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评估处理、矿业权出让收益退还评估处理等作出新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得得评估,包括各种形式得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她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得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得,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得相关规定执行。

ﻫ2。

定义ﻫ为本指南得需要,使用下列定义:ﻫ2、1矿业权价款,就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得特殊概念,现在一般就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得权益价值与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得权益价值。

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得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得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得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得矿产地得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得款项.ﻫ2、2矿业权出让,就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得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得行为.2、3矿业权转让,就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与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得行为.2、4国家出资,就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与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她经济类型得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得,也视同国家出资.3.应用指南ﻫ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ﻫ3、2委托方原则上应就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得除外。

ﻫ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ﻫ3、5矿业权评估,尤其就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得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得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得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得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与得出评估对象得评估价值.3、6探矿权评估,尤其就是低勘查程度得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得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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