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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
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接触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保险理赔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1年5月投保了一份综合法律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该保险合同涵盖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2022年3月,张先生因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被同事起诉至法院。

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2月,张先生在公司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在一次项目讨论会上,因意见分歧,张先生与同事李先生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先生情绪激动,导致李先生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2. 法律诉讼:李先生认为张先生的行为构成了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3. 保险报案与理赔申请: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受理了张先生的报案,并启动了理赔程序。

二、保险合同条款分析1. 保险责任:根据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2. 保险金额:张先生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包括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服务。

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4. 保险费用:张先生每年缴纳的保险费用为1000元。

三、理赔程序1. 报案:张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理赔材料。

2. 调查核实: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对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赔偿金额等进行调查核实。

3. 赔偿决定:经调查核实,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行为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决定赔偿李先生5万元。

4. 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李先生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

四、案例评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张先生投保的综合法律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的认定:张先生在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同事受伤,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人损害的保险责任。

保险学案例(DOC)

保险学案例(DOC)

某工厂在经营中可能会遇到下面这些风险,哪些可保?(1)投入大量资金开发的新产品不被社会接受,投资难以收回;x(2)遭受火灾、洪水、爆炸或因操作失误而使企业厂房设备、原材料遭受损失,以及因此停工停产,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y(3)市场发生变化,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产品削价而导致的损失;x(4)运输货物的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车辆的损失、运输货物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赔偿责任;y5)订货合同订立后,对方收货后可能会延迟付款或拒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自己一方因种种原因不能交货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责任; y(6)采购其他企业的货物(原材料),因对方不能如期交货而导致厂内生产受到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y(7)企业内的各种物品可能会因员工盗窃而遭受损失;y(8)产品销售后,因产品的内在缺陷,使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赔偿责任;(9)企业的产品因被他人仿冒而影响信誉所致的经济损失;x(10)企业购置的机器设备内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失;y(11)国家供电、供气和供水的线路、管道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损坏而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本企业的经济损失;y(12)企业因市政工程、军事工程等因素被列入拆迁范围,而政府等部门的补助费用尚不足弥补全部损失,从而引起本企业的经济损失; y(13)因机器设备故障引起生产连锁反应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Y一个大雪天,甲某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外出,违章抢道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自身受伤住院,自行车损坏,轿车车身划伤.让我们分析一下: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各是什么?风险的因素: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违章抢道等风险事故:交通事故损失:医疗费用、收入减少、车辆损坏、赔偿责任等杨利。

40岁,1986年12月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为1480元,杨利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88年6月13日,杨利车祸死亡。

由谁来领取这笔保险金在杨利的两位“妻子”间发生了争执。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合同成立【案情】1999年11月,*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平安寿险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险5万元。

业务员王*于12月7日接受*的申请,同时收取了*的保险费1680元。

12月17日,保险公司在*体检时发现其正患急性肝炎,故未签保单,通知*一个月以后复检。

12月30日,*出车祸身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

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绝。

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保险合同是否已成立?保险公司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事实与理由】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应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成立条件,该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的保费,本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应以签订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保险公司因*患有肝炎,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可见保险公司对本申请尚未同意承保。

对于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12月17发现*患肝炎要其复检,但并没有将保险费退回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人既已收取保险费,后又未通知*拒绝承保并退回保险费,*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保护投保人利益,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以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但必须以保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此案中,保险公司通知*身体复检,是尚未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尚未一致,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结果】此案经三审,维持二审判决,判定保险公司胜诉。

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案例:代理人失职保险人该不该赔*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向*找先生推销保险。

先生经斟酌后,决定为其母亲投保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限5年。

保险法律制度期末案例题(3篇)

保险法律制度期末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主要业务涉及货物进出口、货物运输等。

为了规避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甲公司决定为自己购买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愿意为甲公司的货物提供货物运输保险服务。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

二、案例描述1. 保险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2.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前,甲公司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失。

3. 甲公司立即通知乙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

4.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意赔偿甲公司损失。

5.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乙保险公司以甲公司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货物实际情况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6. 甲公司不服乙保险公司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货物实际情况,乙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乙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3.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同意赔偿甲公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乙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4. 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以及事故损失程度确定。

保险学案例练习

保险学案例练习

案例讨论
3
2000年6月23日,王某将其解放大货车向承德某一支公司投 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 2000年6月24日 至2001年6月23日,并交保费5000余元。2001年3月5日,王某 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该车行驶时,与一自行车相撞,造成货车 的部分损失和自行车主死亡。保险公司在调查时,发现李某的 驾驶证件已过期。问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案例讨论
7 1993年10月,A因患肺气无法正常上班,便办理了提 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到A所在 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A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 求投保。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5000元, 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A在健康询问中填写了“健 康”字样。此后,A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1997年9月4 日,A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 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
11
1999年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儿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 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儿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 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定,郑某行为 属于过失引起。郑子,生前有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 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郑之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 保险金给付。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
12
刘某和韩某原系夫妻,1999年因感情不合离婚, 儿子(现年7岁)归刘某抚养。2000年8月韩某在前 夫刘某的劝说下,为本人投保了祥和定期保险,保 额30万元,受益人为其子。2001年8月6日,刘某携 凶器到韩某住处将其杀害,并纵火焚尸以毁灭罪证, 后被捕。由于刘某丧失监护权,在狱中他通过公正 方式将监护人改为刘某之母。2001年9月20日,受益 人的奶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问保险公司如何处 理?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doc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doc

保险教事例及答案2008年06月24日1.有一承租人向房主租借房子,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付房子破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子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准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子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能否肩负赔偿责任?为何?假如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主,房主能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何?1)保险人不肩负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子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主不可以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主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带偷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检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能否肩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肩负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犯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犯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能够排除保险合同,或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肩负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旅馆投保火险附带偷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旅馆于某日被盗,经检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原因走开岗位仅10分钟。

问旅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能否能藉此拒赔?为何?该旅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能够据此拒赔。

因为该旅馆违犯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犯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能够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质价值与保险人商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满市价为20万元。

问:1)假如货物全损,保险人怎样赔偿?赔款为多少?2)假如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怎样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依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商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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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最大诚信原则;案情:;1996年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

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

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

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

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

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

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

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

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

在达成续保协议前,1998年7月6日下午,该县发生罕见洪水,以高于设计水位4米的水头袭击了水电站。

水电站受损严重。

根据受损情况,发电公司向承保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1000万元的保险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发电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该条规定所称的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认可、客观上存在、经济上可以确定的利益。

因此,具有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所有权人,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都可能具有保险利益。

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合法利益;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劳动关系、雇用关系或其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对其职工的人身利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根据投保人与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投保人依然是该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其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建筑安装工程险条款》也未禁止施工单位投保,而且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险也正是由施工单位投保的。

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或安装工程在机器设备试运行开始时终止。

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本案中,该电站出险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保险期限未终止,因此保险责任也未终止。

3、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水电站)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虽然乙方已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企财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可以向这家保险公司索赔,但这并不能免除甲方所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险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有权,而应作较为宽泛的解释。

因此,保险理赔人员应当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全面、准确地掌握保险利益这一基本概念。

最大诚信原则案情: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分歧:对于此案的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实际患者严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尽了应有的谨慎即可了解的情况,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何况在法律上,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实说明或隐匿遗漏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看不出他存在任何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

在这种情形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险人应条款承担责任。

另一种见解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案例二:保险合同订立后要继续履行告知义务200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

保险期限从2000年12月3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止。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

2001年2月,纺织品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

同时声称,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

保险公司接到该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保。

200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损失严重。

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2001年,消防部门多次书面要求其整改,并特别指出其成品仓库按照惯例应该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其现有条件根本不具备保证成品仓库安全的条件。

根据行业惯例,此类企业如果没有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经火灾专家鉴定,如果安装了消防自动喷淋设施就足以及时扑灭大火。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纺织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虽然补充告知了未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施的情况,但其声称按照惯例不应安装,且有其他消防措施足以保证安全。

这与消防部门整改通知中所认定的情况不符。

所以,纺织品公司虽然做了补充告知,但仍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纺织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4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纺织品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即使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投保人补充告知有关情况,也应该保证这些情况的真实可靠。

近因原则案例一:关于近因原则的判定案情:被保险人成明,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98年12月23号,成明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成明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分析:意见1.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扩散,直至死亡。

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意见2.被保险人死亡后果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是病死,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亡的。

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案例一:重复保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案情:林红因为要到外地出差,担心家中没人,窃贼会光顾,于是她便于1996年5月11日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1万元。

同年7月5日,林红所在的单位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亦投保了家财附加盗窃险,每人的家财险保额是5000元。

第二年1月17日,林红家被盗,林红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马上通知了保险公司。

经过现场勘查核实,林红家的门锁是被撬开的,丢失的财物有:彩电、录像机、音响各1台,皮衣、高级毛料西装各l套,金戒指1枚,人民币现金600元。

3个月过去了,公安机关仍然未能破案,林红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她的损失。

但是保险公司会怎么赔呢?林红心里还真是一点底都没有,不过她倒是听说这么一件事:同事的一个亲戚曾经在两家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5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和3万元的人寿保险,遇车祸死亡后,两家保险公司都全额支付了保险金。

那么她家被盗,两家保险公司是否都会按照她所投保的金额,足额赔付呢?分析:林红的家中财物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属于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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