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用及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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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土地法48条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对于征收、征用、占用土地
的情况,需要给予被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农民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类型和面积,
以及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土地补偿费用。

2.临时安置费用:如果农民需要暂时搬迁或者临时安置,征收
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过渡期间的生活费用、搬迁过程中的补偿等。

3.就业补偿:对于因征收、征用、占用土地导致失去工作机会
的农民,应当给予相应的就业补偿费用。

4.恢复土地功能补偿费用:对于被征收土地之后,恢复土地功
能所需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根据地区、土地性质和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府规定执行。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政策

一、土地征用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

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

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

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

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

二、征地补偿、安置是什么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土地占地赔偿标准

土地占地赔偿标准

土地占地赔偿标准
土地占地赔偿标准,通常指为了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采取占地征收或拆迁补偿措施,为占用土地者支付赔偿性费用的标准。

一般来说,将被拆迁土地分成直接损失费用和过渡
性损失费用两部分,其中直接损失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价款、建筑拆除费、移动费用等。

过渡性损失费用则主要涉及拆迁户受到的损失,包括搬家补偿、劳动力搬迁补偿、企
业搬迁、交通调整费、新房购置补偿、安置补助费、新地开发费用以及其它搬迁支出等,
以减轻农民搬迁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占地赔偿政策的实施通常需要严格的批准和审核机制,以确保执行效率和赔偿精确合理,不会给受影响人员带来有外之“负担”。

首先,应当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补偿原则,要求政府占用土地概念补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反映当地市场价格,包
括土地价款和拆迁补偿费,避免出现不公正的行为。

其次,应当强调拆迁补偿费应适当充实,由于当地实施占用土地政策的经济活动不一样,拆迁补偿报销费用标准也不同,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报销的金额大小,减
轻拆迁户财务负担,对拆迁者给予充分的补偿,以减轻拆迁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后,应完善社会救济和赔偿额外损失等政策措施,政府以及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应该
投入充足的资金,加大救济款的用作,给予有生存困难的被拆迁户财政援助,以及赔偿拆
迁受者精神负担等额外损失。

总的来看,占地赔偿标准的制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反映当地经济实力,尊重市场
价格,科学计算公共调查成本,设定合理的补偿报销比例,且要及时发放补偿费,同时建
立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充分认识占地补偿支出对被拆迁户危机处理的重要性,以期减轻
拆迁对家庭生活的社会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农村土地赔偿现在已经是一项非常值得关注的大事。

政府为了发展建设,经常需要向农村地区征用土地进行城市化建设。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由于字数过多就不一一赘述,为大家整理前面几章内容文件供大家阅读。

▲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赔偿政策有什么?(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国家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占用农村土地赔偿标准

占⽤农村⼟地赔偿标准占⽤农村⼟地赔偿标准包括⼟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国家建设征⽤⼟地⽀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关于占⽤农村⼟地赔偿标准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条国家建设征⽤⼟地,建设单位应⽀付⼟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地补偿费1.征⽤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地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园、林地等⼟地,按该⼟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柴⼭、滩地、⽔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耕地,按该⼟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收益的⾮耕地,⼀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般按⼀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经济林⽊,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利⼯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井、⼈⼯鱼塘、养殖场和电⼒、⼴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均耕地在⼀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均耕地不满⼀亩的被征地单位,征⽤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倍,但最⾼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倍;2.征⽤⾮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收益的⾮耕地,不⽀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付的⼟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活⽔平的,经省⼈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不得超过⼟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

国家农村土地政策调整

国家农村土地政策调整年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政策第一、我们先要知道哪些土地被征用,被征用的土地的用途,补偿是不一样的,包括有哪些补偿,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安置补助费。

这都是在农村普遍存在着的土地征用问题费用,要对农民土地问题方方面面的考虑。

不然容易造成内部矛盾,要考虑到农民的前面,让农民放弃忧虑。

第二、我们要知道各种补偿费是怎么补偿的,安置费是按照每家的人口数来算的,每个人的补助标准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

土地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关于土地的配套设施,以及建筑物,按照标准给予拆迁和迁移补偿费用。

青苗的补偿费就是针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来讲的,平均按照该季度产量的三分之一的产量补贴,假如是农作物的生长期,那么就按照该季度最高的产量来补贴。

按照国家补贴政策给农民,征用土地来说,农民收益是非常大的,这样农民会积极配合国家政策进行土地征用政策。

关于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政策补偿来说,对农民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让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更放心的。

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一、村中以前很多单身,生活水平低下,劳动力差的那部分,也就是村里说的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保险补贴,生活水平提高,五保户宅基地肯定要回收的二、非法占用的土地宅基地,凡是不在规划内或者是原有的合法范围内的宅基地,都是非法的,这部分不用说不仅不能确权还被永久性收回。

三、宅基地荒废,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迷,很多农民都举家进城打工,很多土地不能耕种,土地浪费比较严重,国家在城镇化建设中,会鼓励农民工创业,愿意回农村继续劳作的进行确权,不愿意的国家将被收回,当然这部分国家会给予补贴。

四、国家为了建设农村开发农村,将会征用一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土地,政府会和农民协商,给予收回的补偿。

五、关于城市人口居民居住的农村宅基地,我们都知道城市居民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从时间和外界因素,加上农村加速发展看,这种情况房屋面临危险,将会被回收。

长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21〕4号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中共长宁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166次常委会、长宁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宁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长宁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长宁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长宁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长宁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统一领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四条征地范围系指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征地方案在实地勘测划定的红线范围。

征地面积为宗地的水平投影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界址、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上述补偿、安置费用,除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应付给本人或集体以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六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农民基本农田补偿

农民基本农田补偿摘要:本文探讨了农民基本农田补偿的相关问题。

基本农田是农村地区的重要资源,对于维护农民的生计和保护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城镇化进程中,基本农田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农民所面临的土地流转以及基本农田被占用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补偿农民基本农田的损失,并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民基本农田补偿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基本农田的定义、损失补偿的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农村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

1. 引言基本农田是指为保证农民种粮食的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基本农田的保护面临诸多问题,农民基本农田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为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基本农田补偿政策应运而生。

2. 基本农田的定义基本农田是农村地区的种粮食土地,保护农民的主体利益。

其包括具备农业条件的耕地、果园、林地等。

基本农田的保护是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3. 农民基本农田的权益农民作为基本农田的主要利益受益者,应享受相应的权益。

这些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土地收益权等。

农民的基本农田权益是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4. 农民基本农田的流转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不可避免,农民基本农田的流转问题需要得到合理解决。

政府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保障农民的利益。

同时,应提供相应的补偿机制,确保农民的基本农田权益。

5. 农民基本农田被占用问题农民基本农田被占用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农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管,保护农民的利益。

对于被占用的基本农田,应提供合理的补偿,确保农民的基本生计。

6. 农民基本农田补偿的范围农民基本农田补偿的范围包括土地流转补偿、基本农田被占用补偿、农民利益损失补偿等。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

7. 农民基本农田补偿的标准农民基本农田补偿的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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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占用及补偿政策
1、基本农田不得占用。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1)经国务院有关主和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2、占用耕地需经严格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征用下列土地需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注:1公倾=15亩);(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4、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计算方法: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处理办法: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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