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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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 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引言为了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公司内部聘用人员的权益,制定本《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程序全职员工的聘用1.招聘合适的人选公司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制定招聘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招聘活动。

在招聘活动中,公司应公正、公平、公开招聘合适的人选。

2.面试公司应对报名的人员进行认真筛选并安排面试。

面试的评估方式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面试分数不能作为决定聘用的唯一依据。

3.体检公司应对面试合格的候选人进行体检,要求体检合格提供相关证明。

4.入职手续公司应按照程序,对合格的聘用人员进行入职手续办理。

办理完毕后,公司应向该聘用人员发放《聘用合同》。

兼职员工的聘用1.招聘合适的人选公司应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制定招聘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招聘活动。

在招聘活动中,公司应公正、公平、公开招聘合适的人选。

2.面试公司应对报名的人员进行认真筛选并安排面试。

面试的评估方式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面试分数不能作为决定聘用的唯一依据。

3.入职手续公司应按照程序,对合格的聘用人员进行入职手续办理,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兼职合同》。

工作时间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公司制定的工作制度执行。

试用期公司采取试用制度的聘用人员应在劳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试用期的期限。

在试用期间公司可以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情况进行考核。

试用期结束时,公司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职员。

如未通过考核,劳动合同或协议到期后即行终止。

聘用人员工作评价评定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公司应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评定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

根据评定情况,公司可以决定是否晋升、调动、奖励、惩罚或解雇聘用人员。

其他公司如有需要,可根据聘用人员身体状况、工作经验、能力和工作需要等情况,对聘用人员进行晋升、调动等。

对于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聘用人员,可予以解雇。

结论根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公司在聘用人员过程中应严格遵照程序,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优化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聘程序1. 招聘需求确认:各部门经理提出招聘需求,草拟招聘计划,并提交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2. 发布招聘信息: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批通过后,将招聘信息发布在公司官网、招聘网站及社交媒体平台,并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推广。

3. 简历筛选:由人事部门根据招聘要求,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初步确定合适的候选人。

4. 面试选拔:经过简历筛选后,邀请候选人参加面试,确定最终拟聘用人选。

5. 录用程序:经过公司领导或人事部门审批后,发出录用通知书给被聘用者,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三、员工聘用标准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学历、资质和经验。

2.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适应公司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四、员工聘用条件1. 年龄:18-45周岁;2. 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3. 专业:与所申请职位相关的专业;4. 经验: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5.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五、员工聘用程序1. 申请:员工根据公司公布的招聘信息,填写求职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面试:公司根据招聘信息筛选合适的人选参加面试;3. 笔试:根据需要,公司安排笔试;4. 体检:通过面试和笔试者,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5. 录用:经过综合评定,确定录用人选;6. 签订合同:公司和录用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六、员工培训公司为新员工提供入职培训和岗位培训,以提升员工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

员工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进修。

七、员工考核与晋升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评选出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和晋升。

员工也可以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和发展需求提出晋升申请。

八、员工离职与解聘1. 员工自愿离职:员工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完成离职手续;2. 公司解聘: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违纪情况,解除劳动合同;3. 离职手续:离职员工需做好交接工作,并完成离职手续。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人员聘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构的人员聘任工作,促进人才的选拔和使用,提高综合素质,树立并发扬社会主义荣誉感,符合法律法规和机构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的人员聘任工作,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实习生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人员聘任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资质,选拔适任人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聘任,是指机构经过公开招聘、内部选拔或其他方式,确认并录用适任人才。

第五条人员聘任应当遵守政策法规,健全程序,确保人才合理分配,妥善使用。

第六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聘任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聘任的组织程序、条件、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机构应当依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状况,制定合理的人员编制,严格控制人员总量,科学配置人才。

第八条机构应当将人员聘任纳入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制度之中,加强对人才的激励和约束。

第二章聘任条件第九条聘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用人单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领导干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规定的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岗位能力等条件。

第十二条临时工、兼职人员和实习生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市场状况,确定合理的聘任条件,并依法公开宣传。

第三章聘任程序第十四条人员聘任程序分为公开招聘聘任、内部选拔聘任和其他方式聘任。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聘任应当经过岗位设置、资格审核、考试或面试、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贵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内部选拔聘任应当依据潜能激发、能力提升、工作业绩和职业规划等原则,突出绩效导向。

第十七条其他方式聘任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人才特长,确定灵活的聘任机制。

第十八条对于新进人员,应当经过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予以正式聘任。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九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用人单
位的管理责任,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非编制内预算
范围内聘用的人员,包括专家、顾问、外聘教师等。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任务,确
定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计划和职位设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
和要求,按照程序招聘合适的人员,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或解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购买相关的人
身意外险和工作责任险,保障其权益。

第七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

第八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编
外聘用人员的职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绩
效考核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用人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确保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单位的发展。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文本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文本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员聘用工作,提高招聘效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证企业人员质量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的招聘、录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人员的招聘、录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保证选聘人才的素质,减少招聘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四条本企业设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的招聘、录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并不时修订。

第二章招聘工作第六条企业进行招聘工作时,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编制招聘计划。

第七条招聘计划明确招聘的岗位、人数、条件、要求、薪酬待遇等内容,并经企业领导审批批准。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招聘会、人才市场等方式进行招聘。

第九条招聘岗位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具有合格的技能、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招聘面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多方评价的方式,确保选拔出合适的人才。

第十一条招聘工作由专业的人员负责,确保程序符合规定,杜绝腐败行为。

第三章录用工作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招聘条件和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核,选拔出合适的人才。

第十三条企业在录用人员时,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企业在录用人员时,应当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合岗位要求。

第十五条新员工入职前,应当进行培训,了解企业文化、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档案,详细记录员工的个人信息、培训记录、考核评价等。

第四章管理工作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员工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激励优秀员工,纠正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奖惩机制,对员工的表现给予奖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罚,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发展通道,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培训,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能力。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加强聘用人员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人员由综合管理部按照生产需要统一招聘和分配,其它部门严禁擅自使用临时用工。

第三条各分厂是聘用人员的用工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生产工作、考勤等日常管理。

第四条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聘用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所有个人资料,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派遣到岗的聘用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认真学习厂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厂各项相关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六条聘用人员的岗前培训费每人***元,需分三个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上岗期满一年后分三个月返还;若工作不满一年,因个人原因离职,所产生的岗前培训费***元由聘用人员本人全部承担,不予以退还。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习期三个月,实习期间工资按岗位工资的80%发放。

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计件工资发放并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若考核不合格,则延长实习期,工资继续执行岗位工资80%。

每季度综合考评一次,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八条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戴厂提供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

工作服需个人预先垫付**元,工作满半年后予以退还;若工作不到半年,因个人原因辞职,**元的工作服垫付金不予以退还。

第九条聘用人员服从分配和岗位调配,对工作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年月日。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人员聘用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等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

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和方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方式和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按照招聘信息的要求报名,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考核。

(四)考试考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考核,综合评价应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体检。

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七)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八)聘用。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八)违约责任。

第八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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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关办事处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在办事处编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办事处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办事处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四)体检;
(五)考核;
(六)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试用半年)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办事处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测评合格后,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

第九条聘用合同由办事处和聘用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共同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办事处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办事处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驶员、城管队员、综治、计生工作人员、文印、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聘期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

办事处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

岗位工资为830元/月,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333元/月,全年4000元/人,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

其中,年度考核排名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125%,即50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100%,即40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4000元的75%,即3000元。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在聘期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事处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规定上下班,迟于规定上班时间超过10分钟进办公室、早于规定下班时间超过10分钟离开办公室者,视为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即视为旷工半天。

(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

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三)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半天,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科室长批准;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备案。

(四)事假3天以(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病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

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理。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办事处组织实施。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评分为100分制,领导考核占30分,社区评议占30分,办事处各科室长评议占20分,聘用人员互评20分。

(二)考核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考核90分以上)、合格(考核80分至90分)、基本合格(考核70分至80分)和不合格(考核70分以下)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留用查看一年;如两年连续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办事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察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工作和生活中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办事处提出申请:(一)在试用期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经招考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由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聘用期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向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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