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定了单位岗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下面店铺给大家收集的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希望对您有帮助。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内容全文一、学习会议制度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
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
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第五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
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制第十条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是组织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工作的分工和效率。
通过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组织结构,提升服务质量。
2. 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制定一套适用于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规定,确保岗位之间的职责和权限明确,避免职责重叠和工作冲突,为事业单位提供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
3. 权责分析在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之前,首先需要进行权责分析。
权责分析是对事业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梳理和分析,确保各部门之间职责清晰、权限明确,避免冲突和重复工作。
3.1 部门职责对每个部门的职责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定义。
确定每个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流程。
3.2 部门权限确定每个部门的权限范围,包括决策权限、经费支配权限、人事管理权限等。
避免权限的交叉和冲突,确保各部门可以独立运作,并与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协作。
4. 岗位设置在进行权责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岗位分类与级别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和组织需求,将岗位进行分类,并确定不同岗位的级别,以便进行薪酬、晋升等管理。
4.2 岗位描述与职责对岗位设置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和权限。
确保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明确,避免职责重叠和工作冲突。
4.3 岗位间协作关系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协作关系和配合方式,促进各岗位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4 岗位职能拓展与晋升途径根据事业单位的需要,为每个岗位制定职能拓展和晋升途径,鼓励岗位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5. 实施计划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计划,包括以下几个阶段:5.1 需求调研对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进行调研,了解各部门的实际需求和问题。
5.2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根据需求调研结果,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分类、岗位描述、岗位间协作关系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津政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章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一般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
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4.11.16
•【字号】津人[2004]81号
•【施行日期】2004.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
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2004]81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今后各单位不再办理“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和续聘手续,不再使用“聘用制干部”称谓。
二、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的人员,可以继续聘用至聘期结束,在聘期内办理调动和退休(退职)手续的,按照津人(1991)20号和津人(199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已经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尚在聘期内的人员,如聘期结束时
距离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不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受聘10年以上(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连续6年以上),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一般应继续聘用至退休(退职),并可按干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虽未办理“聘用制干部”审批手续,但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聘期可连续计算。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2024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2024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尊敬的领导:根据对2024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深入调研和分析,结合当前事业单位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以下2024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供领导参考。
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的变革,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2024年作为一个新的起点,我们应该从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出发,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
二、管理目标1.优化岗位设置结构,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2.强化事业单位的专业性和专长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3.推动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创新,促进相互协作和资源共享。
三、管理原则1.突出岗位设置的主次和核心,突破僵化的办事模式和部门壁垒,强化协作和创新。
2.根据事业单位的需求和发展方向,合理划分岗位设置的规模和结构,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和审批。
3.尊重和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的专业职业技能和能力素质,通过岗位设置的管理,激发和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管理内容1.岗位设置的规划和评估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和工作需要,根据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合理确定岗位设置的数量和比例,并进行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划和评估。
对于重要的职位,要进行岗位的细化和多元化,充分发挥人才的专长和潜力。
2.岗位设置的审核和审批对于新创建的事业单位或者需要新增岗位的事业单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确保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对于重要岗位的竞聘、选拔和任命,要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岗位设置的动态调整根据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通过不断的调研和评估,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地进行岗位的调整和细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岗位培训和能力提升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岗位的专业性和技能水平。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实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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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具有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二章岗位设置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设岗,因事设职,以工作任务、职责、业务量等因素为基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分类管理,明确各类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条件,实行不同的岗位管理制度。
(三)动态调整,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和人员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设置。
(四)公开公正,岗位设置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合理。
第三章岗位设置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和岗位需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名称、数量、职责、任职条件等。
(二)报请审批。
事业单位将岗位设置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三)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人力社保部门: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重新核定养老金下月起,按照新的待遇标准发放。
其中,2007年12月以前(含12月)退休的人员由单位自2008年1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2008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下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
三、事业单位中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所聘岗位男工作至60周岁、女工作至55周岁且满10年以上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按照本单位干部退休费列支渠道列支;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副职管理岗位。
具有中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内设机构副职管理岗位。
具有初级职称的,原则上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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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文号:津党办发[2008]2号发布日期:2008-1-23执行日期:2008-1-23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月23日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应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所属类别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六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的主要职责、等级规格和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按照国家通用岗位类别和等级,确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经核准后自主设置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设置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领导岗位和普通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参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管理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0%以上。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由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所属类型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岗位等级设置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六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
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第十七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成立文件规定的等级规格确定。
第十八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的等级规格、规模、所属类型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岗位数量有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一)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二)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但本市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市规定确定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且本市没有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但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四)没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本市没有系列(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意见,且不能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等级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基层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实行集中管理、集中调控。
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拟新设定或调整系列(专业)结构比例的,由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三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其中,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第二十四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第二十五条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一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设置三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可以设置一级及其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应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70%.第二十六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特设岗位分为短期特设岗位和长期特设岗位。
短期特设岗位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长期特设岗位的期限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事业单位申请延长特设岗位期限,按照设置特设岗位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特设岗位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予以核销,并报市或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岗位基本条件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三十条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二)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三)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三)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