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经出让或出租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归公,由国家重新配置和管理的过程。
这一政策举措对于保护国家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推动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展开探讨,包括其背景、目标、政策规定、影响与挑战等方面。
背景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土地成为稀缺资源,土地市场活跃度不断增加。
然而,一些地方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着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违规转让、低价出让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政策。
目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国家土地资源。
收回违法违规出让的土地,防止乱占耕地,严控土地过度利用。
2. 调控土地市场。
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效控制土地市场供给,避免土地市场泡沫化,平稳推进土地价格合理化。
3. 优化土地利用功能。
国家在收回土地后,会对土地进行重新规划与配置,按照城市和农村发展需要,合理分配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政策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进行操作。
2. 收回程序: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政府收回和委托收回两种方式。
政府收回是指政府通过公告宣布收回,由相关部门进行收回工作。
委托收回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有资质的开发商进行回购。
3. 经济补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一般包括土地成本、房屋建筑成本、合理利润等。
影响与挑战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对于保护土地资源、调控土地市场具有积极的影响。
同时,这一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1. 收回操作复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牵涉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政府部门的协调,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高效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收回乙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收回土地及房屋情况甲方收回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
二、补偿方式及标准1. 土地补偿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
3. 其他补偿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甲方给予乙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其他补偿费,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将上述各项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四、乙方搬迁及交付土地期限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日内,完成搬迁工作并将土地交付给甲方。
乙方在搬迁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财物,如有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X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并交付土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补偿总金额的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
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收回的方式。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制度使得土地物权也同时分离。
因此,所谓收回土地使用权既收回物权。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事由,可归纳为由以下几种收回的方式。
1、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出让金。
依据《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应依照征收房屋程序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价值。
《国务院城市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城市房屋时按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是指国家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署的一种合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为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国家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具体办法和程序。
一、合同背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了国有制度,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在实践中,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出让,允许个体、企事业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使用土地。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收回已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比如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建设公共设施等。
为了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要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补偿合同。
二、合同内容1.收回补偿标准:合同应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即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方式和金额。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2.支付方式和期限:合同应明确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通常情况下,补偿款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并约定具体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合同可以规定支付补偿款项之前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比如土地所有权的归还等。
3.责任和义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时按期履行补偿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交付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
国家应按时支付补偿款项并履行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
4.合同终止和违约处理:合同应明确终止的条件和违约处理的方式。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可以采取协商解决、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处理争议。
合同可以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5.其他条款: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条款,比如合同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等。
三、合同签署和履行1.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双方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真实合法性。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进行收回。
但是,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实体法律问题及程序法律问题,导致不少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存在障碍,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因具体工作开展与法律规定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该工作难以推进并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快速推进。
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和工作如何开展呢?本文简单阐释如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合同【序言】一、双方当事人及基本情况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甲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乙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二、土地使用权收回事项1.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2.土地使用权收回用途:3.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4.土地使用权收回时间:5.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1)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手续;(2)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事项1.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1)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土地使用权款+固定资产补偿款+机器、设备和工具补偿款+搬迁费补偿款+其他合理费用补偿款。
(2)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标准的计算。
2.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支付方式及时间:(1)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应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并在土地使用权收回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增值收益分享:(1)本次土地使用权收回若存在增值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由乙方与甲方共同分享。
4.税费承担:(1)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5.其他补偿事项:(1)_______;(2)_______。
四、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如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关手续及单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2)如甲方提供的信息虚假,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履行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款的义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2)如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五、争议解决六、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由承租人或被征收人享有的一种权利。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并对被收回土地的承租人或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收回条例、土地管理条例等。
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以下情况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1.未批准或未登记,擅自使用国有土地的;2.国有土地占用者不再需要继续使用的;3.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4.其他依法可以收回的情况。
其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的补偿。
根据土地收回条例的规定,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补偿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财产的真实购置价格;2.被收回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用;3.因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而导致的被收回土地使用人的合理费用;4.对于已经出让或者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全额或者适当减少土地出让金或者出租金。
此外,补偿的方式也有所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补偿。
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其他方式的补偿可以包括申请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土地等。
最后,国家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时,必须依法程序进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在确定应当收回后十五日内发出收回通知书。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条件、补偿、方式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制定有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利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是指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向土地使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到期或者被收回时,应当给予补偿。
根据不同情况,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 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评估,支付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的土地价款和投资补偿费用。
2.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征地指导价格、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一般包括征收款、搬迁补偿、土地复垦费、恢复地面生态等费用。
3. 非法占用土地收回补偿标准:按照当地农村宅基地土地出让价格的2-3倍作为补偿标准。
4. 非法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拆迁指导价格、土地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等因素确定,一般包括拆迁费用、搬迁补偿、重建安置房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地方政策、市场价格、土地性质等多种因素进行确定,不同地区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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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及其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行政处罚性“收回”。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方式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等。
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
政府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对此《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3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均有明确规定。
上述两种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本文不做过多探讨。
以下仅就第三种收回方式“法定事由收回”做重点说明,后文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也均是指“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
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到底是依何程序进行,又是依何标准补偿呢。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只有有权人民政府可以批准收回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虽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但还是没有针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补偿方案等进行规定,因此急需立法予以完善。
综合各地的通行做法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当如何给予补偿呢。
依据《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实际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应当分为两部分来看。
对于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进行补偿,既对房屋依法进行征收,价格参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对于没有地上物部分的土地应当参照收回土地时的评估价格既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对此《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作价补偿方式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的,应当对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补偿。
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的作价补偿金额参照收回土地时的评估价格计算。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何不同,它们二者的补偿又有什么区别呢。
笔者认为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补偿也应当是相同的。
国家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真正需要的是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本质是对房屋所占土地的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补偿时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补偿,因为对应土地的价值已经被房屋所有权所包含。
但是同时收回的土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房屋所占土地,而是包括了房屋连带范围内的土地。
当然该连带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仅对相应容积率范围内的土地可以一并收回。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一处土地容积率很低或根本没有地上物,那么就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反之则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至于何种情况适用房屋征收程序何种情况适用土地收回程序应当通过立法对不同房屋的连带土地使用权范围做出明确界定。
但是不论适用何种程序,本质上都是对土地价值进行补偿,因此物权人获得的补偿应当是一致的。
虽然从理论上说,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却有可能出现很大差别。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实行国
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个人或单位仅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由于没有土地所有权交易,土地的市场价格也就无从谈起这就造成土地的补偿标准无法确定,所谓的土地评估价格与实际通过招拍挂卖出的价格差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