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令 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docx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文看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主要问题

一文看懂: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主要问题飞行检查的目的意义何为飞检: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目的意义:就是为了了解被监督对象的真实情况,发现其需要改进的问题。
特点:突击性,独立性,高效性。
飞行检查主要依据(一)启动飞检的依据:1、《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定制式义齿、其他产品)。
(二)现场检查的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等。
监督检查模式•事先告知检查•飞行检查(国家局、市局、区局)2016年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2016国家局共对51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2017年至4月11日,已对6家进行飞检,目前正在进行更多检查。
•2016年51家企业,其中:无菌企业24家。
•2016年检查结果:9家限期整改,8家停产整改,15家停产。
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生产管理方面。
1. 无菌类产品生产企业中,除生产管理以外,厂房与设施也存在严重问题。
2. 植入性类产品生产企业中,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的问题尤为明显。
3. IVD类产品生产企业在不合格品控制方面缺陷较少,控制严格。
4. 除了生产管理,采购环节的把控也不够严格,质量控制缺陷也较明显。
飞行检查主要集中问题1.缺陷统计:查出缺陷323条,最少的企业2条,最多的35条。
1新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

新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清单一、行政法规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二、部门规章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3.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6.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7.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9.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11.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1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13.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1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1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1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通告1.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3.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号)4.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5.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6.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10.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11.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号)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1号)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4号)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号)5.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58号)6.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76号)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73号)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3号)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9号)1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8号)11.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43号)12.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79号)13.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4号)1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7号)15.关于发布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2号)16.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6号)17.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6号)18.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8年第13号)19.关于公布新修订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94号)2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96号)21.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108号)22.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NMPA通告2018年第127号)23.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第28号)2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的通告(2019年第29号)四、公告17.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25号)25.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26号)26.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43号)27.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44号)28.关于施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58号)2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CFDA公告2014年第64号)30.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53号)31.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87号)3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101号)33.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102号)3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103号)35.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203号)36.关于规范含银盐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5年第225号)37.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的公告(CFDA公告2016年第154号)3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CFDA公告2016年第168号)39.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的公告(CFDA公告2016年第195号)40.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36号)41.关于第二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88号)4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104号)43.关于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129号)44.关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名称使用中文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45.131号)46.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47.145号)48.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的公告(CFDA公告2017年第156号)49.关于修改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等部分申报资料要求的公告(NMPA公告2018年第53号)50.关于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1998—2013年)清理结果的公告(NMPA公告2018年第51.37号)52.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的公告(NMPA公告2018年第101号)53.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6号)54.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的公告(2019年第46号)五、通知性文件55.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56.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57.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58.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59.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60.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61.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62.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63.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6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65.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函〔2014〕476号)66.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6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6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69.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70.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71.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7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73.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59号)74.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子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函〔2015〕534号)75.关于启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和制证、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子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函〔2015〕804号)76.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77.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78.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37号)79.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41号)80.关于及时公开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65号)81.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82.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制式义齿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165号)83.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等21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7〕14号)84.关于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7〕120号)85.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86.关于做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61号)87.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87号)8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标准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食药监科〔2018〕9号)89.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8〕31号)90.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药监办〔2018〕13号)91.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08月02日发布)92.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93.综械管〔2018〕35号)9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做好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审批相关工作95.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18〕39号)96.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97.(药监综械注〔2018〕43号)9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18〕45号)六、政策解读18.《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19.《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20.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2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99.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说明(2015年07月08日发布)100.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2015 年07月16 日发布)10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2015年11 月02 日发布)10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2015年11 月19 日发布)103. 关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说明(2015年11 月30日发布)10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六(2016 年01 月07 日发布)105. 关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说明(2016 年01 月27 日发布)106.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 年03 月23 日发布)107.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2016 年10 月26 日发布)108. YY/T0287-2017 idt ISO13485:20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109.标准解读(一)(2017 年02 月04 日发布)110. YY/T0287-2017 idt ISO13485:20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111.标准解读(二)(2017 年02 月04 日发布)112.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2017 年02 月08 日发布)11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解读(2017 年02 月08 日发布)114.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 年03 月02 日发布)115.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017 年04 月26 日发布)116.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 年05 月24 日发布)117.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2017 年06 月22 日发布)118.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那些事(2017 年06 月24 日发布)119. 图解政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 年07 月28 日发布)120.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2017 年07 月31 日发布)12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2017 年07 月31 日发布)122.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一(2017 年08 月09 日发布)123.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 年08 月09 日发布)124.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 年08 月09 日发布)125.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2017 年09 月04 日发布)126. 图解政策: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2017 年09 月04 日发布)127. 图解政策:ISO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128.(一)(2017 年09 月12 日发布)129. 图解政策:ISO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130.(二)(2017 年09 月12 日发布)131.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基本要求( 试行) 》解读(2017 年132. 11 月08 日发布)133.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2017 年11 月24 日发布)134.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7 年12 月22 日发布)135.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 年12 月29 日发布)136.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2018 年01 月12 日发布)137.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二(2018 年01 月15 日发布)13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之二(2018年04月18日发布)139.《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实施有关问题解读(2018年08月01日发布)140.图解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2018年09月26日发布)141.图解政策: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2018年09月28日发布)142.图解政策: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09月28日发布)143.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解读(2018年09月30日发布)144.图解政策:《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实施有关问题解读(2018年10月09日发布)145.图解政策:新修订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解读(2018年10月19日发布)146.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一(2018年10月24日发布)147.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二(2018年10月25日发布)148.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三(2018年10月26日发布)149.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四(2018年10月29日发布)150.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五(2018年10月30日发布)151.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六(2018年10月31日发布)152.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七(2018年11月01日发布)153.图解政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之八(2018年11月02日发布)154.《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解读(2018年11月05日发布)155.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之一(2018年11月06日发布)156.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之二(2018年11月06日发布)157.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之三(2018年11月07日发布)158.图解政策:关于优化优先审评申请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2018年11月14日发布)159.图解政策: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之一)(2018年11月29日发布)160.图解政策: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之二)(2018年11月30日发布)161.图解政策: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2018年12月03日发布)162.图解政策: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之一(2018年12月14日发布)163.图解政策: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之二(2018年12月19日发布)164.图解政策: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之三(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陆续密集出台。
新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熟悉这些必备的法规,对企业正常运行、产品如期顺利上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具体内容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行政法规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部门规章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产品分类界定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5. 关于重症及麻醉临床信息系统等9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109号)6. 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8号)7. 关于生物电导扫描仪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号)8. 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9. 关于电子宫腔观察镜等30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49号)10. 关于交联胺化聚乙烯醇泡沫封堵肺减容系统等34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7号)11. 关于腹腔镜手术用内窥镜自动调控定位装置等6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98号)12. 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13. 关于人工血管接环等17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69号)14. 关于恒温核酸扩增检测仪等2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75号)15. 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104号)16. 关于阴茎增大增粗拉伸器具产品分类界定事项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480号)通告1.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3.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2号)4.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3号)5.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号)6.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5号)7.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8.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9.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1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11.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1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13.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14. 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号)15.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1号)16.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4号)1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号)18. 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9号)1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58号)2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CFDA 通告2016年第76号)21. 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33号)22. 关于发布2016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项目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3号)23.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73号)24.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9号)25.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70号)26. 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4号)27.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7号)28. 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2号)29. 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8年第13号)政策解读1. 医疗器械抽验和不良事件监测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3.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5.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6.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说明(2015年07月08日发布)7.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2015年07月16日)8.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2015年11月02日发布)9.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2015年11月19日发布)10.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主要目的和意义(2015年11月25日发布)11. 关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说明(2015年11月30日发布)1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六(2016年01月07日发布)13. 关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说明(2016年01月27日发布)1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年03月23日发布)15.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2016年10月26日发布)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一)(2017年02月04日发布)17.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二)(2017年02月04日发布)18.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19.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2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3月02日发布)21.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解读(2017年04月06日发布)22.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4月26日发布)23.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5月24日发布)24. 图解政策:2017年器械注册管理改革有这4项重要举措(2017年07月14日发布)25. 图解政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07月28日发布)26.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8.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一(2017年08月09日发布)29.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8月09日发布)3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8月09日发布)3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1月24日发布)32.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2月22日发布)33.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12月29日发布)通知性文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3〕36号)2. 关于小型医用吸氧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3〕63号)3. 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3〕72号)4.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6. 关于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管〔2013〕220号)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8.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9.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法〔2014〕31号)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107号)11.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12.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13.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1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15.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16.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1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18.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19. 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函〔2014〕476号)20. 关于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30号)21.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22.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23. 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食药监法〔2015〕65号)2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2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26.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2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28.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2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30. 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59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号)32. 关于切实做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12号)33.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34. 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35. 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37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年月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年月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解读

安监、稽查等各部门应对协调机制,在检查过程中和检查结束后发现
违法行为时均可以立案查处。“对外”,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
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
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
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三)强调全方位多层次的衔接配合, 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二)建立风险研判和分层处理措施, 解决风险有效管控的问题
检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限期整改、发 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资格认证认定证 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五条 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 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 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需要给予行 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分别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和第二 十七条)。
(二)建立风险研判和分层处理措施, 解决风险有效管控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 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组织查 处,也可以指定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
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原则上应当直接查处。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
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14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9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最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

最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 * 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 * 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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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06月29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6月29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
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并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第三章检查第十五条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和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证明文件,通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第十七条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
询问记录应当包括询问对象姓名、工作岗位和谈话内容等,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
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飞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需要抽取成品及其他物料进行检验的,检查组可以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样或者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所抽取样品的检验费、鉴定费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决定:(一)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二)需要采取产品召回或者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三)需要立案查处的;(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经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检查组方可结束检查。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相关情况。
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处理第二十五条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直接组织查处,也可以指定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原则上应当直接查处。
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查处情况。
第二十七条飞行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被检查单位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逃避。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一)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三)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检查结论判定为不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一)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审批文件、认证认定证书等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开展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结果通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书面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该年度飞行检查的总结报告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通报;对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三)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四)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五)违反廉政纪律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检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足额保障。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