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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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辽地税发[1999]4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辽地税发[1999]4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追究制度(1999年12月13日辽地税发[1999]4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要求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过错(以下简称“执法过错”)的追究。

第三条执法过错是指税务人员在税务执法活动中造成过错,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决议等,损害或侵犯了国家利益或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范围:1.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税务执法监督检查或其他途径依法确定的违法行政行为。

税务执法过错追究(以下简称“过错追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过错责任的判定,对过错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处罚)。

第四条过错追究应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过错追究机构为县(分局)以上税务机关设立的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

分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地税机关领导任主任,法规、监察审计和干部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过错追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

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受理执法过错的案件,调查审理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受理责任人不服处分的上诉、申辩。

第六条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有权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对负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责任追究:1.违反法规,擅自决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和补税的;2.违反规定的执法程序及擅自扩大执法范围的;3.不出具执法文书或出具的执法文书不规范的:4.实施的税务检查或采取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人身及财产造成伤害和损失,致使税务机关依法赔偿的;5.违反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抢拉税源、混淆入库级次的;6.玩忽职守,执法不严,对税务案件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7.超越法律规定范围委托组织实施执法的;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其受到损失的;9.其他应追究责任过错的。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5.14•【字号】武地税发[1998]141号•【施行日期】199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141号)各分、县局:为了进一步落实市地税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各项要求,结合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促进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行为。

依照《征管法》、《市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地税部门和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由于主观上的原因和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市局以上(含市局)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依照本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追错)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自负、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过错与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追错工作由市、分县局两级地方税务部门的追究委员会(以下简称追错委)负责。

追错委在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法规、监察、人教、征管、税政、计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

追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规部门领导兼任,并明确专人办理追错工作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各级追错委的职责:(一)领导、组织、监督、检查本级税务机关的追错工作;(二)审批、调查、核准、复审追错案件和作出追错决定;(三)提出防止和减少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过错的建议,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琼地税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号)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追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局要加大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严格进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保障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务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地方税务系统执法人员的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税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务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税务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经济惩戒为扣发津补贴、奖金。

第四条对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

第二章追究形式和适用第六条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

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相关材料。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条:(一)未按规定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的;(二)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的;(三)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四)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五)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六)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七)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八)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九)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十)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十一)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税收执法过错管理与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管理与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责任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所属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责任认定及执法质量评价。

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的结果是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针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给予相应的内部行政处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开展的对税务机关和人员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价是对税收执法情况的专项评价,统一纳入税务系统绩效指标体系中,适用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过罚相当、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全过程进行监控,开展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与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督质效,注重成果共享,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组织领导。

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提高税收执法效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是以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主要标准,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为基础,对本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第三条推行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和健全以电子化考核为技术支撑、人机结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的监控和考核。

第四条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成立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责考办”),责考办设在纳税服务股.第七条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二)负责考核办法及税收执法责任事项考核计分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完善;(三)负责对考核过程及考核结果进行整体评价和监督;(四)负责全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五)负责追究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六)负责对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审定。

第八条责考办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草拟和修改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二)负责策划和组织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三)负责对全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四)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征管分局、稽查局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内部按月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本单位日常考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各相关职能股室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执法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界定从字面上讲,“责任”一词有双重含义,一是指分内之事;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之事应当承祖的后果。

在法学理论中,有将法律义务与责任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在这里,“责任”相当于“义务”。

也有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后果并提的情况,认为法律责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以法律制裁为实现形式的法律后果。

在这里,“责任”相当于“后果”。

根据上述理解,我们认为,所谓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即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国家和纳税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依法进行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等。

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则是为了保证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得以落实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如税务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制度、管理制度、评议制度、考核制度、激励与惩罚制度等。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则是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惩罚制度的具体化和进一步落实,是当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准确履行其执法责任时强制其承担相对应不利后果的一种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执行以及相关的程序制度等。

只有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彻底的、认真的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

二、关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税务行政执法过错,主要是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准确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损害了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表现形式是一定的过错执法行为,客观后果是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使国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引起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后果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二是对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及责任形式的认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责任监督【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0﹞66号【发文日期】2000-06-29【实施时间】2000-06-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印发你们,请依照施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责任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制约,保证执法公正,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稽查责任监督是指在明确稽查责任的基础上实行地方税务机关、社会各界及纳税人对各级地方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廉政纪律、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制约,以及地税稽查内部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和各环节间的责任监督机制。

第三条 各级地税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税务稽查工作按照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理、审理不执行的原则开展稽查工作。

建立各环节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五条 选案环节的责任: (一)严格实行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的规定实施选案计划管理; (二)通过人机结合方式确定稽查对象(以下简称被查人); (三)向查案环节提供稽查计划。

第六条 查案环节的责任: (一)按照稽查计划向被查人下达稽查通知书; (二)实行小组稽查制度,每小组不得少于2人; 三)小组到达稽查现场时,必须向被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四)检查经营场地时,必须有被查人人员在场;调取被查方资料时,稽查小组成员和被查人必须在资料清单上签字; (五)实施稽查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 (六)稽查取证完成后,要将稽查情况告知被查人,听取被查人陈述意见,督促被查人签字盖章; (七)制作《稽查报告》,必须由稽查小组集体研究、其成员签字;《稽查报告》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稽查内容和被查人意见; (八)稽查报告须经稽查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移送审理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的指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出意见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践证明,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看,税务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在巩固、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保证税务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原则和内容(一)推行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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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1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2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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