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薪发(1994)50号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9•【文号】人薪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下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把增资水平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数额内。
当前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想方设法高套职务工资和高定级别工资;要严格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冲销64元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不能在冲销后再巧立名目另搞一块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春节后,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组织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争取在春节前大部分人员能兑现工资。
1994年1月29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对实施中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1.关于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如何套改的问题为有利于合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技术等级技术工人特别是其中已临近退休的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对这部分技术工人可以根据其工作年限和现工资额确定套改办法。
鉴于不同地区和部门开展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套改办法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14•【文号】人薪发[1994]10号•【施行日期】199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精神,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1994年3月14日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技工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此次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各地区、各部门事业费开支办的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教研室、就业训练中心)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编制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
企业所属的技工学校不列入此次工改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技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告
人社部公告〔2023〕1号
关于发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局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标准、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点窜。
其他内容需要点窜的规章,将在此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人社部有效文件

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 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
施行日期 2008.9.18 2009.1.1 2009.9.1 2009.11.9 2010.1.20 2010.3.16 2010.11.12 2011.1.1 2011.1.1 2011.1.1 2011.5.1 (2015.4.30) 2011.5.1 2011.7.1 2011.7.1 2011.7.1 2011.10.15 2012.1.1 2012.9.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 批办法
劳部发〔1994〕498号 劳部发〔1994〕503号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人社部令第2号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人社部令第3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人社部令第4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人社部令第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人社部令第6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社部令第7号
工伤认定办法
人社部令第8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事部令第6号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人事部令第7号
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 定
人事部令第8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第9号
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 令第7号修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2]15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3.13【实施日期】2012.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1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精神,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2010-2011年度晋升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事项(一)申报对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中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申报条件1、初级工: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的人员;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技术工岗位已转正定级的人员;普工转到技术工岗位工作并在技术工岗位工作的年限达到规定的学徒期限一半以上的人员,可申报初级工;2、中级工:在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晋升中级工;3、高级工:在本职业(工种)中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晋升高级工;4、技师:在本职业(工种)高级(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级工,可申报晋升技师。
5、2008-2009年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之后(即:2009年9月30日以后)新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如在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的可申报晋升中级工,工作年限累计满12年的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条件,提前申报晋升岗位等级(一般不超过1年),已享受放宽条件人员,不再提前晋升。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4]44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10.11
【实施日期】1994.10.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
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4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特点,组织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已成为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工资标准,其经费由财政统一负担,所以人事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必须要对工人的工资增长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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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事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

东台市人事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一、行政执法权类1.人才服务中介机构审批与管理(一)文件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1号令)《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做好全省人才中介组织服务许可证颁发、年检工作的通知》(二)办理流程单位或个人向市人才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名称、性质、住所、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服务场所资金情况等)领取、填报《江苏省人才中介组织申请登记表》、《江苏省人才中介组织工作人员情况表》,提供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工作规范和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已经领取企业营业执照的提供副本复印件市人才中心审核材料、查看现场符合条件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审批决定,发放《江苏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2. 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人才招聘及人才交流会工作流程图中介机构向市人才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人才中心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条件:1、有相应的场所;2、有相应的供求信息;3、有完备的组织实施方案;4、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和服务措施;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交流会举办场所现场进行勘察符合条件,15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3. 招聘广告审批工作流程图招聘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并出具相关材料:事业单位出具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市编办的审批证明;企业单位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市人才中心审核备案在有效期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广告二、组织人事权类1. 公开招录国家公务员工作流程图2. 人员调配工作流程图1、市内调动各部门、单位申报招录计划和职位汇总审核招录计划和职位,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盐城市人事局、省人事厅批准通过报纸、电台、电视节目等多种形式发布公务员招录信息报考人员登录盐城人事编制网,查阅招录信息,选择报考职位,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初审合格的报考人员,登录盐人事编制网,上传照片、缴费、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招录工作人员网上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初审监督部门市纪委、监察局 市人事局纪检组拟录用人员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并面向社会公示后,报盐城市人事局审批录用调动人员向市人事局职能科室递交由调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调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调动审批表一式两份人事局职能科室审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对公务员开具干部介绍信,对事业单位人员开具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凭此到新单位报到2、市外调入调动人员向人事局职能科传递交由调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调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调动审批表一式两份提请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核准向调出地人事部门开具商调函,调阅调动人员档案审核调动人员的身份及相关信息,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向调出地人事部门开具调动通知对公务员开具干部介绍信,对事业单位人员开具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凭此到新单位报到3.公务员培训工作流程图4. 年度考核工作流程图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市公务员队伍现状拟定培训计划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会签主要领导签发考试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考核,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记入个人培训登记证上培训考核情况送公务员管理科备案,培训考核结果反馈各单位并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各单位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之一承办科室拟定年度考核文件 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局领导审定发文各单位组织考核、评比公示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市考核小组集体研究报市领导审批 监督部门:市纪委、监察局,各单位纪检组、监察室考核结果反馈个人签字报考核奖惩任免科备案报表返还各单位5. 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流程图6. 公务员奖励审核工作流程图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7.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流程图各单位将公务员辞职、辞退材料上报考核奖惩任免科 向市政府出具专题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局领导审核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发文 文件返还各单位并装入个人档案将辞职辞退者个人档案移交人才中心 受奖人填 写奖励登记表呈报单位呈报有关材料承办人初审科长审核局领导审批三等功及其以上奖励须按管理权限办理呈报手续,并以一定形式公示。
关于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人发〔2004〕26号关于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和技师职务的设置(一)技术等级岗位的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种技术工人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薪〔1997〕9号)附表《广东省开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目录》所列工种的技术难易程度具体设置。
(二)技师职务的设置1、技师职务的设置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中技术性较强、对工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工种(具体工种见附件1)可设技师职务岗位。
2、技师职务实行职数限额控制。
技师职数原则上按单位技术工人人数20:1的比例核算。
技术工人人数不足20人或20人倍数的,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工种的技术含量和技术工人数量适当调整技师职数。
3、技师职数的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技师职数需符合以下条件:(1)本单位有附件1所列的技术工种并根据工作实际确实需要设置技师职务;(2)达到可设置技师职数的技术工人人数;(3)具有符合技师聘用资格的人员。
4、技师职数的申请程序:(1)用人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职数申请表》(见附件3)并报本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2)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职数申请表》连同本单位机构编制手册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定;(3)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向用人单位下达技师职数卡(见附件4)。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一)聘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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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智联招聘日期: 2004-04-27
【法规分类号】 L35401199410
【标题】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94/12/22
【实施日期】 1994/12/22
【内容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文号】人薪发(1994)50号
【题注】
【正文】
按照国办发〔1994〕60号文件批准人事部“三定”方案中关于“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分工,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工资的总量控制,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我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要在严格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及安全生产等。
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核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
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实行《国家职工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
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考核工作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
考核工作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委托单位组织进行。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参加升级考核。
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人,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五)对于其他生产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业务水平的工人申报中、初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方和中央驻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由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受人事部委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四)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培训。
培训办法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的单位根据各工种考核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五)在实施中,对考取技术等级和认定合格的工人,要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新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工资如需变动,均从取得证书的下月起兑现工资。
(六)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工人,应当进行复核认定。
复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人事部委托的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对认定后技术等级低于原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其工资应按新确定的技术等级重新核定。
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级工及其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者(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也相应予以调整。
(七)执行非三级制技术工种工人的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比照本《暂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八)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中,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掌握政策,严明工作纪律,注意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认真细致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