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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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

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一)管理范围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一)商品范围: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参见教材P62-63)(二)办理程序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7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7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1、出口商 (名称、编码) 2、发货人 (名称、编码) 3、出口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编排) 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5、贸易方式 6、合同号 7、报关口岸 8、进口国(地区)
9、支付方式 10、运输方式 11、商品名称和编码 12、规格等级 13、单位(计量单位) 14、数量、单价及总值 15、备注
(三)其它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 “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 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 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 出口许可证签发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要对证面内 容进行更改,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 有效期内将出口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 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二节 进口许可证
•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一国为加强对外贸易管制, 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需由进口商向进口国有关 当局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获得许可证后方 可进口的一种制度。 •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国际贸易中的数量限制措施, 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是各国管制贸易特别是 进口贸易的常用做法。
• 进口许可证是有关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审查、颁发、使用、效力、撤销和废止 方面的法律。通过对进口商品实行许可 证管理,可以调节国家进口商品结构, 稳定国内市场,但是,当进口许可程序 透明度不强或签发过程产生不必要的延 误时,它又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
•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 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指出口许可证 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 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 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国际科技合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含义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行政许可管理。

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商务部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

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1、进口许可证:(1)适用范围:2007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如四氯化碳。

(2) 报关规范: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

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

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一证一关” 、(原则上)“一批一证”。

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12次。

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 海关验放签注兰”,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5%。

(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2、出口许可证(1)使用范围:2007年实行的货物有41种,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活鸡、不麦、稀土、煤炭、原油、成品油、锯材、棉花、汽车及底盘等(2)报关规范:A、有效期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B、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

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C、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

“非一批一证”同样使用最多12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D、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证”的,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5%。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无《自动出口许可证》)(一)适用范围1、商品范围:肉鸡、植物油、煤、铜精矿、对苯二甲苯、烟草、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机器产品;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钢材、钢坯、铝土矿、天然气等,其中部分为07新增免“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形: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料件 (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 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批≤5000元人民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试验品 (免税免证,少的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品(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的(视同境外,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二)报关规范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使用。

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

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

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的进出口管理,保障公司的进出口业务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进出口业务,包括货物进出口和技术服务进出口。

第三条公司进出口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条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政策、法规和规定的研究和学习,及时掌握最新的进出口政策,及时调整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进口管理第五条公司进口业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凭有效的进口许可证、报关单据、进口合同、发票等手续办理进口手续。

第六条进口货物应严格按照报关单据填写,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造假。

第七条进口货物应及时报关,缴纳进口关税等相关费用,确保进口手续齐全。

第八条进口货物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进口。

第九条公司进口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重要文件,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第十条进口业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所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及时安排销售,以免货物积压。

第十一条进口业务部门应妥善处理进口货物异常情况,及时与外国供应商协商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进口货物应及时报关放行,不得拖延货物通关。

第十三条进口业务部门应及时报告进口货物情况,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章出口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出口业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单据、出口合同等手续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五条出口货物应严格按照报关单据填写,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造假。

第十六条出口货物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出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出口货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关和报检手续,保证出口货物合规出口。

第十八条出口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重要文件,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第十九条出口业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所出口商品的市场需求和价格走势,及时安排生产和出口,以免错过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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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
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监控化学品、有关化学品、导弹、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
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跨年使用到次年3月31日
出口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复方甘草片
可能存在的盐、酯、醚
一批一证
特殊区域免于办理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环保部
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农业部
一批一证
有效期1年;
一证一关
野生动植物进口管理(F)
公约证明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属于《公约》,属于《目录》
一批一证
非公约证明
属于《目录》,不属于《公约》
一批一证
物种证明
1、不属于《目录》
2、属于《目录》,不属于《公约》及其附录
3、含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
一次使用:有效期自签发日起不超过6个月
多次使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有效期:截止发证当年12月31日
一批一证
进口兽药通关单
农业部
一单一关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
农业部
名称
主管部门
适用范围
报关规范
出口许可证(4)
许可证局: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特派办: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美术品出口准许证
文化部
1原创(绘画、书法、雕塑、摄影),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内的复制品
2、(不纳入)批量临摹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
黄金及其制品进口准许证
央行、商务部
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其他金化合物、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金的非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零件、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金制工业用制品、实验室用制品
稀土:津、沪、青岛、黄埔、呼和浩特、南昌、宁波、南京、厦门
陆运港澳活nzj:4证由广州、深圳特派办签发
锯材:黑龙江指定大连、绥芬河;内蒙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津、青岛;新疆指定阿拉山口、津、沪;福建指定福州、厦门、莆田、漳州
广州、海南特派办签发本省企业对港澳天然砂4证,福州特派办负责本省对台天然砂4证,报关口岸企业所在省海关;福州特派办签发标准砂4证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商务部
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
公布:9月15日-10月14日;申请期:10月15日-30日;12月31日前,将关税配额分配到用户
进口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京、津、沪、渝、大连、青岛、西安、成都、武汉、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珠海、南宁、海口
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等
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需跨年度使用时,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一证一关、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不超过12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65)、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
非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跨年使用到次年3月31日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
国家密码管理局
加密传真机、加密电话机、加密路由器、非光通讯加密以太网络交换机、密码机、密码卡
免交: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特殊区域间进出的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P)(自动许可进口类、限制进口类)
环保部
出口许可证:活牛、猪、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且截止日期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复方甘草片
可能存在的盐、酯、醚一批一证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鸦片、可卡因、大麻、吗啡、海洛因、合成麻醉药类和其他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制品
可能存在的盐、酯、醚
一批一证
兴奋剂进口准许证
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类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公约证明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属于《公约》,属于《目录》
一批一证
非公约证明
属于《目录》,不属于《公约》
一批一证
物种证明
1不属于《目录》
2属于《目录》,不属于《公约》及其附录
3含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
一次使用:有效期自签发日起不超过6个月
多次使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有效期:截止发证当年12月31日
名称
主管部门
适用范围
报关规范
进口许可证(1)
商务部:许可证局、特派办、地方发证机构
重点旧机电设备—许可证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地方发证机构
在京中央企业-许可证局
重点旧机电产品:旧化工设备、旧金属冶炼设备、旧工程机械、旧起重运输设备、旧造纸设备、旧电力电气设备、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旧印刷机械、旧纺织机械、旧船舶、旧硒鼓等12类
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鸦片、可卡因、大麻、吗啡、海洛因、合成麻醉药类和其他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制品
可能存在的盐、酯、醚
一批一证
兴奋剂出口准许证
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类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
有效期1年;
一证一关
野生动植物种出口管理
一证一关、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不超过12次)
锑及锑制品:黄埔、北海、天津
镁砂(含氧化镁70%的混合物):出口许可证由各特派办签发,不指定报关口岸;其他产品由大连特派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天津(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海关
甘草:津、沪、大连海关;甘草制品:津、沪海关
特殊区域免于办理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新闻出版总署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已录制的其他磁带、其他磁性媒体、仅用于重放声音信息的已录制光学媒体、其他录制光学媒体、已录制唱片及其他媒体
一批一证;
音像制品成品,当年有效;
用于出版的音像音像制品的,有效期1年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环保部
进口农药登记证明
农业部
美术品进口准许证
文化部
1、原创(绘画、书法、雕塑、摄影),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内的复制品
2、(不纳入)批量临摹作品、工业化批量生产美术品、手工艺品、工艺美术产品、木雕、石雕、根雕、文物
黄金及其制品进口准许证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
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其他金化合物、非货币用金粉、非货币用未锻造金、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金的非碎料、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镶嵌濒危物种制品的金首饰及零件、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金制工业用制品、实验室用制品
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空气中的气态废物
当年有效(有限期届满前30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0日)
一证一关、非一批一证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商务部、发改委
小麦、玉米、稻谷、大米、食糖、羊毛、毛条、棉花
商务部:食糖、羊毛、毛条;发改委:小麦、玉米、大米、棉花
一证多批
公布:9月15日-10月14日;申请期:10月15日-30日;1月1日前,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地方机构: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许可证局、特派办、地方发证机构
出口配额许可证: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出口配额招标: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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