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 2014年10月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号),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
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产经营单位进⾏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收回承包地。
但承包⽅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按照《农村⼟地承包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进⾏个别调整的,即承包⽅依法交回的承包⼟地和发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遵循的程序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以上成员或是三分之⼆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民政府和县级⼈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收回的⼟地应当⽤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
但是,《农村⼟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该承包⼈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案例:村民温⽼⼤之妻于⼆轮⼟地承包前去世,温⽼⼤和两个⼥⼉共承包了三份承包地,两个⼥⼉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出嫁,户⼝也于出嫁时迁出本村民⼩组。
2007年温⽼⼤死亡,临死前,温⽼⼤将⼟地交由其弟弟温⽼⼆耕种。
现村民⼩组因为修建公路需要占地,要求温⽼⼆交出温⽼⼤及两个⼥⼉的⼟地,主要⽤于补偿其他被占地村民。
温⽼⼤⽆其他第⼀顺序继承⼈。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以下⼏⽅⾯思考:⼀、外嫁⼥的⼟地承包经营权特别保护《农村⼟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承包期内,妇⼥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疑对有效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产⽣促进和规范作⽤,尤其肯定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制,完善⼟地承包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及收益的权利,使农民对⾃⼰承包经营的⼟地有更⼤的⾃主权,这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档

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徐忠兴2016/7/15 16:12:54点击率[1839]评论[0]分享到∨【法宝引证码】CLI.A.496841 【学科类别】物权【出处】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作者授权发表)【写作时间】2015年【中文摘要】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内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
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范,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
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中文关键字】集体财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裁判【全文】1。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
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益物权

1、多选题: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欲行使流转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B、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C、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D、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的行使问题。
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故本题答案为ACD项。
2. 多选题: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四荒”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采取哪些方式流转?( )A、转让B、出租C、入股D、抵押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四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依照《土地承包法》第44条、第49 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农村土地,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书的,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3. 多选题: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承包方对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该权利包括:( )A、转包权B、出租权C、互换权D、转让权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承包方的流转权利问题。
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4. 多选题: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B、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C、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D、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均为30年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承包土地的年限规定问题。
村委会的行政职能探讨

村委会的行政职能探讨[摘要]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具有行政职能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村委会的职权所能涉及的范围,以及其所该具备的救济途径。
而随着“城中村”的出现,村委会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这就需要村委会与时俱进,更好地发挥其自身职能,促进“城中村”良好转变。
[关键词]村委会;行政职能;城中村一、村委会的行政职能问题探讨(一)村委会的性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这就从根本上规定村委会的性质是自治组织,自治是其基本特征。
但村民自治的“自治”不同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相结合的,民族地方自治机关是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既具有政权职能,又具有自治性质。
其代表大会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上级某些决定,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经济建设。
而村民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不具有国家政权的性质,自治只局限于本村的公共社会生活,既不具有地方自治色彩,更不具有民族自治色彩。
自治的目的只是农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应该看出,村民委员会并不属于我国的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呢?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把行政主体分为两类:一为行政机关;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于第一类行政主体,其范围可以根据组织法得到确定。
而第二类的范围则相当模糊,对于这种授权的内容和性质,立法上并没有给出一个实质标准。
村民委员会能否看作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关键是村民委员会基于何种身份而与村民发生法律上的关系。
有学者指出村民委员会具有三种身份而与村民发生法律上的关系,第一种身份是集体财产的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集体财产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另一种情况则是对村民进行经济管理,想村民收取集体提留以及其他款项,分配集体收入等。
[工程类试卷]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
![[工程类试卷]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e517c6c7102de2bd9605884b.png)
土地承包经营权练习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根据相关法律,下列情形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是( )。
(A)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的(B)承包方已转为城镇户口的(C)承包方擅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D)村民全体会议通过收回决议的2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 )(A)三十年(B)三十年至七十年(C)三十年至五十年(D)二十年3 土地管理法中的调整,仅仅限于( )。
(A)个别单位(B)所有农户(C)个别农户(D)所有单位4 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应当经( )决定。
(A)本集体成员(B)村民委员会(C)乡政府(D)县政府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 )(A)统分结合;家庭承包经营(B)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C)统分分开;家庭分包经营(D)家庭分包经营;统分分开6 下列各项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一般情形下,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B)承包期内发包人绝对不得收回承包地(C)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D)通过招标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7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 )性质不变。
(A)所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占有8 承包地( )买卖。
(A)不得(B)可以(C)经批准可以(D)经协商可以9 ( )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A)任何组织和个人(B)国家行政机关(C)政府(D)司法机关10 土地的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成员同意。
(A)三分之一以上(B)二分之一以上(C)三分之二以上(D)全体11 土地承包工作小组产生方式是( )。
(A)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B)由村委会选举产生(C)由乡人民政府任命(D)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任命12 承包方案的拟订和公布主体是( )。
在农村“非农户口”可否继承宅基地?拆迁可否补偿?

在农村“非农户口”可否继承宅基地?拆迁可否补偿?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可以在不同的农民个体之间流转,即不可以房子可以继承,但不能翻盖和重建房屋。
待房子自然消亡,村集体将收回宅基地。
也就是说已经是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子,在老房子中居住,直到房子自然消亡。
继承。
因此宅基地是无法继承的。
如果你是本村集体成员,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使用权条件的,可以。
如果你是本村集体成员,但是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已经有了宅基地并单独立户的,基于“一户一宅”的原则,是不可以的。
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卖给本村集体里面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也可以自住,但是房屋此时不得翻建、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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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北京农转非户口赔偿是怎么样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农转非户口赔偿是怎么样的现在很多的农村居民都会往城市转移户口,一方面可能是为了享受更高的待遇,另外可能是为了子女的读书方便。
那么北京的农转非的一些最新补偿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为了解答大家的疑惑,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二、户口农转非,就无法获得耕地补偿了吗相关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附:29个省区市出台户籍改革方案目前中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增加到29个,包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等。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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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随着城乡改革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选择从农村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也就
意味着他们要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
那么问题就来了,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
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吗?
首先,根据我国的土地承包法规定,村民拥有土地承包权,村集体则享有土地所有权。
也就是说,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村民有承包权,村集体有所有权”的基础上的。
在此基础上,如果村民由于某些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他们便失去了土地承包
权。
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规定好了。
如果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村民确实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他们应该自行解除合同,将土地交还给村集体,
这是非常必要且应该遵守的。
但如果村民在未经村集体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那么村集体可以针对这些违约行为来追究村民的法律责任。
此外,村集体也有管理土地承包的职责,如果发现村民有不正当的行为,有义务积极
采取合法的措施来维护集体土地的利益。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村民可能利用集体土地谋
取私利,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
村集体对此可以采取收回土地、撤销土地承包等措施,以便有效管理集体土地资源。
总之,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但前提是,必须遵
守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尊重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这样才能保障村民的权益,也能保障集
体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