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地方税务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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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地方税务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我局聘用人员聘用、待遇、辞退等,建立一支爱岗敬业、形象良好的聘用人员队伍,同时也为了保障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在XX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但不列入本局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其他聘用人员(保安、门卫、厨师等)。

第三条首次聘用的人员,均实行六个月试用期制度。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根据工作需要和需求制定聘用人员计划,提交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按照县局党组决定的用工数量和岗位进行聘用,同时将聘用计划报市局备案和审查。

第五条聘用人员在聘用前由人事教育监察科和办公室负责考察,在考察时,对该拟聘用人员的岗位技能进行必要的测试,考察后报县局党组会决定是否聘用。

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由人事教育监察科和用人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县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是否正式聘用。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

(三)年龄在满18周岁以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50周岁。

(四)税收征管岗位应具有经济类或法学类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驾驶

员岗位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六)持有本人所在社区介绍信、计划生育证明(或未婚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件等。

(七)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

(一)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工作岗位、派遣期限等情况。

第九条非劳务派遣人员由XX县地方税务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所有聘用人员由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集中统一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所有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XX县地方税务局的各项规定制度。

第十二条县局人事教育监察科对聘用人员定期组织进行统一培训,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其服务技能,积极引导其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对聘用的驾驶员按照《XX县地方税务局驾驶员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经常性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

经常性考核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县局相关制度和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

制情况进行考核。

定期考核分别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半年考核结合县局上半年“两制”考核工作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结合县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统一进行。县局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按聘用人员10%的比例核定。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合格、优秀等次的,由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或终止用工关系。

第六章聘用关系的解除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人员由我局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终止用工关系;其他人员由我局直接解除聘用关系: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我局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县局的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3、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服务态度恶劣,影响地税部门形象的。

5、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9、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后,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1、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我局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予以全部清退聘用人员的。

第二十条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我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我局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聘用关系。

第七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扣除100元后的余额;试用期满后按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县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但不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的工资实行考勤制度和月工资日计算的办法。各用人部门必须严格执行《XX县地方税务局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县局人教科统一管理,各用人部门应按月将聘用人员的考勤记录上报县局人教监察科,由县局人教监察科根据聘用人员的考勤记录计算其工资,交县局财务部门核发。未出勤者,不能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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