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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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自治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投入政策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指自治县财政预算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按30%的比例安排用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开发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先进、成熟、适用、能形成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申请转化资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单位在自治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施项目的物资技术条件;(三)申报的项目知识产权明析,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四)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转化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资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资金占用费按年本金的5%收取。

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织严密、管理规范、效益优良,且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占用费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借用转化资金总额10%-30%的奖励。

对组织涣散、管理松懈,不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的,取消其使用转化资金的资格;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占用费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转化资金使用单位与科技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转化资金的借款合同由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第八条转化资金采取单位申报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选择转化资金资助项目,程序如下:(一)自治县科技局每年年初组织专家确定当年转化资金支持项目指南,并在全县范围内发布;(二)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自治县科技局申报;(三)收到申请材料后,自治县科技局、财政局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四)自治县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年度转化资金项目,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五)转化资金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签订正式合同并办理借款手续。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

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会同财政厅批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XX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成果转化年度支持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XX省财政厅、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编制预算、滚动支持或一次支持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无偿资助。

原则上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控制在100万元左右,且企业须有5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第九条: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应当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十条:通过技术转移落户XX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通过应用开发,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和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关系明晰,产学研结合,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示范推广和工程化应用项目。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要求,省财政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成果转化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成果转化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能着力提升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体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重要支撑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省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第七条省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指南发布。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会省财政厅后发布。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申请表、验收证书、绩效评价报告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资助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要求,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须组建验收专家组。

验收专家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面向省内外聘请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七条项目验收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八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进行评价。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通常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省辖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审批。

对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_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_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保证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经转移转化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明显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结题验收到绩效评价期间,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凡列入本计划获政— 1 —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资金下达、经费使用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省评审(咨询)专家及其他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三)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评估、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中止和撤销;(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中介机构等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实行科技— 2 —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化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

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鼓励联合、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转化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省科技厅主要负责转化资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章支持方向、对象、重点与方式第五条转化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通过攻关研究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型实验,证明能够较快形成成熟适用的组装配套技术,在生产中具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ﻫ第六条需转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ﻫ(一)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ﻫ (二)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或由省农业良种工程和市级以上科技攻关、星火计划等科技计划形成; ﻫ(三)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已经引进但需通过中试熟化才能掌握其核心技术;(四)有推广应用潜力和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第七条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

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农业科技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直接承担.ﻫ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ﻫ第九条支持重点(一)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技术成果转化;(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三)集约化、规模化种养殖技术成果转化;(四)农业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术成果转化;(五)农业资源节约及高效利用技术成果转化; ﻫ (六)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成果转化;(七)农业生物技术及其制品成果转化;(八)食品安全关键技术成果转化。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市企业开展后续研发活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并且该项目近三年未获得过其他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各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审核所属区内企业的扶持资金申请,各区科技、税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协助。

笫五条(扶持政策)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I寫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如下:(-)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 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

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二)创新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按照《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规定,在项目认定时审定。

(三)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在项目认定有效期内全额扶持。

第六条(项目管理)市科委负责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向各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开放有关信息,方便市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协同做好扶持资金管理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质量,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转化、等相关工作。

在本管理制度范围内,员工、部门、分支机构、合作方和其他相关方均适用。

三、制定程序本管理制度由企业领导审批,科技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听取公司员工代表意见及与公司职工会商。

四、制度内容1、资金归属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属于企业所有,并由企业统一分配和管理,部门和职工不得私自支配。

2、资金使用(1)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该科技成果的研发、鉴定、评估、转化等项目。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由资金申请人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并经企业领导批准后执行。

(3)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应当有严格的预算和决策程序。

对于大额预算的使用,应当审慎决策,并报告企业领导批准并备案。

3、经费报销(1)经费报销应当符合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确保财务核算和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对于不符合财务制度或规定的报销,相关人员应当追究直接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行为。

4、制度执行本制度的执行由科技部门负责,其他具体事项的执行由相关相关部门执行。

五、责任主体企业领导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科技部门负责起草本制度并执行,其他部门应按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员工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六、执行程序本制度的执行程序如下:(1)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资金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科技部门审核后,提交企业领导审批并执行。

(3)资金使用后,科技部门应进行监管,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4)科技部门将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企业领导,并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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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篇篇一: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

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开发、能较快形成圈套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交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五)审议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每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

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

主要有:拨款资助: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

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第十七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

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教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二: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杭州市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设立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调动本市企业、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形成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良好局面。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杭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局预算管理,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资助本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和科技成果转移单位,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推进杭州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资助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杭州市企业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和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者通过市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从无关联单位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的项目。

企业提交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技术合同、项目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市县两级可以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0%、最高150万元的财政资助。

应急公共安全、“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军民融合、发明专利产业化、战略合作项目,依次优先支持。

涉及科技成果关联交易、申报主体失信、申报材料不全、同级重复申报等情形的,不予资助。

三、支持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建设鼓励在杭科技大市场、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社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孵化、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从细分行业、产业技术领域入手,逐步向标准化服务、专业化深耕、国际化拓展。

按照前两个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金额、科技成果转化量、标准化服务量、人才培养等业绩、行业信誉和影响力,每两年依申请择优评选10家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允许重复参评),予以公布并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四、奖励重大科技成果获奖团队在杭高校院所及新型研发机构、本市企业牵头完成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在杭产业化,两年内完成项目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可以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500万元,给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团队(企业)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在杭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外地高校院所在杭技术转移机构,与杭州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凭技术合同登记表、单位收款票据和银行收款凭证等材料,可以按照累计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奖励科技成果输出单位,可用于奖励科技成果研发和转移转化的主要贡献人员。

六、申请与资助程序(一)申请程序1.市科技局在官网上发布年度征集通知;2.申请单位(团队)登录杭州市科技局官网平台注册,根据年度征集通知,自行填报单位(团队、项目组)信息,上传各项材料。

(二)资助程序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经所在区、县(市)和钱塘新区科技部门信用核查、审核推荐、市科技局项目受理、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决定。

2.奖励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团队,由市科技局从报奖材料中遴选、信用核查,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3.杭州市科技中介服务示范机构和奖励科技成果转移单位,由市科技局受理,经信用核查、专家评审和局会议研究决定。

七、附则1.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合同,特指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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