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
试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2)

试论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2)二、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现状(一)转让定价的主要调整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被称为市场价格法,是正常交易原则的具体体现。
它通过参考、比对某一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价格,借以评估所针对的受控交易是否属于正常交易,对于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受控交易,应以非受控交易价格对该受控交易价格予以修正的一种定价方法。
豏可比非受控价格是与内部交易的产品物理性能和交易环境一致的非受控交易产品的价格。
若两种价格存在差别,就说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不正常,需要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从而确定正常交易价格,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2.再销售价格法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第二款的规定,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由此可见,正常交易价格是用于关联企业的第一次销售,而再销售价格法是从关联企业第二次销售的正常交易价格倒算出第一次销售的正常交易价格。
3.成本加价法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1条第一款的规定,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另外,1995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建议,在适用成本加成法时,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市场情况、企业所承担的职能和风险,最终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成计算合理适当的毛利润。
适当合理的毛利润可以选择可比非关联交易中的毛利润水平作为参考依据,豐其关键在于无关联买方或卖方在非受控的产品销售或类似销售业务中所体现的利润率。
4.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是基于正常交易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对若干关联企业各自履行的职能和作用的强与弱,对其在共同参与的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合并营业利润与实际亏损,在其相互间加以调整分配的转让定价方法。
此法将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按各成员所占用的资产、履行的职责及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考察各成员的利润,间接评估转移价格的合理性。
海关与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差异与协调——基于公允价值的视角

公司通过 多种形 式进行 国际避税 ,其 中通过 转移定 价 的避税 总额 占整个避 税 总额 的 6 0 。 国际 四大会计 师事务所 中的德勤 、安永及毕马威 等均做过多次全球性 调查 ,结果发现大多数 跨 国公 司转让定价 的首要动机便是避税 ,主要表现在减轻所得税 、预提税 、关税 以及 获取更
用 能充分反映 “ 公平 交易”原则并在 实践中广泛采 用 的计 量标准—— 公允价值 ,来 协调海 关与税务
部 门在跨 国公司转让定价调整 中的差异与冲突。
关键词 :海关估价 ;转让定价;公允价值
一
、
全球转让定价的避税动机使税务与海关部 门遭遇严峻挑战
随着经济发展 的全球 化 ,跨 国公 司 已在 世 界 贸 易 中 占据 主 导地 位 。据世 界 海 关组 织 ( WC O )报道 ,大约 6 0 的世界 贸易是 由跨 国公 司完成 的 ,而其 中有一 半 的商 品、无 形资 产 、劳务交换是在跨 国公 司内部进行 的。 ① 另据联合 国贸易和发 展会议 ( UN C T A D )统 计 , 2 0 0 9 年以后 ,跨 国公 司的 国际生产 持续扩 张 ,2 0 1 1 年 跨 国公 司 的境外 分支 机构雇 用 了约 6 9 0 0万职工 ,创 下 2 8万亿美 元销 售额 ,增 加 7 万 亿美元 产值 ,比 2 0 1 0 年 增长 9 左右。 1 0 0 家最大的跨 国公 司,其境外销售已 占全部销售额的 6 5 9 / 6 以上 ,境外资产 已占全部资产 的 6 2 % 以上 。 ②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年来,中国海关稽查和价格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问题,尤其针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费等。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工作范围亦包括对跨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税务和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双重关注,令跨国企业在税务和关务合规及平衡特许权使用费税负上面临极大挑战。
本文不赘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应税标准及分摊计税方法,而是侧重从税务与海关双向入手,探讨跨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负层面的分配。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常见各种非贸易项的支付,如股息、利息、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特殊性,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双重管理:税务机关审查其独立真实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子公司为提供特许权的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而海关要求未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而对于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可能既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又需将其全部或部分分摊至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观点认为,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实际纳税义务人为境外关联方,而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企业,并非税务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但从集团层面来看,这事实上会造成同一笔支付的高额税负(暂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税国内抵扣因素)。
对此企业往往难以理解,造成对有关部门执法的抵触。
在此情形下,能否有更合理的方式。
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手册

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手册一、概述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是多边税务管理的重要工具,有助于避免和解决国际双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本手册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的指导。
二、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多边相互协商程序是指各相关国家税务当局之间,通过相互协商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机制。
在进行多边相互协商时,应遵循以下步骤:1. 提出申请:由相关国家的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说明争议事项及理由。
2. 协商会议:相关国家税务当局召开协商会议,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寻求解决方案。
3. 达成协议:经充分讨论和协商,相关国家税务当局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议。
4. 执行协议:各方应遵守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指纳税人就其未来一定期间内,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纳税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在进行预约定价安排时,应遵循以下步骤:1. 提出申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2. 审核评估: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
3. 协商谈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进行协商谈判,就预约定价安排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
4. 签订协议: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协议。
5. 执行协议:纳税人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四、注意事项1. 在进行多边相互协商程序和预约定价安排处理时,应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应注重保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避免对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监管措施

海关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监管措施一.转移定价概述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跨国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
它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法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
转移定价只可能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
彼此独立的企业在交易中,即使互相勾结、虚报价格,以欺骗各部门,也不属于转移定价。
二.转移定价的特点:从转移定价的概念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
即转移定价与成本因素的联系较弱,人为地与成本相脱节。
虽然由于搜索成本和价格信息的滞胀性造成市场价格也具有一定的离散性,但转移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
第二,跨国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转移定价对跨国公司内部来说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是局部利益变动对总利益最优化的策略,使公司内部的资金与技术等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第三,造成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
转移定价的存在使跨国公司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问转移。
这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却损害了一部分东道国的经济利益。
三、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和方法第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
这种价格不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竞争原则确定的,而是跨国公司从自身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即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纳税最小化。
第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方法。
一是商品转移定价。
主要是原材料由国外高价购进,又将生产成品低价销往国外,使利润大量地向境外转移,造成我国境内外商企业账面亏损或微利。
二是劳务转移定价。
我国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同时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资企业提供劳务时提高劳务费,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oecd转让定价指南

oecd转让定价指南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10-04-12 15:32OECD转让定价指南的作用与地位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是由OECD所有成员国在关于如何确定跨境转让定价方面所形成的共识。
OECD理事会的一项建议正式通过了该指南。
虽然这项建议在法律方面并不具有约束力,但各国均已同意按照所适用的双边协定在其相互协商程序中遵循该指南的要求。
同时鼓励各国使其在国内的做法与指南相一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对该指南还会随时进行修订。
而且,财政事务委员会已经决定对各国在转让定价方面的实践和立法进行监控,以便确定指南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贯彻,以及是否需要修订。
公平交易原则一、公平交易原则的表述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第一节有关于公平交易原则的规范性表述,已构成OECD成员国以及越来越多的非成员国(地区)关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基础。
第9条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公平交易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很有效地发挥作用。
例如,在许多涉及商品买卖和资金借贷的个案中,可以很容易地从可比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交易中找到公平交易价格。
但是,公平交易原则在应用于一些重要个案中时,遇到了十分困难和复杂的情形。
二、运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指导原则(一)可比性分析决定可比性的因素:1(财产或劳务的特征。
造成其在公开市场中的价值差异的主要原因是资产或劳务具体特征的差异。
因此,在决定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时,比较这些差异是有用的。
一般来说,被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特征的相似性,在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价格时最为重要,而在比较利润时就相对次要一些。
需要重点考虑的特征包括:在转让有形资产的情况下,该资产的物理特征、质量和可靠性、可获得性和供应量;在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劳务的性质和范围;在转让无形资产的情况下,交易的形式(如使用权许可或销售)、资产类型(如专利权、商标或专有技术)、保护的期限和程度、使用该资产的预期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18
【实施日期】2015.03.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6号)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2023吉林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吉林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考试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当日B.3日内C.15日内D.30日内2.《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3.在纳税评估中,对非常规情报进行分析时,从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取的股权变更信息,可以用来分析()情况。
A.纳税人注册资本变动B.投资人是否变化C.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代扣代缴税款D.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代扣代缴税款4.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内实施跟踪管理。
A.1年B.3年C.5年D.10年5. ()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A.法律、行政法规B.国家税务总局C.省级税务机关D.主管税务机关6.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应付债券溢、折价时,企业各期的实际利息费用应为()。
A.按债券面值乘以侦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B.按债券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发行时的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C.按债券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发行时的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D.本期应付利息减去(或加上)分摊的债券溢价(或折价)金额7.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按下列哪个应税项目计税()。
A.工资所得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8.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在责令限期缴纳时,应当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日。
A.10B.15C.20D.309.在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应移送()处理。
A.稽查部门B.法院C.检查院D.政府部门10.税务机关可以不公告的欠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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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是指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建立的一种合作机制,旨在加强对跨境转让定价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这一机制的建立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贸易日益频繁,跨国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行为也日益复杂。
转让定价是指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品、服务、资产等的转让时,确定价格的行为。
由于跨国企业在转让定价中存在一定的自主权,往往会通过调整价格来避税或减少税负,从而导致税收的流失和税基的侵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加强对跨境转让定价行为的监管,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应运而生。
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的核心是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税务机关负责对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海关则负责对跨境贸易的货物进行监管和征税。
两者之间的协同管理可以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对转让定价行为的监管效果。
首先,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通过共享信息,加强对跨国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海关提供的进出口数据,了解企业的贸易活动和转让定价行为,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转让定价的风险。
海关则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纳税数据,了解企业的税收情况,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风险。
通过信息共享,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共同识别高风险企业,加强对其的监管和审查。
其次,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通过协同行动,加强对转让定价行为的审查和调查。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海关提供的进出口数据,选择性地对涉及转让定价的企业进行审查,发现并纠正不合规的行为。
海关则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纳税数据,选择性地对涉及转让定价的货物进行检查,防止偷税漏税的发生。
通过协同行动,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形成合力,提高对转让定价行为的监管效果。
最后,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通过协同管理,加强对转让定价行为的指导和培训。
税务机关可以向海关提供转让定价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帮助海关了解和掌握转让定价的监管要求。
海关则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跨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帮助税务机关更好地制定和实施转让定价的监管政策。
通过协同管理,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共同提高对转让定价行为的理解和认识,形成一致的监管标准和方法。
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的建立,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这一机制的落实和完善,为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监管环境。
只有通过协同管理,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