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种情形
辽宁高院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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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不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1. 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这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赔偿。
2. 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将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者享有长期稳定的工作保障。
3. 赔偿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遭受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公积金待遇等。
4. 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
5. 承担劳动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享受的福利待遇: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法享受法定的福利待遇,如年假、病假等,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 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了上述经济赔偿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等。
7. 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用人单位的补救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意识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错误,应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
9. 劳动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并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模板)法82——未签劳动合同(模板)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82——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劳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其中,第82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备受关注。
未签劳动合同的定义未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达成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关系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劳动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雇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这一规定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意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赔偿计算方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用劳动者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乘以百分之五十。
具体算法如下:赔偿金 = 上一年度工资总额 × 0.5其中,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是指劳动者在雇佣单位工作的过去一年内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佣关系未超过一年,那么赔偿金将根据实际工资总额进行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的解决方式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尽快补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旨在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确保劳动者能够合法享有应有的利益。
此外,该条款还对用人单位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惩罚性赔偿,从法律上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护。
结语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公司未签订合同,又没有买保险,辞退员工有双倍工资赔偿吗

公司未签订合同,又没有买保险,辞退员工有双倍工资赔偿吗如题:我XX年3月来公司上班,一直到现在,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保险。
现在要辞退我。
我是不是应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呢?请问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谢谢!辞退员工,没有签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主张未书面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及索赔时效

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工程分包单位未签劳动合同

工程分包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一、前言在建筑行业,分包单位承担着重要的施工任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分包单位与工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理想。
一些分包单位出于成本控制或管理疏忽等原因,未能及时与工人签订书面合同。
这种情况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也使得工人在工资支付、工伤赔偿等方面缺乏法律保障。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订书面合同。
逾期不签订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
因此,分包单位必须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合同范本内容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工程分包单位劳动合同范本的基本框架:1. 甲方(用人单位)信息: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
2. 乙方(劳动者)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3. 工作内容与地点: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4.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遵循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安排。
5. 劳动报酬: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等。
6. 社会保险与福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7. 劳动纪律与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规定。
8. 违约责任与解除条件: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9. 争议解决机制:发生争议时的协商解决途径或仲裁、诉讼途径。
10. 其他约定事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其他必要条款。
四、后续措施对于已经存在未签合同情况的分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补正。
与工人协商一致后,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
对现有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结语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也是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经营的必要条件。
工程分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与工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3篇)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积极地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给双方一个保障。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它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方法/步骤1: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
二、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方法/步骤1: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需提前____日通知企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的成立方法/步骤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方法/步骤1:《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方法/步骤1: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劳动合同期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经济补偿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肖某在被告处⼯作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和“经济补偿⾦”【判决结果】:本案原告肖某委托⼈律师经过搜集和整理材料后起诉到法院,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持原告求,要求被告⽀付原告“经济补偿⾦”“双倍⼯资”共计11560元。
法院判决如下(当事⼈名字被简化)】:原告肖某,⼥,汉族,19**年*⽉*⽇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
委托代理⼈律师罗某。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某礼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楼**室。
负责⼈王某,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王某,苟某,经营部员⼯。
原告肖某与被告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某独⽴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罗学x,被告经营部的委托代理⼈王某,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单位后,最初从事销售⼯作,后来担任办公室主任,⼯资标准为1450元+提成;2008年5⽉23⽇,被告让原告与何某负责⼈的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书⾯《劳动合同》,原告应允,但是两家单位实际上系“夫妻店”(王某与何某系夫妻);2010年12⽉11⽇,原告被告知⼯资标准降为1050元+提成,原告不同意⽽只好离职。
原告认为,在⼯作期间,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法⽀付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27500元(2500元/⽉*11⽉);原告在被告处⼯作了5年,被告应当依法⽀付“经济补偿⾦”12500元(2500元/⽉*5⽉);原告为索要上诉费⽤⽆果⽽双⽅发⽣劳动争议,在仲裁环节未得到⽀持,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付上诉费⽤。
被告经营部辩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均系事实;原告2008年5⽉23⽇与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书⾯《劳动合同》,⾄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终⽌,因此被告不应当再⽀付所谓的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也不应当⽀付所谓的“经济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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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5种情形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以下5种情况,即使未签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提示一: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当然,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
根据本市规定,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提示二:如双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尽管用工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但需注意,用人单位仅凭一份聘用书是不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为一般聘用书上没有双方的签名确认,所以不能将其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回放】2011年10月,职业经理人左先生进入武汉某置业公司任房地产项目经理。
当年10月,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左先生发送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
这份文本中,双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
其中劳动报酬部分明确,左先生固定工资为8000元。
当晚,左先生邮件回复公司,对部分合同内容提出质疑。
第二天,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对左先生提出的疑问予以解答。
此后,双方没有再就合同条款协商,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左先生发放工资8000元,并为他缴纳社保。
2012年5月,左先生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等共16万余元。
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左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5万余元。
置业公司不服,诉至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左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被法院终审驳回诉请。
提示三: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等,可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提示四: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支付双倍工资
现实中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公司人事经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正是由于存在双重身份,人事经理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相当的特殊性。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周国良院长认为,现有法律规定未有人事经理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人事经理应当属于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范围,但用人单位人事经理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帮助用人单位合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
作为人事经理,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理应履行用人单位赋予的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岗位职责。
如果用人单位已明确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事经理既未向公司经理提出存在身份冲突,由人事部门与自己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于存有故意损害用人单位,谋取自己利益的嫌疑。
对该行为,从公平合理执行法律规定出发,理应不予支持。
【案例回放】李某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后李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工作近一年来,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总经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要求人事部门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还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该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以证明用人单位已与其他员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且书面劳动合同由人事部门代表用人单位签订。
但无法提供与李某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委在庭审查明的基础上认为:李某在该单位的工作岗位是人事经理,负责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其本人也是属于签订劳动合同范围内的人员之一,现在全公司的人员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惟独其作为人事经理却没有签订合同,这显然是李某本人的不作为。
因此对李某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仲裁委最后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
提示五:申请双倍工资劳动仲裁,不能超过时效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谓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
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如何确定?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就是说,劳动者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超过了一年时效期,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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