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安置点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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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1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1年。

1.3 法律

增加:

适用法律和法规:执行现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及成都市的法规和规章。

1.5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专用条款

(4) 本合同通用条款

(5) 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 投标书及其附件(含工程报价单)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增加:

1.6.6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7日内免费提供施工图纸4套。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8 其他义务

本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表和监理组人员的分工和权责,并负责协调场地周边关系。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须发包人审批或备案后生效。

(1)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须经发包人审批或备案后生效。

(2)本项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常驻现场,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待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1.2 书面指令: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4、承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在4日内审定后,送发包方核定,发包方在7日内审定后,自留二份,返回监理方一份,承包方一份。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方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施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已完工程的成品受到损害,由承包人责成责任方修复和赔偿,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成都市政府规定,做好施工场地及周边清洁卫生,文明施工。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证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内,包干使用。

(5)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②承包人的职工:本合同签定后三日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现场负责人及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按开工通知要求及时进场施工,保证施工使用的临时设施配置。提供施工管

理人员的上岗证、技术等级证等的复印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清退不具备此类合格证件的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所报名单委派派驻现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质检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建管单位审核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③料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

④竣工验收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但承包人在现场指定范围内保留为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除外。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按合同价款(招标人部分除外)的10%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担保金(如有时)。

删去“4.4 联合体”全文。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投标人自主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满足国家规范、标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5.1.5 招标文件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投料前15个工作日,将其质量、品牌、价格报发包人认质认价。

5.1.6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建管单位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和检验合格证,经签字认可后才能用于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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