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课整理资料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为什么说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利为核⼼,民法的体系以权利为基本框架,民法通过权利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维护私权利。
⼆、试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度抽象的、最⼀般的民事⾏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平等相待;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治原则:⼜称⾃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由基于其意志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由。
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
诚实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利益、满⾜对⽅的正当期待、给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三、简述民事⾏为的概念民事⾏为指以意思表⽰为核⼼要素的表⽰⾏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由的⼿段。
民事⾏为成⽴包含当事⼈和意思表⽰。
四、民事⾏为的成⽴与⽣效有何区别?民事⾏为成⽴:指某种民事⾏为符合民事⾏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为的⽣效:指已经成⽴的民事⾏为产⽣当事⼈预期的法律效⼒。
即对特定当事⼈具有拘束⼒。
民事⾏为的成⽴与⽣效的区别:1、着眼点不同(民事⾏为成⽴为事实判断;民事⾏为⽣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同;3、效⼒不同;4、发⽣的时间不同五、效⼒存在缺陷民事⾏为主要有哪些类型?绝对⽆效的民事⾏为是指已经成⽴的民事⾏为严重⽋缺民事⾏为⽣效要件,因⽽⾃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为⼈设⽴、变更和终⽌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发⽣效⼒的民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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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面所讲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既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也包括财产流转关系。
这里的平等的人身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不予调整。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是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是适用中国法呢?一般应当说适用所在地法,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民法适用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船舶,航空器。
大使馆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依照现行的国际惯例,大使馆是一个国家领土的延伸,因此在大使馆内发生的民事关系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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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概念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但随着我国新的民事主体的出现以及立法的发展,这种概括已不全面,因为我国的民事主体除了公民、法人之外,还有合伙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
同时,“公民”一词主要在公法上使用,在私法上使用“自然人”一词更为贴切。
因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应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根据体现的利益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民事财产关系和民事人身关系两大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应具备以下条件:(1)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即具有经济价值。
没有经济价值的事物自不能成为财产。
(2)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如太阳对人们来说虽不可少,但目前人们尚不能有效地对其加以控制,故也不是财产。
(3)具有稀缺性,即其存在是有限的。
如果某些事物可无偿取得且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也无作为财产之必要。
(4)具有合法性,法律上的财产须为法律所认可。
如学位、职称、军衔等,虽具有稀缺性,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律禁止其成为财产。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可将其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归属问题。
静态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讲义_精品文档

民法讲义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
本讲义将对民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协议自由原则根据协议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2. 平等地位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违背法律,歧视他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4. 有偿原则有偿原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以相互交换权益为基础,任何权益的获取和行使都应当以相应的代价为前提。
三、个人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人的个性与尊严有关的权益。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民家庭权益。
3.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民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保障公民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自愿、真实、公平地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合法、公平,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或合同目的的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一致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标题: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引言概述: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教学资料,由知名法学家孟献贵编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讲义的内容与特点。
正文内容:
1. 第一大点:讲义概述
1.1 讲义的编写目的和背景
1.2 讲义的适用范围和读者对象
1.3 讲义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2. 第二大点:民法基本理论
2.1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渊源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3 民法的分类和体系
3. 第三大点:民法主要内容
3.1 民法的一般规定
3.2 民法的物权编
3.3 民法的债权编
3.4 民法的合同编
3.5 民法的侵权责任编
4. 第四大点:讲义的特点与亮点
4.1 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案例分析
4.2 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解析
4.3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读
4.4 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
4.5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建议
5. 第五大点:讲义的应用与推广
5.1 讲义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价值
5.2 讲义在法律实务中的指导作用
5.3 讲义的推广与传播方式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内容丰富、理论实践结合的法学教材。
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案例的深入解析,该讲义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并通过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提供了不同角度的思考。
同时,讲义还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适当的推广与传播方式,该讲义能够更广泛地影响和受益于法学领域的学者和从业人员。
民法基本概念汇总讲课讲稿

民法基本概念汇总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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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总结词
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物权进行保护, 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权的保 护方式包括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等。
详细描述
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对物 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国家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 律手段对物权进行保护,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保护方面,可以通过诉讼、仲 裁等方式解决物权纠纷;在行政保护方面,可以通过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维护公共利益;在刑事保 护方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06
侵权责任法基础知识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 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包括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 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包 括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
接导致的。
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 时存在过错,包括故意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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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法基础知识
人身权的定义与类型
总结词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利益和 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民法的功能
民法具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功能。通过民法的实施,可以 有效地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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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面临的理论挑战背景: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立起源于罗马法,二者的分立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典构架的基石。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 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
区分物权和债权, 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 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
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客体大量出现,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新型权利形态日益增多,物权和债权的性质相互渗透,特别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提出,对大陆法系传统的财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物债两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
一方面,表明权利人的意志对于物的直接控制程度;另一方面, 强调物权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 有助于维护交易当事人的权利。
二、有利于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
任何人侵害或妨害物权人的权利的, 物权人都可以对其主张权利。
而债权是一种对人权, 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权利, 而不能对其他人主张权利。
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
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分为对内优先和对外优先两个方面。
所谓对外优先, 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 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
例如, 当普通债权和抵押权并存时,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受偿。
而对内优先, 是指当同一物上并存多个可以相容的他物权时, 应当按照物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效力。
三、有利于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
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 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
这就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 如果某物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 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因此,有助于明确物权可被支配的范围,也有助于理解一些物权法中新的客体。
四、有利于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
所谓物权法定, 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 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
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存在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 由于物权法是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所有制关系的民事基本法, 反映社会的基本所有制关系, 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因此物权必须要法定。
另一方面, 由于物权法定规定的物权类型就是对登记的指引与规范。
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所设定的物权公示制度, 有利于防止欺诈, 维护交易安全。
还要看到, 物权法定有利于节省谈判成本。
因为法律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当事人在创设物权时就不需要在谈判协商创设某一种物权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以及有关物权的内容应该如何确定。
理论挑战:
一、物债区分理论面临的内部挑战。
物权债权效力的趋近、融合以及相互转化构成物债二元体系的内部挑战,包括“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表现的债权绝对性。
1、所谓的“物权债权化”,主要是由物权的“价值化”引起的,物权人从对标的物之现实支配,演变为收取代价或获取金钱融资之利益价值,所有人只需要在法律和观念上对物有支配行为, 通过债权获得收益才是物权人的真正目的, 而物权仅仅成为了手段。
,“物权债权化”仅是物权实现方式的变化而已。
2、所谓的“债权物权化”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债权被赋予了物权的效力。
典型的如租赁权的物权化,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此外还有预告登记制度以及诸多优先权,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此外破产时,清算人的费用就是为了原来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目的而新设立的债权,该“为债权的债权”也具有优先于这些担保物权的效力。
3、所谓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则是赋予债权以绝对性,使债权也成为一种“对世权”,从而使物权丧失其最为突出的“权利效力的绝对性”的特征。
由于该理论赋予债权以绝对性,这就淹没了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动摇了物权和债权的划分,因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是物权和债权区分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物债区分理论面临的外部挑战
民法财产权二元体系遭遇的“外部挑战”主要来自财产客体范围的扩大。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具有经济价值的客体越来越多,财产权的种类、形式也骤增,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就种类而言,财产权不再局限于传统私法领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随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无形财产的大量涌现,在现有物权债权体系之外产生了新的财产权利,这些新型财产权包括了物权和债权各自的部分特性、权能和内容。
甚至有些新型权利集合了人身权或者社员权的部分特性,如有股权、法人财产权和信托财产权等。
2、财产权呈现非物质化的发展趋势,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形财产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大陆法系将物仅仅视为有体物的传统做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新的财产形式不能被纳入物的范畴,有些亦不能纳入债的范畴,使得一些非物质化的财产游离于大陆法系的财产制度之外。
3、财产权呈现专门化的趋势。
许多具体的财产权从陈旧的概念体系中解放出来,被置于一种特殊和独立的地位,并且在立法上倾向于对其单独立法,如商法领域,一些商法上的财产权已完全脱离了民法典体例的束缚,而直接表现为专门性和技术性的规范群,如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信托法中规定的信托财产权。
财产权专门化对物债二元体系的冲击使这种理论体系不能涵盖各种专门化的财产制度,物权法定主义缺乏灵活性,债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相对权,使得大陆法系国家只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单行法。
随着专门化的财产权日渐增多,制定单行法的任务也越来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