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鲁教职字[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各市教育局,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授予秩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等职业学校声誉,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关于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新学历证书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1〕1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属于国家法定证件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认定)书。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按照统一印制、集中分发、学校填写、市地验印、省教育厅监督的原则执行。
新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三种证书合并为一种证书,增加了防伪措施,实施全省统一序列号。
自2012年5月1日起,原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毕业证书停止使用。
二、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管理,以及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厅共同认定的双证互通学校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三、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和监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统一印制空白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为各市教育局统一配发“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按各市序列分别编号01-17),受理各市上报当年毕业生信息数据库,检查毕业证书验印、发放过程,抽查毕业证书信息准确性。
教育工作条例三

教育工作条例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组织妇女、帮助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具体工作。
教育、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职业教育规划和本行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九条本省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相适应,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联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任务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鲁教职字[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任务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16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学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计划(2011-2015年)》,使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尽快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2012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发专业安排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是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改革调研报告、教学计划安排、课程(项目)教学标准、师资配备标准、实训室及实训设备配备标准等内容。
做好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是推进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实现内涵发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迫切需要。
要通过制定、发布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改革。
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先后分两批共确定56个专业作为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项目,其中,第一批33个、第二批23个。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济南卫生学校、淄博职业学院、泰安护理职业学院等5所学校牵头的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染整技术、药剂、会计、护理等5个专业要同时完成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其他51个专业完成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
第一批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要在前期开发的基础上,于今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第二批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开发工作要于近期全部启动,于2013年6月30前完成。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关于《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2000年10月18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山东省教育厅厅长滕昭庆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委托,对《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大批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重大责任。
近几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要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振兴经济的必由之路。
1996年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职教法》,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但是,由于《职教法》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其中的一些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具体化,制定这个《条例》,就是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使《职教法》在我省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和保障我省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职业教育得到迅速发展。
到目前,全省已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1所,高等职业教育班在校生达万余人;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发展到101所,开设专业(工种)400多个,在校生94万人,职业教育占据了中等教育的半壁河山。
全省建成省级、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248所和97所,数量均居全国前列。
20多年来,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为各行各业输送毕业生600多万人,短期职业技术培训4000多万人次,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省的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影响和制约着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总结职业教育发展20多年来的经验,在原来《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基础上,根据《职教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对解决我省职业教育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促进我省职业教育更好的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起草过程和起草原则《职教法》颁布后,全省各地积极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深化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公共基础课程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深化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公共基础课程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鲁教职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深化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公共基础课程改革的意见(鲁教职发〔2014〕1号)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进一步提升全省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强化内涵建设,增强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继续开发专业教学指导方案、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全面深化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公共基础课程改革。
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和把握职业教育公共基础课程改革的重要意义职业教育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
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既应有一技之长和较强的就业创业立业能力,也应有良好职业素养和文化素养。
我省从2011年开始启动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改革,开发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有力促进了职业院校专业教学质量的提升。
相对而言,公共基础课程改革较为滞后,课程标准与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不够协调,课程结构和内容与专业教学脱节,影响了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全面深化职业教育公共基础课程改革,开发具有山东特点、职教特色、科学实用、符合实际的公共基础课程标准和教材体系,已成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教职字〔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21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办学行为1.各市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建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审核备案制度,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经市教育局主管科(处)室和招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办学严重违纪的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
2.各市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招生工作规范。
对中职学校举办普通高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中职学籍。
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核查。
3.加强对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双方都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经学校双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办方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厅核准。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市设置教学点,在同一市域内确需设置教学点(班)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备案。
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对于不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要如实注明学生的学习地点。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中职学校分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加强监管,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分校、教学点(班)坚决予以清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支持与保障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学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
科学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严格督促现有学校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及时监督、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学校在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条件,应改办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终止办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9〕3号各市教育局,省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厅制订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基本条件第二条 须具备法人资格。
公办学校须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须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三条 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332009年第16期依法办学。
第四条 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 须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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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8•【字号】•【施行日期】1987.09.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87年9月1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8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设置和审批第三章领导管理体制第四章教学第五章教师第六章经费第七章招生、毕业和毕业生录用、待遇第八章奖惩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收对象,以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课程为主要内容的从业前全日制高中阶段教育。
第三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能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类型分为: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简称职业高中)。
第五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各类中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职业高中培养有中级技术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制: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三年或四年;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制三年。
第七条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办学的积极性,逐步做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行业配套、结构合理,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学校设置和审批第八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学校类别、专业和规模的确定,应以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为依据。
在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在农村,要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和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
第九条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具有与学校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校舍、经费、师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地和实验、实习基地。
第十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调整或停办,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
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技工学校经省劳动部门会商教育行政部门后,由省劳动部门审批;职业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
第三章领导管理体制第十一条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检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制定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中级技术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统筹安排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指导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教学工作,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劳动部门管理本行政区的技工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工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并制定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工人才需求预测,编制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和招生计划,统筹安排技工学校的布局和工种、专业的设置;负责指导技工学校的教学工作,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不包分配的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管理直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四章教学第十五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县及县以下举办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实验、实习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联办单位提供。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验、实习应积极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实验、实习条件和有效的劳动保护。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
对于全省通用性专业,要使用全省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五章教师第十九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当热爱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其中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亦可为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教学工作多年,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及以上的学历。
第二十一条省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高等院校招生和毕业分配计划中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所需师资进行统筹安排,文化课教师从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中分配;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及实习指导教师由办学单位负责配备。
各市(地)、县(市、区),各办学部门所需师资,除统一分配的外,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代培。
凡分配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毕业生,必须到校任教,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截留。
第二十二条有关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开设职业技术师范系、专业、班,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学生享受师范生待遇。
对教育基础差的地区,可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按照国家规定,选送少数优秀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师资专业(班)学习,毕业后担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
第二十四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培训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下达给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
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可以聘请科技人员和有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书,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教师,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进修培训,经进修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应调离教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对坚持在经济落后、工作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和其他待遇。
第六章经费第二十八条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多渠道解决,并应按规定逐年增加。
第二十九条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经费和投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坚持经费与事业发展挂钩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的在校生人数核拨经费,未达到计划招生人数的,按实际人数核拨经费。
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的经费和投资,教育行政部门办的,列入同级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统筹安排;业务主管部门办的,在各部门事业费中列支;专业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中开支;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列支;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与联办部门、单位共同负担。
农村职业高中的办学经费,除按规定从国拨教育事业费列支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从地方机动财力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数额予以补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培养费,用于办学。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律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第三十一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积极开展勤工俭学,结合教学举办校办工厂(场、店),所得利润按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办学。
第七章招生、毕业和毕业生录用、待遇第三十三条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含委托培养),必须按计划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第三十四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有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按考核成绩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按国家规定执行;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不包分配。
各单位按计划招工或从中等学历的人员中招干时,应优先从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聘用。
农村的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应面向农村,在农村建设中发挥专长,劳动致富,起带头骨干作用。
第三十六条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学制三年以上的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的待遇,录用为干部的,参照普通中专毕业生规定执行;录用为工人的,参照技工学校毕业生规定执行。
第八章奖惩第三十七条对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侵占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者,当地政府要予以批评制止,令其赔偿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分配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毕业生截留安排做其他工作的,必须纠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向学生或单位乱收费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退回,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录取学生、滥发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其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责令取消学籍、追回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