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PPT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 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建立 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 信息系统,健全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机制,提高全社 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 平。
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 打击违法犯罪、开展 治安防范、处置矛盾 纠纷的过程中,加强 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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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客运车辆司 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 对待乘客,保证车辆 性能良好、整洁卫生, 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 行驶,在规定站点上 下乘客。
客运出租汽车驾 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 准,遵守职业道德; 着装整洁,语言文明; 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 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 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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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 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团结和睦、邻里互助、 尊老爱幼、扶弱助残; 维护社区公共环境, 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 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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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 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 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 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 便;
(三)管理好所养 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 活。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 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 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 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 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年月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章管理与促进第四章倡导与奖励第五章执法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天津学法用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2023年公务员省考之公务员申论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省考之公务员申论题库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大题(共10题)一、材料一近年来,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推进,法律规范愈来愈多地被用于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成为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行为的重要手段。
2020年6月1日,《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明确了各个领域的不文明行为以及值得倡导的文明行为。
该条例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章的梳理、总括和深化。
在此之前,已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地方法规规章,对促进各个领域的文明进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2013年1月1日,《北京市公园条例》施行,其中特别对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2016年9月19日,《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意在提升人们文明出游意识。
此外,全国各地如贵州省、天津市,以及深圳、太原、杭州等24个城市,也先后制定出台了地方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沈阳、南昌等16个城市也在积极启动文明行为立法进程。
这些地方立法明确了不文明行为的主要类型和处罚办法。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了重点治理六大领域不文明行为,包括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等。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现场拒不整改的,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
各地的立法也加大了对文明行为的鼓励力度。
《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鼓励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市民、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规定,对于获得国家或者市级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对申请在本市落户的,予以加分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录用获得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
市民广泛参与共建文明幸福现代化天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

学习宣传实施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尺q〈去共建文明幸福现代化天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纪实文/马楠2019年3月290,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进展。
条例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入手,以法治的刚性和硬度推动文明生活方式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市的具体举措,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一小切口,解决的是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的大问题。
条例不仅会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而且对增强全体市民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提升社会法治文明程度,增强我市的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重大意义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法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际行动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
市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规、制的硬度体现出来。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强化精神文明领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志愿服务条例、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出台后,我市精神文明领域的法治建设基本覆盖了宏观建设、引领和促进文明、规范基本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构成了更为系统、更为全面、更为具体的制度体系,为以法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更为完备的制度保障。
二是巩固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文明行为反映岀的不单单是人的文明素质,更能折射出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精神风貌。
这些都是天津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条件。
市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打开脑袋上的“津门”,说的就是我们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和精神风貌。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心得体会

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心得体会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心得体会作为天津市民的我,对于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有着深刻的感受和体会。
这项条例对于我来说不仅是一纸法规,更是一种精神的引领和文化的传承。
在此,我想表达我对于这项条例的中心思想以及我的个人感受和体会。
中心思想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思想的核心就是希望每个公民都能够培养起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自我修养,积极融入社会主流价值观。
这种精神文明建设不仅是对于广大市民个人的历史认同和文化自觉,更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条例提出“讲文明、树新风、传家风”,这也是我对于这项条例的核心收获,因为在我看来,这几个核心目标和价值观所代表的含义都非常深刻,并且我们应该在自己的生活中积极地践行这些核心价值观。
在这些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我想要重点谈谈“讲文明”的意义和价值。
在条例中,讲文明主要涵盖了很多方面,比如在公共场合的规范言行、社交礼仪、文化底蕴的传承等等。
我认为,讲文明是一种文化情操和美德品质,文明不仅是一种言行举止的表现,更是一种内心观念的体现。
只有通过文明的言行举止和道德品质的培养,才能让今天的社会更加和谐,让我们的国家更加强大。
在具体实践中,我认为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从小事做起。
例如,我发现在我们天津市很多绿化带、公园、街区等公共场所存在着乱扔垃圾、互不让行、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
这些现象看似小事,但是如果长期延续下去,必将会对城市形象和市民素质的提升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养成守规矩、讲文明的良好习惯。
在生活中养成让座、不乱扔垃圾、遵守交规等良好习惯,这些小小的举动其实代表了我们对于社会公德、文化底蕴等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在遣词造句方面,我认为我们应该尽量简练明了。
在写作时,不应过度使用难词,也不应过于冗长。
文本的语言表达应该尽量符合语文规范,避免出现语病和错别字。
这样,才能保证文章的可读性和听众的理解度。
同时,在结构上也应该严谨有序,让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文章核心思想和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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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条例(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市开展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重在建设。
第四条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二)加强道德教育,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三)加强文化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四)加强纪律和法治教育,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推进诚信建设;(五)普及科学知识、崇尚科学精神,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六)推进志愿服务,倡导友爱互助,弘扬奉献精神;(七)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活动;(八)国家确定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精神文明建设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二)指导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三)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四)检查、考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五)表彰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个人,总结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文明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津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章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应当将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推动文明校园创建。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应当制定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纠正、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制止、纠正、处罚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宣传普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培育乡风文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的指导推动,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培育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精神文明领域政府立法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普法责任制落实,推进全民普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解决民间纠纷。
第十八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等的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完善城市功能,便利居民生活。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依法纠正违规搭建、露天烧烤、占路经营、侵占公共绿地等行为,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应当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支持创作和传播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文化产品,倡导全民阅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和健康知识;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操守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体育部门应当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开放,加强社会体育组织建设,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要求,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商业、旅游、公用事业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行业文明服务规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履行审判、检察职责过程中,开展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公正文明司法,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办事机构,应当规范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供方便、高效、文明服务。
第二十九条加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第三章社会组织责任第三十条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一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加强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十二条文联、作协、科协、社科联等组织应当牢固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和人文社科知识,组织创作优秀文艺作品和科普作品。
第三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精神文明宣传教育,传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事迹和经验做法,制作刊播精神文明建设公益广告,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四条网络、电信运营者应当遵法崇德,承担社会责任,开展网络公益活动,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金融、卫生、交通、通信、供电、供热、供水、燃气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和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完善服务体系,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从业人员文明服务培训,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风师德建设,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习惯。
第三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创建活动,发现和宣传道德先进典型,组织居民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居民养成文明习惯。
第三十八条机场、码头、车站、文化和体育场馆、商场、公园、景区等单位,应当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宣传和文明服务创建活动。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本单位文明创建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组织和支持本单位会员、员工参与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个人责任第四十条本市居民应当自觉遵守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
自觉遵守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自觉遵守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自觉遵守爱国奉献、明礼守法、厚德仁爱、正直善良、勤劳勇敢的个人品德。
第四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和行为守则、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及其他有关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二条本市居民在境内外旅行,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四十三条本市居民应当正确处理矛盾纠纷,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可以依法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五章激励和惩戒第四十五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各区、市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乡镇和街道、区属部门和有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获得精神文明表彰情况,应当记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七条获得国家或者市级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招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录用获得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员。
申请在本市落户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单位和个人采取惩戒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获得精神文明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被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表彰,收回奖章和证书。
第四十九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动不力的区和单位给予批评或者通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弄虚作假,骗取精神文明表彰的,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撤销表彰,收回奖章和证书;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国家公职人员在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表彰奖励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劝阻、举报不文明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