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文件)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文件)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文件)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3/30/2011 阅读次数:1355】【我要打印】【关闭】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沈建价发(2011)1号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

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辽宁省住建厅、沈阳市政府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进行调整。

一、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按1.50元计取。

二、社会保障费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66号)、《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沈建发[2010]61号)文件精神,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统筹管理,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沈阳市建筑业管理站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3.07%。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不再包含此项费用。

三、人工费

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精神,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中人工日工资单价,在2010

年《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文件基础上,再调增8元/工日,调整后的人工费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应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

工程费用标准》(辽建发[2007]87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执行。但该标准不包括工地地面硬化处理(硬覆盖)、工地临时道路硬化处理、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工地出入口洗车及窨井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编制工程造价时要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周边环境及我市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要进行充分考虑。

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收缴、拨付、管理,应按《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10号)、《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沈建发[2010]126号)、《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建发[2011]16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沈阳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规费取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4年11月2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一、规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乌建发【2012】323号二季度人工费调整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乌建发【2012】323号 关于发布乌鲁木齐地区2012年第二季度建设工程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工程市场人工单价的动态管理,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定额人工费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08】3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新建造【2010】4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新建造【2010】5号)的规定,市建委组织调查测算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2012年第二季度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是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预算、招 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按约定执行。 二、本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信息,适用于2012年第二季度期间在建

的定额计价工程。 三、如合同约定执行人工费单价下限的,参考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调增17.36元/定额工日 安装工程调增17.76元/定额工日 装饰装修工程调增19.1元/定额工日 抗震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四、执行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定额(不含安装定额)的 工程在新建造【2008】3号文件的基础上人工单价调增31.4元/定额工日;执行市政安装定额及房屋修缮安装的工程在新建【2008】3号文件的基础上人工单价调增32.1元/定额工日. 五、定额内市场人工单价的调整是对定额人工单价找差,调增部分单 独列项,只计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已经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六、本通知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吕玉山叶灵 联系电话:4630797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发布工程定额单价信息请示 抄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委有关领导,处室,存档。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2012年7月18日印发 校对:王强

最新江西人工费调整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文章字号:??????????????文章字体:???? 赣建价〔2018〕5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水务局,各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我厅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市场实际,经测算,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一)2017年12月1日之前颁布,目前尚在使用的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城市轨道交通、房修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64元/工日;装饰、仿古建筑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78元/工日。 (二)2017版建设工程定额: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91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02元/工日。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综合工日单价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现行定额的建设工程。 (二)2018年10 月1日及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2018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2018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调整综合工日单价。 (四)定额综合工日的调整价格与现行定额综合工日价格的价差部分,作为价差处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金。

最新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最新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最新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2014-10-14 18:11|发布者: 快乐每一天|查看: 12978|评论: 0|来自: 四川造价信息网 摘要: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规费标准内容 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二、规费标准适用范围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2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均应按规定执行规费标准并根据企业“五险一金”缴纳情况自愿申请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 三、规费标准费率 1、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3

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 苏交质〔2008〕32号 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程实际,现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如下: 一、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的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定额》),及部有关文件要求,《新办法》《新定额》将在2008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为配合《新办法》《新定额》在我省的公路工程中全面施行,结合工程我省公路工程实际情况,现将我省的公路 工程人工费单价调整如下: 1、人工费单价调整至52.02元/工日;机械人工费单价调整至58.14元/工日。 2、执行时间2008年7月1日起,在此之前已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不再调 整。 二、水运工程人工费单价的调整 1、水运工程(内河航道、船闸、港口码头)人工费单价调整至30元/工日。待交通部修改完善后 的《内河航运定额》发布施行后,水运工程人工费单价再做新的调整。 2、执行时间2008年7月1日起,在此之前已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不再调 整。 三、交通养护工程的人工费单价可参照执行。 四、人工费单价仅作为概、预算编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发布时间:2008-07-04 16:13:10

规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总结

关于规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结 —————— 一、关于规费 1、规费的定义。 它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是一种不可 竞争费用。 2、规费包括的内容。 ①、工程排污费,②工程定额测定费,③社会保障费,④住房 公积金,⑤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 注:其中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3、规费的取费费率。 ①工程排污费根据现场实际发生量计算(结算时办理)。 ②工程定额测定费河南省取缔。 ③社会保障费7.48元/工日,计算基数为综合工日。 ④住房公积金1.7元/工日,计算基数为综合工日。 ⑤意外伤害保险0.6元/工日,计算基数为综合工日。 4、规费中各项费用的概念。 ⑴工程排污费: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收款人: 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 ⑵工程定额测定费: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 定额测定费。注:河南省已经取缔。 ⑶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⑷失业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

⑸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 ⑹住房公积金: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⑺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 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 5、规费中社会保障费费用缴纳与发放流程。 (假设:施工企业为一个比较成熟,参与施工多年,有一部分退休养老的员工,并且参与施工或施工管理的人员全部为本施工单位的永久职工。) 根据以上假设解释规费中社会保障费费用缴纳与发放流程: ⑴业主方缴纳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当地的工程管理机构预交社会保证费。当工程通过招投标,根据投标单位(施工单位)标书中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人员投入表,由业主向当地的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投入人数陆续上交社会保障费,但工程竣工归档前必须将社会保障费上交完成。如不上交工程则不能归档,建筑物不能合法使用。 ⑵施工单位向政府提取 施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情况,以本公司施工人员名单为依据,根据现实的职工所在地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向政府部门按月提取社会保障费,并逐一转入施工人员名下。 ⑶施工人员为受益人 施工人员按月由其所在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 注:此办法可以规避业主不上交社会保障费,同时也可规避施工单位比

劳务分包人工费预决算管理办法(2012年)

劳务分包队(班组)人工费预付及决算管理办法 (2012.02.20) 为了规范公司劳务分工程人工费的预付和决算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预付, 1、劳务分包人工费每月随工程进度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人工费的预付,由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每月的27日之前,向工程部申报下月的人工费使用计划,人工费的数额按当月进度计划的80%核算人工费。(注:如有新进场的未赶上当月报人工费的施工队伍可以补办一次) 3、工程部将按各项目部的人工费计划,汇总报财务部,申请人工费资金使用计划。 4、未申报人工费使用计划的项目部,视为不需要人工费,财务部一律不予支付, 5、各项目部当月的人工费支付数额,由董事长批准后报财务部支付。 6、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要严格按进度计划进行,由工程部监督实施,人工费预付数额由项目经理控制并对其负责。 7、没有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项目,财务部一律不预付人工费。 二、劳务分包工程人工费的决算 1、没有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项目,工程部一律不预结算。 2、分包分项工程完成后,由项目部对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才能测量核实工程量,按批准的单价分项详细计算工程价款,计算过程必须符合公司要求。项目经理签、分包班组字后报工程部审核。 3、项目部必须在单个分项工程完工后3日内、工程整体竣工后7日内。将结算资料上报工程部审核并要求对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核实,上报资料应包括(1)分包合同,(2)经项目部计量核实的工程量清单,(3)经批准的工程分项单价等资料。完工一项、审核一项,决算一项。 4、工程部在接到工程竣工结算单后,在5日工作内审核完成,报董事长审批。批准后在财务挂账。 5、工程部的对工程量的审核将采取,计算、向项目经理询问、查证,现场实测实量等方法核实工程量。 6、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及时通知工程部核验工程量。无法在竣工后核实的分项工程(如拆除等),隐蔽前又未通知工程部核实的分项工程量的,工程部不予结算,后果有项目部负责。 7、工程部现场核实工程量时,项目部应与配合,实测实量的工程量数量不得小于结算价款的70%以上工程量。测量核实后,项目经理。工程部,分包班组三方签字确认。 8、项目部所有上报资料必须写明工程名称、分包队伍、分包工程内容、日期、项目经理签名等内容。 9、没有分包合同的分包项目,工程部一律不预结算。 10、对于跨年工程,项目部按工程进度结算人工费,报工程部审

人工费调整为57元文件

[安徽省]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1〕267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47元/工日调整为57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85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3、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19.69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4、对于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25.84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5、对于执行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14元/工日,现调整为5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6、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机械台班用工量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湘建价号关于发布人工工资调整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12〕237?号? ?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同时征求了建设各方意见,现予发布(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不得上调下浮。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仍按3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考虑,计取相应规费与税金。 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9月30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

(完整版)关于人工工资调整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

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 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 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 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

规费取费证文件1

附件1: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暂行办法 一、核定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核定范围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办证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 1、填写《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并在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该表在四川省造价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e18199632.html,,办事指南); 2、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入川的施工企业同时还需提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入川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的施工产值(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部分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核定办法及标准 1、凡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还未改制的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下列办法核定: 规费费率= 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 ×100% 上年度工资总额 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3、专业承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95%; 4、劳务分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85%。 五、核定方式 1、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施工企业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2、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及外省入川施工企业到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综合科办理。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证办理流程附表格

附件1: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暂行办法 一、核定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以独立法人资格承揽施工任务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二、核定范围 “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办证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 1、填写《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并在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该表在四川省造价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e18199632.html,,办事指南); 2、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入川的施工企业同时还需提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入川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上年度的施工产值(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审施工资质的数据为准); 4、上年度平均在册职工人数及人均产值(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准); 5、上年度工资总额及人均年工资额(应包括民工工资及分包部分工资额); 6、上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原始凭证和复印件。

四、核定办法及标准 1、凡1988年12月底以前成立还未改制的或已改制但仍为国有独资的施工企业按相应规费标准的上限核定; 2、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施工企业,其规费标准按下列办法核定: 规费费率= 上年度某项规费缴纳金额 ×100% 上年度工资总额 某项规费费率计算标准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3、专业承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95%; 4、劳务分包企业核定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费率的85%。 五、核定方式 1、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施工企业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2、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及外省入川施工企业到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综合科办理。

2008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

2008年辽宁省大连市规费分类及取费标准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企业发生的环保排污费或建筑垃圾排放费均按实结算。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费用。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规定,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1‰计取。 (3)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中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也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计取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报价工程造价中应按法定规费计取社会保障费,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含营业税)为基数3.2%计取。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施工企业持有的《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费率计取,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1.50元计取。

2011-2012年天津市人工费系数基价调整

基价调整——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基价调整——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457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7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一一年四月 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549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一年七月 基价调整——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基价调整——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621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69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一年十月

基价调整——2011年四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基价调整——2011年四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14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66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基价调整——2012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基价调整——2012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2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基价调整——2012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基价调整——2012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 计价系数计取基数 1.756 08预算基价人工工日单价 说明: 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0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

2010年6号文黑龙江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 第四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

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受理施超过时限不进行规费计取标准申请的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 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 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要求补办的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审核及上报工作,并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凡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施工企业名单(另行公布)中的企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应首先登陆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打印盖章后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施工企业所在地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行署)

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xx发[2008]9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的需要,根据现阶段建筑市场发展状况,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关心和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2008)的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规费所包括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取标准印发你们,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xx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制定《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一、规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不分企业形式和经济性质,不论承包方式,均应按规定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二、规费标准的内容及费率

1、规费标准的内容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2、规费标准的费率如下: 规费标准 施工企业对规费的缴纳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费的计取 工程造价计价中规费应按照规费标准规定的费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时,规费费率有幅度的按费率的上限计算。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编制投标报价及签订承包合同时,规费应按其核定的费率计算并须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向发包人出示核定的规费标准,经核对后办理。 四、规费标准的办理 1、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申办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应填写申请表一式2份,并附上年度完成工作量、工资总额、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证明等,到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办。 3、施工企业以独立法人资格申办规费计取标准,经企业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后发证。 4、外省、市、区入川的施工企业,应持省建设厅准予入川承担施工任务证明,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按规定程序审核发证。

20120101河北省人工费调整

关于人工调整-冀建质〔2012〕19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 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冀建质〔2012〕195号 发布日期:2012-3-27 执行日期:2012-1-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我省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 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五、本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七、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当地人工市场指导价或根据市场行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八、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山东省各地市规费费率 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东建发〔2006〕39号 为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1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标定字〔2005〕15号)精神,在参考有关省、市发布的规费计取标准和到市内多个施工企业及典型工程项目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费率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规费费率: 规费名称费率(%) 1 工程排污费 0.26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0.09 3 社会保障费 2.60 4 住房公积金 0.22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0.12 6 安全施工费 1.50 二、有关事项: 1、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环保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按实计算。 2、社会保障费,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3、住房公积金,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实计算。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在工程招投标或编制预算时暂按此费率计算,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按实计算。 5、安全施工费,在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及投标报价时,按此费率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 以上各项规费均为不可竞争费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费率自 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东营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青建管字〔2006〕36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的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本标准与《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06年)配套使用。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附件: 青岛市市政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工程排污费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价)时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在竣工结算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工程造价的0.9‰计取。

规费证办理流程

规费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及办理原则 规费标准核定采取自愿申请、诚信申报、免费办理的原则。 二、规费证办理机构 省建没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的施工企业规费标准核定和管理工作。 三、申办流程 施工企业初次申办实行网上申报,现场核定的方法办理,其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施工企业登陆“四川造价信息网”(http://www sceci net),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1、申办企业首先须同意诚信申报承诺书中全部内容;网上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相关内

容。 2、扫描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 (仅限省外入川的施工企业提供)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为职工实际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证明(仅需汇总表,财务凭证不需上传)。 (二)现场核定。施工企业携带规费证现场核定需提供的资料,根据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按本流程(二、规费证办理机构)中规定,到相应机构办理规费标准核定手续。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接受并办理规费标准核定手续。 (四)施工企业超期核定规费标准按初次申办流程及要求办理。 四、现场核定需提供的资料 施工企业申清办理规费标准核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费率核定申请表》(原件,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诚信申报承诺书》(原件,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在“四川省建没工程规费标准核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

河北定额2012年人工费调整文件

冀建质〔2012〕19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 综合用工单价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冀建质〔2012〕195号 发布日期:2012-3-27 执行日期:2012-1-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我省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综合用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 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 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 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 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 五、本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月1日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不再调整。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调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本地人工市场指导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审核。 七、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当地人工市场指导价或根据市场行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八、本通知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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