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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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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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培训资料第一章介绍本资料旨在为教师提供教师法培训方面的相关知识。

教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旨在维护教师的权益,规范教师的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教师法概述教师法是教育领域的一门重要法律学科,主要包括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的职业发展等内容。

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应该了解并严格遵守教师法,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3.1 教师的权利教师享有教学的自主权、对学生进行评价的权利、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利等。

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合适的教学资源和条件,保障其正常开展教学工作。

3.2 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履行教学任务,严守课堂纪律,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还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歧视任何学生,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行为的准则,涵盖了教师在师德、课堂教学、与家长交流等方面的要求。

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

第五章教师的职业发展5.1 教师的继续教育教师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继续教育,提升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研修、进修等形式进行。

5.2 教师的职业晋升教师的职业晋升是基于其教育教学成绩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评价。

教师应该不断学习、提升自己,争取在职业发展中有更好的机会。

第六章教师法的实施与监督教师法的实施需要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师本身的共同努力。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师法规章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教师法的宣传和培训,教师应该主动遵守教师法并相互监督。

结语教师法是指导教师行为的法律规定,教师要时刻牢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教师法培训,教师可以更好地了解教师法的内容,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为学生服务。

只有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师,才能够有效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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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知识点(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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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

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

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教师法重点内容一、教师法的目的和地位•教师法的目的是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师权益。

•教师法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 教师的权利•教师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积极表达观点和建议。

•教师有选择教材和教学方法的权利,可以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目标进行调整。

2. 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或虐待学生。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 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应当秉持真实、公正、有责任心的态度,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2. 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改变教学目标。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人差异,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学生。

四、教师的管理和评价1. 教师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职责和权限。

2. 教师的评价•教师应当接受对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评价,积极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以上是对教师法重点内容的摘录和总结,教师作为社会的重要角色,需要遵守这些法规和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师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教师的职业发展和保障1. 教师的职业发展•教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

2. 教师的保障•教师享有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休假等。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六、教师法的执行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教师了解和遵守教师法。

•社会应当积极监督教师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教师进行举报和投诉。

教师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学习笔记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政治学习笔记主持人:李延敏学习者: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时间:3月19日交笔记时间:3月19日1、《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4、《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权。

③、指导评价权。

④、获取报酬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5、《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③、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④、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⑤、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6、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7、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

(2)品德。

(3)学历。

(4)业务。

(5)认定。

8、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

9、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10、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

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精华版知识如下:
1、依法执教:
答: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旳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渐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
答:执教主体旳特定性;执教根据旳专门性;执教性质旳特殊性;权利和义务旳双重性。

3、现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现代教师依法执教旳义务)
答:现代教师依法执教是由于:国内教育法制建设旳逐渐完善;公民法律意识旳不断增强;教师法律素质旳亟待提高;教师以德执教旳必然规定;教师依法维权旳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定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定教育法律有: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国内第一部教育法律是:
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行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答:依法执教是指根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旳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旳应用。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

【精选】教师资格证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必备考点 1:制定依据、时间和地位类必备考点 2:管理主体、负责部门类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 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师法 14】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统筹规划、 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依据《宪法》《宪法》 《教育法》《宪法》《宪法》地位/意义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规体系中“母法”。

标志着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正式确立。

教育史上第一步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通过1995.3.181986.4.121993.10.311991.9.4修订2015.12.272006.9.12009.8.272007.6.1时间实施1995.9.11986.7.11994.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 15】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 5】4.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法 1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师法 17】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义务教育法】8.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 11】9.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点归纳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点归纳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点归纳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为了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而
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教师法中涵盖了许多考点,下面我将对其中的主要考点进行归纳总结。

首先,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师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要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教育教学活动从事其他非教育工作。

教师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并履行公民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教师还应当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其次,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职务和职位晋升。

教师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
核评价,可以晋升为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等职位,获得相应的职务待遇和荣誉。

教师还享有继续深造、提高专业技能和能力的权利,以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职业发展和薪酬待遇。

教师有权参加培训和进修学习,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薪酬应当根据工作量、工作条件和工作业绩进行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以激励教师投身于教育教学事业。

最后,教师法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教师
进行惩处和处理的程序。

对于教师的违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保护学生的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涵盖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职务与职位晋升、职业发展和薪酬待遇以及违规处理等多个考点。

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教师法的相关内容,教师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要)(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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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知识点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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