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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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00三年五月一日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

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一)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一)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一)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
背景
•广州作为中国电动自行车领域的先行者,一直致力于完善电动自行车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快速普及给城市交通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问题
•市场上存在大量低质量的电动自行车,导致不安全因素增加。

•电动自行车的乱停乱放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解决方案
•制定并实施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

•该标准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制造、销售和使用环节。

标准内容
1.电动自行车基本要求:
–额定功率不超过500W。

–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

–车辆质量不超过55kg。

–车辆配备前、后刹车灯和指示灯。

2.销售管理要求:
–销售商需获得电动自行车销售许可证。

–销售商必须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禁止销售未标识品牌、型号和生产企业的电动自行车。

3.用户使用规范:
–使用电动自行车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严禁使用未经许可的电动自行车改装件。

–严禁在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实施效果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性。

•减少低质量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竞争力。

•增强市民的安全意识和交通规范意识。

总结
•广州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出台是对电动自行车乱象的规范行动。

•这一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无。

广州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实施五禁规定

广州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实施五禁规定

广州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实施五禁规定广州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实施五禁规定近日,广州是拟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实施“五禁”,到底哪五禁恩?下面就由告诉大家吧。

草案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销售、供油、通行、停放管理、客货营运等方面设定了限制措施。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市内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摩托车。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人力三轮车。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和悬挂外地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禁止上路的车辆供油,市内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在本市特定区域内禁止上道路行驶,在可以通行的道路上依照规那么行驶。

在广州禁止非机动车或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

禁止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

条例草案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专章进行规定,设立了统一车型和一人一车制度,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申购、登记、行驶、年检、报废、停放、牌证使用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

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中有关型号编制方法,规定统一车型制度即等于规定了使用特定企业的特定产品。

此外残联是团体,直接规定由其不妥。

为此,修改意见稿中删去统一车型和直接制度,改为规定技术标准和依法组织有关销售机构。

如果全面禁行“电动车”,影响最大的人群莫过于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快递哥了。

不过按照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效劳。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规定区域范围、规定行驶线路、规定上路时间、统一车身标识、安装GPS等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手段,具体管理由市另行制定。

”换言之,快递哥可以使用电动车配送快递,但是要用符合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并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下使用。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贸、规划、人社、财政、民政、安监、文电、环保、城管、民宗、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镇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完善公交网络)- 2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推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循环公共交通系统。

第六条(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市规划、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应当本着有利于道路畅通和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的原则,合理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管理使用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行使本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的权力。

第七条(残疾人安置就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制定配套的优惠扶持措施,多途径解决残疾人就业需求。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2017年3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2023电瓶车新规是什么样的

2023电瓶车新规是什么样的

2023电瓶车新规是什么样的2023电瓶车新规是什么样的(篇1)将从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电动车新规,这次新规不但包括电动车,还包括摩托车。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新规的具体内容。

新规包括三个方面:佩戴头盔规定、充电器质量要求、车牌和牌照要求。

其中,佩戴头盔是必须的,不戴头盔的罚款金额增加了!充电器的质量要求比以前更高了,要注意购买正规厂家的充电器!另外,车牌和牌照的规定,新规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增加了新内容,新规涉及车牌、驾驶证、充电器等方面。

作为老百姓日常骑行的交通工具,电动车和摩托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很多上班族几乎每天都要使用。

自从2018年新国标政策实施以来,每隔几个月就有新规出台,而且各地新规也有所不同。

其三,关于充电器的要求,也是新规的一部分。

所有电动车充电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将被禁止销售。

从2023年7月1日起,交警将检查电动车充电器的质量是否合格。

这个部件可不简单,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谨防充电过程中发生自燃,特别是锂电池充电,火势更是猛烈。

一旦发生自燃,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电动车新规,比前几次更全面。

不但涉及戴头盔,还有车牌驾驶证和充电器等要求,关于佩戴头盔,这次要求更加明确,所有电动车骑行者,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头盔要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全盔、3/4半盔、1/2半盔等三种类型。

佩戴头盔能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如果不戴头盔骑行,将被扣12分,罚款200元。

根据新规,所有电动车,都必须安装车牌。

所有电动车骑行者,必须持有驾驶证。

除了要佩戴好安全头盔和选择质量合格的充电器外,骑行或乘坐电动车,还要注意两点:一是电动车要上牌,否则不能上路行驶;二是对于要求有驾驶证才能驾驶的车辆,还要先考取驾驶证。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不需要考驾照,但上路前需要上牌;而电摩、摩托车、电轻摩则是要持有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的。

如果没有车牌或驾驶证,将被罚款200元。

广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为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关于电车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汽车、电车的经营管理,进一步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社会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服务。

根据国务院有关城市公共交通产业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公共汽车、电车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的专营区域是指广州市属八个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权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竞投中标后,单独享有在规定的区域或线路和期限经营公共汽车、电车业务的权利。

第五条广州市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依照本规定从事管理职能,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专营企业在专营期限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被侵害。

第二章专营权的获得第七条申请竞投专营权的企业须经市客管处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专营区域线路的竞投,中标者获得专营权。

第八条申请竞投专营权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与专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车辆、场地、司乘人员及技术力量;(三)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章程。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投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专营权:(一)已在竞投区域或线路从事营运业务的;(二)在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规划内,先提出新辟经营区域线路的。

第十条获得专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签订专营合同、缴交款项等手续。

专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专营区域或线路、专营期限、利润分配管理、票价监控调整、专营权利义务、服务质量、违约责任、专营权利延续和撤销等。

第十一条未获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业务。

第三章专营管理第十二条获得专营权的企业,凭《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合同书》到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有关部门应在本职能范围内予以办理。

广州市五类车管理办法2022

广州市五类车管理办法2022

广州市五类车管理办法2022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现就整治“五类车”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五类车”是指电动车(四轮电瓶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

二、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无本市合法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内行驶。

目前滞留本市的上述车辆的车主和实际支配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将车辆迁移出本市禁行区域。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对违反本通告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符合行政拘留法定情节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拼(改)装报废车辆,一律依法收缴并销毁。

四、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期满,由市公安局会有关部门制定文件实施长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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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年月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还应当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前款规定的行为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其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应当送交市来穗人员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市来穗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中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纳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

第二章道路通行管理第八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但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除外。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二)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四)畜力车;(五)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六)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

第十一条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含所指路段)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行驶:(一)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二)广州大学城、广州火车南站。

(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服务。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行驶。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

第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保持限速装置性能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但人力三轮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进行运货的除外。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停车或者弃车逃避;(二)在车上安装锐利器物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装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章生产、销售、供油和停放管理第十八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四)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制有关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销售管理的告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发放告示。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前款规定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告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市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本市号牌的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供油,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特定时间在划定的区域过境通行的摩托车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四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为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并安装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限速装置。

市人民政府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置换、更新、保险补贴和回收制度,推行统一车型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七十周岁;(三)持有下肢残疾的医学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四)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需要重新申购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书面承诺追回车辆后,交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有关机构回收。

第二十五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销售机构,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服务。

第二十六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所有人领取非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医学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登记审查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购、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残疾人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且需要共用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核发载明车辆所有人以及一位其他使用人的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全部或者部分丢失、灭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重新编发号牌号码,同时发放新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并收回未丢失、灭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三十条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或者行驶证载明的其他使用人不得出租车辆,不得将车辆出借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人驾驶。

禁止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出租、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查处后再次出租或者出借的,或者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货运活动受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罚的,车辆所有人三年内不得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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