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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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评估验收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评估验收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评估验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黔教职成发〔2014〕73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评估验收方案》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4〕73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2010年,为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我省启动了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创建工作。

几年来,通过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的创建,一批办学思想明确、学校管理规范、办学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学校先后被评为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极大地扩充了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优质资源,整体带动了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截止目前,已建成两批共20所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黔府办发〔2010〕31号)要求,为切实发挥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我厅对原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标准和要求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评估验收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自《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评估验收方案》下发后,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申报、评估等工作严格按照此评估方案进行。

已列入省级财政支持建设尚未通过验收的10所项目学校(名单见附件4)须对照新评估方案进行验收。

二、各地要根据黔府办发〔2010〕31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按照新评估方案标准,进一步加强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创建工作,强化领导、抢抓机遇、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一批规模大、办学好、质量高的优质中职学校。

三、各地、校要在办学体制、办学模式、运行机制、内部管理、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改革和投入建设力度,使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的创建和评估过程成为学校自身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在全省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我省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更多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更好的为地方经济服务。

中职教材分析与处理

中职教材分析与处理

教学才会是最有效的,产生促进学生发展的作用;
第三,通过教材分析处理,把握教学内容的“精要”,可以精化学生课业练习,精选练习题
目。过去提倡“多讲多练”,后来发展为“精讲多练”,现在要求是“精学精练”。只有精化练
习题才可以减轻负担,达到学生课业负担最优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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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只有通过教师对教材的科学分析处理,才能使教师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做到胸有全局,熟 悉教学的各种要素,把握教学改革的前沿动态,才能在优化内容的前提下确定教学任务,组织教 学过程,创设课堂气氛,选择有效方法,使各种与教学相关的要素都处于最佳状态,发挥最优化 的整合效果,使教学实现最佳质量和效率。
其次,教师要有饱满的教学热情,对学生要表现出平等、亲切、爱护、关怀、尊重,把教和
学融为一体,相互促进。通过教材分析与处理,针对学生特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才能使每一
个学生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提高,体验到进步和成切的喜悦,激发其学习的内在动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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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教师的教学艺术。通过教材分析处理,巧妙地设置悬念,在学生疑惑不解、一筹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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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优化教学师生观。
教师和学生在教学上应是双向互动的关系;
(4)优化教学内容观。
要以学科知识的最新成果、最新动态、最新信息充实丰富教学内容,使静态的教材变为动态 的教材。
在传统与现代教学观并存的情况下,教师只有以现代的教育教学观为指导,通过正确地分析
处理教材,才能使教学具有改革创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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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材分析处理是优化教学内容的保证
教学是在《教学大纲》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教材分析要以《教学大纲》为指导,对教材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县(区)教育局:近年来,按照《教育部关于在小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紧急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依法依规办学、减轻学生过重负担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现象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止,在一些地区和学校,为争抢生源、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出现的与全面推进素质要求相悖的做法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教育系统的形象,影响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塑造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现就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1、停止公办改制学校的审批。

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中关于“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的规定,全省一律停止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改制的审批。

2、规范改制试验学校的管理。

已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实行“四独立”(即: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目前尚未做到“四独立”的,必须在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前实行完全独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教职成厅[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教职成〔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增强职业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我部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学校的基础性工作,是帮助引导学生树立正确职业观、就业观和创业观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把职业指导摆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不断提高职业指导工作水平。

二、切实贯彻落实《规定》各项要求。

《规定》是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基本规范。

各地各校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将《规定》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广大校长、教师充分了解和掌握《规定》的要求,深入开展职业指导工作,使职业指导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服务于学生职业精神的培育,服务于学生职业生涯的可持续发展。

三、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

当前,中等职业学校普遍开展了职业指导工作,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但仍存在职业指导针对性不强、师资比较薄弱等问题。

各地各校在贯彻《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联系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卢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教育部2018年4月20日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年度中小学办学行为督导评估方案的通知》(鲁教督字[xx]3号)精神,省里将对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随机督查(自现在起至xx年4月全省教育综合督导集中检查之前,开展两次办学行为的随机督查,其中本学期一次、下学期一次),并计入省政府年度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中。

督查的重点是,全省中小学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相关文件情况。

在抓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督查的基础上,按照“把普通高中作为规范办学突破口”的要求,主要抓好普通高中(包括高考补习学校)的规范办学工作。

每次督查至少包括1所小学、1所初中、2所高中(随机督查时,省里将不打招呼、不要督查地人员陪同、不接受督查地招待)。

现将省教育厅《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认定违规的若干事项》(附后)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办学行为,以维护全市教育良好形象。

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认定违规的若干事项及主要文件一、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过程中,对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关注:1.素质教育政策宣传。

要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宣传栏、教室或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若没有公布,视为违规。

2.作息时间。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

义务教育阶段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上课时间不早于8:00。

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上课时间不早于7:30。

3.双休日。

双休日的学习与生活由学生自主支配。

不得用平日作息制度控制学生,不得用节数控制学生,不得统一规定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学习内容,不得把时间分配到学科或划归教师名下,不得只让学生自主学习而不让学生自主安排生活。

凡在周末统一组织学生自习、辅导、上课、考试,都是违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条严格规范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

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

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

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上晚自习。

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

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

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必须补足法定节假日时间。

第四条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时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其它年级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

初中、高一、高二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5.13•【文号】教职成[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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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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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黔教职成发〔2018〕133号
各市(州)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强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行为
(一)中职招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

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名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不得开展招生活动。

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由各地中职招生管理部门按照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安排,统一组织考生报名、填报志愿,有序录取,并负责组织所属招生学校及在辖区内招生的省外学校分别登录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中职系统”)省内和省外招生管理平台,按实际到校生人数注册新生;招收非应届毕业生的,由招生学校审查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

(二)严格实施中职招生“阳光工程”。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和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切实做到阳光招生、廉洁招生、规范招生。

要严肃招生纪律,认真执行招
生工作“六不准”、“八公开”纪律要求和工作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严格审查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加大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

严禁职业院校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机构和个人联合招生;严禁取得国控专业招生资格的职业院校与未取得国控专业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办国控专业;严禁中职招生学校以任何形式开展有偿招生、违规招生和利用非法中介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搞区域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生源学校及校长、班主任、教师等相关人员向无招生资质学校输送生源,严禁向招生学校索取或接受生源组织费、介绍费、好处费等。

切实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和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二、加强学籍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要求,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登记注册手续,转学、转专业、信息变更、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等学籍变动手续,毕业结业手续。

及时清理学籍冗余数据。

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同意的跨省及区域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要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格的办学机构挂靠其他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将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在校生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三、严格专业设置
各地和学校应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实际,努力形成紧扣产业、结构合理、特色鲜明、错位发展的专业体系,开设的专业应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使用规范名称,不得随意开设目录外专业和使用不规范专业名称;设置新专业应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进行报备,未经备案,一律不得开设。

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控专业和目录外专业应严格执行《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并经省教育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开设,未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及教育部备案,一律不得开办国控专业。

四、严控联合办学
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要以提高质量为目标,实现专业共建、师资共享,共同加强课程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一)省内联合办学主体学校,原则上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学校须为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

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各市(州)中等职业学校的联合办学由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跨市(州)的联合办学由双方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的联合办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控专业的联合办学,办学双方都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办学资质,须向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省内联合办学审核备案时间为每年8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未按要求备案的,一律不得招生。

(二)省外学校来黔开展联合办学的主体学校,经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审核,于每年7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到我省联办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联办学校为省属学校的直接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方可在我省进行中职秋季招生。

(三)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必须严格经费管理,严禁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套取财政经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黔教计发〔2014〕107号),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高等教育。

(五)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权益和育人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期要对所辖职业院校校外办学点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工作,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取缔招生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规进行查处问责。

五、强化实习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专部)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要有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所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各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要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各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定期报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教育厅
2018年8月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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