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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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是国际上对银行风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准则,该协议于2010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并于2013年开始逐步实施。

新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是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概率,保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一起构成了全面的银行风险监管框架。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当操作、失误、内部系统故障以及外部事件等引起的损失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发生在交易所执行、结算与备付、信息处理及系统以及人员、客户及外部事件等方面。

新巴塞尔协议对操作风险监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原则。

首先,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操作风险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这包括建立适应银行规模和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框架,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并采取措施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银行应该评估和量化操作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测量和管理机制。

协议要求银行使用适当的方法对操作风险进行测量和评估,并将其纳入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这有助于银行更好地识别、评估和管理操作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

此外,新巴塞尔协议还推动银行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报告。

银行应确保及时监控操作风险暴露的情况,及时报告风险事件和风险指标,并向监管机构提供准确、全面和及时的操作风险报告。

最后,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建立适当的资本充足性框架,以应对操作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

银行需要根据其操作风险的特征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储备,并采取风险敏感的资本补充措施,以应对不同水平的操作风险。

总之,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共同构成了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框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评估和量化操作风险、加强监控和报告机制以及保持适当的资本充足性,银行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提高其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和稳定性。

这将有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并减少金融危机的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和操作风险监管原则的出台,是对全球金融体系的一次重要调整和改革。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里程碑,它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风险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新巴塞尔协议也带来了一些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重点讨论新巴塞尔协议所带来的三大风险。

首先,新巴塞尔协议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资本成本上升。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其风险敞口来确定所需的资本水平。

这意味着,风险更高的资产需要分配更多的资本。

金融机构为了满足资本要求,可能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减少风险资产的持有量或增加资本储备。

这将导致金融机构的资本成本上升,影响其盈利能力和资产配置决策。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可能加剧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金融机构需要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性。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和管理风险,以及更加谨慎地配置资本。

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因为它们需要争取更多的资本和更好的风险管理能力,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获得投资者和市场的信任。

最后,新巴塞尔协议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增加。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金融机构需要更加注重流动性风险管理。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更加谨慎地评估和管理其流动性风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压力。

然而,过度谨慎的流动性管理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在市场出现波动时过度收缩信贷和资金供应,从而加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新巴塞尔协议虽然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风险管理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些风险。

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需要认识到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应对。

只有这样,新巴塞尔协议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新巴塞尔协议和银行风险管理知识

新巴塞尔协议和银行风险管理知识

新巴塞尔协议和银行风险管理知识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金融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推出的一套全球银行监管准则,旨在强化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管理,以提高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该协议的最新修订版本于2017年公布,自2022年开始实施。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关注的是银行的风险管理。

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在金融危机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银行风险管理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一环。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了银行资本的重要性。

通过增加银行的资本要求,协议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和压力,提高其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此外,协议提出了更具体的流动性要求,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应对市场的突发冲击。

另外,新巴塞尔协议还引入了计量银行风险的新标准。

协议规定了一系列风险权重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对银行进行分类,并要求银行根据相关方法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

这样一来,银行可以更准确地评估自己的风险暴露,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风险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最常见的银行风险之一,指的是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风险。

银行通过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抵押品价值等因素来评估和管理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银行在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风险。

为了降低流动性风险,银行需要确保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并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来评估其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市场风险是由金融市场波动引起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银行通过利率和汇率对冲以及场外衍生品交易等方式来管理市场风险。

综上所述,新巴塞尔协议强调了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并引入了计量银行风险的新标准。

银行风险管理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通过遵循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银行可以更好地评估和管理自身的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新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旨在加强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监管,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和流动性来应对风险和压力。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新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和防范操作风险而制定的一项国际性协议。

该协议也被称为巴塞尔Ⅱ协议,于2004年正式生效,近年来逐渐被各国采纳并实施。

新巴塞尔协议的目标是提高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操作风险带来的影响,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协议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原则和要求,其中包括对资本充足性的要求、风险管理和监管框架的要求、操作风险监管原则等。

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是相当重要的。

操作风险指的是因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的金融机构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来自于内部操作失误、技术故障、欺诈行为、非法行为等多种因素。

新巴塞尔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风险意识的提升、风险监测和评估能力的提高、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

新巴塞尔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

银行应该建立一套能够及时识别、衡量和监测操作风险的系统和工具,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

这包括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将风险管理纳入员工培训计划等。

其次,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性管理。

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为了减少操作风险,银行需要对风险点进行明确的划分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设置多层次的审批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等。

再次,提高风险评估和监测能力。

银行应该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的体系,包括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人员素质等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操作风险。

银行还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报告和风险警示机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风险情况,确保能够及早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

最后,增加资本充足性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资本充足性方面要保持一定的水平,以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带来的风险敞口。

对于操作风险的权重计算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调整,以更准确地反映操作风险的程度和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

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

最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1宣布较高的全球最低资本标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9月12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

这些资本监管改革措施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未来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会议的基本内容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在2010年9月12日的会议上2,宣布加强对现有资本金要求的持续监管,并对在2010年7月26日达成的协议进行充分认可。

这些银行资本改革措施和全球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推行,履行了全球金融改革核心议程的诺言,并且将在11月份韩国首尔召开的G20领导峰会上提交。

巴塞尔委员会一揽子改革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将从2%增至4.5%。

另外,银行需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以应对未来一段时期对7%的普通股所带来的压力。

此次资本改革巩固了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在7月份达成的关于强化资本约束和在2011年底前提高对市场交易、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需要。

此次会议达成了一个从根本上加强全球资本标准的协议。

这些资本要求将对长期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增长有重大的贡献。

安排资本监管过渡期将使银行在满足新的资本标准的同时,支持经济复苏。

更强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新的超额资本的结合将使银行可以承受长期的经济金融压力,从而支持经济的增1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是巴塞尔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是由成员国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组成的。

该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瑞士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

2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提供了有关银行监管合作问题的定期论坛。

它旨在促进和加强全球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

长。

二、增加的资本要求(一)最低普通股要求。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此次会议达成的协议,最低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将由现行的2%严格调整到4.5%。

专题4--巴塞尔协议

专题4--巴塞尔协议
◆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对 商业银行计提2.5%的储备资本, 计提0---2.5%的逆周期资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拨备率不 低于2.5%;将商业银行杠杠率定 位4%。
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 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 巴Ⅲ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
巴Ⅲ提出的杠杆率为监控标 准为3%,我国杠杆率标准确 定为4%。


5
一级资本(Tier1): 股东权益 留存收益 非累积性的永久优先股
二级资本(Tier 2): 累积性的永久性优先股 资产重估增值 未披露的储备 成熟期在5年以上的次级债券* 6
1988年巴塞尔框架的缺陷



1、1988年版协议本质上不是一个激励相容的框架(one fits all) 2、较之美国的CAMELS标准更松弛。 3、和亚洲金融危机有一定的相关性。 4、不是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
系 统 性 重 要 银 行 监 管



金融 基础 设施 建设






预防 性结 构化 措施 跨境 跨业 监管
率 柱 等等
25
中国版巴Ⅲ(2013年)
◆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实 行)》,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 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 和10.5%。
30
内部模型法应该考虑的因素



1、 PD、LGD、EAD都是统计分布,不是确切的数值,它需 要数学期望、标准差、臵信度和时限四个因素来共同决定。 2、贷款集中度调整、抵押物调整、币种和期限错配的调整。 3、风险缓释技术的运用:运用外部保险工具(免赔率和保险 金额)还是运用内部资本积累的权衡。

第八章 巴塞尔协议与资本

第八章 巴塞尔协议与资本
第八章 巴塞尔协议与资本充足率
第一节 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影响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 原则:
第一,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
第二,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以来发布的许多监管原则和建 议,基本上体现了这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巴塞 尔新资本协议在这两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多 个领域作出了影响深远的重大调整。
第一节 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影响
(3)期限M
在高级法以及有明确期限标准的初级法中,银行 必须为每项风险暴露提供期限测量值,通常为一 年。 (4)违约风险暴露EAD EAD是由于债务人违约所导致的银行可能承受风 险损失的信贷余额,通常用一年内债务的违约风 险现金流来表示。
第一节 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影响
从上式中可以看出,如果违约概率和违约回收率都 2 2 是确定的,即 PD 0 , LGD 0 ,那么损失也是 确定的,此时非预期损失等于零。
使用IRB法必须满足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标准。银行 要向监管当局证明它已经满足了所有的最低要求, 得到监管当局允许后才能使用IRB法。 总之,IRB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点和信用风险管理 的核心,是其他各后续环节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信 贷政策、信贷授权管理、贷款审批决策、客户额度 授信以及资产组合的重要基础。IRB所提供的PD、 LGD、EL等指标,已经成为产品设计、贷款定价、 准备金计提、EC分配的基本依据。 随着信用体制的完善,信用评级机制的建立和信用 数据库的完善,世界各国有条件的银行会致力于内 部模型的开发,在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确定适 合金融机构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第一节 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影响
新资本协议的创新:
首先,在信用风险衡量和计算方面的创新。新资 本协议调整了计算风险资产的“标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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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

设置过程
1987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召开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巴塞尔提议”。

在“提议”基础上,与1988年7月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

目的
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见的比例,订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
2.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主要内容
第一.关于资本的组成.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档.第一档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
第二.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协议订出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和各项表外科目的风险度量标准,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来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
第三.关于标准比率的目标.协议要求银行经过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和调整所需的资本基础.到1992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率至少为4%. 其他相关信息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1年11月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意义
这个协议的影响广泛而深远,面世以来,不仅跨国银行的资本金监管需视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就是各国国内,其货币当局也要求银行遵循这一准则,甚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
自1988年以来,巴塞尔协议不仅在成员国的银行获得实施,而且在成员国之外也获得逐步实施,逐渐发展为国际社会所认可的银行监管标准.
中国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

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

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

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

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

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

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

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

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

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

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

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

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

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

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

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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