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
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2.26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表式样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式样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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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发[2010]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02ff44d767f5acfa1c7cd38.png)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14•【字号】浙地税发[2003]24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24号2003年2月14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做好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劳动就业服务(安置)企业有关减免所得税事项,下放由各主管地税局进行审批(包括2002年度应予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1]3号)第五条:企业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余额,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02年度起停止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精神,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见浙地税发[2001]148号)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已进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可比照执行。
四、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各地在核定征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年终必须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可积极探索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工作的新路子。
六、从2003年度开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律采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

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深入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项,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导税服务是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等项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要按照浙江地税视觉识别系统(VI)的要求,规范设置导税台,配置导税服务人员;工作量及人员配置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可以暂不设置导税台,但应在大厅放置导税指示牌,配备导税员,导税员可兼大厅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导税员工作职责:(一)引导纳税人到服务区域或指定窗口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二)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三)帮助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等自助办税项目;(四)负责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开启及内容的日常更新维护;(五)负责办税服务厅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检查纳税人办税需要的设施、用品是否完好,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六)解答纳税人的政策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七)维护办税服务厅日常工作秩序,主动化解大厅内发生的办税人员之间、办税人员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争执,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分局主要领导;(八)负责《导税日志》的日常记录,按月上报导税服务总结。
《导税日志》的内容主要包括职责履行情况、导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对纳税人的回复事项等。
第五条导税员应掌握各项涉税业务办理流程,熟悉各窗口职能。
第六条导税员对前来咨询的纳税人,应热情礼貌,主动问好,询问和聆听纳税人的需求,并对纳税人的咨询进行解答。
第七条导税员对自己能够立即解答的问题,应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主动引导纳税人到相关岗位咨询或留下纳税人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具体的答复期限。
第八条导税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按照规定时间提前五分钟上岗,做到不脱岗、不空岗,工作时间做到“八严禁”,即严禁吃零食、严禁说笑打闹或大声喧哗、严禁乱串岗位、严禁玩电子游戏或上网聊天、严禁看与业务无关书籍、严禁议论服务对象、严禁“煲电话粥”、严禁吸烟。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使用图文说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2018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72号)中具体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在整合原有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
现仅就页面及功能项的新变化作以下说明。
一、登录前主页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主页页头由标识、帮助、登录等组成。
点击【环境监测】可对当前的浏览器版本进行检测,判断当前环境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点击【下载】可直接跳转至下载中心,查询下载表证单书、操作指引及一些辅助软件。
点击【帮助】链接至常见使用问题。
点击【登录】将弹出登录框。
主页内容区由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我的待办、我要预约、个性服务、通知公告组成。
其中公众服务与通知公告无需登录,可直接点击进入,其他菜单需登录后进入。
登录前主界面如下图所示:二、注册及登录(一)用户注册点击主界面右上方的【登录】按钮,弹出登录框,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账号注册界面,提供自然人、个税代扣代缴、社保缴费用户、房产中介用户的注册。
除以上业务外无需注册,新办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与随机密码(开户后发送至法人手机)直接登录。
注册界面如下图所示:(二)用户登录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
原国地税账号密码均可使用,登录后界面一致。
登录后弹出地方税费选择框,请按照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
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为保证账户安全,请纳税人操作完成后及时退出并定期修改密码。
若长时间无操作,当次登录将失效。
(三)忘记密码点击登录框中的【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界面,录入相应信息进行验证完成密码重置。
实名认证需通过支付宝APP扫码实现。
重置密码界面如下图所示:三、登录后主页登录后的主界面页头由标识、搜索栏、用户信息及退出组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文件绍市国税所〔2004〕360号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必须全部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并在每季度按照规定的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售收入包括:预收购房款、定金、押金、非现金资产、各种代收款项以及以其他各种名义和形式收取的全部款项。
二、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和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的确认按照总局、省局《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一律按照15%确定。
如发生销售产品退回,可以凭退款凭据,按照实际退还的金额冲减当期相关收入。
并分别按以下二种情况处理:(一)发生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退回,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二)发生预售收入退回,如属于当季度收入退回的,可冲减当期“预收账款”;属于以前季度收入退回的,应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房地产开发成本应按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开发成本及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归集,不得随意调剂。
开发项目按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确定。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与商品房销售(预售)有关的税金及附加等,在销售实现前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要求在“待摊费用”科目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待销售实现后按对应的销售收入结转。
四、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开具销售发票的,应在当月按规定计算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及附加等。
销售收入按开具发票金额结转,销售税金及附加按开具发票金额对应应承担的部分计算结转,销售成本根据实际销售面积按预计单位成本计算结转。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739af5c312b3169a451a4f6.png)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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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虞国税征〔2005〕4号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税源管理二科、四科:现将《上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主题词:印发税收管理制度意见通知抄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2日印发排版:施敏芳校对:马良上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实施以制度监控为主的纳税监控,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深化纳税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讨论稿)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税收管理员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的意见》精神,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制订《上虞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意见》。
第二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核算方式、纳税信誉、税法遵从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同时,随着纳税人户数的不断增多,监管力量不足和不到位的矛盾已日趋明显。
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管理,有利于对管理工作进行准确定位,重新梳理并明确管理员工作职责,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实施对纳税人具体税源管理,可以整合现有的、分散在不同岗位上的税务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情况的纳税人提供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从而拓宽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实现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满足多元化需求为手段的税收管理,以力求提高实际征收率为目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税收管理员根据区域、行业、税源大小等划分不同的管理责任区,其具体工作职责是:(一) 根据在CTAIS系统中的有关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复业、非正常认定与解除等信息,实地核查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所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 实施日常的税源巡查、管理。
1、在工商、国税、地税进行实时联网及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后,管理员应大力加强税务登记的催办,杜绝机外户的产生,使当期税务登记率达到省、市局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2、管理员应督促纳税人亮证经营,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或发现有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等行为的,要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3、管理员负责做好日常户籍、税收管理,确保基础信息的真实准确。
个体组每年应在3月底前制作年度巡查计划,每月按计划对停歇业、漏征漏管户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查处漏征漏管户,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二)调查核实所管辖区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核定和调整税种鉴定、税收定额等。
1、通过实地调查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等信息,核实适用税种、税目、征收项目、预算科目、税率、征收率及预算分配比例等项目,以确定其税种核定信息的准确性;辅导纳税人做好税款缴纳预储账户、网上认证、网上申报等信息的维护、调整、确认工作;2、管理员应加强对新设登记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的Web申报开户、更新web申报基础数据、中间库信息软件咨询、维护等工作;3、信息收集:(1)基本信息收集管理要求。
管理员要及时更新户管档案系统或CTAIS系统,及时采取必要的征管措施,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或办理变更登记,确保基本信息的完整、准确。
基本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实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法人代表(负责人)、分支机构、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等;(2)重点信息收集管理要求。
管理员应及时准确收集重点税源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重点行业的有关信息。
重点信息应包括:发生重大欠税、重大资产变化、重大偷税嫌疑行为及其他重大突发涉税事件等情况。
4、定额调查核定:对个体定额全面实行纳税人向办税大厅申报,由办税大厅通过计算机直接核定纳税定额,管理员根据要求对纳税人申报定额因素进行抽查复核的办法。
新登记纳税人应在一个月内复核10%以上,非新登记纳税人每三个月复核5%以上。
其中:农贸、小商品、服装等有固定标准摊位的市场个体经营户,管理人员可不再复核,只对投拆举报或提出异议等特殊情况进行调查;5、做好定额的公开工作,每年在9月底前进行定额公开,并将通知书发送至每一个纳税人,或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
(三)强化税款的催报催缴,实时了解掌握欠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大额资产的处置及财务核算等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
1、催报催缴:管理员负责查询CTAIS未申报记录,及时进行催报,逾期未申报的,责令在限期内申报,并依据《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缴款期限结束次日,依据CTAIS记录应征税款、税款未缴等信息,及时进行催缴,逾期未缴的,责令在限期内缴纳税款,并依据《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2、保证申报率与入库率的提高,当年无新欠发生;重点监控业主为外地的个体经营者,应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业主身份证号码,在网上发布外地来虞经营者名单,防止欠税发生;3、负责对欠税户的清理工作。
当期税款入库率力争达到100%,当年无新欠发生,并要求每个管理责任区对处于开业状态的纳税人进行压缩陈欠的管理;4、加强对零税负、低税负企业的监控。
每月对连续三个月零税负或低于行业税负的企业,实行动态监控,并发布于网上,管理员根据企业名单有选择地进行面上问讯或上门调查,并在相关表单上进行简要分析、说明;5、管理员必须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管理,对多次发生欠税行为的纳税人,要严格控制发票的购买数量和次数,同时要密切关注处于半开业状态、无固定场所和依靠临时租用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防止欠税发生。
(四)实施纳税评估,开展税务约谈,对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下户进行调查核实。
1、纳税评估要在重点监控企业范围内选择重点评估对象,有针对性开展评估工作。
对有关联嫌疑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半年要进行一次纳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2、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骗税嫌疑、非法代开发票、虚开发票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以及纳税异常但不能举证确认其合理性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移送稽查局查处。
(五)调查了解纳税人商品、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集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信息,分析税负变化趋势。
分析纳税人税源变化原因和趋势,撰写经济税源分析报告。
1、管理员应实地调查、了解对纳税人流转税和所得税分析、核实工作,收集纳税的基本信息及其他情况,重点做好新办企业和所得税企业的管理;健全、完善对消费税重点税源的监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2、做好税源的分析预测:管理员根据已制定的税收计划,结合税源变动情况,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销售、税收收入进行预测分析(分户预测,发布于局域网上),并提供相关数据及简要说明等,并按规定予以上报。
对税源预测的准确率要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列入管理员的月度岗位目标考核;3、管理员对重点监控企业除了实施对一般企业管理内容外,还要不定期地下户询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对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做出判断,帮助企业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六)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
1、管理员负责对工业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先要进行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以确定其是否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负责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先要确定其类型,一般分为:小型商贸企业、商贸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等。
再根据对不同类型的商贸企业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实地查验等环节,确定其是否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管理员应加强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日常监控和管理,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对新办商贸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应在规定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并实行CTAIS系统操作和纸质资料实行同步流转;4、临时认定转正式认定:管理员根据CTAIS系统纳税人在实际满一年的应税销售额并结合其它相关情况,(条件参照年审标准和年审处理),确定其是否达到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并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或采取相应征管措施;5、管理员每年一月底前对上年度的销售额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及时通知、督促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确定一定范围内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制作纳税辅导报告;6、年检年审:根据一般纳税人有关申报数据,结合日常管理,直接在CTAIS系统中录入,并结合年审标准做出年审结论。
对不符合年审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按规定要求做出相应处理;7、审批审核:管理员要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日常审批审核(含注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核审批工作。
同时,要结合《税收执法系统》检查日常审批审核工作的完成情况。
8、管理员应及时完成对各类减免税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实地调查、审核上报。
对纳税人上报的各类减免税及税前扣除项目资料认真审核,及时完成实地调查并上报相关资料。
(七)采集录入调查核实所管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对纳税人户籍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管理。
1、建立纳税人“一户式”存储管理信息系统,并结合工商、国税、地税实时联网和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及时更新和充实纳税人“一户式”存储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要的管理信息;2、管理员以后每年在年审或换证时进行工商登记信息的电子比对,保证“一户式”存储管理信息完整、准确。
(八)加强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缴销等情况和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日常性监控和管理。
1、根据纳税人实际用票情况,对CTAIS系统中的票种核定信息、发票领购、缴销、结存、丢失、被盗等信息,实施日常性监控,发现差错的应及时告知综合组业务员予以修改并确认;2、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开票纳税人的监控。
凡由中介机构代开票的纳税人,一次开票销售额超过8万元或当月开票销售额增加幅度较大的,管理员应及时核实,采取相关预警措施,防止欠税发生;3、在履行税源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接受处理的纳税人,应收缴其发票或建议取消用票权限;4、负责税控装置的使用监督的管理:应按照确定的推广、安装范围,通知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和进行定期巡查。
对违反规定更改、破坏税控装置,或者销毁、损坏税控装置数据的,应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征管法》予以处理。
(九)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等协查系统筛选出的异常票及其他用票情况的核实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